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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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相关制度,分析其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概述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参与,就案件的有关程序性事项进行协商、沟通的会议。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庭审的重点、解决庭审中的争议问题、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

三、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运作机制1. 会议组织:庭前会议由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参与。

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合理时间内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2. 会议内容:庭前会议主要就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协商、沟通,如确定庭审的重点、解决证据问题、处理管辖权异议等。

3. 会议程序:庭前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存在的问题1. 程序不规范:目前,庭前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2. 沟通不畅:由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沟通不够充分,导致一些争议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3. 效率不高:由于庭前会议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庭审效率不高。

五、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改进措施1. 完善程序性规定:应当制定更加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明确庭前会议的组织、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2. 加强控辩双方的沟通:应当加强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沟通,确保争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 提高庭审效率:应当合理安排庭前会议的时间和人员,确保庭审的高效进行。

六、结论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庭前会议的运作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不规范、沟通不畅、效率不高等。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应当制定更加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加强控辩双方的沟通,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等。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一、背景与目的庭前会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纠纷,本公司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并通过规范和完善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庭前会议的有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法务人员,在处理各类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庭前会议的情况。

三、庭前会议的定义与流程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沟通和交流的活动。

庭前会议的流程如下:1.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庭前会议申请。

2.法院收到申请后,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庭前会议。

3.如果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会议,并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4.庭前会议的主持人由法院指定,一般由审判员担任。

5.庭前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将会议结果进行记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6.根据庭前会议结果,法院会调整庭审计划,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时限。

四、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庭前会议的规范进行,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1.及时通知:接到法院庭前会议通知后,法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的说明。

2.准备材料:在庭前会议之前,法务人员应当准备充分的案件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和相关案件背景资料。

3.主动沟通:法务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前主动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解释。

4.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法务人员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说明和辩护。

5.遵守规则:法务人员应当遵守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尊重法院的主持权。

五、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为了评估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中的表现和工作质量,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1.准备情况: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之前应当做好相关案件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的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充分准备的材料。

论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困境和完善对策

论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困境和完善对策

论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困境和完善对策石东洋;张丽芬【摘要】Being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improve China’s criminal trial system, pretrial conference is still controversial during its implementation. It faces difficulties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process, such as a low application rate in criminal trial and lack of application principle. Ambiguous conference content, unclear legal power, and questions like who should and how to start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cause confusion. However, by changing people’s traditional ideas and enhancing its application rate, these problems can be solved through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o as to improve its implementation in the criminal trial process.%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较多盲区和争议。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难题与困惑,比如基于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庭前会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下,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原则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不明确,庭前会议有谁启动、具体启动程序如何,以及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等问题。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对庭前会议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此二款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也对庭前会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探讨。

一、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与价值定位明确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以及对该项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解决庭前会议制度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引入国外“证据庭、程序庭”的模式,是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改变了过去审判人员只“坐堂审案”的片面庭审方式,提高了公诉人、法官、律师的能动性,保证了庭审的公平。

笔者认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以据此认为,它只是一个庭审前的“会议”制度,而不是庭审的提前预演,更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制度。

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而不是“预审”。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中间程序的直接功能是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主要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重。

从建立必要性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和证据认识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二、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的问题1、庭前会议制度的提起方式《刑事诉讼法》、《解释》均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规则》规定公诉人是“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庭前会议”,由此对于庭前会议的提起方式是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职权决定是否召开,对公诉人能否建议提起庭前会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能申请提起庭前会议没有法律规定。

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与解决

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与解决

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与解决作者:刘志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程序,是参考其他国家进行修订的,同时又区别与国外诉讼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创立的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但是目前还不够完善,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做出的探究与浅析。

庭前会议制度是2013年最新被推出的一项诉讼手段,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就是证据材料太多的,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突破了传统诉讼案的审理,但由于实行的时间略短,还没有明确的实行规则,这就要求我们对庭前会议制度做更深一层的研究。

关键词:庭前会议;刑事诉讼;司法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18-01一、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过宽,没有严格的界限对于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太过宽泛,有些小型案件并不涉及争议,未体现庭前会议简化审理案件的流程,反而会造成工作中人力的浪费,还违背了庭前会议制度设定的初衷。

刑诉法对于适用庭前会议的范围过宽,没有严格的界限规定.庭前会议在召开之前,审判人员可根据双方的证实来酌情对控辩双方进行询问,其中,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把这些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作为重点调查,但是这些环节,并没有使审理流程变得简易化,最终没有对此做出实质性的裁决,对一些材料还存在着许多模棱两可,不仅没有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相反,还加重了审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未体现出庭前会议繁简分流的原则。

(二)在庭前会议中,针对控辩双方所要审理的内容不明确在最新的诉讼程序中,规定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于听取和解决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问题。

然而,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范围可以遵循,这样就违背了庭前会议设立的目的。

对于一些小的诉讼案件并不需要提交到庭前会议上,庭前会议只是针对一些棘手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听取意见,在庭审时有准备,但庭前会议并未对控辩双方所提相关材料做出根本的否定,只是把这些材料在庭审过程中作为重点的材料来审理,使得庭前会议成为一次小审理,增加了审理人员的工作量。

庭前会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庭前会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庭前会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程序的应用,突破了我国刑事诉讼由起诉直接到审判的传统模式,对于进一步迈向庭审实质化发挥了有效的过渡和桥梁作用。

笔者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庭前会议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希望以此进一步推动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与完善。

一、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概述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一规定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为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作为起诉与审判的中间程序,庭前会议兼具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审判公正的双重价值。

一方面,它能够为控辩审三方提供平台,通过交流意见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提前扫除庭审的程序性阻碍,确保庭审实质化,保障庭审高效运行。

另一方面,使辩方在庭审前能够全面预览证据,有效避免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影响诉讼平衡,同时预先发现并及时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其对法官心证的污染,避免法官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促进公正审判。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需把握好必要性。

衡量必要性的标准可以概括为如不召开庭前会议,提前解决程序性争议,或者提前归纳争点、整理证据,可能导致法庭审理的延滞甚至中断,并由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庭前会议旨在解决的主要是程序性问题,或者说是一些外围的技术性工作,包括案件的管辖、回避,确定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内容

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内容

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内容
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召集与参加:庭前会议一般由法院或审判机关指定法官主持,由法院或审判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有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应当参加
庭前会议,并告知参加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程序等。

2. 会议主持:庭前会议将由指定的法官主持,在会议中负责讨
论案情,并就当事人、证据、程序等提出问题,引导当事人积极发表
意见,确定争议焦点,达成和解或者协商一些程序性问题,提高审判
效率。

3. 讨论案情:庭前会议中,法官将向各方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主张、证据等,就具体问题进行提问和辅导,发表自己的看法
和意见,引导当事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确定本案问题和争议焦点,充分了解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建议。

4. 程序协商:庭前会议中,法官也将就程序性问题与当事人进
行协商,如就庭前证据是否一致、是否需要进行庭前辩论、是否需要
审理程序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协商,以提高程序性的效率。

5. 协商和解:庭前会议也是解决纠纷的主要场所之一,法官将
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尝试着寻找双方都可以接受的
解决方案,以避免审判或减轻审判压力,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6. 记录和备案:对于庭前会议中商议的问题和达成的协议,应
当进行记录和备案,以便后续审理和执行使用。

记录应当客观、正确、明确,涵盖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及当事人的陈述发言,备案应当在庭
前会议结束时完成。

总之,庭前会议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其内容丰富、程序权威,能在实际操作中充分发挥其调解和司法化功能,为司法公正提供重要
保障。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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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中的几个问题新刑诉法亮点纷呈,其中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

这项举措意义重大,可以了解各方对庭审中程序问题的要求,大量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此项程序制度无疑构成了中国特色的中间程序,将会更加有力地促进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但是法律条文仅对该制度设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运行规则并未细化、明确化,需要司法人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做进一步的丰富,使该制度的运行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笔者就相关问题作探讨。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法律条文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辩护人等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案子都要开庭前会议。

对于哪些类型的案件、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有学者认为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应包括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诉案件,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恰当的,一方面,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也是可以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能简单地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是简单的案件,就不允许适用庭前会议制度,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讲,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可能存在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严重影响实体判决的程序性问题,完全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等重大、疑难、证据复杂的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对于其他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相关问题,可以召开。

但是,当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时,不应当适用庭前会议制度。

因为庭前会议要求控辩双方对每一个定罪、量刑的证据发表是否持有异议的意见。

法庭审理时仅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庭调查质证程序可以大为简化,仅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对证据有新的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对该证据的调查质证就随即结束,公诉人不再出示该证据,法庭对该证据作出认定。

这样的做法必须保证被告人已经充分、明智地理解了对证据不表示异议及法庭不对证据进行详细调查质证时所产生的实体后果和程序后果,否则必将极大地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因此,我们主张只有在被告人有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理解自己在庭审前对证据不表示异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适用庭前会议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美国的庭前会议制
度同样规定:庭前会议规则不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律师作为其代表的案件。

对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在确定辩护人后再召开庭前会议。

二、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
从字面意思看,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为审判人员,我们认为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除审判人员之外,还应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诉机关。

笔者认为,庭前会议由人民法院决定并负责召集。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但为防止庭前会议的滥用和低效,应当赋予公诉机关否决权,即公诉机关认为不宜适用并商请人民法院同意的案件则不适用。

例如某些案件中辩护人以证人主体不适合、存在非法证据等为由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但公诉机关经过前期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可以对被质疑证据做出答疑,公诉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否决权,建议法院不启动庭前会议程序。

三、庭前会议就证据达成合意的效力
在庭前会议中,由控辩双方分别对每一个证据进行表态,最后归纳出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不存在争议的证据,双方对证据不存在争
议的,即认为达成合意。

如果一方在庭前会议上对有争议的证据故意不提出异议,而在庭审时再提出有根据的反驳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对此是不能禁止的,而必须允许其提出并依法进行法庭调查。

这种情形不但仍然会导致“伏击审判”的出现,而且会使得庭前会议达成的证据合意失去意义。

如果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诸如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而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那么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对待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前会议中行使其权利的结果?应当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必须对回避、非法证据等事项在庭前会议上申请,如果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庭前会议不行使该项权利,则被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否则,庭前会议为庭审扫清程序障碍的设置本意就会落空,反而降低了审判效率。

四、庭前会议的强制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席庭前会议。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按时出席庭前会议的,视为被取保候审人在传讯的时候不及时到案。

辩护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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