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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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平、张丽华、傅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案

高国平、张丽华、傅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案

高国平、张丽华、傅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珠中法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达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勇,凌达公司法务助理。

辩护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冰梅,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国平,别名高国萍。

2006年12月25日因犯贪污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受贿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

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卫群,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醒,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丽华。

因犯贪污罪于2004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2005年3月3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日并被取保候审。

因本案于2009年1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海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莹。

因本案于2007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倪素芹,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08]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凌达公司、被告人高国平、张丽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傅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俊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复杂,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在延长审限内,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时任被告单位凌达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高国平决定让其他公司为凌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大头小尾开票 两名税务干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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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小尾开票两名税务干部坐牢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阜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晓亮,党员,任安平县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党总支部书记。

2016年7月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洪池,任饶阳县国税局五公分局副局长。

2016年7月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亮、王洪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曹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亮、王洪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0日,付某注册成立饶阳盛东钢材经销站,为湖北长江路桥廊沧高速LJ八合同项目部提供钢材。

为偷逃税款,付某与时任饶阳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的被告人杨晓亮商议,由被告人杨晓亮为付某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付某按照发票联开票金额的2%给予被告人杨晓亮开票费用。

在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晓亮利用职务便利,勾结时任饶阳县国税局征管股股长的被告人王洪池,用饶阳盛东钢材经销站领取的发票为付某违规开具发票76张,用其他单位发票为付某违规开具发票4张,共计金额元,应纳税款元,实际缴纳税款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元,付某按照约定分多次给予被告人杨晓亮开票费用元,被告人杨晓亮从中获取好处并与被告人王洪池私分,被告人杨晓亮分得元,被告人王洪池分得97000元。

被告人杨晓亮辩称:我认罪,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给国家造成的180多万元的税款流失有异议,依据税收相关政策规定,我认为应该是50多万元,请求审核。

我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有异议的环节,为了表明自己积极认罪,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我都认了,并积极改正,而且愿意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铁岭最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一审宣判

铁岭最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一审宣判

铁岭最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一审宣判
2010年12月21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伟、张强等8名被告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公开宣判。

虚开发票跨全国26个省,数百个单位,
涉案金额达3.9亿元,抵扣税款750多万元。

李伟等人以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为由,从当地乡(镇)财政部门骗取从营业税中返回给企业的奖励款,被其非法占有。

被告人李伟、张
强、李涛以虚开运输发票赚钱为目的,虚假注册成立运输公司,在与受票单位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运输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经过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李伟、张强、李涛3名被告人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张峰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铮、肖田(实习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孔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姚铮、肖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

尚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尚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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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安徽省 【裁判时间】2015-08-2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繁昌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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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等家庭情况,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1、万林公司提货清单,以证实公司 在案发前与石某某有57万余元水泥交易事实;2、抓获经过,以证实丁邦顺具有协助警方抓 获同案犯石某某的立功事实。
以上虚开的2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共计19894099.17元,税额共 计3381384.87元,价税合计23271884.04元。其中,万林公司开具203份,开票金 额78.72元,税额3306836.4元,价税合计22758815.12元;晓日公司开具5份,开票金 额438520.45元,税额74548.47元,价税合计513068.92元。
2、自2012年5月30日至2014年8月14日止,石某某在收取韩某某票面金额1.4%-2.4% 的开票费后,直接和被告人尚某某联系,由尚某某具体经办并收取票面金额1%-1.2%的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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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被告单位万林公司和晓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先后为上海兴竑实业有限公 司、上海余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贺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邑永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虎乾商 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8份。
上列票据,被告单位在税务机关已申报纳税并缴清了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丁邦顺、尚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 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丁邦顺归案后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石某某;尚某某在侦查期 间检举芜湖市鑫桥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被告人丁 邦顺已主动退缴非法所得23万元。

郭会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提交 了甲方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购货合同、一份证明及四份出 库单,公诉机关将上述证据移送本院。庭审中,经比对发现购货合同中北京有限公司合同专 用章的样本与该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印鉴留存卡上的印章样本明显 不符,且序号为742的出库单所载项目的计算有误,被告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出库单 的日期与收据的日期不相符合,被告人郭会田关于付款方式等问题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公 诉机关对于购货合同及出库单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承认北京有限责任 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罪名。
7、证人乔的证言,证实:我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2014年11月34日第32号 记账凭证记载,北京有限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 为,北京有限公司还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收据,号码为,并有现金支出凭单,周给我 了我三份总金额为57000元的网银支付单据,从该单据显示收款人是郭会田。2014年11月30 日第33号记账凭证记载,北京有限公司给我单位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发票号为.这两张发票均已经进行了抵扣。
12、证人朱的证言,证实:1月25日我走到延庆县火神庙街农业银行处被几个人开 车带走了,他们说我开的发票不能用,让我把钱退还给他们,我不认识他们,也没有给他们 开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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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市朝阳国家税务局鉴别发票证明、税务登记表、工作说明,证实两份发票 系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发售给北京有限公司与开票单位相符等情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一审刑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河南省【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睢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

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作为睢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向河南友年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34份,运费金额676450.01元,河南友年制衣有限公司抵扣税额47351.5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向广州益邦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运费金额480635.23元,税额为52869.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将非法获利52015.5元退至睢县公安局。

2015年7月10日,商丘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睢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7月14日睢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已将罚款全部缴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睢县人民检察院睢检刑不诉(2014)4号不起诉决定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商丘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石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 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 票罪被判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 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 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化名李某),女。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 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虚 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 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石某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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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某某(上述2人均另行处理)为其虚开发票,刘某某即支付开票费由被告人石某某为其虚开3 份建筑业统一发票、2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1662600元,所开 发票由涂某某分别交北京某某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丽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入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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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石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书
【标 签】虚开发票罪,支付开票费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3-12-2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孙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4.2014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孙某甲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无锡市富格玛商贸 有限公司、无锡市文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无锡康贝尔节能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共计5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54623.56元,已由无锡康贝尔节能自控设备有限 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5.2014年5月,被告人孙某甲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无锡市文巍金属材料有限 公司为无锡市洁安通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7411.27 元,已由无锡市洁安通机电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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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 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孙某甲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 让无锡市久欣泰东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镗铯兜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文巍金属材料有限公 司、无锡市富格玛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 民币94575.35元,均已由相关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具体事实如下:
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7日自动投 案,2015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张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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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辉平,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永兴县柏林镇高山村1组。

200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儒生,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春成,湖南永兴金银协会会长。

被告人曹石平,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永兴县碧塘乡茶元村。

2007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渭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凡,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虎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富祥,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潼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潼关县富华白银制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潼关县港口镇杨家庄5组。

200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辩护人安晓玲,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永利,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系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会计,住孟州市槐树乡祝庄村1组。

2007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08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渭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世,河南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以渭检刑诉(2008) 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及辩护人刘儒生、曹春成、马凡、安晓玲、刘建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份,被告人郭辉平伙同犯罪嫌疑人许智兵(在逃)在潼关县注册成立了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许智兵任董事长,郭辉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聘任被告人曹石平为副总经理(主管财务),犯罪嫌疑人王兰香(在逃)为出纳。

郭、许二人为了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偷逃税款之目的,以年租金30万元与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从而取得了废旧物资销售的经营、管理权,掌控了该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并委派犯罪嫌疑人郭爱如(系郭辉平之叔父)为经理负责经营,聘任被告人姚永利为公司会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2004年11月,被告人李富祥在潼关县注册成立了潼关县富华白银制品加工厂,自任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2006年12月间,李富祥与犯罪嫌疑人许智兵达成协议,由李富祥负责提供厂房、设备、占该厂60%股份,许智兵提供生产技术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占该厂40%的股份。

2007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许智兵以注入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为条件,和被告人郭辉平代表金辉公司与潼关县华鑫银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占华鑫公司50%股份,取得了华鑫公司加工生产国标白银的全部经营权,并委派犯罪嫌疑人李远德(在逃)为华鑫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犯罪嫌疑人李红飞(在逃)为出纳,并代表许智兵对华鑫公司资金周转进行监督。

被告人曹石平担任金辉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后,按许智兵授意,每月根据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销售白银产品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销项),推算出所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抵扣税款的数额(进项),由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使这三家企业实际缴纳税额控制在销售收入的1.7%以下。

被告人李富祥及王兰香、李红飞按照曹石平计算出的金额将款以购买含银废旧物资预付款方式通过银行打至回收公司帐户。

曹石平根据回收公司账户到款额,凭空计算出所需物品清单(品名、数量、含量、单价、金额、发票份数等),交给郭爱如,郭指使被告人姚永利及党蕾、何刚(均不诉)按曹石平所列清单向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及富华厂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郭爱如将所收预付款又打到许智兵、王赛莲(许智兵之妻)、李富祥等人控制的所谓“业务员”的个人帐户,这样资金便在银行形成空转,造成回收公司和金辉公司等三家企业有实物交易业务之假象。

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共从潼关县国税部门申报领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000份,累计开具4581份,共计金额达450485169.72元,其中金辉公司取得该发票2602份,共计金额255918974.42元,已抵扣税款25591897.46元;富华厂取得该发票1154份,共计金额113526540.30元,已抵扣发票906份,共计金额89043900.3元,已抵扣税款8904390.03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元,另有发票248份,计金额24482640元未抵扣;华鑫公司取得该发票763份,共计金额75004000元,已抵扣税款7500400元。

另有潼关县恒通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该发票52份,共计金额5176305元,潼关县太要秦晋铁矿取得该发票10份,共计金额859350元(均已另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的书证、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发票份数、总额和在税务局抵扣的税款总额不持异议。

被告人郭辉平辩称,他们没有凭空计算,他们通过回收公司收购原料,委托河南济源海天公司加工粗银,后又返回他公司加工成白银,有往来票据可证,业务真实。

同时提出他们还积极补交500多万元税款,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被告人郭辉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河南济源海天公司为许智兵租赁企业,和回收公司、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为关联性企业,相互之间适用税收调整期限,不应作为刑事案件。

2.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将回收公司收购的阳极泥等含银废旧物资委托海天公司进行粗加工,后拉回三企业加工成白银,业务真实,并非虚开,并当庭出示海天公司员工廖志学、崔小建、王蕾、刘旭年证明证实。

请求本院查清案件事实予以处理。

被告人曹石平辩称,他是按照许智兵的安排给回收公司下单子,他不清楚是否购买了那么多废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被告人曹石平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

金辉公司销售产值近2亿,废银料怎么来的不清。

建议查实后予以处理。

被告人李富祥辩称,他根据曹石平的单子在回收公司开票,如何虚开他不清楚。

并提出他曾补交税款被人骗过200万,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被告人李福祥的辩护人提出,李富祥的行为构成偷税罪。

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其案发后又有补交税款200万的行为,建议对李富祥以偷税罪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永利辩称,他是根据郭爱如给他的单子开票,不知虚开,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被告人姚永利的辩护人提出,姚永利只知按公司领导安排开票,对虚开的事实不知情,且作案时不满18周岁,请求宣告姚永利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份,被告人郭辉平伙同犯罪嫌疑人许智兵(在逃)在陕西省潼关县注册成立了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许智兵任董事长,郭辉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聘任被告人曹石平为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犯罪嫌疑人王兰香(在逃)为出纳。

郭、许二人为了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非法抵扣税款之目的,于2006年11月与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达成了租赁经营协议,从而取得有色金属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权、管理权,掌控了该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并委派犯罪嫌疑人郭爱如(另案)负责经营,聘任被告人姚永利为公司会计。

2004年12月,被告人李富祥在潼关县注册成立了潼关县富华白银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富华厂),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006年12月间,李富祥与许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兵达成协议,由李富祥负责提供厂房、设备,占该厂60%股份,许智兵提供生产技术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占该厂40%的股份。

2004年4月28日潼关县华鑫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孙同和,营业证照为法人营业执照。

2007年1月犯罪嫌疑人许智兵和被告人郭辉平代表金辉公司与华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金辉公司占华鑫公司50%股份,并取得了华鑫公司加工生产国标白银的全部经营权。

后委派犯罪嫌疑人李远德(在逃)为华鑫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犯罪嫌疑人李红飞(在逃)为出纳,代表许智兵对华鑫公司资金周转进行监督。

为偷逃税款,犯罪嫌疑人许智兵和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进行了预谋,由许智兵负责组织资金,并策划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活动。

被告人郭辉平负责金辉公司、回收公司的日常管理,并参与华鑫公司、富华厂纳税申报的管理。

被告人曹石平负责具体实施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活动。

被告人曹石平按照许智兵授意,每月根据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销售白银产品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销项),推算出所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抵扣税款的数额(进项),由回收公司开具品名为废银液、阳极泥等销售发票给三家企业用于抵扣税款,并将实际缴纳税额控制在销售收入的1.7%以下。

被告人李富祥及王兰香、李红飞按照曹石平计算出的金额将款以购买含银废旧物资预付款方式通过银行打至回收公司帐户,犯罪嫌疑人郭爱如将所收预付款又打到许智兵、王赛莲(许智兵之妻)、李富祥等人控制的所谓“回收公司业务员”郝建新等个人银行帐户。

曹石平根据郭爱如给其提供的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转款总额和“回收公司业务员”账户到款额,自己凭空制定含银废旧物资的含量,并通过上网查询市场白银价格,计算出所需含银废旧物品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单位、品名、数量、含量、单价、金额、发票份数等)交给郭爱如,郭指使被告人姚永利及党蕾、何刚(均不诉)按曹石平所列清单向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及富华厂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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