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庭前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及完善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在某些特殊案件审理前,为了让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可以在开庭之前举办庭前会议,对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探讨。
该制度可以通过实现程序分流,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审判效率,明确适用范围等方式,让相关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处理。
标签:庭前会议;效率;保障;范围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述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庭前会议的帮助。
所谓庭前会议,指的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恶意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该制度在我国正式得以实施始于2012年,因此在近些年的实行过程中不断改善其功能,更好的服务于刑事审判,提升刑事审判案件的效率。
庭前会议自身存在较强的价值意义。
首先该制度充分保障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审判过程的简化。
与此同时,庭前会议可以将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予以特定化,针对程序性事项进行相关的研讨,增强案件的程序正当性。
当然,非法证据排除也是在庭前会议中予以确认的,所以庭前会议的实行的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率较低,该适用率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根据实际情形来看,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高级人民法院来看,采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少之又少。
其中具体是由于需要审理的案件过多,因此很多法官没有精力来组织庭前会议,因此庭前会议的适用较低;第二,当下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证据多、案情重的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三类情况。
因此很多情形下,其他类型的案件都无法采用庭前会议的方式了解案情。
由此可见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较窄,该制度的适用无法得到普遍化,即使是在其他类型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申请庭前会议,也无法违背法律开展会议。
(二)庭前会议效率不高创设庭前会议的初期想法是为了提升庭审时的效率,但是经过大量实践,发现案件的审判并不能因为庭前会议的进行而提升效率。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一、背景与目的庭前会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纠纷,本公司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并通过规范和完善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庭前会议的有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法务人员,在处理各类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庭前会议的情况。
三、庭前会议的定义与流程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沟通和交流的活动。
庭前会议的流程如下:1.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庭前会议申请。
2.法院收到申请后,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庭前会议。
3.如果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会议,并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4.庭前会议的主持人由法院指定,一般由审判员担任。
5.庭前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将会议结果进行记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6.根据庭前会议结果,法院会调整庭审计划,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时限。
四、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庭前会议的规范进行,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1.及时通知:接到法院庭前会议通知后,法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的说明。
2.准备材料:在庭前会议之前,法务人员应当准备充分的案件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和相关案件背景资料。
3.主动沟通:法务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前主动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解释。
4.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法务人员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说明和辩护。
5.遵守规则:法务人员应当遵守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尊重法院的主持权。
五、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为了评估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中的表现和工作质量,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1.准备情况: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之前应当做好相关案件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的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充分准备的材料。
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及完善建议

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及完善建议作者:杨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从公诉实践的角度看,庭前会议制度在提高庭审效率、确保程序公正、节约公诉人精力等方面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必将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略显粗疏的法律条文降低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在提起主体、适用范围、约束效力、法律监督等方面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庭前会议价值公诉作者简介: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69-02“庭前会议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该程序具有独立性,其既不属于庭审,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
庭前会议程序以控辩双方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为主要内容。
” 从法律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来看,庭前会议的核心应当是“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它既不是庭审的预演,也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庭前会议的本质只能是一个各方参与的“会议”,就规定范围内的问题征求意见,尽量协调统一。
庭前会议制度是庭审前的准备,绝不能代替庭审的作用,它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控辩双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司法成本,保障程序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会议作为衔接公诉与审判的中间程序,通过对案件的初步审查,能够明确案件的争点,使控辩双方获得资讯平等,法官亦可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避免庭审活动因不必要的纷争所困扰,以为庭审做好准备,其间直接体现出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
”一、庭前会议制度在公诉实践中的价值结合公诉实践,笔者以公诉人的角色来审视庭前会议制度,发现其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了解辩护人的辩护方向,精准预测庭审焦点,出庭预案更有针对性公诉人和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议的交流和沟通,对案件的事实、定性、证据的采信与排除均有了初步的意见,公诉人提前了解了辩护人的辩护方向,可以更加精准地预测庭审焦点并根据辩护人的意见对出庭预案作有针对性的核实和补充。
论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困境和完善对策

论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困境和完善对策石东洋;张丽芬【摘要】Being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improve China’s criminal trial system, pretrial conference is still controversial during its implementation. It faces difficulties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process, such as a low application rate in criminal trial and lack of application principle. Ambiguous conference content, unclear legal power, and questions like who should and how to start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cause confusion. However, by changing people’s traditional ideas and enhancing its application rate, these problems can be solved through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o as to improve its implementation in the criminal trial process.%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较多盲区和争议。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难题与困惑,比如基于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庭前会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下,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原则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不明确,庭前会议有谁启动、具体启动程序如何,以及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等问题。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此二款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也对庭前会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探讨。
一、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与价值定位明确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以及对该项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解决庭前会议制度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引入国外“证据庭、程序庭”的模式,是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改变了过去审判人员只“坐堂审案”的片面庭审方式,提高了公诉人、法官、律师的能动性,保证了庭审的公平。
笔者认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以据此认为,它只是一个庭审前的“会议”制度,而不是庭审的提前预演,更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制度。
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而不是“预审”。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中间程序的直接功能是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主要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重。
从建立必要性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和证据认识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二、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的问题1、庭前会议制度的提起方式《刑事诉讼法》、《解释》均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规则》规定公诉人是“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庭前会议”,由此对于庭前会议的提起方式是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职权决定是否召开,对公诉人能否建议提起庭前会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能申请提起庭前会议没有法律规定。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兼论公诉人之应对

V0 1 . 3 7 N o . 5 S e p t . , 2 0 1 3
我 国庭 前 会议 制度 的不足 与完 善
— —
兼论 公 诉人 之 应 对 ’
罗 晓 波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 1 0 0 0 8 )
( 湖南大学
摘 要 : 庭前会议制度是2 0 1 2年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 新增设的程序, 该制度在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价值、 实现
当事 人 和辩 护人 、 诉讼代理人 , 对 回避 、 出庭证 人 名 单、 非 法证 据排 除 等 与审 判 相关 的问 题 , 了解 情 况 ,
听取 意见 。 ” 这 标 志 着 庭 前会 议 制 度在 我 国 的正 式
之前, 通过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 决定是否将被追诉 人交付法庭正式审判。通过公诉审查 , 可以实现对 公诉案件 的过滤, 将不符合开庭条件的公诉案件排
性问题 。从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 第1 8 1 条和第 1 8 2
条规定 的 内容 和 逻 辑 关 系 看 , “ 庭 前 会 议 应 定 位 于
工作带来 了新 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将立足于庭前会 议 的制 度 内涵 , 讨 论该 制 度 在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的功
庭前准备程序 , 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 之前, 是庭前准备程序 的核心内容。 ” C 2 1 c , 9 庭前会议 具有 以下价值功能 : 1 、 尊重与保障人权。2 0 1 2年《 刑事诉讼法》 修 改首次将“ 尊重与保障人权” 写入法条 , 是我国司法 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新《 刑事诉讼法》 规定 的庭
理争点 , 了解 控辩 双 方对 回避 、 管辖异议、 出庭 证人 以及非 法证据 排 除 的意 见 和 线索 , 控 辩 双 方 能够 更 深入地 了解 对方 的 主张 和 证据 , 进 而为 庭 审 控辩 职
浅析庭前会议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人、 诉 讼代理人等土体如发现有召开庭前会议之必要的可 以向 巾判 人 员捉 I l J 口头 或 : 面 I l 1 请, 符 合 规 定 的, Ⅲ 判 人 员应 7 {
开 庭前 会 议 。 2 、 会前 准 嵛 。巾 判人 员 决 定 开庭 前 会 议后 , 应 当在 会 议 开三 日前 告 知 各参 加 人会 议的 时间 、 地 点、 参 加 人 员及 土 要 议题 。参 加各 方应 该 积 极为 会 议做 准 符 , 至 迟在 庭 前 会 议 开
同前将己方主要主张简要告知巾判人员, 以便于会 议的高效
台具体的执行程序规定, 这_ 埘于庭前会议制度实际的执行、 操
作 是 然 不够 的。小 文 试 图从 法律 地位 、 适 用 范 、 操作 流 程 等 办面 埘 该制 度 展 开分 析 , , f : 提 …完 善 制度 的糟 T 建 议 , 以荛 u
能 为 该制 度 的顺 利 开展 作 …探 讨 。
一
进 行 。各 办 的具 体准 符 事项 包 括 : ( 1 ) 基1 二 对人 员资 格质 疑 而
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 主张一方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人 、 鉴定
人、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 应 当回 避人 员 与 案件 当 事人 、 案 什 处 理结 粜有 利害 头 系的 证据 材 料 ; _ ( 2 ) 基 丁对证 据 使 用 质疑 而 启 动庭 前 会 泌程序 的 , 土 张办应 当若 重收集 客观 证据 的收 集存 彳 丁 瑕疵、 j 辞 证据 的取 得 系通 过 刑 讯逼供 等 非 法于 段 、 被 竹人 无 罪 等 的
浅新庭前会议制度
口
摘 要 庭前会议制度是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一项全新
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解决方案

开庭 以前 , 审判 人员 可 以召集公 诉 人 、 当事 人 和辩 护
、
立法与司法解释确立 了庭前会议的
基 本 框 架
人、 诉讼 代理 人 , 对 回避 、 出庭 证人 名 单 、 非 法 证据排 除 等与 审判 相关 的问题 , 了解 情况 , 听取 意见 ” 。 最
( 一) 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 围
一
规定 具有 重 大突 破 ,将 对 我 国刑 事诉 讼 产生 积极 的影响 。 2 0 1 3年 3月 , 笔者 在广 州市 中级人 民法院刑
其 中, 根据《 解释》 第9 9条 的规定 , 开庭审理前 , 当
事人及其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人 民
二庭、 重庆 市第 一 中级人 民法 院 刑二庭 、 重 庆 市第 四
V0 1 . 2 8 No . 5
0c t . 2 O1 3
庭 前会 议制度 的实施难题 与解 决方案
高一 飞 , 陈 晓静
( 西南政 法大学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2 0 1 3 年《 刑 事诉讼 法》 第1 8 2 条 第2 款和最 高法院的《 解释》 规定 了庭前会议制度 的主要 内容 , 但 尚有一
些欠缺 之处。 在 司法实践 中, 庭前会议应 当由庭 审人 员主持 , 控辩双方 同时参与。 启动方 式以法官主动 决定为主 、 依 申请 决定为辅 。解决的问题 应 当包括 明确争点和整理证据。审判人 员对于程序 问题应 当在会议 结束后 开庭前作 出 决定, 该决定原 则上具有 效力。对 于涉及 实体 的问题 则不得作 出任何 决定, 也不会 产生任何 效力。
以下简 称“ 解 释” ) 明确将其 规定 为庭 前会议 。虽然庭 前 会 议 只是 庭 前 准备 程 序 中 “ 了解 情 况 、 听取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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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庭前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及完善
【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在当前的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促进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本文重点从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意义、内容及存在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庭前会议;功能;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标志着中国特色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
但该规定较为简单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因此应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探讨与完善,从而使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和渊源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两高司法解释,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由审判人员召集并主持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各方参加的,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一项审前准备工作。
在世界各国司法领域中,普遍注重庭前准备活动的开展,许多国家审判程序中都有中间程序。
对这一程序,各国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
如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
虽然各国的中间程序略有差异,但共同价值追求在于,对公诉权进行制约,进而保障人权。
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是中间程序的直接功能,同时也可以防止轻率地将被告交付审判,使存在的某些错误及早解决,节约司法资源。
①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也是在吸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的,但有许多不同于国外相关制度的特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一)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审判公正
新刑诉法规定了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而非法证据排除将有助于落实这一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控辩双方将有异议的证据提交庭前会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
庭前会议将在正式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
除活动提前,再加上新刑诉法规定的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使辩护方在审判前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等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发生。
(二)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传统的审判模式属于“一步到庭”,一切有关审判的程序问题都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予以解决。
有时一个案件经过多次开庭才能审理完毕,是传统审理方式的缺陷。
新刑诉法实施后,随着证人、鉴定人、警察必须出庭作证,特别是对于很多重大、复杂的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中间程序的必要性尤为凸现。
庭前会议能够提前确定回避、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或事项,确定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中间程序确认。
庭审重点针对有异议的证人、证据展开,给庭审开辟了一个纯粹的、不受干扰的实体审查空间,使法庭审理不因程序性问题而频繁中断和占用庭审时间,缩短了开庭审判期限,有效提高审判效率。
另外,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前会议确认,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无论对于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而言,都可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②
(三)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发挥庭前审查功能,规范公诉权行使
公诉权的行使,除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也应受到外部监督。
庭前审查程序是实现对起诉权制约的重要一环,为此世界法治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公诉审查机制。
如法国的预审制度、德国的中间程序、意大利的初步开庭制度等。
因此,中间程序的功能之一,就是防止公诉权滥用,避免使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可以有效担负起权力制约的功能,保障起诉裁量权不被滥用。
(四)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提升公诉质效
经过庭前会议,公诉方根据辩护方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可以有针对性地重点核实、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甚至修正指控的内容,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
同时,通过庭前会议能让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地出示证据,大大降低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公诉质效。
(五)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庭前会议制度使控辩双方对程序性问题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听取意见,可以让参加人直观评判出程序是否公正,这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也为由法官主导的由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控辩式刑事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作了具体明确。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
《解释》第18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是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四是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二)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
庭前会议应由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会议记录人员参加。
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参加,存在不同认识。
《解释》第183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三)庭前会议的内容
《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调解。
四、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庭前会议制度发挥功能有限
从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来看,庭前会议制度是法官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没有规定对相关事项,如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做出实质性决定的权力。
由此可见,庭前会议只是一种程序性审查模式,而不是一种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处理程序,对相关事项只局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性结论。
因此庭前会议制度对于保障迅速、集中审理的作用有限,不会有太大帮助。
(二)庭前会议制度规定过于简单
新刑诉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
如没有把该制度作为初步的开庭程序,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没有规定控辩双方有限的辩论权和相应权利;没有
赋予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权;没有明确庭前会议的形式、地点、程序、次数等。
而对庭前会议的内容规定也过于简单,刑诉法第182条中的“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兜底条款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庭前会议程序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