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诉人角度看庭前会议制度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在某些特殊案件审理前,为了让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可以在开庭之前举办庭前会议,对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探讨。
该制度可以通过实现程序分流,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审判效率,明确适用范围等方式,让相关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处理。
标签:庭前会议;效率;保障;范围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述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庭前会议的帮助。
所谓庭前会议,指的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恶意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该制度在我国正式得以实施始于2012年,因此在近些年的实行过程中不断改善其功能,更好的服务于刑事审判,提升刑事审判案件的效率。
庭前会议自身存在较强的价值意义。
首先该制度充分保障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审判过程的简化。
与此同时,庭前会议可以将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予以特定化,针对程序性事项进行相关的研讨,增强案件的程序正当性。
当然,非法证据排除也是在庭前会议中予以确认的,所以庭前会议的实行的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率较低,该适用率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根据实际情形来看,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高级人民法院来看,采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少之又少。
其中具体是由于需要审理的案件过多,因此很多法官没有精力来组织庭前会议,因此庭前会议的适用较低;第二,当下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证据多、案情重的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三类情况。
因此很多情形下,其他类型的案件都无法采用庭前会议的方式了解案情。
由此可见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较窄,该制度的适用无法得到普遍化,即使是在其他类型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申请庭前会议,也无法违背法律开展会议。
(二)庭前会议效率不高创设庭前会议的初期想法是为了提升庭审时的效率,但是经过大量实践,发现案件的审判并不能因为庭前会议的进行而提升效率。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一、背景与目的庭前会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纠纷,本公司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并通过规范和完善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庭前会议的有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法务人员,在处理各类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庭前会议的情况。
三、庭前会议的定义与流程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沟通和交流的活动。
庭前会议的流程如下:1.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庭前会议申请。
2.法院收到申请后,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庭前会议。
3.如果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会议,并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4.庭前会议的主持人由法院指定,一般由审判员担任。
5.庭前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将会议结果进行记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6.根据庭前会议结果,法院会调整庭审计划,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时限。
四、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庭前会议的规范进行,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1.及时通知:接到法院庭前会议通知后,法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的说明。
2.准备材料:在庭前会议之前,法务人员应当准备充分的案件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和相关案件背景资料。
3.主动沟通:法务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前主动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解释。
4.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法务人员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说明和辩护。
5.遵守规则:法务人员应当遵守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尊重法院的主持权。
五、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为了评估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中的表现和工作质量,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1.准备情况: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之前应当做好相关案件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的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充分准备的材料。
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及完善建议

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及完善建议作者:杨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从公诉实践的角度看,庭前会议制度在提高庭审效率、确保程序公正、节约公诉人精力等方面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必将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略显粗疏的法律条文降低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在提起主体、适用范围、约束效力、法律监督等方面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庭前会议价值公诉作者简介: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69-02“庭前会议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该程序具有独立性,其既不属于庭审,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
庭前会议程序以控辩双方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为主要内容。
” 从法律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来看,庭前会议的核心应当是“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它既不是庭审的预演,也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庭前会议的本质只能是一个各方参与的“会议”,就规定范围内的问题征求意见,尽量协调统一。
庭前会议制度是庭审前的准备,绝不能代替庭审的作用,它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控辩双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司法成本,保障程序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会议作为衔接公诉与审判的中间程序,通过对案件的初步审查,能够明确案件的争点,使控辩双方获得资讯平等,法官亦可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避免庭审活动因不必要的纷争所困扰,以为庭审做好准备,其间直接体现出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
”一、庭前会议制度在公诉实践中的价值结合公诉实践,笔者以公诉人的角色来审视庭前会议制度,发现其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了解辩护人的辩护方向,精准预测庭审焦点,出庭预案更有针对性公诉人和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议的交流和沟通,对案件的事实、定性、证据的采信与排除均有了初步的意见,公诉人提前了解了辩护人的辩护方向,可以更加精准地预测庭审焦点并根据辩护人的意见对出庭预案作有针对性的核实和补充。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庭前会议制度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之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中,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首先,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提前准备、交流意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减少庭审阶段的争论和调查的时间。
通过庭前会议制度,法官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的争点和焦点,制定合理的庭审计划,减少不必要的庭审时间。
同时,庭前会议还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前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
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减少现场庭审时的证据提供工作。
此外,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争点和证据进行充分辩论,有利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明确,避免了在庭审阶段的重复辩论,节约了司法资源。
庭前会议制度还能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庭前会议作为被告人与法庭、检察机关的直接沟通环节,使被告人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
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一起讨论案件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外,庭前会议还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多的自首、认罪申诉的机会,有利于被告人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
庭前会议中,法官可以通过与各方当事人的交流和协商,了解各方的诉讼意愿和要求,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庭前会议还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争点和疑点达成共识,减少错误判断和不公平的判决。
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更准确地审理案件,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权益,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此二款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也对庭前会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探讨。
一、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与价值定位明确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以及对该项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解决庭前会议制度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引入国外“证据庭、程序庭”的模式,是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改变了过去审判人员只“坐堂审案”的片面庭审方式,提高了公诉人、法官、律师的能动性,保证了庭审的公平。
笔者认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以据此认为,它只是一个庭审前的“会议”制度,而不是庭审的提前预演,更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制度。
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而不是“预审”。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中间程序的直接功能是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主要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重。
从建立必要性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和证据认识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二、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的问题1、庭前会议制度的提起方式《刑事诉讼法》、《解释》均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规则》规定公诉人是“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庭前会议”,由此对于庭前会议的提起方式是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职权决定是否召开,对公诉人能否建议提起庭前会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能申请提起庭前会议没有法律规定。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兼论公诉人之应对

V0 1 . 3 7 N o . 5 S e p t . , 2 0 1 3
我 国庭 前 会议 制度 的不足 与完 善
— —
兼论 公 诉人 之 应 对 ’
罗 晓 波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 1 0 0 0 8 )
( 湖南大学
摘 要 : 庭前会议制度是2 0 1 2年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 新增设的程序, 该制度在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价值、 实现
当事 人 和辩 护人 、 诉讼代理人 , 对 回避 、 出庭证 人 名 单、 非 法证 据排 除 等 与审 判 相关 的问 题 , 了解 情 况 ,
听取 意见 。 ” 这 标 志 着 庭 前会 议 制 度在 我 国 的正 式
之前, 通过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 决定是否将被追诉 人交付法庭正式审判。通过公诉审查 , 可以实现对 公诉案件 的过滤, 将不符合开庭条件的公诉案件排
性问题 。从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 第1 8 1 条和第 1 8 2
条规定 的 内容 和 逻 辑 关 系 看 , “ 庭 前 会 议 应 定 位 于
工作带来 了新 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将立足于庭前会 议 的制 度 内涵 , 讨 论该 制 度 在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的功
庭前准备程序 , 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 之前, 是庭前准备程序 的核心内容。 ” C 2 1 c , 9 庭前会议 具有 以下价值功能 : 1 、 尊重与保障人权。2 0 1 2年《 刑事诉讼法》 修 改首次将“ 尊重与保障人权” 写入法条 , 是我国司法 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新《 刑事诉讼法》 规定 的庭
理争点 , 了解 控辩 双 方对 回避 、 管辖异议、 出庭 证人 以及非 法证据 排 除 的意 见 和 线索 , 控 辩 双 方 能够 更 深入地 了解 对方 的 主张 和 证据 , 进 而为 庭 审 控辩 职
浅析庭前会议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人、 诉 讼代理人等土体如发现有召开庭前会议之必要的可 以向 巾判 人 员捉 I l J 口头 或 : 面 I l 1 请, 符 合 规 定 的, Ⅲ 判 人 员应 7 {
开 庭前 会 议 。 2 、 会前 准 嵛 。巾 判人 员 决 定 开庭 前 会 议后 , 应 当在 会 议 开三 日前 告 知 各参 加 人会 议的 时间 、 地 点、 参 加 人 员及 土 要 议题 。参 加各 方应 该 积 极为 会 议做 准 符 , 至 迟在 庭 前 会 议 开
同前将己方主要主张简要告知巾判人员, 以便于会 议的高效
台具体的执行程序规定, 这_ 埘于庭前会议制度实际的执行、 操
作 是 然 不够 的。小 文 试 图从 法律 地位 、 适 用 范 、 操作 流 程 等 办面 埘 该制 度 展 开分 析 , , f : 提 …完 善 制度 的糟 T 建 议 , 以荛 u
能 为 该制 度 的顺 利 开展 作 …探 讨 。
一
进 行 。各 办 的具 体准 符 事项 包 括 : ( 1 ) 基1 二 对人 员资 格质 疑 而
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 主张一方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人 、 鉴定
人、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 应 当回 避人 员 与 案件 当 事人 、 案 什 处 理结 粜有 利害 头 系的 证据 材 料 ; _ ( 2 ) 基 丁对证 据 使 用 质疑 而 启 动庭 前 会 泌程序 的 , 土 张办应 当若 重收集 客观 证据 的收 集存 彳 丁 瑕疵、 j 辞 证据 的取 得 系通 过 刑 讯逼供 等 非 法于 段 、 被 竹人 无 罪 等 的
浅新庭前会议制度
口
摘 要 庭前会议制度是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一项全新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作者:夏爱文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审前会议制度,使庭审程序更加合理。
但该规定较为模糊,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与实践相差有一定距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庭前会议;涵义;问题;完善一、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国外的相关立法实施庭前会议制度较完善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制度虽各有区别,但都是庭前审查程序。
美国有传讯、答辩、审判前的诉状和动议、辩解和异议程序及庭前会议制度;英国的“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审前裁断”程序、“预备听证”程序;日本规定了庭前协商程序(检察官与辩护人的协商和联系)和法院的庭前准备程序(法院与检察官、辩护人的庭前协商程序);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德国的准备审判程序;我国香港地区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1.节约诉讼资源,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庭前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争点整理等,避免法庭审理因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而出现混乱,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节约诉讼资源。
2.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增强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发生。
3.是公平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体现庭前会议的确立,有助于强化控方的证明责任意识和辩方的辩护意识,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积极开展有效对抗,提高审判的实质程度。
同时,庭前会议将以前不透明的法官审查改为当事人参与的透明会议,使诉讼全过程均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增强实体裁决的透明度和社会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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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 定 , 在 今后 的立 去和司法 运 用 中对此 有待 进 一 步 探究 。 第四, 庭前会 议 的会议 内容 。 新 刑诉 法规 定 , 审判 人员 召集 相关 人员 召开 庭前 会 议 ,主要 是针 对 回避 、
内容便于在司法实践 中遇到法律未规 定但却与审
判 相关 的内容 , 亦 可通 过庭 前会 议来 进行 讨论 。
《 青海检 察》 2 0 1 4 年第 1 期
业务实践
青海检察
由以上概念 和特点 可 以看 出 , 庭 前 会议 制 度 与审
突出庭审的重心, 将庭审程序的重点放在争议证据的
何谓 庭 前会 议制 度 ? 在 之前 的刑事 诉讼 法 中并无
此项制度 , 2 0 1 2年 全 国人 大 对 刑 事 诉 诉 法 进 行 修 改 时创设 了此 项 制度 , 规 定在 新 的刑事 诉讼 法第 1 8 2条 第 2款 之 中 , 即在 开庭 以前 , 审 判人 员 可 以召集 公 诉 人、 当事 人 和辩 护 人 、 诉讼代理人 , 对 回避 、 出庭 证 人 名单 、 非 法证 据排 除等 与审判 相 关 的问题 , 了解情 况 ,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从 公 诉 人 角 度 看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西宁市城 中区人 民检察 院 曹吉学
一
、
庭 前 会议 制度 的概念 和特 点
集 ,并 无 明确 规 定 是审 判 人 员 主动 召 集相 关 人 员 召 开, 还 是可 以由其他 相关 人 员提议 再 南审 判 人员 同意 后亦 可召 开此会 议 。对此 召 开方 式 , 法 律 规定 中能够
项 法律 制 度 的 构建 , 从理论上来说 , 必 然有 其
在立 法 中存 在 的必要性 , 但 最 重要 的 还要从 实 践 的角 度 出发 去考量 此项 制 度 的现实 运行 , 庭 前会 议 制度 即
如此 , 对 于 此项 制 度 在 司法 实 践 中 的运 用 , 笔 者 主要
公诉人 、 当事人及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多方参与的行 为, 具备了诉讼构造的基本特征 。这样的构造使控辩
由以上 概念 可 以看 出 , 法律 对此 项制 度 的规 定 系
原 则 性 的较 为概 括 的规 定 , 虽 然 不够 具 体 , 但 是 从 此 概 念 中仍 可 以看 出庭 前会议 制 度有 如下 的特点 : 第一 , 庭前 会议 的 召开 时 间。从法 律 对此 项制 度
的定 义中 可以得知 ,庭前 会 议召 开有 着特 定 的时 间 ,
须在开庭以前 。传统模式下 , 案件经 由起诉阶段直接
进 入 开庭 审 判 阶段 , 但 是此 项庭 前 会议制 度 打破 了这
种传统格局 , 在两个 阶段中间创设了新 的阶段 , 且开
庭 审 判 之前 就 开 庭 中的有 关 事 宜召 集 相关 人 员 召 开
一
出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余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
由此可 见 , 对 于该 项制 度 的适用 范 围法 律给 予 了较 为
明确 的 规定 , 且最 后 还 规定 “ 与 审判 相 关 的 问题 ” , 这
一
个会 议 , 即所 谓庭前 会议 。
第二 , 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新刑诉法第 1 8 2 条
中对 于庭 前 会 议 的 开方 式 仅 规定 了 南审 判 人员 召
质量 , 由此可见 , 此项制度是有其构建的合理性 , 主要
体 现在 如 下几 方 面 : 第一 , 改 变传 统 的庭前 审查程序 构造 。传 统 的庭
分准备 。
三、 庭前 会议 制 度司法 适 用的现 实性
一
前程序 中庭前审查是法官乃至书记员的单方行为 , 而
目前新 增设 的庭 前会 议制 度 是在 审 判人 员 的召集 下 ,
听 取意 见 . .
明确 的是 会议 的主持 和召集 须 有审 判 人员进 行 , 但 其 他 人员 是否 有建议 召。修改后的刑诉法对
庭 前 会 议 的参 加 主体 给予 了明确 规 定 ,除审 判 人 员
外, 还包括公诉人 、 当事人和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此
第三 , 避免 程序 违 法 , 实现 程序 正 义。 根 据修 改后 刑 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庭 审 不 仅要 处 理 被 告 人 是 否有 罪、 应判 刑 罚 等 实体 问题 , 还 要 解 决证 据 收集 合 法性 等 程 序 性 争议 , 再 加 上 本 次修 改 强 化 了证 人 、 鉴定 人
调 查 和质证 上 。在 庭前会 议 中 , 听取 控辩 双 方对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意 见 , 为非法 证 据排 除程 序 的启 动提 供 了
可能性 。
判程序并不相同 , 实为一种庭前协商程序 , 并不是正 式 的法庭审判程序 , 更像一个“ 见面会” 、 “ 通气会” , 正
是 这种 柔性 的审判 方式 , 为 案件 进 入庭 审 预 留一条 缓 冲带 , 把部 分庭 审 事项 留给 控辩 双方 和 当事人 自主协 商解决 , 在 整体 上 反而促 进 了诉讼 效 率 的提高 。 二、 庭 前会 议 制度构 建 的合理 性 庭 前 会 议 制度 ,是 我 国刑 事 审判 程 序 的重 大 改
革, 能够保障控辩双方的程序参与权 , 明确审判 的争
执点 , 确 保法 庭 审 判集 中高 效 进 行 , 提 高法 庭 审判 的
出庭的规定 , 审判程序变得更加综合和复杂。如果能
在 审前 阶段 将有 争议 的程 序 问题 加 以解 决 , 将 纯 化庭 审 的任 务 、 减 轻 审判 的负 担 , 可 以 为 审判 程序 提供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