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例解析课案例1
民法桉例分析(5篇)

民法桉例分析(5篇)第一篇:民法桉例分析第一部分民事主体典型案例分析(一)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案例:2004年初的一个早上,胡某驾驶出租车,为抢客源,胡某看周围无交警,便闯红灯飞速行使。
车到一个菜市场的时候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撞倒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
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有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胡某无驾驶资格。
经过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分娩后,发现孩子(甲)残疾,经鉴定,甲伤残是因为王某受伤后服用的恢复药物(为治疗而必须服用)所致。
于是在检察院对胡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时候,王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
问:甲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评析:此案例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改编的,法院在审理时,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意见:一种观点是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种观点是甲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存在分歧的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同。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所以,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继承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我国的《继承法》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
”可见,在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父亲——被继承人死亡时,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除此以外,我国民法上没有对胎儿规定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王某的孩子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根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在民法领域,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民法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合同纠纷。
小明和小红之间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约定小明向小红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后,小红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小明。
然而,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小红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小明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和小红之间签订了购房合同,小红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小明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构成违约。
因此,小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小明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甲乙双方的债务纠纷。
甲与乙之间存在一笔借款关系,甲借款给乙一定金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归还。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乙未能如约归还借款,导致甲向乙追讨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因此,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三,雇主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5000元,并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然而,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并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加倍工资。
民法故事案例

民法故事案例
以下是几个民法故事案例:
1. 儿童踢球砸坏玻璃案
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
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
”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
甲道谢后跑开。
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
此案应如何解决?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
2. 小阳与小明借款案
小阳的母亲生病住院了急需做手术,但小阳一时之间拿不出10万块钱,后经人介绍小阳向小明借了10万块,签好借条后小阳就收到了钱款,但是小阳却发现自己只收到了9万5千块,于是小阳便去找小明理论,小明却说扣掉的五千块钱是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请注意,这些故事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援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民法案例及分析

民法案例及分析民法是指规范个人和法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与民法相关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条文,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在类似情况下的法律思考和判断。
下面,我们将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对民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一,小明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
小明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回家后发现电视机出现了开机自动关机的问题。
小明认为这是商品质量问题,要求商场给予退货或者换货。
商场方面认为小明购买商品时已经明示告知了商品的瑕疵,并且在商品上也有明显标注,因此拒绝小明的要求。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商品的质量保障,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退货或者换货。
而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也有义务对商品的质量进行充分的告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小明在这个案例中有权要求商场进行退货或者换货,商场方面也应该对商品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租房合同纠纷。
小红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租赁了一套公寓,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
在入住后不久,小红发现公寓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房屋内部严重受损。
小红要求中介公司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认为漏水问题是由于小红在使用过程中不慎造成的,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租赁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使用条件和维修责任。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租赁方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因此,小红有权要求中介公司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民法不仅是一部抽象的法律条文,更是保护个人和法人权益的法律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更加关注民法的相关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个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方应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租金。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押金、维修责任等内容。
二、案件经过1. 租赁期间,乙方按时支付了租金,未发生违约行为。
2. 2020年4月30日,租赁期满,乙方提出续租,甲方同意续租,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3. 2021年3月,李某在房屋内发现房屋墙壁出现裂缝,怀疑是房屋质量问题。
经与张某协商,张某表示愿意负责维修,但要求李某提供相关证据。
4. 李某向张某提供了房屋墙壁裂缝的照片和相关维修费用清单,要求张某支付维修费用。
张某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裂缝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5. 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房屋维修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房屋墙壁裂缝照片和相关维修费用清单足以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保证租赁物的质量。
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出租人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3.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出租人,在李某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但张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4.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如租赁物存在瑕疵,出租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出租人,未及时修复房屋墙壁裂缝,构成违约。
法律讲堂十个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分析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但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推脱。
分析: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公司已支付50万元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因此,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100万元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丙在丁的家中玩耍时,不慎将丁家的玻璃门撞坏。
丙的监护人要求丁赔偿损失。
分析: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 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丁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内的物品享有所有权,丙在丁家玩耍时损坏丁家的玻璃门,丁有权要求丙的监护人赔偿损失。
4. 因此,丙的监护人应当赔偿丁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三: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戊与己结婚多年,双方感情不和,戊提出离婚。
己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1.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戊与己双方感情不和,且调解无效,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
3. 法院应判决准予戊与己离婚。
四、案例分析四:财产继承纠纷案案情简介:庚的父亲去世,庚的母亲再婚,继父要求分割庚父亲留下的遗产。
分析:1.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掌握法律逻辑和精神。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某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房屋设施。
然而,租赁期内,房屋屋顶发生漏水,乙方未及时维修,导致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与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是兄弟,父母双亡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根据父母的遗嘱,甲、乙应当平分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分割遗产过程中,甲占用了部分遗产并拒绝给予乙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的遗愿,平分遗产,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中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高中政治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民法案例分析 新人教版选修5

6.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 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 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 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 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 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 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 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请问:(1)该字画是否仍应归甲所有? (2)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 (3)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
有权? (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
有权?
精品课件
答案(1)该字画不应归甲所有。 • (2)乙对该字画没有处分权,因此乙将该
字画赠送给丙,是无效行为,丙不能拥有 该字画得所有权。
精品课件
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 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 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 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 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 请问:(1)本案涉及的是哪一类民事责任? •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精品课件
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 任。
• (2)该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山和李文田共 同承担责任。因为张山是狗的管理人,李文田作 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 任。
精品课件
2、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 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 政府官员丙。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 画赠送给了丙。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 留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 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 的价格买得此字画。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 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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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例解析课案例1:
委托集资还是自己集资
(一)案情介绍(20m’)
上海某区法院受理黎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2年11月22日,被告以自己集资入股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
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3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
被告自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期间在上海**电脑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当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许某(系原告的女婿)。
被告在公司工作期间,正遇公司内部集资,该事宜由许某负责。
期间,原告亦出资50000元参加公司集资。
由于许某与被告同在一办公室工作,许让被告代收原告集资款,故被告收了原告交付的50000元并出具收条。
嗣后,被告已将钱转交许某,被告将其自行书写的收款凭条交由许某并加盖了“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后留存。
一审法院认定,2002年11月22日,被告刘某在纸张抬头为“上海**电脑有限公司”的信纸上出具了收条一份,该收条中载明:“今收到黎某集资款五万元整,起始日期为2002年12月1日,集资时间为一年整。
年利率为6%。
到期一并结清。
”落款为:“刘某2002年11月22日。
”原被告双方都对该收条的真实性确认无误。
庭审中,刘某递交了收款凭条一份,该收条内容由刘某书写,内载:“刘某转交黎某集资款伍万元整。
”落款日期为2002年11月25日,并加盖了“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
对被告提供的收款凭条,原告提出了真实性异议,并要求对该收款凭条出具的时间进行鉴定,但之后原告又申请撤回了鉴定,故本院予以采信。
此外,法院查明被告自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期间是上海**电脑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当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许某(系原告的女婿)。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后又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条虽然由被告出具,由被告署名,但该收条书写于“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为抬头的信纸上;该收条的内容并未明确体现出被告个人向原告借款或集资的意思;诉讼中被告提供的其将讼争钱款转交公司的凭条与原告提供的收条,难以确定被告系向原告借款。
鉴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其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原告不服,在上诉中主要强调两点:
其一,对被告刘某提供的转交凭条的真实性继续提出质疑,主要理由为:
1、所谓转交集资款,一个副总(被告)只能将收到的集资款交给公司财务,哪有交给总经理的怪现象。
这是被上诉人在编造收款凭条时露出马脚的明显之处。
2、若真如被上诉人所说,老丈人参加女婿公司的集资,其资金难道还需要第三人“转交”吗?这是编造收款凭条时露出马脚的又一明显之处。
3、公司收款凭条的纸条极不正规,并非完整的一张4k信纸,而是一张信纸上撕下的1/3大小的部分。
因此,该凭条作假的可能性太大,极有可能是从其它盖有公司章的纸张上剪裁下来的。
4、所有文字均为被告刘某自己书写,而非接受人(经办人)书写。
5、只有公司盖章,无任何经办人的签字。
6、章为公司章,而非财务专用章——这不符合公司财务收支的常规。
7、借款期间刘某担任公司的副总,掌握公司盖章的权利,因此他完全有获得盖有公司章的各种文书的条件。
因此,原审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其二,主张即使被告刘某提供的转交凭条是真实的,被告也构成间接代理,应对原告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理由省略)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被告收款行为的性质。
因收条上并未明确该款为被告刘某个人借款,刘某已提供了向公司的转交凭条,且该款项最终投入公司,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个人向其借款缺乏证据,原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并无不妥。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课堂讨论(40-60m’)
1、本案的事实争议是什么?
2、一审的主要判决依据是什么?
3、本案中应认定为集资纠纷还是借款纠纷,二者是何关系?为什么?
4、被告刘某提供的证据(转交凭条)可否采信?为什么?
5、被告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应如何认定?间接代理是否成立?
(三)课堂评议(40m’)
(四)补充:
原告在诉讼战术存在什么缺陷?
民法实例解析课案例2:
预期违约案
假设案例:2000年9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定了一份广告合同,约定由原告(广告商)为被告(厂商)的产品设计合同要求的一系列平面和视频广告,设计费共计60万元。
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10日内,由被告先行支付设计费15万元,原告必须在2001年9月1日前完成所有设计任务并将成果移交被告,被告在20日内完成验收并支付余款45万元,如有异议,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出。
违约金为10万元。
被告于2000年9月8日支付15万元后,原告即开始设计工作。
2001年6月13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停止所有设计工作,终止合同。
原告认为自己已经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不同意终止合同,被告遂于6月20日提出如果要继续本合同,必须把设计费降低到50万;原告也不同意,并当即提出,要求被告必须在6月底以前接受自己已经完成之工作并支付其费用35万元,剩余10万元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支付;被告未予理睬。
期间,原告继续其设计工作,并于2001年9月1日按期向被告提交所有设计成果,被告拒绝接受。
为此,双方一直僵持未果,直至2003年8月10日,原告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5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问题:1、预期拒绝履行可否撤回?
2、预期拒绝履行若不被受损方认作违约是否构成违约?
辅助案例1、英国1855年A very V. Bowden案。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了租船合同,作为原告的船主依约定应将船驶至俄国的敖德萨港为被告装货,船抵达后,被告向原告说明无货可装,幷多次建议原告离开,但原告仍留在港口希望被告履行合同。
结果在45天装船期满前,英俄战争爆发,合同因而无法履行。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请赔偿,被告则以战争为由抗辩。
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在因战争而使合同无法履行前,被告幷未违约,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原告没有视此为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诉权,相反,他作了另外的选择,即保持合同的效力,从而丧失了上述诉权。
合同系因不可抗力的战争而被迫解除。
3、在预期拒绝履行发生后,受损方是否“必须”中止履行?
辅助案例2、white&Carter V. McGregor(1962)案中,原告(广告商)与被告签定了一份广告合同。
但在签约后第二天,被告反悔并取消合同。
原告拒绝接受并继续制作、展示广告,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上议院判决原告胜诉。
但是,在Hounslow London Borough Council V. Twickenham LTD(1971)案中,被告在一块属于原告的土地上进行建筑工作,原告要求放弃双方签定的合同,被告拒绝并要求继续在土地上工作,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无权继续工作,必须中止履行合同。
4、如何计算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损害赔偿的范围?
5、预期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辅助案例3、在美国纽约洲的一个主导性案例(Wester V. Casein Co.)中,珍妮与原告
约定,由原告照料其晚年生活,作为报偿,珍妮允诺于去世时给原告20000美元。
1900年11月,珍妮拒绝履行合同,1906年珍妮去世。
1907年5月原告起诉索要该20000美元。
法院认为:尽管原告在珍妮拒绝履行其给付20000美元的允诺时即可提起诉讼,但原告仍可以无视此拒绝履行而推迟诉讼至履行时间到来之后,即实际不履行的违约发生之时。
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期限仅于规定的履行日起算。
6、构成预期违约的场合,相对人可否要求提前实际履行?
7、如何理解《合同法》第94、108条所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企业破产、被法院查封是否属于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