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应提供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规定,4类政府投资项目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1)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2)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提供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意见。
重大项目必须有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
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项目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
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地震(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财政(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审查。
规划依据图与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同时办理。
3、初步设计阶段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规划报建图审查同时办理。
4、施工图审查独立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
5、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初步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非跨区域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号)(2017.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科研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科研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一、总则与目的为规范科研项目投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提升科研项目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科研项目投资的范围、条件、额度、方式、审批流程、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违规处理等相关事宜,为科研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制度保障。
二、投资范围与条件投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组织开展的科研项目投资活动。
投资条件:科研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市场前景;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团队条件和项目实施能力。
三、投资额度与方式投资额度: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规模、研发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投资额度,确保资金充足且不过度浪费。
投资方式:可采取直接拨款、无息贷款、风险投资等多种形式进行科研项目投资,具体方式根据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四、审批流程与权限审批流程:科研项目投资需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决策、实施等步骤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审批权限: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权限,对科研项目投资进行审批和管理,严禁越权审批和违规操作。
五、资金使用与监管资金使用:科研项目投资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用途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科研项目投资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防止资金挪用、滥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绩效评估与监督绩效评估:定期对科研项目投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成果质量、经济效益等方面,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监督机制:建立科研项目投资监督体系,通过内部审计、社会监督等方式,对科研项目投资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七、违规处理与追责对在科研项目投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立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以警示他人。
八、附则与解释本管理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第四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立项并经批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为:(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发展计划部门提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二)县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符合规划的,予以批准立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知建设部门进行下步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可行性研究:(二)初步设计;(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沈政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发〔201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大力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深入推进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放而有管、过槛即入、先批后审、有偏则纠、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要求,摒弃不属于政府职能的审批权力,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方式,破除妨碍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成为我市的鲜明标签和亮丽名片。
二、改革举措(一)精简审批事项。
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遵循国家层面改革导向,并借鉴外地市改革经验做法,取消调整我市16项审批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订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实现“放而有管”。
——取消办理事项6项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函,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评估审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取消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3)3层以下住宅类建筑的建设工程;(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库房);(5)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6)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内容、操作程序及需要改进的问题王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教授王昕投资体制,是指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和.主要包括投资主体行为、资金筹措途径、投资使用方式、项目决策程序、建设实施管理和宏观调控制度等方面。
由于投资活动是社会再生产最主要、最基本的实现形式,它的总量、结构和运行质量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劳动就业、稳定通货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有着极为现实和深远的影响,这使得投资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纲领性的文件,标志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一、《决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改革要点和主要内容1.本次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至少需要具备如下主要条件:1)。
企业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自负盈亏、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和责任的投资主体;它们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依据市场信号(价格、利率、汇率),从事投资活动并进行自我调节.2).资本要素价格,包括投资品价格、土地价格(地租)、资金价格(利率、汇率)要基本合理,能正确反应各类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各种资本要素应处于自由流动状态,并通过市场竞争向高效益项目自然集聚和集中.3).企业投资主体和政府投资主体,按照社会分工在不同的领域从事投资活动。
企业投资主体主要在一切非垄断的竞争领域从事投资活动;政府投资主体主要投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等等。
4).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应从国民经济长期发展和宏观效益出发,切实维护和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协调各类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依靠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信号进行有目的的修正,从而引导企业投资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政府即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把企业的眼前利益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协调起来.据此,《决定》明确提出本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现将《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6日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调度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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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编 制:
单 位:
部 门:
审 核:
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
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
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
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
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
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
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
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
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
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
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
资部备案。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
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评估审查一
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
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
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
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总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审查
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
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审查通
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
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
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表中。复议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总
公司名义行文批复。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
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项
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
有实质性承诺。总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
办单位。
第四章 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
后交总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
主办单位。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
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公司总
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总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11发展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
管理办法》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
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
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
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
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
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11发展总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