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甬建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5月1日《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实施起,外地设计企业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承接业务应当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两种形式。
企业备案以驻甬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备案地;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以项目所在地为备案地。
三、原已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外地设计企业的信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全部失效。
符合企业备案条件的市外设计企业应于2009年5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输入有关信息、提交书面资料,办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申请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企业只须提供书面资料,不需要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企业方案设计单项备案证明》。
四库一平台填报说明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上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之后,可以承揽该《备案证》所标注的资质范围内勘察设计业务。
一、关于登记备案程序1、企业到“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软件的“外省市企业备案管理”模块下的“浙江外省企业备案管理”进行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
2、信息录入成功后,企业及人员信息可直接从系统中勾选形成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提供;若无职称、无注册执业资格,可以不提供。
4、驻浙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家未实行注册制度的可不提供注册证。
5、入浙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请在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及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非注册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等证书复印件及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并将材料按上述顺序整理成册。
6、企业初次入浙备案的,须提供入浙人员近3个月在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
7、首次入库时,申报人应当持所有人员各类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核验完毕后归还。
备案后各类人员增加或信息变更时应当持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8、企业持所需材料(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勘察设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企业若无法一次性提供各类人员的证书原件可以分批送验,其中企业注册地社保证明须在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条件达到要求时一次性核验。
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达到要求后出具入浙备案证书。
取得入浙备案证书后,企业可以按规定增加或调整技术人员。
二、关于人员要求1、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各专业技术骨干)专业配置和人员技术能力及数量应当保证能够完整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闽建设[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设[2009]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汲取霞浦“10.30”工程事故教训,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加强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07]11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12号)同时废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
有关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如需在闽承接业务,应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可以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查询有关备案情况。
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三月十三日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法发〔2010〕279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我厅对2010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2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

杭州市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代理公司: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备案部门:日期:2018年9月日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 (5)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5)二、投标须知 (9)第二章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 (18)一、项目地点 (18)二、项目规模及标准 (18)三、设计要求 (18)四、设计成果要求 (19)五、附件 (19)第三章投标文件及格式 (20)一、商务标 (20)二、技术标 (29)杭州市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公告招标人为杭州市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的杭州市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现即将进入设计阶段,为加快建设进度,现对本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报名:1. 项目概况: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位于临平保健路两侧,由东部院区、西部院区及新增原总工会院区三部分组成,总用地面积约30亩。
本次改扩建工程主要建设新建医疗综合楼,建筑规模约58700平方米,新建医疗综合楼的功能、流线须结合原有医院现状情况,完善医院内部需求。
2. 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为杭州市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
包括方案设计(含方案的优化、修改、完善、报批);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各类验收等服务);含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电气、暖通、概算、消防、装饰装修设计、建筑智能化、幕墙设计、泛光照明设计、室外景观设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具有独立法人,具备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
(浙江省外的设计单位需取得有效的浙江省建设厅备案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且资格条件以备案资质为准);3.2 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3.3 投标单位经济、技术实力强,重合同守信誉,未有不良诚信记录档案;3.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单位和分支机构投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建设发[2014]332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4〕33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为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勘察设计经营活动,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保障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浙建〔2014〕2号修订)和《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建设发〔2013〕2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入浙承接业务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技术人员信息入库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库程序。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承接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将企业基本信息和需要进入浙江省承担业务的技术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完成录入后,持纸质材料和有关证明原件到我厅政务办理中心进行现场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具备案证明。
二、关于信息内容。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申请表》。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四库一平台”上信息录入成功后,企业及人员信息可直接从系统中勾选,生成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和需要在工程勘察成果和工程设计图纸上签字的所有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在本企业注册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2004]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浙江省建设厅负责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的登记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省后的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省后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及市场监管工作.第五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第六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可在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http://www。
zjjs。
)上自行下载);(二)外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七条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
应柏平副厅长在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附件:应柏平副厅长在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工作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工作,研究部署2010年全省建筑节能和科技设计工作。
刚才,杭州市建委、宁波市建委、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建德市建设局和宝业集团浙江建设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介绍了各自的经验,都讲得很好。
下面,我再讲两方面的意见。
一、2009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工作进展良好2009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各项措施,围绕服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心工作,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建筑节能工作迈出了新步伐一是建筑节能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强。
年初,调整补充了省建筑节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增补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完善了省建筑节能领导协调机构的部门结构。
各地也建立了相应机构,加强了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公共建筑用能监管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了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的局面。
同时,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培训工作,在《浙江日报》、《杭州日报》上专刊宣传我省推进光伏发电建筑应用工作情况,开展了电视公益广告活动,并专门开设建筑节能网页进行网络宣传;联合省教育厅开展了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重点的“全省高校大学生建筑节能知识征文活动”;组织开展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培训工作,培训人员达9000余人次。
二是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积极推进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示范工程项目773万平方米,其中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示范项目11项共45万平方米。
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勘察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重点对建筑节能进行了专项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
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四条第(三)至(七)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
对符定规定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
对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其《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验合格意见。
第六条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年度资质核验: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
(四)人员状况:
(1)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2)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其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均不少于2人,各专业至少具备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3)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其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五)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其中承接勘察业务的单位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设置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或与当地能提供满足勘察质量要求的土工实验室的勘察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七条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2);
(二)进苏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常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七)常驻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独立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证明均可,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九)有关设备、设施的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八条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七条第(三)至(九)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平时市场管理的情况,对申请企业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核对,若发现申请企业存在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映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资质核验条件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出具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证明;核验不合格的,转为单项工程资质核验。
第九条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办理年度资质核验的,应当在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资质核验。
第十条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江苏境内的勘察设计业务时,不再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但须将勘察设计合同于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常驻人员发生变更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人员为非常驻人员时,应在人员发生变更或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内持第七条第(五)、第(六)或第(七)项规定的资料,经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报送上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结果,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承接本行政区域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
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报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制单位基本情况表
参加项目的技术人员登记表
注:1、参加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由主专业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须由执业注册师或中级职称以上技术骨干担任。
2、参加项目的所有技术人员均须填写并由本人亲笔签名。
填表说明:
1、填报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应工整、清楚。
2、如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本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单位、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本表一式四份,分存申请单位、县(市)、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驻苏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三、驻苏分支机构注册执业人员登记表
四、驻苏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注:不含表三中已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本页不够可另行加页。
五、驻苏分支机构技术装备登记表
六、在苏主要业绩
七、企业简历
八、审查意见
注:如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本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单位、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在县(市)的,本表一式四份,分存申请单位、县(市)、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