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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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遏制和纠正个别部门和地区违法违规乱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含预审)、备案等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设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地区封锁、部门准入、行业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现就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核与监管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相关法规及建设部规章的规定,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资质以及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铁道、公路等在内的我国现行21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标准制订、审查、核准、证书颁发和监管权限均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管理等为由,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设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备案管理和信用等级登记等事项。

无上位法依据、违规设立的上述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认可,其所设资质、备案管理等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承接相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依据和前置条件,不得受理其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1。

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核监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范围内组织好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等专项审查。

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

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

省外企业的到来,对增强我省经济建设力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企业良莠不齐,也带来一些问题。

有的搞转包、违法分包,只揽工程不带队伍,一包了事,以包代管;有的进行恶意竞争,垫资、压价现象严重,个别企业甚至低于成本报价,还给业主不适当的承诺,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以索要工资为名,煽动农民工群体上访,故意激化矛盾,以达到他们催要工程款、提高合同造价、转嫁经济损失的目的,严重影响了我省社会秩序的安定。

搞好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我们要继续坚持我省建筑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欢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省外企业进鲁施工,全面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遏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但在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必须强化管理,省外企业在我省的市场行为必须规范,通过合法渠道维护农民工权益,严禁某些企业以煽动农民工群体上访甚至雇人集体上访索要工资为手段,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鲁队伍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建设、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进鲁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

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

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进陕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两个步骤。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首先办理企业备案并取得由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以下简称《入陕备案证》)。

取得《入陕备案证》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签订在陕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须在30日内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办结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设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入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证书;(三)社会信誉良好,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四)在陕技术人员符合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级配合理;(五)企业近3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工业设计项目应有与工艺有关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六)项目负责人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认证,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齐全;(八)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九)了解、掌握国家、行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省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但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备案需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同);(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须持有关资料到江苏省建设厅领取)。

第五条省外进苏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一)已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四)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必须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须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鲁建设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鲁建设字[2012]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绩、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适时监督检查,并及时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形式:(一)集中监督检查;(二)临时抽查和巡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人员组成:(一)两名或以上佩戴执法证的监督检查人员。

(二)熟悉资质管理和资质审查的专家。

(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

第七条集中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范围为:(一)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国务院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在鲁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

《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

《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经营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承担勘察或设计项目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活动的备案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按项目办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项目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

取得《备案书》后,方可对外发送和报审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文件。

第七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书》。

第八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需提交《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备案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1、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2、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函(或行政处罚记录查询报告);3、《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生成的备案人员名单(系统开通该功能时提供);4、参加备案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中注册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2004]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浙江省建设厅负责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的登记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省后的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省后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第六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可在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 )上自行下载);(二)外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七条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安徽(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安徽(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

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规范和精简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加强对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管理,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的规定和我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2007〕234号),我厅制定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附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附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规范和精简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2007〕23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单项登记备案1、提供材料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②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③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⑤所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⑥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完成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⑦项目完成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为一式三份,②—⑦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个人证件复印件还应有其本人签字.2、办理程序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向项目所在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②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③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报送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二、定期登记备案定期登记备案是为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皖多次承接业务,避免每个项目均要办理单项登记备案的一项简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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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
2009-04-02 15:09 ,访问次数: 1055
鲁建设字[2008]第26号
为了遏制压价竞争、乱挂靠等不良现象,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函。

来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身份证、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2、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简介。

包括工程的性质、规模、总投资额等内容。

4、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单(一式3份,详见附件)。

其中应注明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及专业;注册师的印章盖在名单背面;表格除"签字"栏外不得手写,须打印;图纸上签字的设计人员必须在名单内,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

5、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师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3份,复印件1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80%;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8、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不予办理分支机构的进鲁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
进鲁承担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与甲方签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须到省建设厅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前,请先登录山东勘察设计网()"政策法规"栏目查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并按照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下载、填写并打印报送材料。

备案表、人员名单等按照附件要求的份数填写、打印,并应有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

"编号"、"审核人"、"批准人"、"备注"及"日期"栏目由办理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填写。

登记备案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登记的单项备案办法。

符合要求后,签发《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登记备案表》,并在备案表、合同原件和《参加设计的人员名单表》(各3份)上加盖"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鲁审查专用章"。

三、备案时限
符合条件,当日办结。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建委(建设局)主管科(处)要对备案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审查把关、存档工作;
2、各市建委(建设局)主管科(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核对参加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及签字,核查工程规模、设计收费、工程投资是否与备案表相符;
3、无备案表、合同原件上无进鲁备案章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各市一律不予受理;
4、备案表和设计人员名单表各两份,交项目所在市建委(建设局)设计科(处)存档1份,另一份由设计科盖章后转至施工图审查机构;
5、省内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承担业务登记备案参照此意见执行。

附件:1、《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备案表(存根)》(一式1份);
2、《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备案表》(一式3份);
3、《参加项目设计的人员名单表》(一式3份)。

(本意见从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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