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终稿2013
重庆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三)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在渝承揽业务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六)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八)在渝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九)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十)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的;
(十一)在渝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关闭手机、故意躲避等方式不及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件的;
(十二)在渝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未按该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的;
(十三)在渝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的;
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
第四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应当先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渝办公场地相关信息;
(五)企业在渝负责人相关信息;
(六)企业入渝承揽业务所需的满足招投标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的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好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好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3]5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好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补
充通知
(渝建发〔2013〕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于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切实加强了外地入渝施工企业的管理,促进了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
为进一步实施好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准确理解相关规定,现对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中关于
入渝企业人员从业资格及人数要求,原则上不超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的人员从业资格及人数要求。
同时,本款要求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考虑到企业入渝后承接工程的实际情况,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渝建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13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0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渝建发〔2017〕19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
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7〕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规定,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正式规定)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1)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勘察设计企业。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依法享有与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制度,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入渝信息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报送。
第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应以企业本部的名义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由企业本部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的统一登记核验,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实行随机抽查,建立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平台查询入渝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详细信息,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所辖行政区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已在市城乡建委报送信息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准入门槛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应通过平台统一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XX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办事指南【模板】

XX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XX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36号)二、办事流程1、经办人持企业介绍信(原件)、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到XX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科办理“U盾”(电话:);已办理过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密码锁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密码锁。
2、经办人持“U盾”在市城乡建委9楼XX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出渝管理科激活U盾。
三、信息报送(一)系统申报企业凭激活后的“U盾”,登陆“XX建设工程信息网”——“管理系统”——“XX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webcqjg/),根据系统提示和要求进行入渝信息报送、人员新增或撤回、信息变更、注销等操作。
(二)书面核验1、新办理入渝信息报送,应提交以下资料核验:(1)封面(×××公司入渝信息登记报送材料,加盖公章)(2)《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原件)(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5)企业在渝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7)企业在渝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8)《在渝监理从业人员名单》(原件)(9)在渝监理从业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相应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以及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保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
注:企业报送的第(3)、(4)、(9)项信息,能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中获取的,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信息截屏图表,不需提供原件。
“XX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已可查询的在渝监理从业人员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信息截屏图表,不需提供复印件及原件。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一、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
二、备案制度实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参与我市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三、申请条件(一)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重庆市参与招投标及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
(二)入渝备案人员要求1、所有备案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实践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的1/2,且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3、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为一级)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四、申请材料(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 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二)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三)入渝备案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本人简历及业绩证明(原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四)《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入渝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五)驻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验原件交复印件)(此条若有须填报);(六)设计企业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及发票(在渝或企业注册地投保均可)、勘察企业应提供行业履约承诺书。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
简版入渝信息报送(含变更)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号)。
二、办事步骤
(一)用户注册
、企业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注册企业用户(平台网址:)。
、企业提出用户注册申请后,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公司地址,快递“用户”验证二维码信息。
、企业凭收到的二维码激活用户。
(二)人员实名制认证
企业激活用户后,在报送入渝人员信息前,应先持拟入渝人员身份证原件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号)或重庆所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办理人员实名认证。
(三)入渝信息报送(含信息变更)
、在“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中按要求填报入渝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填报完成后从系统打印入渝信息申请表或信息增补、变更表。
、将签字盖章后的入渝信息申请表或信息增补、变更表递交至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
三、办理时限
、新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增补、变更、注销信息,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事单位及咨询电话
、用户注册、系统使用及人员实名认证
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科:
、资料受理
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号窗口:-
、政策咨询
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咨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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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
二、备案制度
实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
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3、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5、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三)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四)除以上条件外,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最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2、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5,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3、企业总院(总公司)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备案人员;
4、变更出渝的注册人员,自变更之日起2年内不能作为备案人员受聘于外地企业在渝进行执业活动;
5、凡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应为备案人员。
四、申请程序
(一)电子程序:
外地企业带上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先到接件窗口领取网上填报的用户名和密码,再登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勘察设计诚信管理系统——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填报,具体填报方式可参考系统首页左下角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填报操作手册”。
(二)纸质程序:
1、网上填报结束后,打印生成《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在首页加盖公章,相应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出图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和注册执业印章,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彩照,并签署本人亲笔签名;
2、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入渝备案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
4、在渝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至少3个近2年代表业绩的附图签的图纸;
5、《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所有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
证明、至少2个近2年代表业绩的附图签的图纸;
6、驻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此条若有须提交);
7、设计企业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及发票(在渝或企业注册地投保均可)、勘察企业应提供与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签订的行业履约承诺书。
(三)其他要求:
1、所有备案人员的社保必须由总院(总公司)购买。
社保证明中须注明社保查询网址、单位社保账号及查询密码、缴纳社保所在部门的联系方式,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所有备案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与总院(总公司)签订;
3、入渝备案负责人为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在渝技术负责人;
4、纸质程序中第2—7条提交的资料为附件材料,须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纸质件1份)、附件材料1份;
(二)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附件材料应编制目录及页码,并按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个人材料(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代表业绩图纸)应按人整理;
(三)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证应加盖个人注册执业印章。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与受理。
所有申请材料须由入渝备案负责人报送至
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4楼12号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窗口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补充更正,待补充更正后,再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不能进行补充更正的,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二)审查与审批。
承办机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简称《入渝备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补正通知》,若补正2次仍不符合条件,则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收到《不予办理通知书》的企业3个月内不能再次提交入渝申请资料;
(三)领取证书。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审核通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须由总院(总公司)负责人持企业法人委托书和任职文件与入渝备案负责人一同亲自到承办机构领取《入渝备案证》,若超过30日仍未领取的,《入渝备案证》自动作废,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设计企业须先由总院(总公司)负责人和入渝备案负责人带上公章到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签订《重庆市市外设计单位入渝自律承诺书》);
(四)公示。
承办机构及时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情况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五)续期备案。
《入渝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外地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截止前60日内,持《入渝备案登记证》到承办机构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若将继续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在备案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重新申报备案。
七、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须对备案有效期内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办理项目登记,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30日内,登陆《重庆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勘察设计诚信管理系统——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在渝承揽项目登记备案资料,打印生成《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表》1份,同时将《入渝备案证》复印件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报送至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4楼12号窗口。
八、其他
本办事指南可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指南下载,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接件窗口:重庆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4楼12号窗口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电话:63672112 网上填报系统咨询电话:63672019
承办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
监督电话:636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