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某、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2-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宁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含山县人。
被告人宁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日被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2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我院于2015年10月14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修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延福、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分别伙同王某、石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宁某通过丰达公司或安徽铁鹏水泥有限公司向上海咸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上海企业虚开销售水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7份,价税合计71607110.4元,税额合计10404452.1元。
其中,伙同被告人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价税合计11097167.6元,税额合计1612406.15元。
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8-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褚人正。
辩护人袁新忠、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静文。
辩护人洪流、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5年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人正及辩护人陈熠昊,被告人徐静文及辩护人洪流、王靖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褚人正在经营上海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钢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徐静文让上海杉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84,257,030元,税款人民币12,242,473.76元。
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褚人正;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徐静文经公安机关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杨某某、张某、陈甲、叶某某、程某、赵某某、姜甲、王甲、姜乙、王乙、朱某某、陈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记账回执,云钢公司对公账户明细对账单和褚人正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及程某对私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工商材料,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
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空转【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辽宁省【裁判时间】2015-07-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宇(曾用名王宇),男,198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09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传勇、周连凯,系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男,1977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宇,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案,由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日以辽市检公刑诉(2013)15号起诉书、2013年11月26日以辽市检公刑追诉(2013)6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宗泽、代理检察员李昭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宇在明知是自己实际支付购油款,并从中国石□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辽阳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公司)或辽阳市东关石□产品经营处(以下简称东关经营处)购买柴油,也明知辽阳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公司)没有实际向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支付购油款,也没有从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购买柴油的情况下。
刘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健,男,1978年6月3日生出生于阜新市海州区,汉族,大专文化。因犯故 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大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犯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健犯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年2015月8日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军、代理检察员王晶,被告人刘健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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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辽宁省 【裁判时间】2015-11-1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刘健的非法所得1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 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井辉
审判员佟强
人民陪审员曹芳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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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进展、闫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炜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及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薛进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先后注册成立了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朗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楚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泉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上述9家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7,2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8,778万余元,其中已被非法抵扣税款3,472万余元。
经执法部门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7万余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谢贵妹、吴鹏、毛美凤等人的证言;查获的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调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证明;银行对账单、对受票单位的调查资料、案发经过、《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黄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交易,抵扣税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河南省【裁判时间】2015-02-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宝丰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宝丰县检查院立案侦查。
同年7月24日经宝丰县检察院决定,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由我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平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琪、张杨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使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注册登记了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
2010年2月至2010年7月,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在没有与书伟煤球厂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陈某某用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95万元,抵扣税款119.8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抵扣的119.85万元税款已全部追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6-01-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婷婷,系被告单位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闫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O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伟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O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静,北京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闫某、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中西药品、药品原料、医疗器械等。
2011年7月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闫某(67%)和安徽省医药联合经营公司(33%),法定代表人闫某,2015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盛某。
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2-0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兵兵,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翁兵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挂靠于安徽爱特运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特运通公司”)担任业务员,自行购销货物,向爱特运通公司交纳管理费。
爱特运通公司要求业务员购进货物须提交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非法向桂林恭城亿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城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另案处理)购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爱特运通公司入账,并向爱特运通公司转入资金虚假走账。
上述由恭城亿鑫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063784~00637693,金额合计999800元,税额合计169966元,价税合计1169766元。
在李某提交上述发票后,爱特运通公司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169966元的税款被抵扣。
2014年7月23日,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爱特运通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后,已于2014年3月20日向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款169966元。
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0-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繁昌县。
2012年6月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又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
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繁昌县。
2005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07年8、9月因赌博分别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400、500元。
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徐某为赚取开票介绍费,通过郭某某帮忙先后在芜湖鑫桥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为上海吉衍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开票金额1282109.91元,税额217958.69元,价税合计1500068.6元。
徐某赚取介绍费15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人苏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 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上海阳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翰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钢业 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彩钢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泰试验设备有限公 司、上海中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博益得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上海舵颢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2,866,289.97元,其中税款合计416,469.42元,均已 全部被抵扣。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苏某某,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被告人苏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 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2)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 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 讼代表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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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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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蒋晓梅,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5)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 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补 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2月21日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 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蒋晓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终结。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能 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档案机读 材料,税收缴款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 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具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单位 的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 司及被告人李某某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指控均无 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 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情节,未达到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如果法院不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考虑到被 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避免特别严 重后果的发生,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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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的 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 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 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某某纺织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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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闵行区。
诉讼代表人Leabharlann 某某,系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某某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本市闵行区,暂住本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上海 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3、档案机读材料,证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情况。
4、税收缴款书,证明在案发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
5、工作情况记录,证明本案在案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 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具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单位的实 际经营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 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被告单位的经 营管理活动中,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50余万 元,按法律规定,该数额已达到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 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另查,被告人李某某虽能主动投案,但到案未能如实供述, 后经教育,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但该 情节在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 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 有限公司如实供述,且在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避免特别
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能 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教育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才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收取开票汇费的方式,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以及抵扣证明,证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上海某 某有限公司接受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太和县某某 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份,价税合计人 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并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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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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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2-2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 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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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 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 业务来往的情况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 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共计8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 海某某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