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
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
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
(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
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简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简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诚信原则,凸显了我国对诚信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足够重视。
[论文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权利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在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标准,而不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随着法律的演变,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有: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以及1933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指出:“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必要性(一)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应有之意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应有之意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这本是进行民事诉讼的最根本的要求,这次民诉法修改将其明文规定在法条中,一方面说明了立法者对于诚实信用的重视,但是从另一侧面则反映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大量不诚信的现象,所以才在立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应当说,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是对各诉讼参与者的一个最低的规范要求,它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诉讼当事人的诚信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进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真实情况进行诉讼,根据具体真实情况表达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诚信原则在民法中被誉为帝王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又一次地确定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如果当事人不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诉讼,违背诚实信用此最基本的要求,那就没有进行诉讼,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
这会造成几方面的恶果,一方面起不到法律的教育作用,使得其他人遵守法律,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还会让诉讼本身失去其存在价值,变得毫无价值而言。
因为在中国这一传统的厌诉的氛围中,诉讼本就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种合理的救济方法,人们本寄予希望于诉讼解决现实存在的具体矛盾,但是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问题会让普通人更对诉讼产生厌恶情绪,进而不愿进行诉讼活动。
二、审判主体的诚信问题对于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普通人会第一时间联想到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诚信问题,但是这样往往忽略了诉讼结构中居中裁判的法院主体,具体在各案中为法官主体的诚信问题。
笔者认为立法者对于诚信原则的立法明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审判主体诚信原则的规定,因为在我国特殊的司法环境之中,法官权威的高度存在性也令法官不诚信问题大大的突现出来。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

( 一) 感情 司法
明确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条文 , 对 合适 的案件进行 适 当的依照条 例处
感情 司法 , 即法 官根据 自己的感情 、 情 绪用 事来对 民事诉讼 理 。( 2 ) 没有 明确 的成文 法规 时 , 法 官应根 据类似 案件 的处 理情
向标 , 具有 高度 的抽象 性与模 糊性 , 其 本身 并不 直接涉 及 民事主 法 的双 向问题 , 有 的人触犯 了法 律也 损害 了道德 利益 , 按 照相 关 体 的权力 利益 。 因此 , 导致 了其 界定 的层 面 、 外 延 的范围 及 内涵 的法律 规定 , 这 类 的行为应 予 以重判 。例如 : 现今 风靡一 时 的李 的程 度也 有所 不 同。 现今 的 民事诉讼 法 已呈现 出了 公法 、 私法不 某某 案件 。李 某某 由于 自己 的行为 严重违 法 了法律 也损 害 了道 分, 程 序法 与实体 法混淆 的由高层 次人个人 意愿所 独行 的“ 帝王 ” 德 的利 益, 一般情 况下 , 对 于此类 的审 判, 一般 不超过 两个月 且应
使 法律法 规真 正可 以按 照公 正 、 公 平 的原则来 进行 的案件进 行评 判 。 感情 虽然是 一种 内心 的活动 , 但并 不表 示是 不 况进 行处理 。
可 预见 的 , 因其会 导致一 些行 为的发 生与 变化 。 在现今 的司法 实 审判 。
践中, 因为感情司法而导致的“ 误判断” 现象频频发生, 例如: 在无 法律依据 对司法情绪化放大, 无法进行严谨的思维处理, 是 阐述 。 ( 2 ) 阻止权 力滥用 。 ( 3 ) 对一 些不可 及 的要求进 行 限定 的 对依法为本最大的冲击。其实, 无论司法权力的范围有多大, 司 三种作用。 也因诚实信用具备以上的几点技能, 也导致当事人不
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摘要:诚实守信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这使原本仅仅在法律道德层面的规则切实地应用到了司法实践中来。
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面存在着一定的抽象性。
本文试着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条件等方面入手,以探究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增加可具体操作性,使其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践一、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一)审判程序的公正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做保证在司法实务中,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谋求,诉讼参与人是很难做到紧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参与的,最常见的莫过于编造对自己有利的证言证词,伪造一些假证据,规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责任,钻取法律漏洞等等。
也正是由于这种违背诚信道德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时候基于诉讼时间的限制法官无法一一进行详细核实,这不仅严重干扰了法官的审判思路影响判决结果,也严重阻碍了司法程序公正化进程。
所以必须要在诉讼程序中加入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有效约束住诉讼参与人一系列试图以破坏司法公正性来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
(二)用来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无视法律的严肃性,为了个人利益而钻法律漏洞,编造利己的谎言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应视为是对法律的蔑视,这严重影响到法律制定的意义与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一个缺乏法律权威的国家是难以想象如何才能做到社会和谐的,环环紧扣的社会秩序也会因此失去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入法不仅是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它从民众行为的基础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三)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可替代性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定尽管有些许抽象,但功能作用不置可否。
如果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那么相关的利益关系人就可以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出质疑,就意味着法官的审判权,诉讼人的辅助权以至于当事人的诉权,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束。
这不仅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在促进双方当事人监督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规章纪律,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作为。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个补充性原则,立法者希望通过该原则的有效实施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公正与效益的追求,控制民事诉讼活动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利的现象。
[1]那么何谓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学者认为是指导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准则,它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还有的学者将诚实信用原则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与实质意义上的,前者指受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的主体在做出诉讼行为时主观上应诚实善意,后者指这些主体之间应维持一种公正与衡平。
无论是哪种表述,我们都能够从中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诚实善意,一方面强调法官应依该原则自由裁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那么,如何看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质疑?又如何理解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如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呢?二、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之质疑1.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原则。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私法最早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它体现的是对制定法的补充,是为了补充大陆法无法适合多变现实的不足,实现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不忽视法律灵活性的目的。
所以,在私法领域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已获得广泛认可。
从20世纪30年代诚实信用原则开始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张,学者们就对是否能够将使用于实体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绝大多数反对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毕竟与私法有诸多不同特性,而诚实信用原则是补充确定性规范的不足,这会动摇公法规范的严格性和稳定性,破坏公法赖以存有的基础。
2.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道德义务。
德国学者巴哈认为真实义务不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明知对已不利的情况下仍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这是有违诉讼对抗本质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杨丽君(山西警察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诚实守信并非人类与生具有的天性,这一品格是人类在社会合作中相互约束所产生的结果。
在司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帝王条款”,并在古罗马时期就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本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行简要的阐述,并针对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同时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当事人、法官以及律师应当承担的法律与道德责任。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应用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890(2019)01-0034-04收稿日期:2019-01-04作者简介:杨丽君(1980-),女,山西太原人,山西警察学院讲师。
“十九大”以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
但我国司法体系的基层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以至依法治国理念难以有效落实。
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问题较为复杂,一一破解较为困难。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法律的帝王条款,将该原则作为突破口,可使我国司法环境得到改变。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并将在诉讼过程中,对参与的各方带来有效的约束。
同时由于社会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应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策略也存在差异。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与发展(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是一项需要在实践应用中体现出的人格品质,其核心思想是忠于事物的本来面貌,但由于事物的观察视角存在差异加之不同环境对于道德要求的差异,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难以界定。
从司法层面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在于诉讼环节的参与者,需要将案情的原貌进行修复并展示。
但由于诚实守信会使犯罪嫌疑人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部分案件参与者通常会刻意回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自身逃避公正的审判。
这一问题,使得司法工作变成了诚实信用的博弈过程。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诚实守信并非人类与生具有的天性,这一品格是人类在社会合作中相互约束所产生的结果。
在人类的早期社会,小型聚落是人类社会的主要形态。
在聚落中参与生产并体现出良好的合作意愿,是聚落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关键要素。
在这一时期,生存的本能以及聚落对于合作效率的要求,是催生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推动力。
在进入古典农耕文明后,商业交往以及大范围的农业生产合作,催生出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在这一时期,司法工作难以得到普及,因此通过群体共识催生出的道德约束,成为了这一时期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工具,传统的中华文明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逐渐发展的。
工业革命后,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城市阶层不断扩大,新型的陌生人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的道德约束已经难以发挥出有效的作用,因此司法工作成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新工具。
由于工业化进程较早,加之公民的道德基础较好,因此英国率先将远航过程中使用的司法体系应用到民事法庭中,并逐渐演化出了日后的英美法系。
我国工业化进程较晚,司法建设大量借鉴了西方的理论,但由于社会体系与观念意识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我国的司法体系尚未在社会中发挥出公众期望的作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是司法工作难以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诚信建设是我国司法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通过该工作我国第29卷第1期2019年3月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WUHAN METALLURGICAL MANAGER'S INSTITUTEVol.29No.1Mar.2019社会也将获得诸多益处。
首先,通过诚实守信的司法环境,我国的社会风气将得到转变。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通过提升司法诚信环境,我国社会的诚信水平将大幅提升。
同时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明显的引领作用,为公众树立高水准的标杆,可使社会的价值观产生积极的转变。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可降低社会的运营成本。
信息是社会运营的必要条件,准确的信息可使社会运营更为高效。
司法工作是信息监督的补充手段,其使用成本通常较高。
因此打造优质的道德环境,可使社会的运营效率大幅提升,社会居民也将随之受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体系中的应用法学界普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以及“一般恶意抗辩”。
“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是古罗马时期的民法特点,该法规将“善意原则”应用在诉讼体系中,并对法律的漏洞给予有效的弥补。
该法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商业契约的责任之外仍需承担道德责任。
这一原则弥补了古典时期商业契约设立粗糙的问题,使工商企业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当事人承担了与其责任不符的判罚后,其有权提出申诉的规定,该规定将司法体系的诚信原则更好地体现了出来。
古罗马法规是西方民法的基础,在进入现代社会后,西方各国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例如,1804年有拿破仑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其在1134条以及1135条分别规定了以善意、公平等原则履行契约的基本精神。
在1863年,德国推出了《萨克逊民法典》,该法典在858条明确规定了,“履行契约需要在法规外,遵守诚信原则以及诚实人的作为”。
这一法规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说明。
1907年,瑞士颁布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这一规定,被视为现代民法首次承认诚实信用原则的领袖地位,至此之后,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学界誉为“帝王条款”,并在各国民法中得到了应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学术界的争论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在我国法学界长期存在争论。
首先,部分法学专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属道德范畴,在司法过程中,融入道德约束将是司法工作的倒退。
同时道德判断极易妨碍司法公正,过于强调这一原则,将使法治精神逐渐淡漠。
其次,部分专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中强调诚实守信原则的应用,将会降低法规在司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而法官的权利将相应增大。
这一以主观判断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将使我国司法重回“人治”时代。
再有,部分法学专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在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司法体系下,才可发挥功效,但我国当下的司法体系尚未进入这一阶段。
同时由于社会道德基础不同,过分强调道德判断,将大幅增加我国司法判决的成本。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应用我国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但诚信精神仍然散存于相关法条中。
例如第50条第3款提出,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力的规定,以及第102条中禁止伪证的规定。
这部分法规法条将诚信精神以严格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的规定,同时该规定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这一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首次应用在我国法律中。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2017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该法案沿用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第13条的有关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参与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一法规的规定将有效遏制恶意诉讼、权利滥用以及伪造证据的问题。
法律规定离不开司法环境与社会基础,在部分西方国家,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应用目的是通过赋予法官更为灵活的裁判权,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
但在我国当下的司法体系中,诚信原则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司法道德环境的层面中。
三、新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对于法官的约束(一)司法体系存在的漏洞司法体系是评判或调解社会纠纷的重要机构。
但在实践中,人类的司法体现难以做到完美无瑕。
其中影响最大的问题就是法规僵化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矛盾。
法规的推出是为了约束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但法规通常会滞后于社会需求,杨丽君: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同时法规是在诸多案例中不断提炼而得的,因此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在具体的案例中,僵化的法律规定往往难以体现出科学与公正,因此需要法官的个人判断,作为法规应用的指导力量。
但在现实中,法官的评判常常会掺杂主观意见,因此为了避免法官主观判断干扰案情,司法体系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与规定。
在刚性的司法规定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寻找到平衡,是司法体系的核心工作。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主审法官的主观意见通常会对案情产生重要的影响,加之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官在司法判决中的影响力更为明显。
在这一环境中,增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配套机制同步运行。
(二)法官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在《新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参与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其中也包括法官。
加强法官队伍的诚信建设对于我国社会与司法体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学理论认为法官应当是社会中的道德楷模,只有选派道德水准最高的人群承担评审责任,方可彰显司法机构的权威性。
在古典时期,民间法庭的权威性往往更高,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民间法庭的审判者往往更为公义。
其次,加强法官队伍的诚信建设,可使社会的风气更加健康。
司法单位需要承担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责任,若法官出现徇私枉法的问题,该地区的社会道德将无人维护。
再有,公正的法官是推行自由裁量权的先决条件。
自由裁量权是现代司法领域的前沿理论,合理利用这一工具可以使当地的司法判决更为合理。
因此提升法官队伍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司法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在我国法官队伍中,徇私舞弊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一问题严重干扰了我国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因此,我国更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加强法官队伍的道德建设。
(三)法官诚信建设的具体措施在我国现实环境中,增强法官的诚信建设需要培训环节以及现行制度都作出全面的改进。
首先,从选才环节分析,应当转变传统的定型招聘原则,并在合理的范围内选拔培养梯队人才。
在实践中,司法单位可在转业军人队伍或高校学生党员中挖掘可塑性人才。
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法官队伍的原则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
退伍军人的执行力普遍较强,对于工作的态度也较为负责,邀请退伍军人参与到司法工作中可使我国司法体系的风气得到改观。
其次,在培训环节中,应当将道德培训作为主要目标,并通过诚信档案等形式使学生的道德问题接受长期的考核。
在实践中,培训单位应当对预备法官的日常言行进行量化考核,并以此为依据制定诚信评级,通过这样的方式法官的培训考核将更加科学。
再有,应当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增强法官释明工作。
释明是法官对于自身工作的解释,通过解释法官的判决将得到更好的监督。
四、新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约束(一)当事人常出现的诚信问题当事人是司法判决的利益相关方,在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利用不道德行为开展司法博弈。
较为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首先,部分当事人会恶意拖延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