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_黄常明_陈玮煌
浅谈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浅谈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论文摘要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设的程序,作为庭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蕴含着丰富的诉讼价值理念。
但是,由于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为了使其应有的功能能更好地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这就需要我们在不违背立法初衷的前提下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评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以便更好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判的针对性和实际法律效果,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前会议诉讼价值理念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该规定虽然只是原则性的,但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庭前会议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案件适用范围和庭前会议要解决的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自此,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被正式确立。
但是,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一些问题仍值得深入探讨,亟待在理论上予以补充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更好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威信。
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概述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设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规定标志着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正式确立。
庭前会议是法庭审理的準备程序,并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或其他需要了解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案件争点,为确保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所做的準备活动。
庭前会议对促进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实现刑事判决的公平公正具有深远意义,其本身蕴含着丰富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
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构建与适用

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构建与适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庭前会议”是指“法院决定开庭之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官主持的由控辩双方共同参加的解决、梳理案件程序性问题及部分实体性问题,旨在为庭审扫清障碍、保证庭审集中审理的准备程序。
”随着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庭前会议作为起诉与庭审之间的中间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日益体现。
一、各国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庭前会议制度概述(一)我国庭前程序立法进程考察庭前会议作为整个庭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修改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本次修法之前,我国并未建立庭前会议制度,但历次刑诉法修改中均有关于“庭前程序”的若干规定。
从整个立法进程来看,我国庭前程序的改革完善与庭前会议的逐步催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96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以下简称“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如果认为必要,可以传唤当事人进行讯问,也可以要求检察人员说明案情……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作出进行审判的决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从该条规定来看,当时的庭前程序主要是对案件是否满足审判条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正式审判之前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在必要时接触辩方或控方当其认为案件达到“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标准时,才能作出审判决定,因此,这种审查方式实际上属于“实体性审查”。
197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沿袭了草案关于“移送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审查”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实体性庭前审查制度。
然而,随着法制的发展以及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实体性庭前审查制度开始饱受争议。
理论界引用一些西方国家的“起诉状一本主义”质疑实体性庭前审查,认为这种庭前准备活动会容易导致法官产生预断,进而引发“先定后审”现象使正式的审判活动流于形式。
庭前会议制度的多维度分析

QingHai's Procuratorial Bimonthly青海检察I 郭丽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相关的问 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为开庭审判程序作准备的 预备性程序。
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 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制度规定较为 粗疏,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庭前会议制度基本属于休眠状态,本文将立足于司法实践,试对庭前会议制度做探索性的讨论。
一、庭前会议适用率低下的原因分析(一)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宽泛。
一是庭前会议制度具体操作程序不清楚,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庭前 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但该笔录的性质是什么没 有明确。
二是庭前会议的解决事项范围没有明确,两 高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涵盖不一致,比如.最高检 认为审判方式、审判适用的程序也应成为庭前会议讨论的议题,而最高法确有不同意见。
法检两家对该制 度认识不一致,导致实践中法官、检察官不愿尝试启动庭前会议。
(二) 案多人少的困境导致无力启动该制度。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增强、社会转型期孑盾日益增长,法院承载的案件激增,但在实行员额制的背景下,一线审判人员已经处于超负荷的工作中,有些法官认为庭前 会议增加了工作量,使得该制度适用率较低。
(三) 司法能力有待提高O 法检两院及辩护人对庭前会议这项制度还不熟悉,缺乏相关成熟的经验,不 敢积极尝试召开庭前会议。
(四) 控辩双方对抗性大于平等性。
实践中,大多数 辩护人对一些应提前提交的证据更倾向于在庭审过 程中展示,喜欢搞“证据突袭”,检察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预先判断案件是否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定位(一)提高庭审效率,保障集中审理。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建构与适用初探——兼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建构与适用初探——兼评司法解释相关规
定
郭卓君
【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3(023)003
【摘要】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内容几乎涵盖刑事诉讼的所有重要领域.其中,在对一审程序的完善中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赋予庭前程序以实质内涵,彻底改变了原先“一步到庭”的诉讼模式.庭前会议制度能够发挥资讯、确定案件争点、保障集中审理和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司法解释在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庭前会议制度的主持者、参加人员、适用范围和处理事项等作出细化规定,保障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但是,庭前会议制度在启动主体不明、非实质性解决问题方式以及辩护权的实现等方面仍然存在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总页数】6页(P83-88)
【作者】郭卓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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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一、前言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
它主要是为了达到调解、审查证据、缩短审判期限、增加审判质量等目的。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程序,我们制定了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程序。
三、主要内容1. 庭前会议时间:庭前会议应在案件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
如果需要延期或提前举行,应当经过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同意,并得到审判长的批准。
2. 庭前会议地点:庭前会议应当在法院审判庭上举行,但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可以提出在案发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举行的申请,经审判长批准后可以确定。
3. 庭前会议主持人: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有2名以上审判员参加。
如果有需要,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或者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4. 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庭前会议应当邀请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5. 庭前会议的目的: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对案件进行调解,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了解审判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6. 庭前会议的结果:在庭前会议后,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辩护人说明本案的审理程序及期限等相关信息。
7. 庭前会议记录:庭前会议应当作成记录,并告知当事人、辩护人确认。
当事人、辩护人如认为记录有误,可以在记录上补正或者在记录后提出异议。
8. 庭前会议程序:庭前会议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庭前会议开始,并说明本次庭前会议的目的。
(2)检察官先发表意见,即对案件的证据、调查情况等作出说明。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官的意见进行答复。
(4)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的意见。
(5)按照程序依次进行询问、辩论、说明、询问、辩论等程序。
(6)当事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阐明自己的观点或者请求。
(7)主持人宣布庭前会议结束,并说明下一步的审理程序。
s省l市庭前会议制度调研报告

浅议庭前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及完善

浅议庭前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及完善作者:李亚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在当前的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促进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本文重点从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意义、内容及存在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庭前会议;功能;存在问题;完善建议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标志着中国特色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
但该规定较为简单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因此应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探讨与完善,从而使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和渊源根据我国刑诉法及两高司法解释,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由审判人员召集并主持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各方参加的,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一项审前准备工作。
在世界各国司法领域中,普遍注重庭前准备活动的开展,许多国家审判程序中都有中间程序。
对这一程序,各国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
如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
虽然各国的中间程序略有差异,但共同价值追求在于,对公诉权进行制约,进而保障人权。
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是中间程序的直接功能,同时也可以防止轻率地将被告交付审判,使存在的某些错误及早解决,节约司法资源。
①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也是在吸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的,但有许多不同于国外相关制度的特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
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分析与制度完善-温州法学会

庭前会议制度的分析与完善①——基于司法实践的梳理与反思【内容提要】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这是对审判程序庭前活动的重要改革,有利于我国诉讼程序向“审判中心”的转变,提高刑事审判活动的效率。
但是,我国目前庭前会议制度的设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庭前会议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粗疏。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尽管一些地方制定出台了庭前会议制度工作细则,但庭前会议制度规定不细,实际适用不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发挥。
庭前会议制度应当在程序法定原则之下,既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又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全文共8761字)【关键词】庭前会议实践完善2012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一条款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
庭前会议是指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为了避免审理期限过长,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①郑若丽:1984年11月出生,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准备程序。
②作为起诉和审判之间中间程序的庭前会议程序,在庭前为控辩双方构建了相互接触、表达意见和对抗合作的平台,有利于促进庭审集中、高效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庭前会议程序的内容。
③但《高法解释》和《高检规则》就议题设置、控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等方面所作的规定存在差异,也回避了庭前会议的效力等具体问题。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也就庭前会议出台了工作机制性文件,其中的一些内容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但也存在规定各异,设计简陋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初衷、运行实践等问题进行梳理,厘清庭前会议制度发展的方向,使庭前会议真正发挥其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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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黄常明 陈玮煌摘 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新设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庭前准备程序。
该程序既照顾到了我国目前的司法现实,又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价值。
但因其规定的笼统,目前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与标准,致使司法实务中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缺乏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
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庭前准备程序的法律定位,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规范庭前会议的运行程序,将非法证据调查及排除程序设置于庭前会议中。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在于细化运行程序,通过增强其可操作性来保障这一制度实施的生命力。
关键词 庭前会议 司法实践 制度分析 完善思考庭前会议是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加入的准备程序,同时它也是各国刑事司法的共同选择,是司法文明的一种体现,对于制约公诉权,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具体而言,在庭前程序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作证人员的名单予以确认,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的重点和争点,提高庭审效率。
但正如有学者曾经指出的那样,“就像看戏人们只注意台上演员的举手投足、剧情演绎而不注意台前的排练和预演一样,庭前程序在诉讼程序研究中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
”①也有学者认为,这些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体系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改革,“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顶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之一。
”②新刑诉法及相关解释正式实施已逾半年,如同其他新实施的制度,庭前会议制度不出意外地在实践中面临了“叫好”与“叫难”并存的状况。
③新刑诉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则为这一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空间,也提供了契机,因此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并对其实践运行状况进行检视,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制度的完善思考,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演革在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通过之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庭前交换意见的情况。
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①②③本文是重庆市重点课题《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陈卫东、杜磊:“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叫好者”认为庭前会议疏通了刑事庭审质效的“肠梗阻”,在透明高效中提升了审判效率与质量(参见王邦习:“庭前会议:疏通刑事审判质效‘肠梗阻’”,http://www.chinapeace.org.cn,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18日);“叫难者”则认为庭前会议适用范围过宽,解决内容不明确,庭审被虚置化(参见李辰、陈禹:“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不宜扩大化”,http://theory.people.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18日)。
目前庭前会议相关论文不多,截止目前共有27篇,其中6篇是2012年之前的纯探讨性文章,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截止时间2013年9月2日。
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这样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法官的庭前预断,但却限制了法官庭前正常熟悉了解案情,极易造成法官庭审中的被动。
实践中,法官为了提前熟悉案情,商请检察官尽量多地提供证据复印件或私下“借卷”的方式了解案情,熟悉有关证据,有时对于“阅卷”中发现的证据采信疑问、选择审理方式(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证人、侦查人员或鉴定人是否出庭等程序性问题,主动征求检察官或律师意见。
同时,检察官对于有争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的采信,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证据,或被告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辩护意见,也时常主动与法官进行庭前沟通。
这些实践中自然形成的做法虽不完全具备庭前会议的特征,但却反映出法官在庭前接触检察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和参与庭审各方需要进行沟通的现实需要,这应当是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萌生的实践基础。
因此可以说司法的现实“逼使”我们要认真研究庭前程序,考虑如何在现存法律框架内适当操作,同时斟酌庭前程序在制度上的合理化问题。
①为防止庭审中“证据突袭”,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与检察机关和律师尝试进行庭前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即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按照一定的顺序分别向对方展示证据,并征询对方的意见。
由主持法官记录下控辩双方无异议和有异议证据的范围。
遇到有争议问题,由法官予以裁决。
有的试点地方还允许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核实有异议的证据。
②实践表明,这种制度使控辩双方在庭前能够了解到对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确认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既可以避免依靠突袭或技巧来决定胜诉的倾向,提高庭审质量,促进诉讼公正,也可以防止因要求中断庭审以核实有关证据而出现审判的拖延和无序。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试行证据交换的若干意见》(试行)。
由实践中自发产生并逐渐成形的这项制度已具备了刑事审判庭前会议制度的某些要素。
2010年“两高”《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后,庭审中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引起休庭调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影响了庭审效率。
有的地方在庭上调查,或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导致严重拖延了审理。
由此,人们反思,呼唤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活动安排在庭前进行,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讨论、甄别,并将其共识运用于庭审中,以保持庭审的连续和高效。
二、刑诉法修正后庭前会议制度实践调研———基于某市司法实践的考察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实施6个多月以来,某市三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分别开始共同研究起草庭前会议实施细则,有的院已经就个别案件尝试召开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
③归纳起来,某市司法实践中关于庭前会议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关于程序性问题和证据开示。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等程序目前尚未发现问题。
庭前会议的主体内容表现为在法官主持下,由控方按犯罪构成要件举示证据,然后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对于双方无异议无争议的事实与证据,法官宣布将在公开开庭的庭审调查中不详细举示,仅宣读该组证据名单,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该组证据的证据形式再次表态后,在法庭辩论中根据各自的认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被告人行为的性质、量刑情节等发表意见;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和证据,法官宣布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将在公开开庭的庭审中逐一发表,在庭前会议中不具体进行。
此种做法,对明确庭审重点,让控辩双方做好庭审准备,起到一定的作用。
2.关于非法证据调查及排除活动。
目前没有实例,实践中基本上仅对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作出判断,但对此问题检察官与法官在理论设想中的分歧却很大。
检察官认为,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彻底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对于在庭前会议中已经过调查确认为非法证据或被否认为非法证据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不应在庭审中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以防止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证据合法性问题。
而法官则主张,无论庭前①②③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李君冀:“刑事审判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重庆一中院细化庭前会议实施”,载《检察日报》2013年4月21日。
会议怎么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结论,都不能在庭审中限制当事人提出证明证据合法性的申请,但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则由法官因情形而作出决定。
3.关于庭前会议效力问题。
关于庭前会议讨论的刑事部分的内容对于庭审的作用,被调查的多数检察官、法官并不乐观。
如他们认为,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当场认罪,由于没有辩诉交易制度,法官不能作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裁定,庭前会议起不到庭前分流案件的作用,许多程序和诉讼活动在庭审中还得重新再来。
①对庭前会议中当事人之间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内容达成的调解协议,检察官法官及当事人均认为可以立即生效,不必在庭审中重新提及。
4.关于庭前会议的其他争议性问题。
如侦查人员是否可以列席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可以开多少次,二审及再审开庭前可否召开庭前会议,开庭因故休庭后再次开庭前是否可以举行庭前会议等,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另外,目前庭前会议的形式也有多种现象,存在不做笔录的情形,案件适用范围也不确定。
②总的来说,实践中各种主体从自身角色出发,对庭前会议有不同的期待和主张,法官一是想解决各种程序性问题,二是想了解争议焦点,以便庭审时集中质证,提高审判效率。
公诉人则期待着庭前了解辩方意见及提出的新证据,有无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以防止证据突袭或将庭审拖入旷日持久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中而变味为“审检察官”的尴尬局面中。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希望了解法官的态度,但不想将获取的新证据向控方出示。
三、对庭前会议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分析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主要在于通过开展相关庭前准备活动,提高法庭审判效率和质量。
③但目前的实践来看离这一目标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法律对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较为模糊,法律价值定位不明确尽管有学者盛赞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重要意义,“将庭前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的构造改造为三方参与的诉讼构造”,“将纯粹手续性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造为程序性的庭审预备程序”、“将附属于审判的程序改造为相对独立的审判前程序。
”④但从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功能定位似乎可有可无,无关痛痒,其并未明确该制度程序上的准备意义和对证据的过滤和一部分分流意义。
这可能是实践中各种参加主体对庭前会议并未有太多兴趣的基础性原因。
从新刑诉法第181条关于公诉审查程序和第182条第1、4款关于开庭前的相关活动的规定来看,第182条第2款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应是庭前活动的核心,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其目的在于为将来进行的庭审活动解决管辖、回避和公开审理等程序性问题,过滤证据(含排除非法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就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进行分流,就附带民事问题进行调解等活动,“透过准备而使‘人’与‘物’能齐集于审判期日。
”⑤①②③④⑤笔者经调研10个分院、区县院,基层检察院和法院、检察分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在共同起草的庭前会议操作规则中,都倾向于对庭前会议所讨论事项作出一定的结论,并能对庭审活动实行一定程度的约束。
即: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以在开庭前就前述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再次提出相同意见的,审判人员应当说明决定的内容和理由并继续法庭审理,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情况的除外。
从目前调研的10个分院、区县院情况看,适用庭前会议的有20件,其中有记录的8件,适用于庭前会议的案件类型也没有规律性,既有复杂的案件,也有简单的案件,还有舆论关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