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黄蓝箱政策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组织。
其旗下的"黄箱"政策是指会员国提交的与贸易政策相关的通告文件,该文件包括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能够按照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进行。
下面是WTO“黄箱”政策的主要规定。
1.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成员国应当在“黄箱”通告中列明其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调整计划。
关税壁垒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补贴,非关税壁垒包括进口配额、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等。
2. 农业补贴:成员国在“黄箱”中应当通告其农业支持措施的具体内容、金额和标准。
农业补贴一般分为绿箱补贴、黄箱补贴和蓝箱补贴三种。
成员国应遵守相应的限制条件,以确保农业支持措施不会对国际市场造成过大的扭曲。
3. 服务贸易壁垒:成员国应当在“黄箱”通告中披露其服务贸易政策和措施。
这包括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服务领域的限制和市场准入要求等。
5. 政府采购:成员国应当在“黄箱”通告中列明其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等。
6. 知识产权保护:成员国应当在“黄箱”通告中披露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执行情况。
这包括版权、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实施情况。
7.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成员国应当在“黄箱”通告中披露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调整计划。
这包括对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对国内企业提供补贴等。
8. 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应当在“黄箱”通告中披露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和承诺。
这包括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和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等。
9. 透明度和通知义务:成员国应当按WTO规则向其他成员国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通知信息。
这包括有关贸易政策和措施的任何变化和更新。
WTO“黄箱”政策规定了成员国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披露要求,以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能够按照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进行。
黄绿蓝三箱政策

一、大力发展绿箱政策(一)绿箱政策绿箱政策(Green Box Policies)是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基础上,不需要做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这些政策只产生极小的市场负面影响。
包括的政策有: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计划等。
(二)我国应大力发展绿箱政策入世后,中国应大力发展绿箱政策——用足用好绿箱政策,这就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耕地保护、退耕还林、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的推广、农业职业教育、食品安全、储备、结构调整、对粮食的直补等方面的工作。
在这方面,我国相对较为薄弱,对农业的投入远远不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相对发达国家的“三高”:“高技术壁垒、高财政补贴、高政策保护”,我国是“三低”:“低壁垒、低补贴、低保护”,“三高”和“三低”不少是“绿箱政策”。
农业协定中列出了对“绿箱”政策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范围。
“绿箱”政策应当是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或者影响很小的措施。
农业协定规定了两条基本标准:(1)该项支持应当是通过政府公共政策提供的(包括政府税收减免),而不是来自消费者的转移。
这是因为消费者转移意味着价格扭曲和贸易扭曲。
(2)该支持不能具有或产生与价格支持相同的效果,因为价格支持具有直接的贸易扭曲效果。
“绿箱”政策的共同特点是:①要有透明性,即事先有明确规定和标准,不能是随意的;②不能与生产类型和产量高低挂钩;③不能与价格有关;④属于补偿类型的补贴不能过高,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绿箱”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政府的一般服务。
2、食物安全储备。
3、国内食品援助。
4、不挂钩收入支持。
5、政府在收入保险方面的补贴。
6、自然灾害救济(包括政府直接补贴或通过作物保险补贴)。
7、对生产者退休计划的结构调整资助。
8、资源停用计划的结构调整援助。
9、对结构调整提供的投资补贴。
10、为保护环境所提供的补贴。
11、地区性援助。
当前许多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欧盟等)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不仅不征税,还按世贸组织的《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或“蓝箱”政策和规则,对农民实行各种各样的直接补贴,我国已做出决策——采取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并对试点探索农业保险的新模式。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成员国在贸易政策方面的要求和规定的
总称。
以下是WTO“黄箱”政策的主要规定:
1. 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即对于从一个成员国进口
的产品,不能给予比其他成员国更低的关税或其他限制。
2. 国内流通:成员国不得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等环节中偏袒本国产品,应采
取平等对待的原则。
3. 国内支持:成员国不得通过国内支持措施歧视其他成员国的产品。
补贴本国农产
品而对其他国家的农产品不给予同等待遇。
4. 壁垒减少:成员国应逐步减少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通过谈判等
方式促进开放和自由化的贸易体制。
5. 进出口限制:成员国应避免采取限制进口或出口产品的措施,如配额、进口许可
证和补贴等。
6. 技术壁垒:成员国不得通过技术壁垒限制其他成员国产品的进入。
强制要求进口
产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以非关税的方式限制进口。
7. 反倾销措施:成员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应符合相关的WTO规定,并不能滥用反倾销措施对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8. 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之间应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以确保贸易纠纷能够公正、公平地解决。
9. 信息透明:成员国应提供有关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准确、完整的信息,使其他成员
国了解政策和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10. 服务贸易自由化:成员国应逐步自由化服务贸易,包括金融、电信、运输等领域,并为其他成员国提供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WTO“黄箱”政策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在其协议中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
黄箱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以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根据WTO的规定,黄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1.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WTO的黄箱政策要求成员国降低和限制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使商品和服务的贸易更加自由化。
关税是指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费,而非关税壁垒则是指一切不以关税形式征收的贸易限制措施,如配额、进口许可证、商业伙伴协议等。
2. 关税减让和关税撤销:黄箱政策要求WTO成员国在贸易谈判中进行关税减让和关税撤销的谈判,以进一步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关税减让是指降低或取消关税税率,而关税撤销是指完全取消关税。
3. 农业贸易的规定:黄箱政策涉及到对农产品的贸易规定。
根据WTO的规定,成员国需要减少对农产品的补贴,并且限制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以保护农产品的贸易公平。
4. 争端解决机制:黄箱政策规定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
根据该机制,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且在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后,WTO可以授权受害国采取报复性措施。
5. 贸易便利化和非歧视性原则:黄箱政策要求成员国为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贸易便利化的条件,并且禁止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采取歧视性措施。
6. 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定:黄箱政策还涉及到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定。
根据WTO的规定,成员国需要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提供平等待遇,并且不得限制或歧视性对待其他成员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WTO的黄箱政策旨在通过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这些政策涵盖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关税减让和关税撤销、农业贸易的规定、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便利化和非歧视性原则、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服务贸易的规定等方面的规定。
黄箱政策 绿箱政策 蓝箱政策名词解释

黄箱政策绿箱政策蓝箱政策名词解释
黄箱政策、绿箱政策和蓝箱政策是以下三种农业政策。
黄箱政策:是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绿箱政策:是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蓝箱政策:是农业协议中对一系列条款的通行表达方式,这些条款规定与限产计划相关的支付,如休耕地差额补贴,可免予减让承诺。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WTO“黄箱”政策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国际贸易补贴的一种分类。
黄箱是指允许的补贴,但是以一定条件和限制为前提。
根据WTO规定,黄箱政策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对各成员国在其适用下的相关行为有着明确的限制。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WTO“黄箱”政策的规定。
一、公共存储补贴:WTO黄箱政策对于公共存储补贴有着明确的规定。
按照规定,公共存储补贴是指政府向生产者提供的与生产数量无关的补贴,以鼓励他们储存粮食(例如小麦、大米等)或者其他农产品。
这些补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必须是与国际市场价格无关的、仅用于国内市场、必须是有限度的等。
按照WTO的规定,黄箱政策下对公共存储补贴的限制是必须在特定的限额内,且必须以最低限度的市场干预为前提。
二、出口补贴:WTO的“黄箱”政策对出口补贴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通过向出口商品的生产者支付一定款项来鼓励出口。
根据WTO的规定,黄箱政策下对于出口补贴的限制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对于生产者的出口量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出口产品的价格有一定的限制等。
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WTO也对其在出口补贴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政策。
但WTO对于出口补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三、对内补贴:四、限额和最低限度的市场干预:WTO的“黄箱”政策对于补贴的限额和最低限度的市场干预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黄箱政策下对于补贴的限额是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且必须以最低限度的市场干预为前提。
这意味着,黄箱政策下的补贴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且必须是在尽可能少地干预市场的情况下提供的。
这是为了避免某些国家采取过多的补贴措施,从而影响国际市场的正常运转。
WTO的“黄箱”政策对于补贴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旨在避免对国际市场产生不正当竞争。
根据WTO的规定,黄箱政策下的补贴必须在一定的限额内,并且必须以最低限度的市场干预为前提。
在实际应用中,各成员国必须遵守WTO的规定,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限制,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WTO“黄箱”政策是关于国家补贴政策的一项规定。
黄箱补贴属于一种“有害”补贴,即可能对其他WTO成员国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将介绍WTO“黄箱”政策的相关规定。
1. 政策目的WTO“黄箱”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限制世界各国在国内生产领域采取有害的补贴政策,以减少市场扭曲和对国际贸易的不良影响。
这些国家补贴可能导致产品市场价格扭曲、产能过剩、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WTO框架对其进行限制。
2. 补贴的定义在WTO《反补贴协议》中,对补贴的定义包括:经济利益的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包括现金补贴、价格支持、关税优惠等。
这些补贴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扭曲,不符合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受到限制。
3. 补贴规定的实施WTO《反补贴协议》规定,成员国应在国内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有害补贴的限制和反补贴措施。
成员国应在经济上判断补贴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
4. 黄箱补贴的范围WTO“黄箱”政策对补贴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绿箱、蓝箱和黄箱。
“黄箱”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WTO成员国造成“有害”影响的补贴政策,如生产补贴、出口补贴等。
这些补贴可能造成市场扭曲,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5. 补贴的监测和通报WTO成员国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国的有害补贴政策进行监测和通报,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成员国应向WTO提交有关补贴政策的信息,包括补贴金额、受益者、补贴方式等,以便其他成员国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6. 争端解决机制WTO“黄箱”政策还规定了针对补贴政策的争端解决机制。
如果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采取的补贴政策违反了WTO规定,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申诉。
WTO将对申诉进行调查和裁决,确保成员国的权益得到保护。
7. 相关规定的遵守WTO“黄箱”政策要求成员国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采取有害的补贴政策,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成员国应根据WTO的规定和精神制定补贴政策,避免对其他成员国产生负面影响。
利用“绿箱政策”促进我国农业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简介:王文举(1950),男,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对外贸易、农村经济学。
?王莹(1982),女,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法律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为王文举教授主持的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课题《利用世贸规则加强农业保护对策研究》(2005sk103)的成果。
关键词:绿箱政策;农业保护;农业发展?一、世界贸易组织“绿箱政策”的主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把补贴分为两种,即不可起诉补贴和可起诉补贴。
不可起诉补贴又可细分为两大类,即“绿箱政策”和“蓝箱政策”。
可起诉补贴也可细分为两大类,即“红箱政策”和“黄箱政策”。
所谓“红箱政策”是指出口补贴,这是一种绝对禁止的补贴,是一种可以计算进一个国家综合支持量的补贴,当然也是一种可起诉的补贴;所谓“蓝箱政策”是指与限产有关的补贴,诸如限制土地耕种面积,限制牲畜饲养数量而国家给予的补贴,这种“蓝箱政策”不得计入一个国家的综合支持量,是一种合法补贴;“绿箱政策”是一种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存在的补贴,这种补贴不得计入一个国家的综合支持量,换句话说,这种补贴不论多少或有无,其他国家和企业均不得实施补贴立案,均不得对其征收反补贴税;所谓“黄箱政策”是指上述三种补贴以外的补贴,这种补贴是一种可起诉的补贴,规定只要发达国家超过农业总产值的5%,或发展中国家超过了农业总产值的10%,其他国家都可以提起诉讼,并征收反补贴税。
目前,一些研究文献因“蓝箱政策”的不可起诉性,把其并入“绿箱政策”范围,本文也采用了同样的观点。
“绿箱政策”包括哪些内容呢?通过全面系统地剖析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就可以归纳总结出“绿箱政策”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政府一般服务;(2)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3)国内粮食援助;(4)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5)不挂钩的收入支持;(6)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7)自然灾害救济支付;(8)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9)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10)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11)环境计划下的支付;(12)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13)农产品的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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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业补贴包括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两部分。
国内支持措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叫“绿箱”政策,它是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生产者没有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这些政策都可以免于减让承诺。
另一类是可以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叫“黄箱”政策,要求予以削减,用“支持总量”(AMS)来进行数量表示。
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政策范围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
“黄色”政策(Amber Policies),农业协定将产生贸易扭曲、需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称“黄色”政策,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
蓝箱政策(Blue Box Policies)农业协定中对一系列条款的通行表达方式。
这些条款规定与限产计划相关的支付可免予减让承诺(如休耕地差额补贴)。
绿箱政策(Green Box Policies)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下不需要作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
这些政策对贸易只产生极小的影响。
包括的政策如: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计划。
中国对三大政策黄箱、蓝箱和绿箱的实施情况是怎样及政策建议有哪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简称中央2004年“1号文件”),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为解决我国长期形成的“三农”问题提供了政策和制度的保障。
笔者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对我国的“三农”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认为其中对农民实施粮食直补,也就是推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是对农民增收最直接有效的政策措施。
但仅就粮食直补,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做法,有倾向于价格补贴的,有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的,不一而足。
笔者认为,这些包括目前我区正在实施补贴的做法,均有较大的缺陷。
本文最后将专门对我区粮食直补政策进行述评。
笔者目前比较推崇安徽、吉林等省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并据此形成如下观点:即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应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衔接,应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配套,应与我国加入WTO的形势相适应。
总之,通过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应实现上述三大政策目标。
现分述如下:一、它应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
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继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在农村推行的第三次重大改革。
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解决了“耕有其田”的问题,实现了中国农民千百年来世世代代梦寐以求的夙愿。
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耕者有其权”的问题,亿万农民重新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和挖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创潜力。
现时的农村税费改革,则要实现农民“耕者有其利”的政策目标,通过“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的税费制度。
但这还远远不够,如果据此认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完成”,那就大错特错了。
虽说“减负就是增收”,但这仅是现行改法的政策措施,最大的意义还仅是体现在规范农村的税费制度上。
由于农产品价格低廉、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低、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恶化,加上税改所定农业税较之改革前有较大幅度地增长,农民难以实现“有其利”的目标,只是过渡期确保农村基层政府正常运转的政策需求。
真正要使农民增加收入,减负之外,再施以补贴、支持等方面的措施,这才是解决农民增收困难的治本之举。
农村税费改革是全方位的,它涉及的对象是农村中的所有腹有诗书气自华农户,因此,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也应针对所有农户。
这才称得上是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普惠措施。
具体地讲,就是应将改革的着落点定位在农民的计税土地和计税常产上,使之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前期的并税改制工作有效地衔接起来,并完全将其视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
当然,除此之外,农村税费改革还包括通过政府的机构改革,调整教育布局等措施以保证农民负担不再反弹;通过弥补以往政府在农村中公共服务项目的缺失,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政府支持力度,“让财政的阳光普照广大的农村地区”来改变农村中各项事业的落后面貌等等。
这些都体现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话题。
二、它应同时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配套的政策措施。
中央“1号文件”中有关“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的叙述是:“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
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
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
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
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其它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粮食补贴方试改革的政策要求,一是把政府的补贴由原来补给粮食企业变为直接补给农民,由补贴流通环节变成补贴生产环节。
二是通过配套改革,搞活粮食流通体制,进行粮食企业改革。
过去,国家通过粮食流通环节以“保护价”的方式间接补贴农民的做法,其实并未使农民受益,反而为政府增加了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
此其一。
其二,多年来,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难以走向市场。
“价格国家定,资金银行贷,储备财政补,亏损给挂账”,这种“安逸”的经营环境造成了国有企业只负责执行政策,不负责企业效益,只负责收购,不负责销售,只负责储粮,不负责盈亏,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争收购、争库存和争补贴上,积重难返,“粮食大锅饭”使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渐形成了“三老、三多、三旧”的通病。
“三老”即人老、粮老、账老;“三多”即亏损多、不良资产多、机构人员多;“三旧”即思想观念陈旧、经营机制陈旧、管理模式陈旧。
粮食流通企业同时拥有部分政府职能,成了臃肿的官僚机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触及的计划经济航母,对其进行改革已不能再拖延!有鉴于此,实施粮食直补,同时对粮食流通企业体制改革作为其中的配套改革措施,无从时间上、机遇上还是操作上,都是再合适不过的事。
安徽、吉林等省此前实施的直补改革,都是从改革补贴方式作为基本着眼点,并且是在无经验可循的前提下,提出了“一取消、两放开、一锁定、一调整”的具体改革内容,也就是取消按保护价收购余粮的政策;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销售市场;锁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老挂帐;把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调整为直接补贴给农民。
在具体实施上,采取与农村税费改革时所定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相关的各种实施方案,以致形成了这样一种良性互动的态势:税费改革的成功经验为直补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粮食直补又进一步保证了税费改革的成果。
可以说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同时,区外的粮食直补改革很多都没有限定补贴品种,规定,农民只要种地,不管是种粮食还是种经济作物,都能拿到补贴。
腹有诗书气自华三、它同时还应是我国对农产品补贴的开始。
我国加入WTO已三年,是到了对国内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方面启动国内支持措施的时候了。
WTO《农业协议》把国内支持政策主要划分为三类: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
绿箱政策,是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影响或影响很小,不受限制或免于削减义务的支持政策。
它以政府提供一般性服务、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具体包含农业科研、病虫害防治、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检验检测、营销和促销、基础设施等服务措施,对生产者退休计划和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助,以及对结构调整提供的投资补贴、环境保护补助,地区性援助等措施。
黄箱政策,是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影响,需要限制或削减的支持政策。
蓝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的特例,是免于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政策。
黄箱政策以补贴和价格支持为主,对国内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作用很大,这也就意味着对与国外农产品竞争力的提升。
具体是,黄箱政策对农产品价格实行补贴,对农产品给予营销贷款;按产品种植面积对生产或个人给予补贴;按畜禽数量对生产或个人给予补贴;对农民使用种子、肥料、农药、灌溉等投入给予补贴等等。
这些措施对促进生产、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其作用比绿箱政策更为直接。
因此,研究如何用好、用足黄箱支持政策是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任务。
很显然,对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是我国对黄箱支持政策的启动,但认识到这一点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同时认识到:(一)目前补贴项目仅为粮食,今后的补贴还将扩展到农业产出的方方面面。
(二)目前补贴总量很小,未来仍有较大的补贴空间,即所谓先动存量(粮食风险基金),后动增量。
(三)体现在我国农业政策上,一方面是征收农业税的阶段性、暂时性;另一方面是补贴的长期性,是未来的主题。
(四)补贴将受到限制和削减,应增强补贴紧迫性的认识。
在黄箱政策中,WTO要求各成员方按综合支持总量(AMS)占农业总产量(或产品产值)的一定比例来削减黄箱支持水平。
《农业协议》中规定:对某一具体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其综合支持总量不能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
我国入世所作的承诺为8.5%,即对农业或某一具体农产品的支持只能在当年农业生产总值(或某一产品产值)的8.5%以内。
另外,根据《农业协议》规定,综合支持总量必须以1986—1988年三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自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在6年内逐步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逐步削减13%。
由于我国刚加入WTO,我国国内支持基期时间为1996—1998年。
我国农业补贴在1996——1998年的基期内,直接补贴是没有的,间接补贴的总额也很小,约为300亿元(粮食风险基金),而且并没有真正补到农民手中并对农民征收农业税,这种状况如果继续延续下去的话,中国农业真的很危险,最惨可至全行业崩溃破产。
而如按1996—1998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水平(20,400亿元左右)计算,我国每年对农产品补贴的水平就可达到1734亿元,即目前每年最少有1400多亿元的补贴空间,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要逐步削减。
而现在,仍有不少人认为中国没有能力补贴农民,这其实是个认识误区。
财政有一个总量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分配问题,何况近年国家财政增收很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