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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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授权发行的,具有金融支付职能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设立的,用于集中管理财政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财政票据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合法性、有效性。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财政专户,对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财政票据和财政专户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发行第八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依法授权银行发行财政票据。

第九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包括国库券、国家债券、财政储蓄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十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发行和兑付。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的发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的兑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设立和管理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的收支管理应当遵循经费同级管理、收支平衡、资金专款专用、明细账户核算、责任追究等原则。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的使用应当遵循节约用款、规范管理、统一安排、科学规划等原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强化财政专户的核算和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检举制度,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受国家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票据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票据是指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各种形式的记载权益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支出凭证、税款收入凭证、财政存款凭证等。

第四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存储、注销、销毁等环节。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发行与使用第五条财政票据的发行应当经过接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数量进行发行。

第六条接受单位应当对发行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并做好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开户单位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第七条接受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应当按照票据上规定的用途,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八条接受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支付款项时,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财政管理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财务信息。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存储与注销第九条接受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财政票据的存放位置和条件,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接受单位应当定期对存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查,核对存储数量和记录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超过使用期限或已经完成使用目的的,接受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将其注销,并做好相关注销记录。

第十二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销毁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已注销的财政票据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接受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接受单位,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行财政票据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部门是指负责统一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废止。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引言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执行财政收支职责的一种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防止财政风险,我国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对我国财政票据管理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形式、财政票据的发行和管理、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等。

1. 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指财政部门用于收集、堆积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书面凭证,包括国债、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优惠券等。

2.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形式财政票据分为长期票据和短期票据两种形式。

长期票据主要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筹集财政资金和推动经济发展。

短期票据主要包括国库券和优惠券,用于满足政府日常资金需求。

3. 财政票据的发行和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在国务院批准的预算和资金计划范围内,经过审批程序,发行财政票据。

同时,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票据发行和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正常发行和使用。

4.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将财政票据的管理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和财务审计的范围,确保财政票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是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

1. 财政票据的发行和清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发行计划,确保财政票据的合理供应。

同时,在财政票据市场上进行清分,剔除假票和过期票,保证财政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财政票据的使用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财政票据,严禁将财政票据用于其他用途。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进行财政收支活动的一种特殊凭证。

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国家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根据财政活动的不同需求,财政票据分为三类:支出凭证、收入凭证和结算凭证。

1. 支出凭证支出凭证是财政部门确认并规范支出活动的手段,主要包括发票、支出凭证和支付通知书等形式。

财政部门在进行支出活动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填制相应凭证,以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2. 收入凭证收入凭证是财政部门确认和记录收入活动的凭证形式。

具体包括收据、收入凭证和收款通知书等。

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资源时,需依照相关规定填制收入凭证,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 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财政部门用于进行资金结算和清算的凭证形式,主要包括清算凭证、结算单据和结算通知书等。

通过结算凭证,财政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核对和调整资金账目,保障财政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三、财政票据管理的原则为了确保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财政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财政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原则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信息化原则逐步推进财政票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和质量。

4. 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财政票据流程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财政票据管理的措施为了有效管理财政票据,应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规范标准制定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标准,明确各类财政票据的填制要求和使用规则,确保财政票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强化培训教育通过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对财政票据管理的认识和理解,确保财政票据的正确使用和规范管理。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引言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为了向社会筹集资金或者支付支出而发行的一种凭证,具有重要的财务和经济作用。

为了保障财政票据的安全和规范管理,财政部门颁布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财政票据的概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为了借款、筹集资金和支付支出等目的,以书面形式发行的记载国家或其他单位对财政部门承担一定义务的凭证。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票据融资和预算资金支付凭证等。

三、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1. 发行程序根据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发行财政票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要经过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发行信息。

其次,进行发行计划和定价方案的制定。

最后,通过公开招标、协商发行等方式,向投资者发行财政票据。

2. 发行对象财政票据的发行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者等。

根据办法规定,发行对象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发行对象要根据规定进行票据的认购和购买,并负有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3. 财政票据的登记和交易财政票据发行后,需要进行登记和交易。

发行对象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交易。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财政票据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流通,提高财政票据的交易便利性和市场流动性。

四、财政票据的风险防范1. 发行风险财政票据的发行面临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需求不足、利率风险等。

财政部门在发行时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发行计划和定价方案,确保财政票据的市场认可和投资者的利益。

2. 流通风险财政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如假冒伪造、盗窃丢失等。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票据的防伪措施,提升票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3. 偿还风险财政票据到期后需要按时偿还本息,偿还风险是指财政部门在票据到期后无法按时足额偿还的风险。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发行、使用、流转和清理工作,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制定本办法。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1. 支出凭证2. 收入凭证3. 放款凭证4. 借款凭证5. 存款凭证三、财政票据的管理1. 票据的发行和领用资金会计依据财政预算和资金安排发行票据,同时对票据进行编号,确保唯一性。

领用人员凭借票据领用批文和个人联系明,原则上一人一本,同时签署领用单。

2. 票据的使用和填制票据的填制应明确、准确,内容应符合实际,严禁造假。

票据应在规定的字段内填写完整信息,包括金额、日期、单位名称等。

在填写票据时,应使用不可擦除的墨水,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可辨识性。

3. 票据的流转和存放票据流转应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票据的转交必须有相应的转交单据,明确接收人的身份和职责。

票据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存放在指定的票据柜或保险箱中,确保安全性。

4. 票据的核对和审核财政票据应定期进行核对和审核,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核对和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核对和审核的结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票据的清理和销毁财政票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进行清理,及时将不再需要的票据销毁。

票据销毁应有相关的销毁记录和证明,并由相关人员共同监督和确认销毁的完整性。

四、财政票据的责任和监督1. 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票据管理办法,明确票据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相关单位负责票据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票据管理的责任。

领用人员负责妥善保管所领用的票据,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2. 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票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存在的票据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以上是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内容,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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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在()会议通过。

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的日期是()。

2013年1月1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不适用()管理办法的制定。

省级
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是()。

财政部门
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3年未行使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章程,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下列各项中,票据法属于附加刑是()。

剥夺政治权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票据者()。

不承担票据责任
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票据行为不包括()。

参加承兑
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是()。

票据的变造
结算类票据是指()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
()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审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到期日起()。

10日内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态、规格和印色由()统一规定。

财政部
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部
下面关于财政票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财政票据实行定期换版制度
财政票据可以由()按照惯例权限分别监(印)制。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纳入预算管理。

同级国库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国务院
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出租、出借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
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

背书是否连续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

中文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年
下列付款方式中,适用于支票的付款方式是()。

见票即付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5日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的责任是()。

连带责任
被监督检查单位逾期未执行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屡次书面催促无效,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经本机构领导审查,呈主管领导审定,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由综合岗位负责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一月
财政监督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对外投资、资产的出租、出借等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其资产是否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有偿提供时收入是否入账的检查方法属于()。

投资追踪法
财政监督部门从调查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收入开始检查其会计行为的方法属于()。

收入核实法
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

汇票被拒绝付款
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

()正确
事业单位不应该存在经营活动。

()错误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劵。

我国票据法规定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也可以直接交付转让。

()错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财政票据。

()错误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得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可以以之对抗保证人。

()错误
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无论善意、恶意取得,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错误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

()正确
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权力。

()正确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正确定额财政票据包含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正确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错误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

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

()正确
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该承兑是有效的。

()错误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错误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正确
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正确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

()正确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正确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错误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

()正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
正确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正确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错误
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正确
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正确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错误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错误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同意承兑。

()错误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正确账户检查法是指从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入手,查找帐外账。

()错误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国家财政机关是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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