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合集下载

北×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北×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北×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北京市【裁判时间】2014-09-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中发电子市场第一分市场二层F037,法定代表人马。

诉讼代表人王群飞,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北股东。

被告人马,男,初中文化,北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海盐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乐,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及被告人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的诉讼代表人王群飞、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王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8月间,被告单位北经理被告人马在本市海淀区知春路豪景大厦让北京中东江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泰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为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76747元,并将上述发票用于实际抵扣税款。

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马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北、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经济案件审批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475)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475)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475)(总分100,考试时间6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

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A.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 妨害公务罪D. 故意伤害罪2. 2.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B. 非法拘禁他人,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C. 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D.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从重处罚3. 3.下列关于有期徒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B.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其剩余刑期在2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C. 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D.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4. 4.《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是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轻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属于A. 标准的犯罪构成B. 修正的犯罪构成C. 基本的犯罪构成D. 派生的犯罪构成5. 5.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A.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B. 罪刑法定原则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6. 6.下列关于立功的说法,错误的有( )。

A. 犯罪分子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B. 犯罪分子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C.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D. 犯罪分子将其本人在以往查办犯罪的职务活动中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7. 7.下列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A. 从轻处罚,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B. 从重处罚,允许法官在特殊情况下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C. 应坚持中间线论,来划分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界限D.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8. 8.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受票企业补 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洪某、卓某的 证言笔录;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复印件、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申报表附列材料、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 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在与昆明某经贸公司生意往来中,因自身无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资格,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罗某(另案处理)购得泰州市某金属材 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提供给与其有生意往来的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开票日期 为2012年7月17日,发票号码分别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为 :NO.00736878、NO.00736879、NO.00736880、NO.00736881、NO.00736882、NO.00736883、NO.00736884、NO.0 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217858.01元,均已被抵扣。
审判人员:
审判长易书芹
审判员胡云慧
人民陪审员魏义胜
裁判日期: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常见的发票类犯罪有哪些

常见的发票类犯罪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见的发票类犯罪有哪些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作者:赵景川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5期摘要: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

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消费税,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键词:变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逃税罪我国1979年试行增值税,随着1994年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增值税开始全面推行。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只对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进行征税,这种特殊计税方法使得上一环节已缴纳的税额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扣除,从而实现科学征税、简化征税,并减轻了纳税义务人的税负。

但由此也很快出现利用专票的税款抵扣特征,虚构经营活动,开具与真实状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申报认证抵扣,使得国家税款遭受损失。

为惩治和预防此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后被1997年刑法吸收为第205条。

该罪在设立之初,适用就颇受关注,特别是由于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简单罪状表述方式,使得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

本文结合案例,试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作一分析。

一、问题的引出[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石油炼化企业,经营范围:原油进口、石脑油、燃料油、重油销售及商品和技术进出口等。

2017至2018年间,A公司与多家公司合谋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A公司收受上海某公司开具的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开票过程:由B公司对湖南某公司开具“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将其变票为“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多家过票公司,最终由上海某公司开具给A公司),数量3万余吨,价税合计9100余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1300余万元,各环节受票公司已向税务机关抵扣。

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07-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启东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村二路009号,法定代表人徐某乙。

诉讼代表人吴伟权,被告单位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联系方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村二路009号。

被告人徐某甲,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无业。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甲、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伟权、被告人徐某甲、顾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系被告单位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泓公司)实际负责人。

2009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获悉被告人顾某可以从上海购买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使被告单位力泓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甲请托被告人顾某为被告单位力泓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顾某先后于2009年6月、2010年9月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向马忠琨(已判刑)购买了上海敦宇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受票方为被告单位力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36755.50元,税款计人民币34400.37元。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的标准更加具体。

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有以下档位: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20万;第二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第三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怎么把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答复的理解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下:一、入罪标准:虚开涉税5万以上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二、数额较大:虚开涉税50万-25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张淑芬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摘要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犯罪司法解释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顺应打击犯罪需要、回应执法司法需求的重要司法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现就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税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题库-虚开发票认定与处理

二、多选题
1、纳税人初次申请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
A、公章
B、财务章
C、法人章
D、发票章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纳税人初次申请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针对的是已经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的企业,未进行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企业还要提供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经办人身份证,公章、发票章、法人章。
C、记账联
D、认证联
【正确抵扣联是购货方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增值税普通发票有( )联。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增值税普通票有2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4、新公司初次申请发票,一般是申请( )的发票。
D、取消小规模纳税人资格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纳税人因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未使用完的发票,需要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7、初次申领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的表格有( )。
A、税务注销登记表
B、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C、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D、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题目表述正确,四流统一的内容主要有:1.跟谁签订合同;2.就跟谁发生业务关系;3.就跟谁收款;4.发票就给谁开。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联,分别是发票联和记账联。( )
Y、对N、错
【正确答案】N
【答案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分别是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有两联,分别是发票联和记账联。( )
A、确保发票的安全
B、防盗
C、防湿
D、防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3 年7、8月份,被告单位粕宁公司与该公司订立购销合同,购买生铁。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16、证人窦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连云港铸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0 月,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购进生铁,经与被告人徐红商议,由其与该公司订立合 同,实际由被告人徐红供货,后因关系不和不再合作。
7、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亚清铸造厂会计,上述所涉发票均已记帐并申报 抵扣进项。
8、证人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元丰铸造公司实际经营人。于上述查明的时间, 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刘某甲购 买上述发票,将费用打到刘某甲银行卡,拿到的发票还附有被告单位粕宁公司送货单、承兑 汇票复印件等,用于公司做帐。
11、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东申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原材料采购等。于上述 查明的时间,因公司缺少进项抵扣,罗某让其想办法。其通过殷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 购买了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发票,并附带银行承兑汇票等用于公司作帐。
12、证人殷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常州金铸铖物资有限公司经营者。2013年11月, 东申公司王某请其帮忙开具发票,后通过一个叫王玉芳的山西人,从被告单位粕宁公司购买 了上述发票。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3、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在与常州市亚清铸造厂(以下 简称亚清铸造厂)、无锡市青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山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 况下,收取发票金额9.8%的开票费,向亚清铸造厂、青龙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 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675552.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43456.3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庆丰铸造厂经营者。于上述查明的时间,因企 业缺少进项抵扣,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由侄女陈某乙购买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发票,另外 还附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用于作帐。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到2013年间在庆丰铸造厂工作。于上述查 明的时间,因企业缺少进项抵扣,陈某甲让其开点发票。后以支付开票费方式,通过王玉芳 购买了上述发票。
对于被告人徐红及其辩护人所提对于虚开发票并不知情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 被告人徐红系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当庭亦供述被告单位发票的开具均需经 其许可。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无合理的理由及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与证人史某、邵某等人 的证言笔录及银行帐户往来明细等证据相矛盾,该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 采纳。对于被告人徐红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红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 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第3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6、证人邵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亚清铸造厂经营者。于上述查明的时间,在无真 实业务往来情况下,向被告人徐红支付开票费,为该厂及青龙山公司购买上述发票。收受发 票时多数附有送货单、收据、汇票等。青龙山公司会将票面金额汇至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帐 上,被告人徐红扣除开票费后,将余款转至其或妻子张红银行卡上,其再将余款提现交给青 龙山公司顾建国。亚清铸造厂的开票费有时与青龙山公司同时支付,有时单独付款给被告人 徐红。
13、证人李某、姜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起,给被告单位粕宁公司运输生铁, 主要从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运输到连云港镔鑫公司,小部分运到常州。
14、证人张某乙证言笔录,证实系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供销一部经理。2013年2 月起,被告单位粕宁公司从该公司购进生铁,由被告人徐红委托李某等人提货,运到哪里不 清楚。
20、被告人徐红的供述笔录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市粕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 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红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徐红虚开税款总 额计人民币2243642.9元以及第2起虚开税额人民币1670970.25元,因计算有误,本院分别予 以纠正为人民币2243643.05元及人民币1679070.4元。
5、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嘉业公司、非速公司会计。公司平时进货时,都会 给货物过磅,依据磅码单填写收料单或领料单作为记帐凭证。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发票对应的 收料单或领料单与依被告单位粕宁公司送货单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磅码单。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1、2012年4月至5月间,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在与常州市庆丰铸造厂(以下简称庆丰 铸造厂)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收取发票金额10%的开票费,向庆丰铸造厂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7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750046.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08981.11元。
2、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在与嘉业公司、非速公司无实际 业务往来情况下,收取发票金额10%的开票费,向上述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票 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1555954.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79070.4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徐红在担任被告单位粕宁公司法定 代表人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开票手续费,向嘉业公司、非速公司等公司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7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5441542.8元,税款共计人民 币2243643.05元。至案发时,受票单位均已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抵 扣。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乐税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徐红在担任 被告单位常州市粕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粕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 情况下,收取开票手续费,向常州市嘉业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常州市非速 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速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7张,票面金额共计 人民币15441542.8元,税款人民币2243642.9元。至案发时,受票单位均已将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抵扣。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常州市粕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号。法定代表 人徐盛伦。
诉讼代表人徐盛伦,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红,系常州市粕宁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17、公司帐户付款明细、个人帐户往来明细、记帐凭证、送货单、发票等,与上述 查明的事实相印证。
18、抵扣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案卷等, 证实本案所涉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税务机关已对本案所涉受票单位进行处罚,部分企业已补 缴罚款。
19、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单位粕宁公司登记情 况以及被告人徐红的身份情况。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江苏省 【裁判时间】2015-11-2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系非速公司法定代表人、嘉业公司股东。该两个 公司均由丈夫史某负责管理,其只负责财务等方面。于上述查明的时间,史某多次通知其至 被告人徐红处领取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开具的发票,后从非速公司或嘉业公司帐上将相应发票 金额转到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帐上。
4、证人史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嘉业公司、非速公司实际经营者。于上述查明的 时间,因公司缺少进项抵扣,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多次从被告 人徐红处购买上述发票。一般情形下由其将开票资料通过手机信息发给被告人徐红,后由张 某甲去被告人徐红处取票,再将相应的发票金额从该两个公司帐户转帐给被告单位粕宁公 司,被告人徐红收款后扣去手续费再将款项转帐到其或张某甲等人银行卡。收到发票时还附 带被告单位粕宁公司的送货单等,用于公司做帐。
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下半年,贾某因公司缺少抵扣发票,请其 帮忙。后经其联系,贾某支付开票费,从被告人徐红处购买了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发票。
10、证人罗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东申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德洪妻子,负责公司财 务。于上述查明的时间,因公司缺少进项抵扣,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通过王某,以 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了上述发票。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辩称,本案所涉五家受票单位都 是王玉芳联系的,对于虚开情况并不知情。
被告人徐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单位粕宁公司的销售业务主要由 王玉芳负责,被告人徐红并不清楚虚开发票给五家受票单位的情况。2、被告人徐红有自 首、立功情节。3、本案所涉部分受票单位已补缴税款。
辩护人唐国芳、陈燕,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红犯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26日以新检诉刑追 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被告单位常州市粕宁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运明、赵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常州市粕宁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代表 人徐盛伦、被告人徐红及其辩护人唐国芳、陈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4、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在与常州市元丰铸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元丰铸造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取发票金额9.5%的开票费,向元 丰铸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759987.2元,税款合计人民 币110425.5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