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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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江西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

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江西

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五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

第六条认委会人选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认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江西省著名商标”申请。

认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认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异议的复核;

(三)复审申请材料;

(四)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意见;

(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并与申请材料送认

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及自然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

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

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和《商标注册证》

等证件的有效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实现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六)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提供

有关材料,并由申请人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应当填写《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

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委会推荐;对不符合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不予推荐的,应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有异

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认委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认委会认为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

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商标

代理机构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六条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进行

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认委会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认委会根据已申请的材料,召开认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经

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具备江西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江西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认定保护工作收取公告费,任何单位不得乱收

第十九条江西省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延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对在著名商标注册之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具追溯力。

第二十一条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第二十二条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所指商品

及包装乙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中使用“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中国驰

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著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著名商标受让人应向认委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

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著名商标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

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著名商标认委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认定著名商标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钓;

(三)著名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未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伪称商标为江西省著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江西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基本资料

江西汇仁集团有限公司是以制药为主导产业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集团公司。自1993年创办至今,六年的时间,实现了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一跃成为全国知名大型企业的飞跃。汇仁集团已在全国除西藏、台湾以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开设了100余家分公司,1000多个县级市场,形成一套具有汇仁特色的覆盖全国约80%份额的营销网络。总资产也由1993年的158万元增长到1998年的15472万,增长近100倍;上缴国家税金由27.4万元增长到1999年的7860万元,增长近280倍。1999年,汇仁集团销售额达10.5亿元。自汇仁集团与科技部有关课题组共同研制了国家九五重点攻关项目━━医药1035工程中的“吴茱萸胶囊”开始,已陆续和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新药开发中心、中国药科大学等多所科研院校共同开发了“姜蝉降脂胶囊”、“金叶败毒颗粒剂”等10余个国家级新药。 目前,汇仁集团在南昌县近郊购地200余亩兴建新的生产基地。该基地从厂房的布局、设计、施工均按国际医药GMP标准进行.并引进多条国际先进生产线,其中固体制剂和口服液生产车间的洁净为10万级,整个厂区绿化系数为33%,居国际先进水平。整个工程分为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投资近1.5亿元,工建及设备安装将在今年上半年结束,建成后设计生产能力为年班产片剂10亿片、口服液30亿毫升、冲剂600吨、胶囊6亿粒。产品按中档价位完全达产后年产值可达15亿元左右,年创利税约2亿元。 汇仁集团有限公司诞生于1997年。集团公司是以制药业为主导产业的大型民营企业,座落于英雄城南昌市郊,距市区5公里,位于南昌市南高公路北段,浙赣、湘赣和京九铁路边,交通运输十分方便。目前公司拥有员工近5000人,其中持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60%以上,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及一大批享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2年,集团核心企业江西汇仁实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完成技术改造,1994年正式投产。在党和政府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政策指引下,经过几年来全体汇仁人的励精图治,艰苦奋斗,公司在短短的六年时间内实现了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乡镇企业一跃成为全国性知名企业的转变,成为江西省医药制剂行业的龙头企业。集团公司总资产由1993年的158万元增长到1999年24934.39万元,增长近158倍;上缴国家税金由1993年的27.4万元增长到1999年的7865万元,增长287倍;销售收入由1994年3225万元,增长到1999年的10.6亿元,实现了年年翻番的好成绩,1999年药品销售收入预计名列全国制药企业销售收入统计排位第20位左右。 汇仁集团历来十分重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加大产品创新和产品开发力度,扩大营销网络,抢占市场制高点,增强企业活力与后劲。几年来,集团公司用于产品开发和创新的资金投入高达一个多亿,先后开发、投产了以汇仁牌系列产品增智健脑、肾宝合剂、乌鸡白凤丸以及复方鲜竹沥液等60余个产品。汇仁集团始终致力于在全国创建一套具有汇仁特色的营销体系,截止1999年底,已在全国建立了103家营销分支机构,开辟了1000余个县区市场,形成了一套覆盖全国80%以上市场份额的营销网络。汇仁集团十分注重品牌建设,目前已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环财字[2006]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3.20 【实施日期】2006.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 (赣环财字[2006]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自开展环境统计工作以来,环境统计在综合反映我省环境状况、服务环境管理和科学决策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环境统计数据需求越来越多,对环境统计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加强和改进全省环境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统计工作的主要问题

环境统计工作以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由《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和《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两部分组成,环境统计报表由企业和县(市、区)、设区市及省环保局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形成全省环境统计报表。 (一)主要问题 1、指标体系设置不合理,不能全面系统反映环境状况 环境统计综合年报的调查范围不全面,目前的统计指标体系只对工业企业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缺少生态、面源污染、环境经济和环保产业及气候变化等重大环境问题和关注度较高的相关指标。 环境统计专业报表指标体系过于庞大,指标复杂、重点不突出,有的统计范围界定不清、解释不准确,有的专业指标设置与综合指标重复。 统计指标体系经过多次修改和增删后,统计口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缺乏定期修正,造成数据连续性不强,给环境统计分析和数据使用带来诸多不便。 2、统计数据时效性较差,不能及时为环境管理提供服务 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只设置年报、半年报制度,采用逐级审核、汇总方式,影响了统计数据的上报速度。全省当年的数据要到第二年3月底才能初步完成汇审,6月初才能向社会公布,数据严重滞后,不能及时为环境管理和经济运行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3、质量保障体系缺乏,不能有效地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环境统计报表基本上靠企业自报,错报、漏报统计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只能对统计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对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准确性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审核方法,统计数据质量不高。 4、数据综合分析和利用薄弱,不能在环境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统计数据存在时效性差和统计频次低等问题,所以环境统计数据难以参与国民经济宏观经济分析,难以及时为环境管理提供服务,无法在环境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篇一:《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编者按---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 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土地 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 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 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 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 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 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 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1-

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环保局组织或参与的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局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县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局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应急的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法制宣教科、规划与财务科、污染控制与科技科、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总量综合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信息与在线监控中心、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局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

江西赣锋锂业有限公司简介

江西赣锋锂业有限公司简介 2008-11-21 13:03来源:市政府金融办字体:大中小 江西赣锋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位于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的集科、工、贸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3500万元,总占地面积21万平方米,资产总额1564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5953万元,资产负债率22.34 % ,2006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4567万元,净利润1993万元,上缴税金1728万元,2007年1—8月,实现销售收入11966万元,净利润2123万元,上缴税金1927万元,公司现有员工390多人,专业从事锂、铷、铯系列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主要产品有金属锂、氯化锂、氟化锂、正丁基锂、锂铝合金、锂硅合金、铷盐、铯盐等,是国内金属锂销量最大、锂系列产品最齐全、产业链最完整的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远销到欧洲、美国、南韩、印度等国家,产品广泛应用于电池、制药、石化、钎焊、稀土冶炼、航空航太等领域。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权,通过了ISO9001 :2000品质体系认证、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GB/T18001 :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二00二年被江西省科技厅认定为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本部主要生产基础锂原料,利用江西锂云母为原料,生产工业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同时利用国外进口卤水生产氯化锂,解决公司下游产品原料供应问题。公司下辖三个全资子公司。一个是位于宜春市奉新县冯田开发区的奉新赣锋锂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80万元,主要生产金属锂、氯化锂、氟化锂等锂系列产品;一个是位于新余仙女湖区的新余赣锋有机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生产正丁基锂和氯丁烷等有机系列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土地登记办法》系列解读之三2008-09-10 16:22调整土地登记类型分类标准,增加新的土地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法律中心蔡卫华 关于土地登记的种类,《土地登记规则》将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总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其中变更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此种分类,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不足:一是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容易产生混淆,不容易区分;二是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都统称为变更土地登记,有时不知所指。 因此,起草《土地登记办法》的过程中,大家都认为登记类型应该调整,但具体怎么调整,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在《土地登记规则》分类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保持原有的土地登记分类的延续性;第二种意见的有的特别是房地合一的城市主张借鉴房屋登记的分类方法,将土地登记也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等,以便于与房屋登记衔接,促进统一登记;第三种意见主张根据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四种情形,而将土地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消灭登记”等,与《物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土地登记办法》综合上述意见,根据土地登记的特点,将土地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而“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中,“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地役权的登记”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 关于总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二是区域性。土地总登记的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三是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 关于初始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有可能在土地总登记之后发生,也有可能在总登记之前发生;(2)初始登记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初始登记。(3)初始登记具有分散性,哪块土地设定了新的权利,就要对那块土地进行初始登记。 关于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具有以下特性:(1)变更登记是以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为基础,没有进行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不可能进行变更登记;(2)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权利人、地址、土地用途、面积等发生变更都应该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注销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因债权实现解除抵押等而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关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定义。一般是指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

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第十五届“江西省十大杰出青年”

第十五届“江西省十大杰出青年” 评选活动人选事迹简介 李世锋事迹简介 李世锋,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江西兴国人,现任国兴集团总裁,共青团全国十六大代表,兼任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专家会员、江西省建材协会副会长、赣州市工商联执委、市建材协会副会长、于都县政协常委、于都县工商联副会长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江西省优秀厂长(经理)、赣州市优秀经营者、市优秀厂长(经理)等荣誉。 2003年11月份以来,李世锋作为集团公司主要决策者与管理者之一,以其特有的超前思维、独到的战略眼光,紧紧抓住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新建赣南老区日产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整合东方红水泥厂和兴国水泥厂,把1家最初注册资本仅50万元的小企业,发展成为赣南最大的、效益最好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其中水泥产销规模名列全国百强、全省前五、赣南第一。李世锋带领的公司2004-2008年上半年上缴国家税金1.1688亿元。李世锋视质量为企业的生命,荣创“国兴牌”、“贡江牌”水泥为国家免检产品、江西省名牌产品、江西省著名商标,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产品质量“双认证”。李世锋推行“文化治企、理念治企”战略,创办了公司网站、《国兴人》企业刊物,主创《以核心价值理念为重点的“国兴文化”体系建设》被评为全国建材行业企业文化优秀成果一等奖和江西省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二等奖,《国兴人》企业刊物被中国企联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内刊奖、被全国工商联评为全国民营企业优秀报刊奖。李世锋尽心尽责办好企业的同时,时刻将国家、社会和员工的利益放在心上,始终做到了4个不欠,即不欠国家税收、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保费用、不欠银行利息。李世锋致力于企业,情系于社会,吸纳就业1200余人,半数以上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1/3左右为农民工,被江西省政府、赣州市政府授予再就业先进。李世锋热心公益事业,真诚回报社会,在呕心沥血、殚精竭虑的经营管理好企业的同时,慷慨解囊大力支持和赞助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多达几十项,金额近千万元。李世锋带领的公司获得了中国优秀诚信企业、中国建材优秀企业、江西企业100强等数十项国家、省级荣誉称号。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同时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 第四条[部门分工] 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 (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生态保护相关补偿政策和制度,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工业企业的退出与转移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江西省财政厅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管控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 (六)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和纳入城乡规划的湿地、绿地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江西省农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红线内规模畜禽养殖业的退出与转移机制并监督实施。 (八)江西省林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林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他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职责

黄山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职责 1、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化工作规划计划。 3、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组织建设、运行和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系统。 5、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 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职责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建立和完善环保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机制,积极策划、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指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推动社会及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 2、通过环保网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环境保护理念、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对公众的舆论引导,发挥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收集国内外有关环保信息,策划、编辑环保科普读物和环保宣传教育手册及资料。 4、根据我市环境治理的需要,为市政府、市环保局提供和编辑制作资料片、内参片、专题片等影视作品。

合肥市环境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合肥市环境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递、分析及规范化应用等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信息系统规划并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系统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配置、安装、调试、管理和人员培训。 安庆市环境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国家总局、省环保局要求,制定安庆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市级环境信息技术规范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化工作。 2、履行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项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承担环境信息处理和环保数据统计、发布等应用工作。 3、负责市级环保广域网络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负责国家环保专网、省环保网安庆节点的管理;负责市环保电子政务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4、负责市级环保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负责环保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网上平台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采编、上报和发布。 5、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承担市级环保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4)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发文字号】通政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2月17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南通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品牌强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通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南通市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南通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南通市知名商标的激励机制。 第六条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江 西 名 牌 申 请 表

附件3: 编号:□□□□□□□□□(□新申报/□复评) 江西名牌申请表 (制造业) 所属行业: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 规格型号: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代码:□□□□□□□□□□ 企业所在地:市 填表日期:年月日 江西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 1 —

2012年江西名牌产品申报材料制作及填写说明 一、填写说明 1.“编号”由各设区市质监局填写。9位数字中前4位为年号,第5、6位为各设区市代码编号,7-9位为设区市质监局给申报企业配发的顺序号。 各设区市代码编号为:南昌(01)、九江(02)、景德镇(03)、上饶(04)、鹰潭(05)、宜春(06)、新余(07)、萍乡(08)、赣州(09)、吉安(10)、抚州(11)。 2.企业类型填写《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对应类型;企业控股情况填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控股、外商控股或其它;所属行业填写2012年江西名牌产品申报目录中的行业类别;所属行业代码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对应的中类代码(三位数)。 3.企业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名称、公章相一致,产品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名称一致,申报产品与执行标准相对应,规格型号填写申报产品详细型号,企业代码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企业的代码,企业所在地按设区市填写。 4.是否属于强制性管理产品:强制性管理产品包含强制性认证(3C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形式管理的产品。 5.企业职工总人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6.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可以包含在江西省境内生产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有关指标,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4中予以具体填报。 7.表1-6及表7第一栏由企业填写。 8.申报材料中有需要保密的数据或内容,申报企业要醒目地加以说明。 二、有关指标解释 1.企业经济效率评价指标 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其中:税金总额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平均资产总额为期初期末资产总计的算术平均值。 申报产品销售率(%)=申报产品销售产值/申报产品总产值×100% —2 —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陈福录西北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10-5-29 浏览次数:2566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土地登记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物权法》对现实生活中包括土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的土地登记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国土资源部在已往土地登记规定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30日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土地登记各方当事人依法登记提供了操作规程,有利于土地权利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土地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纠纷。 二、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均直接或间接涉及商业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因此,商业银行应正确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 1、土地用途变化需作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依据该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变更登记。商业银行在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实地调查土地的实际用途与登记的用途是否相符,必要时应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向登记部门申请出具土地用途未变化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土地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0]54号

发布日期:2000-4-12

执行日期:2000-4-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常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常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常州市经委、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第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采取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认定委员会集中或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十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直属局和城区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

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英文:JiangXi Associa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 缩写:JXAMD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西省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器械行业的直接服务与应用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行业组织,是政府部门的助手和参谋,是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12号,邮编:33004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配合制订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前的调研工作; ㈡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行业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并向会员发布; ㈢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㈣参与或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检查、评选; ㈤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博览会、展示会。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㈥组织举办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培训,搭建人才凝聚平台;提高人员素养,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工作、评选; ㈧开展行业相关咨询服务。参与和承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开发和融资投资项目的推荐及前期咨询服务等; ㈨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积极推荐“江西名牌产品”和“江西省著名商标”,组织评选“江西医疗器械名优产品”等; ㈩依靠政策,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十一)拓展信息服务功能,多渠道、多层次开展信息工作,通过《网站》、《简讯》、《刊物》等形式,充分发挥专业信息的传递、交流和资源共享作用; (十二)加强同国内外同业和相关团体组织、人士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三)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接受政府、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利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编制说明 (报审稿)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编制组 二O一八年十二月

标准制定主管部门: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标准编制牵头单位: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协作单位: 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 主要起草人员: 康长安、邹新、于雯、陈小军、徐洁、储险峰、周斌彬、刘晶、胡波、罗小龙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工作过程 (2)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5) 2.1 国家、省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 2.2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8) 2.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1) 2.4 现行环保标准及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3) 3我省医药制造业概况 (15) 3.1江西省医药制造工业概况 (15) 3.2国内外制药行业发展概况 (17) 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1) 4.1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1) 4.2行业排污现状 (30) 4.3医药制造业VOCs的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48) 5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调研 (54) 5.1国外相关标准 (54) 5.2国内相关标准 (56) 6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65) 6.1基本原则 (65) 6.2技术路线 (66) 7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7) 7.1标准的适用范围 (67) 7.2标准的结构框架 (67) 7.3 术语与定义 (68) 7.4 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69) 7.5 污染因子的选择 (70) 7.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依据 (76)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Full text document of land registration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 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土地登记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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