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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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实施这一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双方的沟通与协调。

法院和调解机构可以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意见交流,确保相互之间的了解和紧密配合。

在双方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有助于解决纠纷双方在诉讼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和矛盾,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便利条件。

其次,完善对接的法律制度。

可以通过立法形式,为诉讼和调解双方明确各自的权责,规范双方的协作流程。

例如,可以规定法院应当在接受诉讼案件时,同时通知调解机构,并要求双方在立案前进行调解尝试。

同时,也可以规定调解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工作,并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法院。

此外,还可以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实现诉讼和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通过这个平台,法院可以及时了解到已经进行过调解的纠纷案件的情况,避免重复的调解工作;调解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到案件进展的情况,为调解提供有力的依据。

同时,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案件的进展,提供更好的参与和监督。

另外,可以推行诉调对接的立案制度。

即在一些适当的案件中,将调解作为正式程序的一部分,将诉讼和调解有机结合起来。

在立案时,法院可以要求纠纷当事人先行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启动诉讼程序。

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加强对调解机构的利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起到了减轻法院负担的作用。

最后,可以鼓励法官和调解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法院可以组织法官参加调解员的培训,增加他们对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能力。

同时鼓励法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指导和支持,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需要采取综合的措施,包括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推行诉调对接立案制度以及加强法官和调解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篇一: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介绍创新诉调对接践行能动司法——鞍山市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汇报20XX年,立山法院积极探索法院管理新思路,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紧紧围绕能动司法工作主题,从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我院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现状,积极探寻以发挥法官主体作用为支撑,以强化诉前调解为重点,整合各类调解资源,运用综合调控手段推进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即立、即调、即审’的工作模式,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实现了诉前化解矛盾多、立案少、执行少、信访少的良性循环,筑牢了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诉调对接的全局意义(一)着眼大局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立山法院着眼于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自觉地、积极地把法院各项工作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大局中进行谋划和部署,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由政府统一管理向社会协同管理转变的大背景下,我院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保障职能,针对立山区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经济活动繁荣活跃、群众利益诉求日益迫切的现状,统筹、整合各方调解力量,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面的纠纷解决机制,将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宗职能化、制度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将维稳工作常态化、持续化,推进和谐鞍山建设。

(二)重心前移,推动法院科学发展立山法院坚持将人民群众的诉求和需求作为法院的管理起点,以灵活、便捷、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为工作目标,着力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对诉前调解及立案工作模式进行重新架构和变革,针对一线审判法官人员少、任务重,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的现状,诉前调解模式可以将案件有效分流,简单案件诉前调,调解不成简易审,复杂案件快速立,疑难案件精细审,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调审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臵,促进了法院工作科学化发展。

——诉调对接的整体架构(一)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夯实诉调对接基础20XX年1月16日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正式运行,立山法院秉承将最好的资源留给当事人的宗旨,将诉调对接中心设臵在新建的诉讼服务中心内,采用5合1办公模式,即诉前调解、快速裁决、司法确认、执前督促、立案流转五项工作内容,在一个平台上实现高效衔接流转。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是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基础。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安排专人负责调解工作,调解员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心理咨询师、仲裁员等专业人士担任。

调解机制的建立应当注重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员是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的关键。

应当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优秀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审查通过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四、推动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决等相互衔接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需要推动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衔接。

仲裁、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方式与调解具有相似的优势,推动调解与这些方式的衔接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法院应当加强与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五、加强调解与诉讼的协调配合加强调解与诉讼的协调配合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同时,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促进调解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调解工作也应当逐步实现信息化。

法院应当建立信息化调解平台,实现调解工作的在线办理和信息共享。

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上传证据材料、参加在线调解等操作,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

同时,信息化调解平台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

七、完善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是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重要保障。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诉讼与调解的协调发展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手段,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誉。

但是,调解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仍然存在问题,诉调对接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法律纠纷。

二、存在问题1、诉讼与调解机制不够完善。

原先调解机构、调解制度等只是基于传统诉讼机制上的补充,对于如今疑难复杂的诉讼纠纷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2、司法救济的权利保护不充分。

调解效果未达到期望,当事人仍持有上诉权,通过新一轮诉讼来寻求公正仍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

3、司法人员案前调解能力欠缺。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司法人员能力培养相对滞后,并未完全具备开展调解工作的实力。

三、加强诉讼调解对接方案1、优化调解制度。

对于市场模式、社会模式等常见矛盾纠纷,完善对应解决机构和程序,降低对法律纠纷的司法成本,并对异议引诉等情况设定相应的案件条件,调节纠纷环节的前置工作。

2、加强司法认知力。

采用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提高法官、律师、调解员等司法人员的案前调解能力,提高了他们的治理能力、沟通能力和快速灵活应对复杂纠纷的能力。

3、建立一站式服务。

将诉调对接看成整个法律服务的一部分,以方便当事人操作和解释各种协议、交易细节,使所有纠纷得到公正且快速解决。

4、加快司法体系常态化建设。

重视吸纳和鼓励优秀人才加入诉调对口工作团队,提供设施和高效的财务支持,充分发挥人才的才能,满足最基本的公共资源配发原则,在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前提下分类调解与普通司法程序的深度结合。

综上所述,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是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一环。

除了完善机制和加强人才建设外,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协同的力量,将立法、执法、审判、社会协调等各方资源有效整合起来,形成良性互动的新动能,以应对到来的新需求。

诉前调解改革实施方案

诉前调解改革实施方案

诉前调解改革实施方案诉前调解实施方案诉前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由第三方中立人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它的目的是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构对诉前调解进行了一系列,以推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下面是诉前调解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建立诉前调解机构为了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必须建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

这个机构可以是法院的一个独立部门,也可以是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设立的一个机构。

该机构应该由经验丰富的法官、熟悉调解技巧的专职调解员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他们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以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和有效。

二、推广诉前调解制度为了使更多的纠纷当事人知道并使用诉前调解,司法机构应积极推广诉前调解制度。

他们可以通过宣传、培训和政策倡导等方式,向公众普及诉前调解的利益和机制。

此外,司法机构还可以与社区组织、律师协会等机构合作,提供诉前调解服务,以帮助纠纷当事人解决争议。

三、加强诉前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诉前调解员是诉前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

为了提高诉前调解的质量和效果,司法机构应该加强对诉前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和沟通技巧等方面。

培训可以由司法机构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此外,司法机构应建立起对诉前调解员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四、完善诉前调解程序和机制在诉前调解工作中,程序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诉前调解的公正和效果,司法机构应完善诉前调解程序和机制。

程序应包括调解请求的受理、双方当事人的出庭、调解过程的记录等环节。

机制方面,可以建立起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方便调解员和法院进行信息交流和案件记录。

五、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总的来说,诉前调解对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推广诉前调解制度,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诉前调解程序和机制,以及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可以有效地促使纠纷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争议,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第1篇诉调对接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人民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对接成为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提高矛盾解决效率的重要途径。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有机整合调解资源,优化调解与诉讼流程,实现双方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确保诉调对接全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提高矛盾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3.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诉调对接过程中各方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及决策。

- 领导小组组长:由法院院长担任。

-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司法局局长、调解委员会主任等。

2.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日常工作。

- 办公室主任:由法院副院长担任。

- 办公室成员:包括法官、调解员、书记员等。

3. 调解员队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法官、律师、行业专家等组成。

四、工作流程1. 案件受理与评估:-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

- 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

2. 调解程序:- 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由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员。

- 调解员在接收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 调解过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3. 调解协议的确认与执行:-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引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 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4. 调解失败的案件处理:- 调解失败的案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引导其依法选择诉讼程序。

-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五、保障措施1. 人员培训与激励:- 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法律、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对接工作,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纠纷解决。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和合作方式。

(2)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档案,记录每起案件的诉讼和调解进展情况,便于双方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2.加强人员培训(1)法院工作人员应接受调解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对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应了解法院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信息共享(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2)建立案件反馈机制,法院应及时向调解机构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调解机构也应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

4.加强宣传推广(1)加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

(2)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成功的诉调对接案例,树立良好的典型案例,促进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诉调对接方式解决纠纷。

四、工作保障1.加强领导支持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2.建立评估机制建立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3.加强跟踪服务对于诉调对接的案件,法院和调解机构应加强跟踪服务,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五、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同时,也能够促进法院与调解机构的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本实施方案,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现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争议和纠纷。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诉讼过程中存在着时间长、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近年来,为解决这一难题,诉调对接制度应运而生。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的核心目标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人民群众维权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方案通过整合法院和调解机构资源,优化流程,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达到这一目标。

首先,诉调对接实施方案鼓励当事人在起诉前先寻求调解。

通过加强调解宣传,提高大众对调解机构的认识度,强调调解的优势和重要性,让当事人在选择路径时更加倾向于主动寻求调解。

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好处在于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并且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有助于双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其次,诉调对接实施方案建立了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机制。

在纠纷案件移送过程中,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提高诉讼信息共享和沟通效率,实现快速、高效、协同办案。

同时,也加强了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培训和交流,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官的调解意识,助力纠纷解决工作。

再次,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着力推动多元化解纷方式的发展。

除了传统的调解外,还引入了仲裁、调解、协商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在办理特定类型纠纷时,如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等,引入专家或社区资源,协助解决矛盾,增加解决纠纷的机会和可能性。

最后,诉调对接实施方案提倡知识普及和法律意识提高。

通过加强公民法律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

同时,法院和调解机构也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指导和帮助,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解决方案,提升解决纠纷的能力和质量。

总之,诉调对接实施方案是当代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不仅是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手段。

随着该方案的逐步完善和推广,相信会进一步提高我国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度,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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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
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周田、西江人民法庭、各乡镇司法所:
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的衔接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开
放的、生态的,和谐平安小康的会昌”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诉讼与调解的对接,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的信息渠道,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平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各自独特作用,减少诉累和对抗,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高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具体措施
(一)夯实调解衔接基础力量
1、明确“诉调对接”工作联系机构和工作主体。

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共同成立由分管副院长、分管副局长、立案庭长、法庭庭长、基层股长组成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法院立案庭,具体负责诉讼与调解衔接的组织实施、信息联络、数字统计等日常工作。

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为“诉调对接”的工作主体,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支持下,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的能力,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2、充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力量。

挑选政治坚定、知晓法律、清楚政策、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建立以村(社区)人民调解为基础、乡镇司法所调解为轴心、法庭司法调解
为后盾的调解网络体系。

以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庭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电话等编制成册,确保各方信息畅通、方便工作。

3、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庭、司法所均应建立纠纷调处台帐和档案。

以各乡镇每月定期召开的矛盾纠纷排查例会为平台,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庭、司法所互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人民法庭、司法所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法院立案庭和县司法局基层股。

司法局与法院要定期互报情况,共同研究工作、总结经验。

4、建立经费保障制度。

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正常工作经费。

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奖励激励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

(二)构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程序衔接。

一是强化诉前告知。

结合会昌地处山区,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让百姓知晓发生纠纷后,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救济途径,并且明白各种救济途径的优势、特点,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时间、纠纷性质、利害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的选择权。

二是加强庭前调解工作。

人民法庭可安排专门法官和选聘法律水平较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三是实行诉讼内委托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机制。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尝试委托人民调
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和进行诉后执行和解。

四是实行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快速转换。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果欲起诉的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应与人民调解组织一道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未果,再予立案。

2、实体衔接。

一是对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除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等情形外,一般应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二是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及时下达支付令。

三是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是经人民法院庭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诉讼内委托调解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是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反悔提起诉讼的,经审查,可依据民事赔偿部分的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救助衔接。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果,当事人欲向法院起诉,需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律凭基层组织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相关证件,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救助和援助。

(三)强化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培训。

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构,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可以共同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二是实/-中国最强!/行个案现场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可邀请人民法庭、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疑难纠纷的调解现场进行指导,抓住焦点,有针对性的指导纠纷调解工作。

三是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工作。

法庭、司法所要共同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法律书籍,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

四是人民法庭要加强巡回办案工作,通过组织人民群众旁听和人民调解员观摩,实行以案讲法,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

四、工作要求
1、县法院、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岗位责任予以考核。

人民法庭、司法所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既要强调整合力量,又要保证依法发挥独立职能作用,实行优势互补,努力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

2、人民法庭、司法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相应工作经费,建立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和奖评激励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底目标责任考核,切实发挥出人民调解在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3、人民法庭、司法所要加强信息沟通,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工作。

4、司法所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人员,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检查落实,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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