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日期 2010-03-25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是农资销售的高峰时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工商总局领导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多次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识形势,进一步增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肥料、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
近年来,各级工商部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一些地区肥料、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违法经营高毒限用农药行为屡禁不止,直接损害了农民合法利益,影响粮食生产。
个别地区工商部门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中也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严、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出现麻痹懈怠思想和厌倦情绪,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
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红盾精神,恪尽职守,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开展“红盾护农”这一品牌工程抓紧抓实抓好,把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强化措施,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案件。
突出重点地区,把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案件发生频率高、农民群众投诉多的地区作为工作重点;突出重点品种,把复合肥、复混肥等容易出现假冒伪劣现象的品种,以及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量大的肥料品种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查处重点,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应知应会知识试题库-市场合同科

一、单项选择题1,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 D )的原则。
A、平等B、公开C、公正D、诚实信用2,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损害( A )合法权益。
A、消费者B、群众C、企业D、商家3,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 B ),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A、合理性B、完整性C、安全性D、等价性4,下列市场中不属于生产要素市场的是( D )。
A、金融市场B、劳动力市场C、技术市场D、文化市场5,遗赠扶养协议( D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B、是身份合同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6,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C )。
A、签订合同之时B、履行时间C、交付时间D、占有之时7,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砖窑,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的?( A )A、赵有优先购买权,汪没有优先购买权B、汪有优先购买权,赵没有优先购买权C、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8,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C )年,超过部分无效。
A、五年B、十年C、二十年D、三十年9,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C )。
A、单倍返还定金B、三倍返还定金C、双倍返还定金D、返还任意金额定金10,下列( B )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A、车辆保管协议B、收养协议C、房屋租赁协议D、加工承揽协议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B )。
A、仲裁合同纠纷B、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C、确认合同无效D、变更合同内容12,下列属于工商部门管理生猪屠宰市场职能的是:( B )A、规划定点屠宰场B、查处市场流通中销售注水生猪产品的行为C、对定点屠宰厂的生猪进行防疫监督D、以上都不是二、多项选择题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ABCD )。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发展,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批准)。
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批准)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相关推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通用11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多是上级对下级或涉及面比较大的工作,一般都用带“文件头”形式下发。
写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通用11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1一、基本情况(一)基本县情。
全县幅员面积2165.35平方公里,辖12个乡镇、145个行政村(其中,磨西镇、新兴乡由海螺沟景区管辖),7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约8.8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7467人),总耕地面积71925亩。
20xx年农业生产总值4.6172亿元(其中:重点农产品(蔬菜)种植面积40012亩,年产量100552吨,年产值3.0165亿元),农业在县域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情况。
1、体系建设情况。
我县建立完善了县、乡(镇)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
充实县农牧和科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人员力量,配齐专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3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12人,动物卫生检疫人员8人;将10个乡镇(海螺沟景区管理局管辖的磨西镇、新兴乡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设在“农技综合服务站”内,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兼农残快检员1名、农残快速检测仪器1套。
同时,我县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正加快建设,仪器设备已完成政府采购,业务用房正进行装修。
2、品牌培育情况。
一是我县已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工作;二是培育无公害农产品22个、绿色食品1个、地理标志产品1个。
3、畜禽屠宰情况。
一是在制度上加以规范。
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了“生猪进厂验收制度、产品进销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三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上述制度,未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无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出厂销售”的情况发生。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一、概述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是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
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种子、化肥、农药、农用机械等各种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
合理管理农业生产资料,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护农业环境,实现农业持续发展。
二、土地管理1.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在农业生产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农民可以通过购买、租赁、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
2.土地流转管理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的方式进行合理规划和组织生产。
土地流转需要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种子管理1.种子购买与登记农民在种植作物时需要购买合适的种子,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优质种子。
购买的种子需要登记备案,确保种子质量可追溯。
同时,种子销售和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的销售行为。
2.种子储存与保存种子需要妥善保存,避免受潮、发霉等情况导致种子质量下降。
农民可以通过专门的种子储存设施或方法进行保存,同时定期检查种子的质量,及时淘汰不合格种子。
四、化肥农药管理1.化肥农药购买与使用化肥和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需的辅助物资,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化肥农药时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合理控制用量,避免过量使用。
同时,对于有毒有害的农药需要特殊注意使用安全,遵守相关的防护措施。
2.化肥农药存放与运输化肥农药需要存放在封闭的专门场所,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防止火灾和污染等意外事故。
运输时应采取专用容器和车辆,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
五、农用机械管理1.农机购置与维修农民在购买农用机械时应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产品,并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农机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保证维修质量,提高农机的利用率。
2.农机使用与安全农民使用农用机械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以及农机设备的安全。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四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从事农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传统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农产品专业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农产品生产者和供应商的合作,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卫生管理,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障市场的整洁卫生。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市场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和反馈市场的经营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及时公示市场的信用评级和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农产品安全监管规定

农产品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不仅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农产品,是指由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种植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社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密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质量和服务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全权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财政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密度安全理应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防护。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
接到约谈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造假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能力基地做好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工业产品,改善农产品的制造条件。
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须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成功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须要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塑化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ppt资料

二
《办法》的解读问答
在此输入文字六
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1、《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 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产品及其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 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 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 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鱼干、菜干、果干等 “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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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在此输入文字七
——学习解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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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农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
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
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
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
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
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