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
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可见, 学 界对瑕 疵证 据效力 的分歧 , 不只 是技术 上的分 歧 , 其 基础 , 是证据 存有 品质上 的弱 点 , 而导 致证 据证 明力 的下 降。 品
根 源在 立场 上 的分歧 。本 文主 要 以 《 证据规 定》 中的具 体规 定为 质 的弱点 的表 现方式 多种多 样, 如未 成年人 、 厉害关 系人作 证 , 或 又如 书证 内容虽 然合 理但 无原件 ; 视听 评 价标准 , 以期 能够为 证据采 信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实 践提供 一种 无正 当理 由未到 庭作 证:
证 据采 信 的原则 。 但 该解 释却 回避 了 民事诉 讼 中最为 常见 的“ 瑕 更大 范 围的外延 , 法 官职 业道 德、 日常 生活 的经验 逻辑 同样也 是
疵 证据 ” , 进 而 给 民事证据 的认 定 留下 了理 论探讨 的 空间 。综合 证据采 信过程 中的评 价标准 , 表 达 了并不是 一切形式 有效 面对证 据采信 的方法 作 出了规 定 。
证 据举 证 、 质证 、 认 定受 到 了更为 严格 的限 制 。这 一解 释 除 了进 首先 , 该解释 第五十条 正面地 以将真 实、 合法 、 关联性 作为证据 采
一
步 明确证 据 的类 型 之外 , 还在 第七 十二条 、 第七 十三 条规 定 了 信的前提条件; 其次, 该解释第六十四条对证据采信的方法规定
与 一方 当事 人有 利害关 系的证 该 学 说强调 诉讼 的程序 价值 , 主张 凡是 存在瑕 疵 的证 据材 其年龄 和智 力状况不 相当 的证言 、 料, 即使 查证 属实 , 也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证 据的三 性如 不完 人 出具 的证言 、 存 有疑 点的视 听资料 、 无法 与原件 核对 的 复印件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与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一、证据的定义与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证伪事实的材料、物品或者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以下作用:1. 事实证明:证据可以证明某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事件是否发生。
2. 争议解决:证据可以用于解决争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3. 法律适用:证据是法官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帮助判断法律关系、确定事实依据。
二、证据采信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者事件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者推定来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相关的经济数据、鉴定报告等。
3. 口供证据:口供证据是当事人或者证人的陈述和供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证明事实。
4. 书证证据:书证证据是指书面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
5. 物证证据:物证证据是指物质性证据材料,如物品、照片、视频等。
三、证明的要求与规定为了证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有一些要求和规定需要遵守:1. 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得,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者违法行为获取。
2. 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能够确凿地证明相关事实或者事件。
3. 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及争议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4. 考证性:证据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证据采信的原则在证据的采信过程中,法院会遵循一些原则,以保证公正与公平:1. 公正原则: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公正原则,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2. 充分采信原则:法院应当尽可能充分采信有利于事实真相的证据,而不是简单地采信数量多的证据。
3. 自由原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据的权利。
4. 综合认定原则:对于多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进行综合认定。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不管是怎样的诉讼中,在证据的分类里面其实都是包括了证人证言的,也就是见证过事件发生的人作出的证词。
但民事诉讼证人证言也不是一定就会被法院采纳,此时需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采纳规则。
那么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指证人就起自身直接感受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大量诸如小额买卖合同、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而且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言词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贯彻庭审中心主义,有着重要的诉讼地位和意义。
然而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运行并不如意,如证人出庭作证不积极、证人作伪证等现象持续困扰着法院,也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对于如何通过立法及司法手段保证证人出庭及约束证人,预防证人作伪证也已经有了很多精辟的意见,但是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常见的现象即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采信率较低。
一、证人证言采信困难的原因关于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笔者认为首先这是由证人证言自身特点导致的。
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证据之处在于其并不像书证、物证一样在案件发生时即可固定下来。
其次,立法上对证人证言采纳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并无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手段。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采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作为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合法性原则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过程也要合法。
否则,无论证据内容的真伪如何,法庭均不应予以采纳。
这一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并且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来判断案件的真伪,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虚假证据,一律不得采信,并可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不得篡改、伪造或故意隐藏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意味着证据必须足够充分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法庭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往往不能予采信,这是因为证据不足可能无法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力争提供全面、详尽、准确的证据,确保其能够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同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谨慎评估,对疑点证据进行细致排查,以保证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尊重。
五、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各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应有预设偏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证明意愿,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

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在庭审中举证的证据是需要满⾜⼀定的条件的,那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是⾮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审查⽽决定是否采纳。
1.真实性是指⼀份证据本⾝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份证据虽然不是⼀⽅当事⼈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两者出现不⼀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缺⼀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签名,证⼈必须具有作证能⼒和证⼈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部分劳动能⼒,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的资质⽽不具有合法性。
再譬如,⼀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不具有合法性。
侵犯他⼈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性。
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定的联系。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一、前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否对案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以便参预民事诉讼的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规则。
二、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以外的、与案件有关的人就案件的事实或者行为作出陈述、证言的过程。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常见于犯罪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种司法程序中。
三、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1.证人证言的立场证人证言的立场是中立的,与诉讼各方当事人无关。
2.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要求实事求是,不得想固然或者胡乱判断。
证人要按照自己所知甚至是所见所闻的情况作出证言。
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证言必须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与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关键性着重点的程度有关。
同时,证人证言需要在证据链中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链,从而证明事实或者行为的存在。
4.证人证言的权威性证人证言的权威性取决于证人的身份、能力、社会地位等因素。
普通来说,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证人的证言会被赋予更高的权威性。
5.针对证人证言的质询和辩论证人证言所提供的事实或者行为存在的明确性、准确性、权威性等问题,可能在法庭上被各方质询或者辩论。
这些质询或者辩论是为了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证人证言所需要满足的要求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证人证言应该遵守一定的规范或者要求,比如:坚守真实、合法、亲身知道、自由的原则。
7.专门证人证言对于特定的案件,法律可能需要礼聘专门的证人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这些证人不同于普通证人,他们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提供更为详细、专业和权威的证言。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无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支持或者否定诉讼双方所涉及的事实,而由法庭以外的第三方作出的陈述和证言。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
为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和合法性,司法机关对证据采信有一定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一、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虚构捏造。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虚假证据一旦被发现,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且证据的内容将不被采信。
二、合法性:证据的获得方式必须合法。
如果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该证据将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三、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完整,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辩护意见。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确保对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判断。
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四、合理性:证据之间应当具有合理的关联性,并与案件事实相关。
法院将依据证据之间的逻辑、时序关系,判断证据是否具备合理性。
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将进行权衡和判断,确定证据的采信程度。
五、重要性:证据的重要性是法院判断证据采信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法院将倾向于采纳该证据。
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结起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标准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合理性和重要性。
这些标准可以保证案件的审理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积极搜集、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这些标准,全面、准确地审理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篇一:证据案例(一)原告:甲、乙被告:丙、丁原告甲、乙诉称:202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方向被告方供应某品牌服装一年,并且给被告方垫底金20万元,除垫底金外货款由被告按月分期付给原告。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双方于202年5月15日结账,被告丙在原告为其专门设立的记账笔记本上书写了两张共计32万元的欠条。
由于此笔记本于202年6月8日原告乙遗忘在证人C的商店柜台上,C误以为是被告丙的便交给了丙之妻丁。
而后二被告拒绝交出笔记本,且拒绝重新出具欠条或给付货款。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2万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与被告丙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和若干次送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以及原告曾向被告送货。
2、证人A在2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被告丙在一个笔记本上向原告甲打欠条。
我说:“欠12万呢”,甲则说:“还有垫底金20万元是另外一张条子。
”我说:“32万元,不少呀!”3、证人B在2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证人A站在丙的旁边看丙给甲出欠条,A边看边说:“欠32万元,还不少呢!”我就说:“甲,我最多欠你10万元,你就老追着我要。
”4、证人C提供证言:202年6月8日上午,原告乙到我的商店打公用电话时,将一个黄色笔记本遗忘在柜台上,我发现笔记本后见其封面右下角写有被告丙的名字,未查看笔记本的内容就将笔记本交给了丙之妻丁。
当日下午,原告乙回来和我一起找丁对质。
丁说没有收到我交给她的笔记本,当时叫我把笔记本丢在她的桌子上就是,但后来不见了。
5、证人D提供证言:原告甲在32万元的欠条丢失后,委托我出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丙承认欠款事实,但不愿重新向甲出欠条。
6、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在记账笔记本丢失后二被告不否认欠原告32万元货款的事实,但不愿重新出具欠条,怕别人捡到欠条后重复计算欠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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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
提要: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本文所论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只是庞大的诉讼制度之冰山一角。
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迈出了历史性的艰难的一步。
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
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去的“客观真相”而被横加指责“裁判不公”,不堪重负。
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地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
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
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
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这个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亦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民事诉讼证据。
笔者认为,以上定义都是从世界可知论的角度出发的,都没有离开“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束缚,因而不能准确反映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
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但这是说世界最终是可以被认识的,并不是说人的认识可以无所不能的,特别是诉讼活动,本身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法官不可能穷尽一切办法无限期地调查取证,以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
所以,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据的证明标准,与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是不相符合的,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达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
这种法律上认定为真实的事实,它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也可能比较接近,也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
故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证据应当下这样一个定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分类1、理论上的分类(1)本证和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的证据,称为本证;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举出的证据,称为反证。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是指传述转抄、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叫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组成一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俗称人证);实物证据是指能够以之查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俗称物证)。
理论界对民事诉讼证据还有其他一些分类,不再赘述。
明确上述分类,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有必不可少的作用。
比如,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上,原始证据一般大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实物证据一般大于言词证据,等等。
2、法律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通常称为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法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七类:(1)书证。
表现形式为文字、图形、符号等的证据。
书证的证明力,来自于纸张等介质上所载的具体内容。
(2)物证。
表现为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有形物品证据。
(3)视听资料。
表现为以音像、数据电文
等形式为载体的人力制品。
(4)证人证言。
须注意的是,聋哑人的手势语言也是一种能理解的特殊证词。
(5)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又称专家证言,指鉴定机构的专门人员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被鉴定人或物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
包括法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所作的检查、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
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
本文将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分为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两个部分进行论述。
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是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证据的可信性判断则是在可采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判断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可以说,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其实就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证据的时效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对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较好的规范指引作用。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的举证证明行为限定在诉讼中某一时间段的一项司法制度。
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于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不组织质证,故对证据的时效性审查便首当其冲,凡是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经法官询问后不同意质证的,该部分证据即丧失可采性,不予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持审慎的态度。
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少数审判人员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安排的证据交换日期在举证期限之后,就会导致很多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法官在采信证据时左右为难,采信与否都不好向双方当事人交待,极易造成错案。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人民法院排期交换证据之日不得早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即举证期限最后一日)。
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期限不一致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证据交换日,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日期,并顺延举证期限,无论如何,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之日则举证期限届满(除非人民法院再次组织交换证据),即可避免出现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时提交证据却已逾期举证的情况。
2、证据的关联性审查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即以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部分或全部)具有同一性。
如果证据不能支持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就是要排除那些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要引起注意的是,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不能只孤立地审查单个证据,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一并审查,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3、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在证据的可采性审查阶段,对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即只对那些明显虚假、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证据予以排除。
4、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证据调取方式的合法性。
(1)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即审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在“概念和分类”中已述及),如单位证明是否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凡证据形式不合法的,即丧失可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