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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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相关制度,分析其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概述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参与,就案件的有关程序性事项进行协商、沟通的会议。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庭审的重点、解决庭审中的争议问题、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

三、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运作机制1. 会议组织:庭前会议由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参与。

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合理时间内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2. 会议内容:庭前会议主要就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协商、沟通,如确定庭审的重点、解决证据问题、处理管辖权异议等。

3. 会议程序:庭前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存在的问题1. 程序不规范:目前,庭前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2. 沟通不畅:由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沟通不够充分,导致一些争议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3. 效率不高:由于庭前会议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庭审效率不高。

五、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改进措施1. 完善程序性规定:应当制定更加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明确庭前会议的组织、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2. 加强控辩双方的沟通:应当加强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沟通,确保争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 提高庭审效率:应当合理安排庭前会议的时间和人员,确保庭审的高效进行。

六、结论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庭前会议的运作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不规范、沟通不畅、效率不高等。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应当制定更加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加强控辩双方的沟通,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等。

民事庭前会议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庭前会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庭前会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法官主持,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调解的程序。

这一程序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当事人和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庭前会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民事庭前会议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庭前会议的定义民事庭前会议是指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调解的程序。

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明确争议焦点,促使当事人和解,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三、民事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庭前会议适用于以下案件:1.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进行庭前会议的;3. 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庭前会议的其他案件。

四、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1. 申请与通知(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庭前会议。

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进行庭前会议的理由。

(2)法院通知: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庭前会议,并通知当事人。

2. 庭前会议的召开(1)时间:庭前会议应当在正式开庭审理前15日内召开。

(2)地点:庭前会议可以在法院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或者其他适宜的地点进行。

(3)主持人:庭前会议由审判员主持,可以邀请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加。

3. 庭前会议的进行(1)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主持人应当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身份、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

(2)调解:主持人应当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予以记录。

(3)确定争议焦点:主持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争议焦点,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4. 庭前会议的结束(1)形成会议纪要:庭前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送达当事人。

(2)正式开庭审理:庭前会议结束后,案件按照原程序进行正式开庭审理。

五、民事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1. 诉讼请求变更:当事人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变更诉讼请求,但不得超出原诉讼请求的范围。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在某些特殊案件审理前,为了让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可以在开庭之前举办庭前会议,对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探讨。

该制度可以通过实现程序分流,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审判效率,明确适用范围等方式,让相关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处理。

标签:庭前会议;效率;保障;范围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述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庭前会议的帮助。

所谓庭前会议,指的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恶意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该制度在我国正式得以实施始于2012年,因此在近些年的实行过程中不断改善其功能,更好的服务于刑事审判,提升刑事审判案件的效率。

庭前会议自身存在较强的价值意义。

首先该制度充分保障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审判过程的简化。

与此同时,庭前会议可以将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予以特定化,针对程序性事项进行相关的研讨,增强案件的程序正当性。

当然,非法证据排除也是在庭前会议中予以确认的,所以庭前会议的实行的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率较低,该适用率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根据实际情形来看,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高级人民法院来看,采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少之又少。

其中具体是由于需要审理的案件过多,因此很多法官没有精力来组织庭前会议,因此庭前会议的适用较低;第二,当下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证据多、案情重的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三类情况。

因此很多情形下,其他类型的案件都无法采用庭前会议的方式了解案情。

由此可见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较窄,该制度的适用无法得到普遍化,即使是在其他类型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申请庭前会议,也无法违背法律开展会议。

(二)庭前会议效率不高创设庭前会议的初期想法是为了提升庭审时的效率,但是经过大量实践,发现案件的审判并不能因为庭前会议的进行而提升效率。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一、背景与目的庭前会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纠纷,本公司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并通过规范和完善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庭前会议的有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法务人员,在处理各类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庭前会议的情况。

三、庭前会议的定义与流程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沟通和交流的活动。

庭前会议的流程如下:1.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庭前会议申请。

2.法院收到申请后,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庭前会议。

3.如果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会议,并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4.庭前会议的主持人由法院指定,一般由审判员担任。

5.庭前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将会议结果进行记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6.根据庭前会议结果,法院会调整庭审计划,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时限。

四、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庭前会议的规范进行,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1.及时通知:接到法院庭前会议通知后,法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的说明。

2.准备材料:在庭前会议之前,法务人员应当准备充分的案件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和相关案件背景资料。

3.主动沟通:法务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前主动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解释。

4.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法务人员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说明和辩护。

5.遵守规则:法务人员应当遵守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尊重法院的主持权。

五、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为了评估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中的表现和工作质量,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1.准备情况: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之前应当做好相关案件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的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充分准备的材料。

庭前会议制度解读

庭前会议制度解读

庭前会议制度解读庭前会议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之前,由主持审判的法官组织召开的一种诉前调解方式。

庭前会议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解纠纷、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多种优点。

在本文中,将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简要解读。

一、庭前会议的作用庭前会议主要的作用是引导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就案件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尽快解决矛盾和纠纷。

庭前会议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增加当事人对法律制度和法院裁判的信心,从而减轻法院的压力。

二、庭前会议的法律依据庭前会议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中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的若干规定》等。

三、庭前会议的程序庭前会议的程序如下:1、审判庭在召开庭前会议的开庭通知中,明确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同时告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需携带相关的证据和文书等。

2、庭前会议的主持人是法官,他负责主持会议并引导当事人的发言,协调矛盾,寻找最终的解决方案。

在庭前会议开始之前,法官应当说明庭前会议的目的、性质、程序、规则和注意事项等,并告之当事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证据和意见。

3、当事人发言的顺序通常是由原告先发言,被告后发言。

在发言中,当事人应当详细说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反映对方证据的弱点,以及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

4、法官在主持庭前会议的过程中,有权调查事实,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和阐释等。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估,并给出明确的调解意见。

5、当事人若对法官的调解结果不满意,则可以放弃调解。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庭前会议结束后,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庭前调解,推动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纠纷的协议,减少诉讼的走向。

四、庭前会议的优点庭前会议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定,具有以下优点:1、缩短诉讼周期:庭前会议在诉讼程序中最早介入,有利于及时调解矛盾和纠纷。

民商事庭前会议规程

民商事庭前会议规程

民商事庭前会议规程
民商事庭前会议是指在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由法官主持,参加
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的一种诉
讼程序前的会议。

民商事庭前会议的规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召集程序,法院会在开庭前通知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参加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2. 出席人员,庭前会议一般由法官主持,参加的人员包括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员。

3. 目的和程序,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为了就诉讼案件的争议事项
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或者简化诉讼程序等。

在会议上,法官会就案
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了解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并鼓励双方当事人就可能达成和解或调解进行协商。

法官还会就案
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明确双方的诉讼主张和答辩意见。

4. 协商和调解,庭前会议还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协商和调解
的机会,如果双方能够就部分或全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法官会记
录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5. 庭前会议记录,庭前会议的内容一般会作成庭前会议笔录,记录会议的过程、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总的来说,民商事庭前会议的规程是为了促进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调解,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期达成诉讼案件的和解或者减少争议焦点,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庭前会议的规程可以根据具体的法院规定和案件情况有所不同,但通常会遵循以上提到的基本程序。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设计 促进庭审质效稳步提升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设计 促进庭审质效稳步提升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设计促进庭审质效稳步提升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庭审质效提升日益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庭前会议是一项关键的环节,对于庭审的顺利进行、质效提升、纠纷调解等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

设计完善的庭前会议制度,能够促进庭审质效稳步提升,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社会认同感,推进法治效能的提升。

一、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庭前会议制度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制度之一,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性原则。

庭前会议应当公开进行,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以透明的方式了解庭审的进展和问题,增强司法公信力,从而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2. 独立性原则。

庭前会议应该由独立的法官或其他行政官员主持,不受其他方面的影响,保证司法程序的独立、公正、中立,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审慎性原则。

庭前会议应该在审慎的前提下进行,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达到纠纷调解、仲裁等目的。

二、庭前会议的程序庭前会议的程序是指在庭前会议中的行为规范和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议应当由独立的法官或者其他执法官员主持,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2. 当事人应当依法出庭参加,提供书面证据,向庭前会议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接受法官的询问和调解。

3. 庭前会议应当公开进行,对于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应当进行登记,确保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4. 庭前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必要的会议内容和纠纷调解结果,保证庭审程序顺利进行。

三、庭前会议的职责和作用庭前会议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判断和纠正。

第二,庭前会议应当积极的推进纠纷调解,通过用人性化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庭前会议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为庭审提供判断依据。

庭前会议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为庭审判断提供必要的依据,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庭前会议制度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之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中,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首先,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提前准备、交流意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减少庭审阶段的争论和调查的时间。

通过庭前会议制度,法官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的争点和焦点,制定合理的庭审计划,减少不必要的庭审时间。

同时,庭前会议还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前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

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减少现场庭审时的证据提供工作。

此外,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争点和证据进行充分辩论,有利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明确,避免了在庭审阶段的重复辩论,节约了司法资源。

庭前会议制度还能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庭前会议作为被告人与法庭、检察机关的直接沟通环节,使被告人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

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一起讨论案件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外,庭前会议还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多的自首、认罪申诉的机会,有利于被告人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

庭前会议中,法官可以通过与各方当事人的交流和协商,了解各方的诉讼意愿和要求,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庭前会议还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争点和疑点达成共识,减少错误判断和不公平的判决。

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更准确地审理案件,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权益,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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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庭前会议制度
所谓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的案件范围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被告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大,且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这说明不是每个案子都需要进行庭前会议。

尤其在基层院,大多数案件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相对简单、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甚至没有辩护人,这类案件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审理,若要开庭前会议,只会增加法官和公诉人的工作量,降低诉讼效率。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之所以要求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是因为被告人庭审前只有在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的情况下,才能充分理解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充分保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没有辩护人。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也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二、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是审判人员,由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程序。

启动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审判人员依职权决定。

一般情况下,审判
人员通过对庭前审查,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可能存在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因素,具有需要在开庭前解决的事项,即可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二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即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开。

召开之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

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
庭前会议应由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会议记录人员参加。

但由谁主持会议,理论上有分歧,有观点认为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与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是不同的人,以防止庭审审判人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先入为主形成预断。

笔者认为庭前会议由主审审判人员主持更为合理和经济。

因为庭前会议的创设就是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解决程序上的一些问题,并非处理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等实体性问题,由主审审判人员主持只会有助于加强他的判断力和对案件审理的责任心以及审判的效率,而不会对其产生任何主观影响,所以没有必要交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负责。

加之目前法院的规范管理和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大幅提升,一切案件重事实、讲证据的执法理念已普及于审判人员心中,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将足以对刑事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的公平公正形
成保障。

因此,庭前会议一般应由审判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审判长指定其他审判人员主持召开。

四、庭前会议的形式、地点和程序
庭前会议应该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应在庭前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拟出庭的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若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若被告人被羁押的,法院应与看守所协商,在看守所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为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应分别参加庭前会议,而不宜集中参加。

在会议程序方面,应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问题依次听取各方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并由法院书记员做好记录,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当场做出决定,也可在会议后研究决定,但应及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参会的公诉人应详细记录意见等情况,及时汇报,提出对策意见等。

五、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在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先征询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认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审判人员经审查后应驳回申请,公诉人认为提出的异议确有依据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再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或依法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指定管辖。

二是回避问题。

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权对
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被申请回避的,公诉人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报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做出回避决定并更换公诉人,认为不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

三是开庭审理方式的问题。

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的,可以向审判人员说明情况并建议不公开审理。

审判人员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及时驳回申请,对确有依据的可以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不公开审理。

四是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问题。

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还有权申请公诉人提供的证人以外的其他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听取各方意见,确定拟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为他们出庭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避免在正式开庭审理中再行解决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问题,带来审判中断和拖延,为法庭
集中审理创造条件。

五是公诉人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使辩护方在审判前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预览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为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平衡,公诉方对辩护方在庭前收集的证据也应予以了解。

所以在庭前会议辩护人应将所收集的证据提交给公诉人,公诉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六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的中心内容。

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物证据,向审判人员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要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如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认为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应当在开庭前予以排除并通知人民法院、辩护人和有关当事人,认为不存在需要排除情况的应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庭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可以给控诉方和法庭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在庭前会议中把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解决,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情况下避免出现一开庭即休庭或者延期审理的情形。

关于控辩双方能否对证据进行质证,笔者认为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审判相关的问题,该问题是程序性的问题,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故对证据的不宜展开质证和辩论,否则庭前会议不仅变成了庭审预演,实际庭审成为重复劳动,而且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造成对案件的预断,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

七是开庭审理日期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于将审判日期通知检察机关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规定,但对审判日期如何确定、确定审判日期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均未规定。

法院在确定审判日期时是否要听取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确定审判日期虽然系审判人员的职权行为,但仍需听取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以保证控辩双方有足够时间做好出庭准备,以保证审判质量。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3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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