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宪法历程

(二)英国宪法的发展
• 1. 1832年:《选举法》(世称《改革法》) • 2.1911年:《议会法》1949年新修 • 3.1918年:《国民参政法》 • 4.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 • 5.1948年:《人民代表法》 • 6.1931年:《威斯特敏斯特法》 • 7.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
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 (一) 宪章 • (二) 议会的制定法 • (三) 判例法 • (四) 宪法惯例 • (五) 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而不是形式 上意义的根本法 •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权利法案》
•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 结。 •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 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 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 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1701年《王位继承法》
• 共4条。 • 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和条件,排除了天主教徒继承王 位的可能。 • 第3条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 第4条规定国王应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实际上是把王权置于法律和议会之下,肯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 原则,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它的出台, 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 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问 题, 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 3.1679年:《人身保护法》 • 4.1689年:《权利法案》 •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特点

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特点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同样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探讨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其中所蕴含的特点。
从盎格鲁-撒克逊法到普通法在早期的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是一种以习俗法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它强调社区共同行为,并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基础。
这种法律体系并不需要正式的法官,而是由民间裁判所组成的,因此,它的实施也是比较分散的。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影响的不断加深,这种传统的盎格鲁-撒克逊法逐渐演变成了普通法。
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而逐渐形成的。
这意味着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非常灵活的,因为它能够适应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变化。
习惯法和编纂法在普通法的基础上,英国法律体系发展出了两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习惯法和编纂法。
习惯法是指英国法院判决和先前判例的集合。
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院的判决被认为是一个互联的系统,其中各个判决都被视为是先前案件的导向。
因此,每个判决都能为未来的案件提供可遵循的先例。
编纂法则是指由议会颁布的法律。
这些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通常是其所拥有的一些权利和职能得到权威确认。
这些法律通常是为了填补普通法缺陷而颁布的,也可以制定为承认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
司法独立和广泛的司法管辖权英国法律体系实践了司法独立原则。
这意味着法官在案件中发挥着独立和权威的作用,而不受其他机构或人员的干预。
这一原则是保护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滥用的重要保障。
英国法律体系还存在广泛的司法管辖权。
这意味着英国高度尊重法院和律师团体的治安和司法权利。
同时,英国法院可以听取国别申诉,这也为国际司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及时的司法改革英国法律体系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经常进行司法改革。
自1982年成立后,司法部一直致力于改进司法程序。
其目的是不仅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而且还为了更好地促进司法改革。
近年来,英国最重大的司法改革之一是引入了高等家庭法院和受害人保护计划。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章英国宪法第⼀章英国宪法英国⼈对近代宪法的主要贡献:●议会制度——代议制民主●司法制度——司法独⽴第⼀节英国宪法简史⼀、罗马传统公元⼀世纪,罗马统帅阿古利可拉(Gnaeus Julius Agricola)征服了英格兰,不列颠⼈(Britons)开始罗马化,采⽤罗马⼈的政治制度。
公元401年,随着⽇⽿曼⼈的⼊侵,罗马⼈从英国撤退。
为抵御⽪克特⼈和苏格兰⼈(Picts and Scots)的进攻,不列颠⼈邀请⽇⽿曼⼈协防。
结果“鸠占鹊巢”,盎格鲁-萨克逊⼈(Anglo-Saxon)把他们与苏格兰⼈⼀起赶到了苏格兰。
除了公路⽹以外,⽇⽿曼⼈摧毁了罗马⼈的⼀切制度。
⼆、⽇⽿曼时代盎格鲁-萨克逊⼈分成许多王国,最后形成⼀个基本统⼀的王国,成⽴了⼀个共同机构,叫做“贤⼈会议”(Witenagemot),不定期开会。
40个郡、县(shires or counties)各设⼀个shiremoot,每个⽉开⼀次会,先由元⽼和伯爵管理,后由国王指派的郡长(sheriff)管理。
基层⾏政单位叫“百⼈团”(hundreds),每个星期开⼀次会。
可见,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定程度的地⽅⾃治。
⽽且还有了税收——丹麦税款(Danegeld)。
三、诺曼底征服1014年英格兰为丹麦⼈征服,但国王仍是盎格鲁-萨克逊⼈。
1066年爱德华国王去世,三⼈有权继承王位:英国的哈罗德⼆世(Harold II)、挪威国王哈罗德三世和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威廉⼀世在哈斯汀(Hastings)打败哈罗德⼆世。
贤⼈会议闻讯在伦敦匆忙宣布威廉为英国国王。
英国宪法从此开始。
四、英国封建制度的建⽴威廉⼀世带来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与法国不同,所有的封建主都要向国王效忠,建⽴了⾼度中央集权的国家。
威廉三世建⽴了英国财政部(Exchequer or the Royal Treasury)。
这时英国⼗分强⼤,领⼟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半个法国和德国西部。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一、《大宪章》开启法治的新篇(一)《大宪章》的产生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
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
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为了维持战争的经费,约翰增加了贵族的赋税。
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
这使得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
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
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年6月签署了由英国贵族起草的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这个文件史称“大宪章”。
(二)《大宪章》的影响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
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王室的王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
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然而实际上大宪章发布之后大多数英国国王并不遵守,这也是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
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
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
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
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宗传军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伴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而出现的并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得到洗礼和升华成为一种在内容和形式上逐步走向成熟、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型的法律现象。
美国《1787年宪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所体现的精神和原则就代表着这种新型法律现象——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发展方向。
毫无疑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成为新时代的文明标志。
因此我们追寻这种新时代的文明的起源探求其发展脉络和规律就具有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的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1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智慧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2这些论断精辟地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造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的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历史形态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第一节宪法的历史发展概述

现代宪法发展第二个阶段
现代宪法的产生以及进一步民主化。其中也 有逆流如德、意,进行清理; 有些国家向现代宪法成功转型; 社会主义国家纷纷颁布宪法,并以鲜明的特 色丰富和发展着宪法; 殖民体系的崩溃,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宪法 以其民族主义特色成为宪法大家庭中的一员。
何谓近代、现代? 我们是与世界或曰西方同步 的现代宪法吗?
第一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概述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二、宪法的发展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二)美国宪法的产生 (三)法国宪法的产生 (四)宪法产生的条件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宪政之母
①不成文性;如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 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王位继 承法等等; ② 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 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了; ③旧的法律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④英国宪法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在国家权力方面,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 的发展趋势; 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成为一种潮流; 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1、行政权力扩大化------国家权力集中化 2、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 并因而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 度------宪法已不再是仅仅是政治法,而是内容更为 全面丰富的社会法。
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得到进一步发展; 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 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 对环境权的规定; 强调权利的保障。
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如德国基 本法就规定“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是联邦法律 的组成部分,它们优于法律,并且直接为联 邦领土上的公民创设权利和义务”; 2、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如欧盟成员 国; 3、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使得公民基本权 利领域呈国际化趋势; 4、宪法国际化趋势,从以前的强制改造为 主动顺应国际化趋势。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一) 宪章 (二) 议会的制定法 (三) 判例法 (四) 宪法惯例 (五) 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
而不是形式上意义的根本法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三 、 王 位 继 承 规 则
按照惯例,首相由英王任命大选中获
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 英国首相具有三重身份:党魁、议会 领袖、政府首脑,是英国政府中的关 键和中心人物。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议会内阁制
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 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内阁 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 阁制
第 一 节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一)英国史略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三)英国宪法的发展
(一)英国史略
1.罗马人占领时期: BC55年~AD410年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 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 1066年 3.诺曼底王朝:1066~ 1154 4.金雀花王朝:1154~ 1399 5.兰卡斯特王朝:1399~ 1461 1455~1487年:玫瑰战争
一、内阁的形成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
一、内阁的形成
内阁由枢密院分化而来 内阁的原意为“内室”、“密室”,由惯 例形成,直到1937年的《国王的大臣法》 才有法律依据 光荣革命后,内阁转向对议会负责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一)首相的地位 (二)首相的职权 掌握对高级官吏的任免权 组建、领导内阁与政府的活 控制议会的运作 内阁和国王间主要联系人 国会中是多数党的领袖 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 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 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总体而言其起 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 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 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 5 世纪的盎格鲁——撒克 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 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 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 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①。国王犯 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 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 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 开的。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 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 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 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 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 国王就应运而生,其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 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 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 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 5 世纪的英国, 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 的产生时期 至 13 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 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 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 日益尖锐。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 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 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 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 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 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 的势力。在反约翰人民起义的斗争中,平民和教会都站在了贵 族的这一边,这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除 了农奴没有参与以外,其他的社会阶层全部参与进来,使得反 约翰人民起义能够取得全面的胜利。1215 年的 6 月 15 日在泰晤 士河畔获得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进行了谈判,并让这位 暴君签下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的签订被认为是英 国宪法产生的源头,虽然《大宪章》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部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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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
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
总体而言其起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
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
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
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①。
国王犯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
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开的。
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
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国王就应运而生,其
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
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5世纪的英国,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的产生时期
至13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日益尖锐。
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的势力。
在反约翰人民起义的斗争中,平民和教会都站在了贵族的这一边,这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除了农奴没有参与以外,其他的社会阶层全部参与进来,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能够取得全面的胜利。
1215年的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畔获得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进行了谈判,并让这位暴君签下了著名的《大宪章》。
《大宪章》的签订被认为是英国宪法产生的源头,虽然《大宪
章》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部封建的习惯法,并且确实包含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而设定的诸多条款,但是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在于它对于王权的限制,且将其写入了法律并且严格执行,它从头到尾暗示着“这个文件是个法律,它居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②。
作为一部时代久远的封建法典它用含蓄的方式表达了一个宪法的崇高原则即王权有限、法律至上③,也标志着宪法的产生。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英国宪法的发展成熟时期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英国的宪法也随之进一步的发展并日臻完善。
此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数量开始不断增长,出现了继《大宪章》之后比较具有重要意义的三个宪法文件:《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
理由如下:一是《人身保护法》的制定主要完善了人权至上的宪法原则与精神;二是《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进一步限制王权,这两部法律也成为了英国近代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两部宪法性文件;三是在这三个宪法文件的基础上形成了政党政治为基础的責任内阁制,几党轮流执政,起到了维护国家和平,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
这其中《人身保护法》旨在禁止非法逮捕和非法拘禁,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利法案》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进一步的限制和削弱王权,最后甚至废除了国王实施法律的权力,而《王位继承法》则规定了国王无权任免法官以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凡是在王室担任职务领取皇室薪水的
人不得担任下议院的议员,即当官的人是不能成为人民代表的。
此种极具宪法性质的政治制度,把皇权架空,将政治统治权力从皇权的首重移转到了人民的手中,使任何国家的决定都能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此种人民主权性正是宪法所必须的原则。
由此,英国的宪法才开始进入迅猛的发展并且日趋完善的阶段。
四、结语
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英国宪法由懵懂的萌芽状态到现如今的浩瀚森林,从意识到实践中的制度形成,英国宪法终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较为细致并且遵守得很好的根本法,使得英国的政治稳定,社会井然有序。
对于我国这个新兴的发展中大国而言,更需要像英国发展宪法政治一样,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宪法政治势在必行。
注释:
①地方法庭包括: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村镇法庭.
②[英]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册),薛力敏、林林译,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234页.
③程汉大.《〈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参考文献:
[1]程汉大.《〈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2][英]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册),薛力敏、林林译,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
[3]R.Loyn,TheGovernmentofAnglo-SaxonEngland,London,1984,P56~57.
作者简介:
许林彬(1988~),男,福建省诏安县人,法学本科,现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1期
作者:许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