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司法律法规制度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它们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它对建筑施工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了施工许可的程序、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建筑施工的安全要求等。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建筑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例如:1. 严禁用违法建筑材料进行施工;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3. 明确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责任和权益;4. 规定了项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进行的前期步骤,它的规范性影响着整个建设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项目招标的程序,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评标的程序以及合同的签订等。
此外,招标投标法还明确了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加强施工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方在施工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范,例如:1.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防护设备和培训;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督;4. 严禁违规作业、超负荷作业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起到了保障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施工事故的发生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法规。
在建设工程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非常重要。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工程施工的相关制度

工程施工的相关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施工准备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的布置规划,包括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堆放区等。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熟悉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施工过程控制1.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施工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2. 施工现场应实行严格的材料进场检验制度,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3.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带病作业。
4.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高风险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1. 施工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2. 施工现场应做好噪音、粉尘的控制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推广使用节能材料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五、合同管理与进度控制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对于工程变更,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3. 定期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六、质量验收与竣工交付1. 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预验收,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2. 正式验收时,应邀请甲方、设计单位等相关方参加,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3. 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工程交付手续。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范文施工现场的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建议参考以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维护参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包括各类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现场、桥梁工程、管线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专职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施工规划、安全措施、设备和人机材料配备等,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施工特点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现场总监、工程师、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等。
第七条现场总监负责施工现场的整体管理,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并负责与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八条工程师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审核施工图纸和技术方案,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第九条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质量员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检查施工质量,制定质量控制措施,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第十一条材料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物资管理,包括材料采购、储存和使用,确保施工现场物资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内容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任务和施工程序,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资源配备。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和方便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机械,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防护措施、消防设备配备等。
关于工程施工法律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施工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关系和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积累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分析记录、安全决策及信息流动资料。
2. 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是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者和安全管理的核心。
3. 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
主要包括:1.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工程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管理实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在施工现场的全部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施工责任,落实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救援装备,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安排好施工人员的工作任务,合理安排施工物料的装卸。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施工档案,保留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和资料,以备查阅。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现场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保证施工区域的安全状态,及时掌握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和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各种危险性施工工艺和设备的操作规范,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制度,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应急预案,配备灭火器材,明确各类火灾事故的处理程序和逃生通道。
第十四条在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乱丢烟蒂,禁止随意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控制明火。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施工人员施工区域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和处理,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文明施工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倡导施工人员树立文明意识,提倡文明施工行为。
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一、概述工地施工现场是建筑工程实施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工人和现场人员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工业安全与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的基础法律。
它明确了各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等。
此外,根据工地施工现场的不同特点,还有一些补充规定,如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
三、国家标准和规范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建设工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等。
这些标准和规范对工地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要求,如安全通道、消防设备、施工机具等。
四、行业规定和行业标准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同行业还会制定专门的规定和标准来规范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例如建筑行业的《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化工行业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范》等。
这些规定和标准会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和风险来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外,地方政府还会出台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加强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这些法规一般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例如,某个地区可能会制定针对特定天气条件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应对冰雪天气造成的安全隐患。
六、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除了法律法规和标准之外,一些行业协会也会制定自律性的管理准则和规定,来约束会员单位在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这些准则和规定一般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满足行业的安全管理需求。
七、总结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规定和行业标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是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
本要求,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职工的安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施工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等。
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中各个环
节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设置、高空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明确了建
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5.《民事侵权法》:对于因建筑施工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规定了相关责任和赔偿的处理方式。
以上是部分与建筑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工总公司施工现场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建工总公司施工现场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关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设施设备分包或者租赁等。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进许可或者备案;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分包单位不得签定经济合同。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见附件1)。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时,对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人委托书资格的人员签署,委托书应随合同一起备案。
第七条分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合同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要求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凡符合专家论证条件的专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实行“三统一、一建立”,即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试卷、建立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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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颁布日期:19911205实施日期:19920101颁布单位: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情况;(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
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