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兴起和衰落
俄国农奴制改革相关例题和知识点总结

俄国农奴制改革相关例题和知识点总结一、俄国农奴制改革的背景19 世纪中叶,俄国的农奴制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首先,农奴制严重阻碍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在农奴制度下,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没有人身自由,无法自由地从事工商业活动,这使得俄国的工业发展缺乏自由劳动力和国内市场。
其次,农奴的生活状况极度恶劣,他们遭受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频繁的反抗和起义不断动摇着农奴制的基础。
再者,俄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败,充分暴露了农奴制俄国的腐朽和落后。
战争的失败进一步加剧了国内的社会矛盾,促使统治者认识到必须对农奴制进行改革。
二、俄国农奴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861 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签署了废除农奴制的法令。
(一)农奴获得人身自由农奴在法律上成为自由人,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和居住地。
(二)土地分配农民可以通过赎买的方式获得一块份地,但份地的大小和质量由地主决定,农民需要支付高额的赎金。
(三)组织管理建立村社制度,加强对农民的管理和控制。
三、俄国农奴制改革的性质俄国农奴制改革是一场由沙皇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
虽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改革很不彻底,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
四、俄国农奴制改革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促进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为俄国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自由劳动力和资金。
2、推动了俄国的近代化进程,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气象。
(二)局限性1、农民在获得自由的同时,背负了沉重的债务,生活依旧贫困。
2、改革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沙皇专制制度依然存在,严重阻碍了俄国的进一步发展。
五、相关例题例题 1:俄国 1861 年改革的根本原因是()A 克里米亚战争的失败B 农奴制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C 农民起义不断D 沙皇为巩固统治答案:B解析:俄国 1861 年改革的根本原因是农奴制严重阻碍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其他选项都是推动改革的因素,但不是根本原因。
例题 2:俄国 1861 年改革是一次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主要依据是()A 亚历山大二世倾向于发展资本主义B 改革使俄国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C 改革废除了农奴制度D 改革是由资产阶级领导的答案:B解析:判断一场改革的性质主要看其结果和影响。
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背景介绍 (2)(二)研究意义 (3)二、美国冻结俄罗斯资产的法律依据 (4)(一)国际法依据 (5)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 (6)2. 世界银行及国际金融公司政策 (7)3. 联合国相关决议 (9)(二)国内法依据 (10)1. 美国国内法律法规 (11)2. 司法解释及判例 (12)三、美国冻结俄罗斯资产的实践路径 (13)(一)制裁立法 (14)(二)行政措施 (15)(三)国际法律程序 (17)(四)双边或多边合作 (18)四、面临的挑战 (19)(一)国际社会的反应 (21)(二)法律适用与解释问题 (21)(三)技术操作难题 (22)(四)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 (23)五、结论与展望 (25)(一)主要研究发现 (26)(二)未来发展趋势 (27)(三)政策建议与应对策略 (28)一、内容概览本文档旨在分析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我们将回顾美国对俄罗斯实施制裁的历史背景,以便了解制裁的起源和发展。
我们将详细讨论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
我们还将探讨美国在实施制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包括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的限制、国际合作的阻碍以及制裁的有效性问题。
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应对这些挑战并优化美国对俄罗斯制裁的法律路径。
(一)背景介绍在当前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大背景下,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一行动的起因主要源自多方面的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的动态变化,其中包括俄乌冲突引发的紧张局势以及由此带来的双方关系的显著恶化。
该行为涉及到了资产扣押和处置等法律层面的复杂问题,其背后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各国国内法律等多个层面的考量。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俄罗斯刑罚体系的演进及其困境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岫N o.78)俄罗斯刑罚体系的演进及其困境冯梅1,龙长江2(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2.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呼和浩特010020)摘要:俄罗斯刑法典的刑罚体系演进充分体现了行刑社会化趋势。
但是俄罗斯正处于社会变革过程中,刑罚的丰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难以匹配,造成很多刑罚种类在现阶段难以实现,阻碍了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鉴于中俄两国刑法特殊的历史渊源,从俄罗斯刑罚体系演进过程中,去芜存菁,将对我国刑法中刑罚体系的完善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刑法;刑罚体系中图分类号:D 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068—03《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由俄罗斯国家杜马于1996年5月24日通过,1996年6月5Et获联邦委员会批准,1996年6月13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公布,迄今进行了700多次的修改,修改的范围不止于分则,对总则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最近的修改发生在2009年11月17日。
1996年12月18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以下简称《刑事执行法典>),1996年12月25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这两部法典均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两部法典在继承前苏联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西方的某些价值理念和具体的立法经验,反映了进步的民主思想和刑事法律思想,行刑社会化的精神贯穿于俄罗斯刑事执行立法¨Jl”,对以后陆续制定的独联体国家和波罗的海国家的刑法典与刑事执行法典有着积极的影响。
俄罗斯政治历史变革分析

俄罗斯政治历史变革分析近几个世纪以来,俄罗斯政治历史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
这些变革对俄罗斯国家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对俄罗斯政治历史的几个重要变革进行分析,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一、沙皇制度的崩溃俄罗斯政治历史的第一个重要变革可以追溯到1917年的俄国革命。
在这次革命中,沙皇制度崩溃,俄罗斯沦为一个共产主义国家。
这一变革的原因包括政府腐败、经济困难和对沙皇统治的不满。
这次变革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和经济改革,对俄罗斯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苏联时期的政治控制在俄罗斯的政治历史中,苏联时期也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从1917年到1991年,苏联统治了俄罗斯,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政治控制措施。
这种政治控制包括宣传机构的控制、思想统一和镇压政治反对派等手段。
苏联时期的政治控制对俄罗斯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并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三、苏联解体与俄罗斯联邦的诞生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正式成立。
这一变革标志着俄罗斯政治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苏联解体的原因可以追溯到经济问题、民族矛盾和政治改革等方面。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政治转型、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等。
虽然俄罗斯联邦的成立为俄罗斯政治提供了新的机会,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四、普京时代的政治巩固普京时代可以看作是俄罗斯政治历史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自2000年以来,普京一直在俄罗斯担任重要职位,对俄罗斯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普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包括控制媒体、打击反对派和加强军事力量等。
尽管普京的政策引发了一些争议,但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依然很大。
综上所述,俄罗斯政治历史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
从沙皇制度的崩溃到苏联时期的政治控制,再到苏联解体与俄罗斯联邦的诞生,每一次变革都带来了独特的影响和挑战。
普京时代的政治巩固也给俄罗斯政治带来了新的面貌。
了解和分析这些变革对我们更好地理解俄罗斯政治历史有着重要意义,也为我们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提供了参考。
试论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

试论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摘要:一、引言二、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概述1.财产犯罪的定义2.财产犯罪的主要类型三、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1.财产性利益2.财产权益3.犯罪行为对象的具体范围四、财产犯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1.刑事责任2.处罚措施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财产犯罪作为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俄罗斯刑法典中财产犯罪的相关内容,重点分析财产犯罪对象,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二、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概述1.财产犯罪的定义财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非法占有、使用、处分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侵占、贪污等。
2.财产犯罪的主要类型财产犯罪主要分为财产性利益犯罪和财产权益犯罪两大类。
财产性利益犯罪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主要涉及的是财产的实体利益;财产权益犯罪包括侵占、贪污等,主要涉及的是财产的权益。
三、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1.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财产的物质利益,包括财物、货币、有价证券等。
在财产犯罪中,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性利益,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2.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是指财产的非物质利益,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等。
在财产犯罪中,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损害他人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对象的具体范围俄罗斯刑法典对财产犯罪对象的规定比较宽泛,既包括财产的物质利益,也包括财产的非物质利益。
此外,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对象的具体范围,如盗窃罪的对象为他人财物,抢劫罪的对象为他人财物和人身安全等。
四、财产犯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1.刑事责任财产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
根据俄罗斯刑法典的规定,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罚金等。
2.处罚措施俄罗斯刑法典对财产犯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等。
此外,刑法典还规定了从轻、减轻、加重处罚的情形。
五、结论俄罗斯刑法典对财产犯罪对象的规定比较全面,既包括财产的物质利益,也包括财产的非物质利益。
我国应废除没收财产刑原因分析

我国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分析摘要:西方国家在”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下,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该刑种因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破坏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责自负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在追求建立以保障人权的刑法价值理念为核心的刑法体系的当代中国,废除没收财产刑实属必要。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谦抑性;平等与罪责自负;刑罚目的在理论研究领域,一些学者以在短期内不大可能废除没收财产刑为前提,提出了些许完善没收财产刑的措施。
但这些措施大部分都是针对寻求其执行困境的出路来进行的。
这一切的努力都无法改变没收财产刑与时代所主导的刑罚理念相违背的现实。
因此,废除没收财产刑是刑罚理念逐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表明没收财产刑存在的不必要性日本学者提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包括补充性、片断性和适应性三方面的内容。
补充性指道德或其他非刑事法规范规制效力的不足是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因素。
换句话说,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在道德或其他非刑事法规范无法达到有效调整之目的时,刑法才是应该考虑的对象。
刑法应该是最终不得已而采用的规制措施。
片断性也称之为不完整性,是指,虽然刑法以保护法意为目的,但是并非刑法所保护的法意遭到任何侵害都需要刑法的规制,只有刑法所保护的法意遭到严重危害时才能动用刑罚,即刑法只能以一小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为规制对象。
适应性是指刑罚是一种毒性非常大的一种药,刑罚的不正当的使用就会像错误地服用药物那样会产生非常大的不良后果。
因此,在刑罚适用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刑罚和要处理事件之间的对应性。
[1]即适用轻刑罚或不适用刑罚就能实现有效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目的则无需适用重型或适用刑罚。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刑罚设置的要求可得出罚金刑可完成没收财产刑的全部功能的论断。
从刑法谦抑的适应性内容角度分析,在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之间,相对作为轻刑的前者如果能够完成作为重刑的后者的全部功能,那么,我们就没有适用后者的必要。
对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思考

对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思考摘要本文主要是对于我国环境犯罪中刑罚配置的问题进行思考与反思,对相关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并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罚配置资格刑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资金资助。
作者简介:高思洋,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47-02一、环境犯罪的刑罚理论基础在了解环境犯罪刑罚的概念前,我们首先来介绍一下有关环境、环境犯罪、刑罚的相关概念。
第一,环境。
法律中的环境概念主要区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环境概念定义为:以人类为中心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狭义的环境概念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①我国环境犯罪概念其分为刑法修订前的确定期和修订后的不确定期。
前者又分为四类,包括: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中包括非自然主体及无过失责任的概念、结果犯和危险犯兼惩的概念、限于结果犯的概念和限于特定范围的环境犯罪概念。
对于修订后环境犯罪概念主要是基于1997年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基础上所做出的环境犯罪概念,但是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笔者比较赞同付立忠教授关于环境犯罪的界定。
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为主体,主观上存有故意、过失、无过失所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险或实际危险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
然而刑罚的定义就像英国法理学家哈特所言,人们对于刑罚问题所抱有兴趣,现在已经空前浓厚,但公开的讨论却混乱不堪。
国内学者对于刑罚有一个简单的定义,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法院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的对犯罪人适用的严厉制裁,用以表达国家和社会对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刑罚的作用在于对于犯罪人及犯罪行为的惩处,这种惩处可以理解为对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报复,只不过进入现代文明时期,这种报复的主体由个人转向了国家。
一般没收财产刑:俄罗斯经验与中国现实

关 键词 :一般 没收 ;特 别 没收 ;俄 罗斯 ; 中国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1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2 5 7 - 5 8 3 3 ( 2 0 1 3 ) 0 2 - 0 0 8 3 - 0 8 作 者简 介 :龙 长海 ,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院博 士后 流动 站研 究人 员, 内蒙古 大学 法学
治措 施 。苏俄 第一 次正 式 出现 没 收财产 的概念 ,是 在 1 9 2 0年 4月 1 6日俄罗 斯苏 维埃社 会 主义 联 邦 共和 国人 民委员 会法 令 中规 定 的 。该法 令第 三条 中规定 ,没收财 产是 指 国家将私 人或 者 团体 的 财 产无偿 、强 制地 剥夺 。在 1 9 2 1 年1 0月 1 7日苏 俄人 民委员 会 关 于 《 征用 和 没 收 私人 及 团体 财
龙长海 :一般没收财产刑 :俄 罗斯经验与 中国现实
年 《 刑罚 感化法 典》 就将 它删 除 了 ” ①。 因此 ,1 9 0 3年 沙 俄 刑 法典 并 没 有 规 定一 般 没 收 财产 刑 ,
只是在该 《 刑罚感化法典》第 3 6 条中,规定了特别没收制度 。可以说 ,在俄罗斯革命前这一阶 段 ,没收财产刑在沙俄的命运是与其在西方国家发展的脉络基本相吻合的。但是 ,十月革命的发 生 ,却令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命运又一次发生了重大转变 。 在 苏维埃 政权建 立 的最初 几年 ,没 收财产 成 了一种巩 固新 生 的苏维埃 政权 、镇压 反革命 的政
法典相 比 , 已明 显 变少 。1 9 9 6年 俄 罗斯 刑 法典 规 定一 般 没 收 也 大幅 减 少。2 0 0 3年 俄 罗
斯废 除没 收财 产刑 ,直接 原 因是 该 刑罚 种类 的适 用 率极低 ,间接原 因是 与俄 罗斯 社会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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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兴起和衰落作者:姚贝来源:《求是学刊》2012年第01期摘要:没收财产刑在俄罗斯一直饱受争议,在其法典的修订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存在到废除再到“恢复”的曲线过程。
但2006年《俄罗斯刑法典》对没收财产的规定并非恢复了2003年被废除的没收财产刑,而仅是增补了以前刑法典中所没有的特别没收制度的规定,是对特别没收制度的完善而已。
关键词: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特别没收作者简介:姚贝,女,法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从事刑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RW2011-30中图分类号:DF6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2)01-0101-05收稿日期:2011-09-19国外现行刑法中针对于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没收财产刑(一般没收)鲜有规定,仅存在于越南、蒙古、保加利亚等少数国家刑法中,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特别没收,其中俄罗斯对于没收财产刑的立法和实践最为典型。
我国在刑事立法初期,受到苏联的深刻影响,尤其是我国1979年刑法,而我国1997年新刑法也是在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修订之后制定的。
因此,深入考察苏联和俄罗斯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对思考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苏联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规定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1917—1918),就设立了包含有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内的30余种刑罚方法。
1919年11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军事法庭条例,一改以往零乱过多的刑罚方法,而明确规定了八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仍在其列。
1922年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刑法典——《苏俄刑法典》,该法典建立了十一等级的刑罚,没收财产之一部或者全部位列第5位。
1926年颁布了《苏俄刑法典》,其沿用的是“十三等级的社会保卫方法体系”,没收财产之一部或者全部是重要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措施在20世纪30-50年代的镇压时期被广泛地适用。
20世纪30年代的刑事立法是苏联刑事立法最为黑暗的时期。
刑事立法作为各种法律措施中的镇压性最强的手段,一开始就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活动中作为大规模镇压性工具针对斯大林个人政权的反对者而适用。
斯大林曾认为国家的三个敌人是工业中的资产阶级的高层领导、农村中的富农和机关中的官僚主义。
为了打击富农,除了大规模的镇压外,地方执行机关还积极适用剥夺10年以下自由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甚至将没收财产刑在刑法之外作为一种行政法措施使用。
例如,在1930年1月1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关于在大面积的集体化区域中巩固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经济,打击富农”的决议中。
赋予边疆区(州)的执行委员会和自治共和国政府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打击富农的权力,包括完全没收富农的财产并使其搬离单独的区或者边疆区(州)的权力。
禁止富农出售自己的财产和农产品,如果富农随意地出售财产,区委员会有权“立即没收其财产”。
在军事时期的审判实践中,相比平常时期,类推则被更多地适用。
例如在战时经济贫困的条件下,商品流通常常以“约定的价格”完成交易,但法院对高于国家价格出售商品的公民,以投机倒把罪类推定罪,对大量的犯罪人通常要判处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
从1945年起的战后的12年间,苏联在战后的经济崩溃中,不可避免地对经济犯罪加重刑罚,没收财产仍得到广泛的适用。
例如1947年,在苏联最高委员会主席团《关于对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财产的犯罪加重刑罚的命令》中,对侵吞国家财产或者对抢劫规定判处25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没收财产。
在苏联共产党的第20次代表大会之后,苏联开始了制定新的刑事立法的过程,在苏联的宪法中也出现了民主性的变化。
在1958年颁布的苏联及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纲要中,对刑法总则进行了许多原则性的修订,很大程度上缩减了在斯大林时代,立法者、法官和地方权力机关对没收财产这一严厉刑种的广泛滥用的无法制行为,但是在之后刑法典的改革中,没收财产刑仍被保留下来。
1960年颁布的《苏俄刑法典》取代了斯大林时代的镇压立法,该部法典与前两部法典相比更加进步、民主和人道,但也仍然深受集权主义的影响。
这部刑法典以及之后进行的修订,确立了十三个刑种,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没收财产是附加刑,适用范围包括国事罪、财产犯罪、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等等。
该部法典失效前,分则共有206个条文,载有没收财产的法定刑条文为84个,并且国事罪是《苏俄刑法典》中适用没收财产最多的一章,这也招致了部分学者的批评,认为对国事罪一章挂没收财产刑过多并没有充分的理由。
他们指出,“在同犯罪现象作斗争中,没收财产的效益取决于它对因果性因素的影响。
它的价值不只是无偿地没收被判刑人的财产,更重要的是要改变行为人的需求结构,进而证明他的犯罪行为是愚蠢的。
从这一点出发,他们认为没收财产只应适用于贪利的犯罪。
”这种主张影响到了1996年刑法典的修订,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挂有没收财产刑的国事罪大幅度削减,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只保留了背叛国家罪,而其他像276条间谍活动罪、277条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罪、281条破坏活动罪等则取消了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是俄罗斯的第四部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没收财产是刑罚的种类之一,但根据法典第45条没收财产“只能作为从刑适用”。
法典第52条规定:“1.没收财产是将被判刑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2.对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规定没收财产,并且只有在本法典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处。
3.被判刑人以及被供养人所必需的财产,依照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规定的清单,不得予以没收。
”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内容及特征如下。
(一)没收财产只适用于“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且分则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没收财产。
与1960年《苏俄刑法典》相比,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案件适用要求严格,适用范围缩小。
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且在总则中没有严重犯罪的限制。
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不仅要求必须“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而且根据该法典总则的规定,适用没收财产刑必须在分则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
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条文规定上看,可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犯罪主要为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和反对国家政权的犯罪。
在分则256个条文中只有24个条文规定有没收财产,占俄罗斯刑法典分则条文的9.38%,与1960年《苏俄刑法典》相比,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条文大幅减少。
(二)没收财产的方式主要为并处刑和选处刑,并减少了并处刑的适用。
并处刑就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如161条抢夺罪的规定,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抢夺是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或者数额巨大的;或者具有2次以上侵占或勒索罪前科的人员实施的,处6年以上1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没收财产。
而选处刑是授权法院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如158条偷窃罪,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是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偷窃或偷窃数额巨大的,或有2次以上侵占或勒索罪前科的人员实施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没收财产。
与并处刑相比,选处刑适用起来更为灵活,因此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除了缩小了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外,也减少了并处刑的规定,适用并处刑的仅为10个条文。
(三)规定了不得没收的范围。
《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附件)规定了不应予以没收的财产清单。
例如被判刑人及其家属经常居住的房屋、住宅或其中的单独部分;适时播种农作物所必需的种子;家庭陈设的物品、家具饰品、衣服;用于犯罪人家庭炊事和住房供暖的燃料,等等。
在判处全部没收时,这些物品不得予以没收,在判处部分没收时,对于应予没收的物品,在判决中应具体列举。
从立法本意看,不仅追求具体没收的明确性。
在判处全部没收时还不得没收被判刑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并且该《刑事执行法典》还规定,不允许以等同被没收的财产价值的金钱替代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刑在立法上的一系列变化,实际上是俄罗斯刑法观念变化的体现。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国内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意识都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因此在编纂法典的过程中,对于没收财产的合理性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对适用没收财产刑是相当谨慎的。
一般来说,没收的是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工具、资金或者犯罪所得,而不准许没收被判刑人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一部。
在俄罗斯存在“特别没收”(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措施)的情况下,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的矛头指向的只能是合法途径所得的财产,这是不合理的。
还有学者指出没收财产不合乎刑罚的目的和原则,特别是和罪责自负原则不一致。
即使在严格限制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情况下,该刑也会累及被判刑人的家人。
还有的学者不反对没收犯罪人个人部分财产,反对的是没收全部财产,认为如果没收了犯罪人的全部财产,将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在无财产的状态中难于重新生活,这种状态反而促使他们重操旧业。
当然,也有相当学者对没收财产刑持肯定态度,坚决要求在法典中保留没收财产刑,理由是不能让那些捞到大量黑钱的百万富翁坐上几年牢,享受后半辈子的现象发生。
尽管在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被保留下来,并在制定时考虑了反对者的意见对没收财产刑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这种争议和没收财产所引起的关注仍继续着,为2003年没收财产刑的废除埋下了伏笔。
三、2003年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取消随着俄罗斯现代民主制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没收财产刑展开批判,主要有以下理由:(1)没收财产是侵犯人权的措施,是集权制度的残余,留有斯大林时代的痕迹,这一刑罚措施并不符合现代刑法精神,是已崩溃的极端主义制度的传统,应当被废除。
(2)没收财产隐含客观归罪。
俄联邦宪法第49条规定,每个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
在其罪过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院生效的判决未被确定之前,均认为是无罪的。
俄联邦刑法典第5条规定,罪过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即行为人只对确定其罪过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客观归罪,是对无罪过导致的损害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没收未被证实是犯罪所得的财产。
即是客观归罪的一种,因为在该情况下破坏遵守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依照俄联邦宪法第17条,俄罗斯联邦依照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依照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与生俱来并且不可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