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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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曹某、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曹某、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个体经营。

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无业。

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抓获,同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甲,个体经营。

2015年1月23日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乙,个体经营。

2015年1月23日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翁某、钱某甲、钱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翁某、钱某甲、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某让被告人钱某甲帮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钱某甲即通过被告人钱某乙介绍,采用支付票面金额9%的开票费方式,让被告人翁某虚开发票。

后被告人翁某采用支付票面金额5.5%的开票费方式,通过龚某某(另案处理)让无锡市文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无锡市鑫鹏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鹏达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虚开的税额合计30866.9元,已由无锡市鑫鹏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鹏达科技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

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

贾富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48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在实务中,部分纳税人为了逃避缴税义务,选择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消应缴税额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本所律师现以法院判例来解读实务中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时问题的严重性,以为学习借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富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因神华广利公司在煤炭购买和销售过程中,为节省成本没有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票。

处于抵扣销项税目的,贾富贵与胡某某商定,由胡某某通过山东的炼油企业为神华广利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贾富贵按票面价税金额的4%-5%向胡某某支付开票费。

共计163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4885364.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02390212.58元,并全部申报抵扣。

终审法院认为,贾富贵作为神华广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神华广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法院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富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8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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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89)(总分100, 做题时间60分钟)多项选择题1.甲、乙共同盗窃一辆汽车,价值200万,销赃50万,甲分得45万,乙分得5万元。

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SSS_MULTI_SELA甲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0万B甲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45万C乙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D乙起的作用明显较小时,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2答案:A,B,C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本案中对甲和乙都应按盗窃数额200万适用刑罚,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2.关于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SSS_MULTI_SELA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动机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B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也不存在犯罪动机C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D同一犯罪动机可以有不同的犯罪目的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2答案:C,D犯罪动机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在有些犯罪中犯罪目的是必备要件,在有些犯罪中,犯罪目的不是必备要件,A项错误。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是存在犯罪动机,B项错误。

CD项正确,同一个犯罪目的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比如甲的目的是杀死乙,丙的目的也是杀死乙,但是甲的动机是报仇,丙的动机是骗取保险金。

同一犯罪动机可以有不同的犯罪目的,比如甲乙都是为了向丙报仇,报仇是犯罪动机,甲想杀了丙,乙想打伤丙,二人的犯罪目的不同。

3.下列关于继续犯,正确的表述有( )。

SSS_MULTI_SELA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B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C在犯罪既遂以后,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D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2答案:A,B,C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475)_真题-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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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475)(总分100,考试时间6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

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A.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 妨害公务罪D. 故意伤害罪2. 2.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B. 非法拘禁他人,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C. 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D.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从重处罚3. 3.下列关于有期徒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B.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其剩余刑期在2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C. 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D.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4. 4.《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是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轻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属于A. 标准的犯罪构成B. 修正的犯罪构成C. 基本的犯罪构成D. 派生的犯罪构成5. 5.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A.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B. 罪刑法定原则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6. 6.下列关于立功的说法,错误的有( )。

A. 犯罪分子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B. 犯罪分子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C.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D. 犯罪分子将其本人在以往查办犯罪的职务活动中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7. 7.下列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A. 从轻处罚,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B. 从重处罚,允许法官在特殊情况下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C. 应坚持中间线论,来划分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界限D.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8. 8.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

刘某、高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刘某、高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某、高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2-0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原系青岛黑洞能节煤剂有限公司出纳。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逄燕军,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青岛恒利达纺织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3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原系青岛恒利达纺织机电有限公司、青岛黑洞能节煤剂有限公司代理会计。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婧、王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高某、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逄燕军,被告人高某,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王婧、王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提请本院恢复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自2010年至2011年间,任青岛黑洞能节煤剂有限公司(以下称黑洞能公司)代理会计,被告人刘某自2010年至2013年7月,任黑洞能公司出纳。

刘某、吕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刘某、吕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某、吕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河北省【裁判时间】2012-09-24【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1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1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晓静,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高中文化,唐山永丰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1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某,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大专文化,唐山永丰轧辊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1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吕某、杨某甲、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

经侦

经侦

多选题下列单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其他单位的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多选题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要行为表现()。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多选题伪造货币,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币量在二百张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多选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具备( )的,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多选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是()。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以上,单位吸收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十人以上,单位吸收一百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人以上,单位吸收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多选题下列( )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票证。

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多选题下列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 )应予立案追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总面额在一万元伪造银行存单十张伪造信用卡二张多选题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买入该证券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故意泄露该信息多选题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指单独或者合谋,( );或者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多选题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下面Sara小编给大家分享了aaa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上亿税款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打工男子袁某,摇身变成了一家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商贸公司老板,而此公司其实就是一家“开票公司”。

从2010年10月到2012年6月,该公司虚开税额已达上亿元。

1月14日,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兰州中院开庭。

据公诉机关调查,2010年10月,袁某接到好友“老徐”的电话,邀请其来兰帮忙。

老徐称,他在兰州搞开发,急需人手,希望袁某能放弃工作、共同创业,并承诺每月工资3500元。

随后,袁某辞职来到兰州与老徐一同创业。

2010年10月26日,袁某与老徐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开票费,并成立了“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30日,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自此,该公司开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

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袁某找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07份,金额达1.4亿元,虚开税额达2073万余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292份,金额超过1.2亿元,虚开税额达2150万余元,均已申报给付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找寻他人为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以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高额税款,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二:南京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超17亿2016年10月初,南京栖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称某纺织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巨大。

随后,警方对此事展开调查。

经查,该纺织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工商登记为贸易型,非生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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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贾某、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1-0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北桥村唐巷107号。

诉讼代表人朱某,系被告单位无锡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被告人贾某,江苏省靖江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公司股东。

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向东,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个体经营者。

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楼立均,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乙,个体经营者。

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淳桢,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市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徐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光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无锡市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朱某、被告人贾某、袁某及其辩护人吴向东、徐某甲及其辩护人楼立均、徐某乙及其辩护人徐淳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袁某于2007年初,在经营被告单位无锡某公司期间,合谋让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在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布料市场经营面料生意的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

后被告人贾某于2007年4月初,至绍兴县分别找到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提出上述要求,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同意,并约定由被告单位将货款直接汇至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有业务关系的绍兴县某公司等单位,由业务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单位,但布料由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提走,徐某甲、徐某乙再按照开票金额扣除4%-6%作为开票费后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返还至被告人袁某卡号为4339的个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被告人贾某、袁某表示同意。

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采用陪同被告人贾某至相关业务单位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徐某甲、徐某乙将货物提走,或先由被告人贾某将货款汇至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介绍的开票单位,由徐某甲、徐某乙将货物提走,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贾某的手法,介绍业务单位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单位、被告人贾某、袁某于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间,采用上述方式,通过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从无业务往来的绍兴县某公司、吴江市某公司盛泽喷织厂、浙江盛峰某公司、吴江市某丝织厂、嘉兴市某公司、吴江市某纺织厂、杭州某公司、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747273.8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67036.5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214310.41元。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被告人袁某交由被告单位会计朱某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得款人民币467036.56元。

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348422.5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99231.8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747654.41元;被告人徐某乙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398851.2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7804.7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66656元。

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徐某乙分别于2014年5月22日、2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在不具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贾某、袁某结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无锡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徐某乙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徐某乙均当庭认罪。

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单位已向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了税务处罚,弥补了国家损失;2、被告人袁某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其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袁某投案自首,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袁某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犯罪主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其犯罪动机主要是为朋友帮忙造成的;3、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4、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当庭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与被告人袁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贾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公司有2名股东,分别是被告人贾某、袁某。

被告人贾某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被告人袁某负责公司财务。

因被告单位从其部分上游商户采购布料时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无法抵扣公司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导致公司利润下降。

故被告人贾某与被告人袁某合谋后联系了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布料市场经营面料生意的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并约定支付票面金额6%作为开票费。

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贾某通过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从开票单位采购布料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布料由徐某甲、徐某乙提走。

徐某甲、徐某乙扣除票面金额的1%作为好处费后,将票面金额的94%返还至被告人袁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被告单位通过上述手法,在未实际购买货物的情况下,从绍兴县某公司、吴江市某公司盛泽喷织厂、浙江某公司、吴江市某丝织厂、嘉兴市某公司、吴江市某纺织厂、杭州某公司、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747273.8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67036.5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214310.41元。

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合计2348422.57元,税额合计399231.84元,价税合计2747654.41元;被告人徐某乙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398851.28元,税额合计67804.72元,价税合计466656元。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被告人袁某指使双园公司会计朱某申报抵扣税款。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经合谋后,于2007年4月19日、4月23日,采用上述手法,让与被告单位无业务往来的绍兴县某公司以销售针织布的名义,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号码分别为NO.02214760、NO.02214761、NO.02214762,金额共计为227383.95元,税额共计为38655.28元,价税合计为266039.23元,被告人贾某、袁某支付开票费11686.23元。

上述发票均由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38655.28元。

2.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经合谋后,于2007年5月17日、6月9日,采用上述手法,让与被告单位无业务往来的吴江市某公司盛泽喷织厂以销售涤布(色丁)名义,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号码分别为NO.02234952、NO.02234953、NO.09792047、NO.09792048,金额共计为265571.80元,税额共计为45147.20元,价税合计为310719元,被告人贾某、袁某支付开票费19579元。

上述发票均由双园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45147.20元。

3.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经合谋后,于2007年6月8日,采用上述手法,让与被告单位无业务往来的浙江某公司以销售涤纶坯布名义,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号码为NO.03388067,金额为98882.99元,税额为16810.11元,价税合计为115693.1元,被告人贾某、袁某支付开票费7593.1元。

上述发票由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16810.11元。

4.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经合谋后,于2007年6月12日,采用上述手法,让与被告单位无业务往来的吴江市某丝织厂以销售涤布名义,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号码分别为NO.02298015、NO.02298016,金额共计为128205.13元,税额共计为21794.87元,价税合计为150000元,被告人贾某、袁某支付开票费9621元。

上述发票均由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21794.87元。

5.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经合谋后,于2007年7月28日至2008年8月21日,采用上述手法,让与被告单位无业务往来的嘉兴市某公司以销售涤布(色丁)名义,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号码分别为NO.06403241、NO.06436160、NO.01326678、NO.01347290、NO.01377566、NO.07092983、NO.07105895、N 金额共计为1525814.53元,税额共计为259388.47元,价税合计为1785203元,被告人贾某、袁某支付开票费107366元。

上述发票均由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259388.47元。

6.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经合谋后,于2008年7月14日,采用上述手法,让与被告单位无业务往来的吴江市某纺织厂以销售涤布名义,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号码分别为NO.01755156、NO.01755157,金额共计为102564.17元,税额共计为17435.91元,价税合计为120000.08元,被告人贾某、袁某支付开票费722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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