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原则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序言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制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养护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好、标志清晰。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示牌,收费人员应当文明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手册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手册第一章概述1.1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手册的编制目的本手册的编制旨在规范和指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路运营效率,确保交通安全,保障公路使用者的权益,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和运行的顺畅。
1.2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需要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环保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路运营的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高速公路运营组织管理2.1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根据各地区行政管理规定和公路管理职责划分,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2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明确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配备专业化管理人才,确保公路运营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3 高速公路管理体系建立建立科学完善的高速公路管理体系,包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保障公路运营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高速公路安全管理3.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交通秩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3.2 高速公路设施安全管理加强高速公路设施的巡检和维护,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确保高速公路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4.1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根据用户需求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包括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等,提供便捷的服务给公路使用者。
4.2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制定严格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平合理、方便快捷,提高公路使用者的满意度,同时保证公路收费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5.1 高速公路环境保护规定制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规定,包括噪音、大气、水质、土壤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公路运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5.2 高速公路生态修复对于因公路建设或运营而破坏的生态环境,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章高速公路信息管理6.1 高速公路信息收集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和分析高速公路运营信息,为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高速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高速公路所有运营单位、从业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岗位的安全职责如下:(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
(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其他部门和岗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七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第八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措施和预防措施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加强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运营单位、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确保高速公路运营安全。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指定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道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路政管理内容第七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路产保护:保护高速公路的路产不受损害,防止非法占用或破坏。
2. 交通秩序维护: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3. 路政巡查:定期进行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4. 应急管理:制定和实施高速公路应急管理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5. 服务设施管理: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服务设施,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路政许可与监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或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的路政许可。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许可活动的监管,确保活动符合安全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损害或影响交通安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指定的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执行标准、操作程序、处罚措施等,并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核和批准。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高速公路在现代交通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营,保障广大出行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其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实际情况。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活动,包括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
(三)管理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收费管理(一)收费标准的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运营维护成本、交通流量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制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同时,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收费方式采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和人工收费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车辆安装 ETC 设备,提高收费效率,减少车辆拥堵。
(三)收费监督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机制,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乱收费、多收费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养护管理(一)养护计划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计划,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病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养护施工管理养护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三)养护质量监督建立养护质量监督制度,对养护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养护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路政管理(一)路政巡查加强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维护高速公路的合法权益。
(二)路政许可规范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对涉路施工、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公路安全和通行要求。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缩写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缩写省道),县公路(以下缩写县道),乡公路(以下缩写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核准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修筑、保洁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修筑、保洁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到国家法律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严禁强占和毁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须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二者协同,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家引导专用公路用作社会运输。
专用公路主要用作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张永森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公路建设还可以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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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原则
现代管理学认为,组织管理体制由组织运作目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四大要素构成相应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也由此构成从功能上讲,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载体,是高速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当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配置不健全运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行机制不完善等体制因素造成的。
(一)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交通政令难以畅通
确保交通政令畅通是高速公路管理健康高效运转的前提与基础但是,在个别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独资和合资的经营企业以及一些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中却存在接受交通行业管理的意识淡漠,对行业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不够积极和主动,甚至损害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二)职能配置不够健全,公众出行利益受损
高速公路经营领域属于市场失灵范畴在经济本质上,高速公路产业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自然垄断性在这种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下,由于同一方向路段供给的稀缺性,以及捆绑收费现象的存在,使得高速公路经营者可能凭借垄断经营的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高速公路养护过程当中,这一现象最为突出有的公司将公司短期经济利益凌驾于国家长远利益之上,未能根据实际路况提供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足够的养护及大中修资金,导致路况水平下降目前对于大多
数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公司来说,存在政府股权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政府行政管理与企业自身管理互相混淆的问题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来制定收费期限收费费率区间服务质量水平养护维修技术水平等行政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体现,造成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路政执法的不当现象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公路交通领域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中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与责任在交通公路部门的具体表现,在该领域政府不应无所作为但是,事实上政府监管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高速公路内在的社会公益性属性特征为经营型特征所掩盖,使得公路提供社会效益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体现。
(三)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行业监管手段匮乏
传统的高速公路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运转而在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对高速公路实施有效管理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运行机制的协同配合在这些机制中,其他几种只有获得相应的法律保证才能有效实施,因此完善法律机制,实现高速公路管理法制化是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的根本保障为实现公路的法制化管理,国家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使得公路管理初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保障公路技术状态的完好与畅通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是,与发达国家情况相比我国公路立法建设还有较大差距,在高速公路管理立法方面这一问题更是突出虽然1997年出台的公路法对公路建设和收费公路作了原则性规
定,但并未对高速公路管理内容管理手段执法主体等基本要件提供具体规范现今国内还没有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高速公路的单行法,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的,其通用性与完备性远远不够因此,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来规范与调整高速公路管理行为,使政府对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职能能够有效实现,各项工作的开展能够有章可循已刻不容缓。
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由于受当前相关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影响,要实现上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模式还需要国家在相关政策法规上的支持。
(一)努力获取相关授权,完善两级三层体系,建立国资监管架构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拟定构建新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方案由于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按照国家目前的法规只能是国资部门作为监管单位,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资产管理方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权能因此要实现上述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架构,需力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按照两级三层的体系建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架构。
(二)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完善微观规制体系
按照党中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应该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的领域实现职能到位而不缺位;在应该强化市场机制的领域实现职能转移而不越位。
建议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将国有高速公路公司中具有行政性质色
彩的职能予以剥离,将其集中于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强化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的监管职能,实现政府监管不缺位,有效体现高速公路内在的社会公益性属性,有力维护公众出行利益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归并交通管理部门相同或相近的管理机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实行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统一管理,将政府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统一赋予公路局一个机构,实行精兵简政,以充分改善各级政府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的整体效能,提高科学行政水平建议在科学界定高速公路管理中政府与企业各自的职能及其活动边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制度,明确政府与经营者之间责任权利义务,赋予政府特许的经营机构较为充分的自主经营的职责同时,丰富与完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建立高速公路收费费率价格听证会制度以及对养护维修水平进行服务质量监管的制度超级秘书网。
(三)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推行综合执法模式,充实完善运行机制
依法治路是公路交通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保证我国高速公路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先决条件要尽快改变我国高速公路立法建设滞后于实践需要的局面,及时将有效的行政管理成果通过立法手段固定下来,同时积极调整修订现行法律法规法使高速公路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多头执法,相互掣肘是一些地方高速公路处于低效运行状态的重要原因实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要按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建议积极贯彻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行政三分制原则,将执行职能通过法律授权形式赋予相对独立的高速公路执法总队,使其成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建议逐步将高速公路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法总队纳入行政序列,以较好的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解决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的认定问题建议逐步探索综合执法的发展思路,形成一支队伍对外的行业新形象,以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多头上路轮番检查重复处罚现象的发生鉴于实行完全意义上的综合执法会面对人员分流与安置机构的合并与重组等现实问题,建议在起步阶段通过路政运政稽征联合执法的形式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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