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

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从业进行管理,维护我市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做出评价。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在本市购买或租赁固定的办公用房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4、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经济负责人须是总公司专职人员,且总公司派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须转注册到分支机构)。
5、近三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无被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处罚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6、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渝建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13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0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外建筑相关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外建筑相关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11〕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外企业入渝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出台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四个规范性文件,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为更好地执行四个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市外建筑相关企业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市外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建筑相关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入渝参与投标或签定相关合同。
二、各市外建筑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个办法的要求,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分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入渝登记备案。
备案单位承接业务后,项目拟派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
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延续。
三、市外建筑相关企业在渝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委和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外建筑相关企业的入渝从业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相关企业在渝从事建筑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五、四个办法实施之前已签定合同,并办理项目招投标备案手续的工程,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项目单项备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渝建发〔2017〕19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
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7〕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规定,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正式规定)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1)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勘察设计企业。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依法享有与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制度,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入渝信息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报送。
第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应以企业本部的名义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由企业本部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的统一登记核验,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实行随机抽查,建立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平台查询入渝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详细信息,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所辖行政区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已在市城乡建委报送信息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准入门槛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应通过平台统一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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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材料(一)《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两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七)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一、设置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 号)、《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2号)。
二、提交材料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用A4纸单面打印或复印,按下列规定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返还原件;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所有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如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可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一)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6、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7、分支机构为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包括分支机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相应社保中心核对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8、分支机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9、在分支机构执业的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复印件(分支机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材料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分支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以及由该人事代理机构核对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10、其它相关资料。
(二)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在渝承接业务后,应及时报送本企业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

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第一篇: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入渝备案流程入渝备案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
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并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QQ邮箱:*****************。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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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
二、备案制度
实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
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3、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5、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三)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四)除以上条件外,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最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2、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5,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3、企业总院(总公司)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备案人员;
4、变更出渝的注册人员,自变更之日起2年内不能作为备案人员受聘于外地企业在渝进行执业活动;
5、凡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应为备案人员。
四、申请程序
(一)电子程序:
外地企业须持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介绍信先到接件窗口领取网上填报的用户名和密码,再登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勘察设计诚信管理系统——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填报,具体填报方式可参考系统首页左下角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填报操作手册”。
(二)纸质程序:
1、网上填报结束后,打印生成《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在首页加盖公章,相应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出图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和注册执业印章,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彩照,并签署本人亲笔签名;
2、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入渝备案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
4、在渝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至少3个近2年代表业绩的附图签的图纸;
5、《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所有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
证明、至少2个近2年代表业绩的附图签的图纸;
6、驻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此条若有须提交);
7、设计企业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及发票(在渝或企业注册地投保均可)、勘察企业应提供与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签订的行业履约承诺书。
(三)其他要求:
1、所有备案人员的社保必须由总院(总公司)购买。
社保证明中须注明社保查询网址、单位社保账号及查询密码、缴纳社保所在部门的联系方式,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所有备案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与总院(总公司)签订;
3、入渝备案负责人为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在渝技术负责人;
4、纸质程序中第2—7条提交的资料为附件材料,须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纸质件1份)、附件材料1份;
(二)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附件材料应编制目录及页码,并按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个人材料(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代表业绩图纸)应按人整理;
(三)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证应加盖个人注册执业印章。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与受理。
网上填报提交结束,应同时准备纸质资料,
纸质资料须由入渝备案负责人报送至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4楼12号窗口,齐全且符合规定,窗口出具《受理凭证》;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补充更正,待补充更正后,再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不能进行补充更正的,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二)审查与审批。
承办机构受理纸质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简称《入渝备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补正通知》,若补正2次仍不符合条件,则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收到《不予办理通知书》的企业3个月内不能再次提交入渝申请资料;
(三)领取证书。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审核通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须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企业负责人持法人委托书和任职文件到承办机构领取《入渝备案证》,若超过20日未领取的,《入渝备案证》自动作废,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设计企业须由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带上企业印章到承办机构签订《重庆市市外设计单位入渝自律承诺书》);
(四)公示。
承办机构及时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情况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五)续期备案。
《入渝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外地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截止前60日内,持《入渝备案登记证》到承办机构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若将继续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在备案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重新申报备案。
七、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须对备案有效期内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办理项目登记,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30日内,登陆《重庆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勘察设计诚信管理系统——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在渝承揽项目登记备案资料,打印生成《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表》1份,同时将《入渝备案证》复印件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报送至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4楼12号窗口。
八、其他
本办事指南可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指南下载,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接件窗口:重庆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4楼12号窗口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电话:63672112 网上填报系统咨询电话:63672019
承办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
监督电话:636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