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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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调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诉调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非诉调解与诉讼工作的有序衔接良性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解决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及我区《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调对接,是指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纠纷或者案件在立案前或立案后,法院对相关纠纷案件启动联调联动机制进行诉前调解管理的机制,是对纠纷或案件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的一种方法。

-、诉前调解程序第三条诉前调解程序,是指符合条件的纠纷在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之前,先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又同意在正式立案前由法院主持调解的纠纷处理程序。

第四条下列纠纷,起诉前应当先经过调解:(一)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扶养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责任明确且能即时处理的侵权责任纠纷;(四)农村土地、山林等承包纠纷;(五)涉及拆迁、旧村改造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物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电信、网络等服务合同纠纷;(八)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其他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的民事、行政(作为类)、刑事纠纷。

第五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登记时,应先核实纠纷是否已经过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

经询问,如纠纷尚未经过有关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或认为应由有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为宜的,应与有关调解组织联系沟通,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六条相关调解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调解成功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终结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结果等,诉调对接中心凭《调解终结函》终结调解并予以结案处理;如调解未成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未调成的原因等,诉调对接中心在接到相关调解组织的《调解情况说明函》后,视情启动诉前调解或将纠纷予以立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第1篇诉调对接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人民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对接成为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提高矛盾解决效率的重要途径。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有机整合调解资源,优化调解与诉讼流程,实现双方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确保诉调对接全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提高矛盾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3.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诉调对接过程中各方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及决策。

- 领导小组组长:由法院院长担任。

-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司法局局长、调解委员会主任等。

2.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日常工作。

- 办公室主任:由法院副院长担任。

- 办公室成员:包括法官、调解员、书记员等。

3. 调解员队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法官、律师、行业专家等组成。

四、工作流程1. 案件受理与评估:-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

- 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

2. 调解程序:- 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由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员。

- 调解员在接收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 调解过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3. 调解协议的确认与执行:-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引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 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4. 调解失败的案件处理:- 调解失败的案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引导其依法选择诉讼程序。

-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五、保障措施1. 人员培训与激励:- 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法律、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对接工作,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纠纷解决。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和合作方式。

(2)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档案,记录每起案件的诉讼和调解进展情况,便于双方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2.加强人员培训(1)法院工作人员应接受调解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对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应了解法院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信息共享(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2)建立案件反馈机制,法院应及时向调解机构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调解机构也应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

4.加强宣传推广(1)加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

(2)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成功的诉调对接案例,树立良好的典型案例,促进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诉调对接方式解决纠纷。

四、工作保障1.加强领导支持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2.建立评估机制建立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3.加强跟踪服务对于诉调对接的案件,法院和调解机构应加强跟踪服务,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五、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同时,也能够促进法院与调解机构的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本实施方案,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1、根据《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司法部令[2024]89号)、《全国法院诉调对接行动计划》(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印发),全市法院坚持中心精神,坚持做
好诉调对接工作,既要深化诉调对接,又要践行“我调你审”,尽职履责,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和全市统一的司法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全市法院将建立全面的诉调对接机制,深入实施诉调对接行动计划,扩大诉调对接的覆盖面,完善执行案件前期诉调工作和案件实际对接
工作,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间的交流和配合,强化程序保障,确保司法部
门能正确审查行政案件。

二、具体措施
1、执行案件前期诉调工作
(1)在诉讼前期,全市法院要全面了解行政机关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案件的可诉性,协助行政机关作出科学、正确的审理结论,避免
诉讼误判;要加强法官和行政机关交流和沟通,做好法官应诉调的各项具
体工作。

(2)要加强审理前期的案件调查工作,及时向当事人、被申请人及
其他当事人提出调查结果,同时要尊重诉讼主体的权利,充分审慎研究调
查结果,从实践出发。

诉调对接 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 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诉调对接是指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是推进诉调衔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诉调对接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确定。

本次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实现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步骤。

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纠纷案件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更新、查询和共享,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支持。

2. 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司法机关和调解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调解等专业能力。

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诉调对接的重要性,掌握相关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通过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投入。

加大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包括加强技术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2.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诉调对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确保工作的规范开展和效果的实现。

3. 加强评估。

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工作。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次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2. 加强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纠纷解决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的工作协调与合作,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纠纷的速度,全市法院决定制定《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该细则将规范全市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促进法院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实现更高效的司法运作。

一、总则1.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是法院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诉调对接工作的目标是实现调解、和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选择,谋求公正和合理解决争议。

3.法院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确保案件能够快速、准确地被受理和处理。

4.诉调对接工作应以审判为中心,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协调机制,由法院院长、副院长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每个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调对接工作小组,负责案件的调度与协调工作。

3.每月定期召开诉调对接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进展,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制定操作规程1.建立诉调对接流程,包括受理、调解、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协作与配合,确保案件能够按照预期时限进行。

2.受理环节: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案件的接收与分配工作,确保案件及时送达到相应的环节。

3.调解环节:加强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确保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被及时执行。

4.审判环节:注重与其他环节的衔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制定合理的审判计划和庭审安排,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及时性。

5.协作配合: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享信息,进行沟通交流,解决协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诉调对接技术支持1.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统一的案件管理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和查询。

2.建立电子调解平台,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实现线上线下无缝对接。

3.加强技术支持,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使用技术工具。

五、加强宣传工作2.撰写宣传文章,介绍典型案例,宣传法院通过诉调对接工作所取得的积极成果。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共13篇)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共13篇)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共13篇)诉调对接实施方案(共13篇)第1篇:诉调对接实施细则1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构建矛盾纠纷调解大格局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自实行诉调对接工作以来,各成员单位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全镇社会政治稳定。

但在日常运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一、调解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1、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具体到每一个"点",则无论是组织机构、队伍素质还是物质保障等方面,与保证有效开展工作还有不相适应之处。

主要表现在:目前绝大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村自治组织的人员兼职的,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摸清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

其次,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调解人员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这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直接瓶颈。

2、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诉讼中难以得到完全确认,直接制约调解衔接机制实际效用的发挥。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1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尚无相应规定。

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往往对案件重新进行实体审查,忽视对人民调解成果的合理利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而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更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效力就更弱,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就变得毫无约束力,行政调解人员为平息纠纷所作出的努力前功尽弃。

因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程序在协议效力问题上的衔接,直接关系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效能的发挥。

3、行政调解整体上有所弱化,准确定位尚需进一步厘定。

现代社会,哪里有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哪里就有通过行政调解、协调解决本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的需要,这也是执政为民理念的要求。

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中法〔2012〕115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中院院领导工作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中院研究室和调衔办反馈。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法[2012]116号,下称“总体方案”)在全国确定42家法院为试点单位,并经中央批准。

我院被确定为福建省2家试点法院之一,试点范围为中院及各基层法院。

现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调解衔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任务1、[工作原则]两级法院应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在进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中,继续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我市调解衔接工作更上台阶、再创佳绩。

2、[工作目标]试点工作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方式,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职能;二是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社会力量,为建构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积累经验;三是完善和创新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3、[工作重心]多年来的调解衔接工作,已为我市法院的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根基。

两级法院应当在巩固和提升既有成果的- 2 -基础上,着力做好“总体方案”提出的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和探索实行调解员有偿服务等开拓性工作。

二、夯实工作平台4、[领导小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志伟担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欧金华、黄志雄、方蔚文、姚丽青担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各基层法院院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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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以及《东莞市关于全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立案前调解流程第一条【案件受理标准】立案前调解的纠纷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条件。

第二条【调解案件范围】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各类民商事纠纷,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不宜调解的以外,都属于诉调对接的范围。

下列纠纷,不应经过诉前调解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有关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动产权属及其他确权纠纷;()以物抵债纠纷;()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可能规避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案件;()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宜调解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部门案件分流】立案部门认为起诉案件适宜调解的,编立“诉前民调”案号,向起诉人出具《诉前调解告知书》,告知案件编号、权利义务、调解流程和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案件移交诉调对接中心处理。

起诉人要求登记立案后调解的,按照立案后调解流程处理。

起诉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

起诉人拒绝填写的,立案部门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并及时登记立案,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第四条【诉调对接中心案件分流】诉调对接中心收到调解案件后,将案件交由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

调解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起诉方送达起诉材料副本及《诉前调解告知书》,引导被起诉方参与调解。

被起诉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

被起诉人拒绝填写的,调解员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

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处理或者直接转入立案程序。

被起诉人下落不明的,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处理或者直接转入立案程序。

第五条【调解期限】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调解期限自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或者人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立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转入司法确认程序,由法官依法进行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登记立案后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可以转入立案程序,由法官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第七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立案前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

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诉调对接中心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处理或者直接转入立案程序;起诉人放弃起诉的,案件材料由诉调对接中心归档。

二、立案后调解流程第八条【调解案件范围】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先行调解。

经过立案前调解流程处理的案件,诉调对接中心不再组织调解。

第九条【立案部门案件分流】登记立案后,立案部门向原告出具《立案后调解告知书》,告知案件编号、权利义务、调解流程和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将案件移交诉调对接中心处理。

原告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

原告拒绝填写的,立案部门在《不参与调解确认书》上注明情况,并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第十条【诉调对接中心案件分流】诉调对接中心收到调解案件后,将案件交由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

调解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副本及《立案后调解告知书》,引导被告参与调解。

被告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

被告拒绝填写的,调解员在《不参与调解确认书》上注明情况。

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将案件移交分案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调解期限】诉调对接中心对于立案后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七日。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调解期限自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法官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三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由诉调对接中心将案件移交分案部门处理。

三、调解规则第十四条【调解内容】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完成指导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整理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工作。

调解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调解员职业道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侮辱当事人;(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在上述行为,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另行确定调解员负责调解。

情节严重的,应当从调解员名册中予以除名或建议调解组织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送达地址的效力】当事人各方在调解过程中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及于诉讼阶段。

第十七条【鉴定工作】双方当事人在先行调解期间,向调解员申请鉴定,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并经诉调对接中心法官同意的,可以共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先行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对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者双方要求随机选择的,可以在诉调对接中心法官的主持下进行随机选择。

鉴定期间不计入先行调解期限。

先行调解不成,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鉴定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在综合判断后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第十八条【第三人参加调解】与调解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调解员可通知其参加调解程序。

第十九条【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二十条【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在七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方案即视为各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

第二十一条【保密原则】先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在未达成调解协议进入诉讼后,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终结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行调解程序终结:(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先行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且不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三)调解期间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四)调解员发现纠纷存在不适宜调解的情形的;(五)调解员发现调解的纠纷存在虚假可能,经诉调对接中心法官审查确认的;(六)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调解反馈】调解员应在调解终结后三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给诉调对接中心:(一)调解登记表;(二)调解协议、调解笔录;(三)其他案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诉讼费的收取】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阶段、调解结果等,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当事人经立案后调解达成协议,申请撤诉或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

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的负担机制】如案卷附有《不参与调解确认书》,审判人员需调查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事由。

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的情形时,审判人员需在判决书中诉讼费分担部分考虑适用诉讼费惩罚规则,决定当事人负担以上诉讼费用的比例,并简要说明理由。

附件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告知书()东×法诉前民调字第号为促进纠纷以更加快捷简便的方式有效解决,减少诉累,节约成本,我院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多元改革意见”)中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在立案登记前安排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后,登记为“诉前民调”字案号,当事人暂不预交诉讼费,由诉调对接中心安排法院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天。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起诉或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阶段、调解结果等,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适用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

诉前调解未果,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东莞市第×人民法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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