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点城镇建设陕西省西安市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市政办函[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市政办函〔2013〕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变动,为保证议事协调机构的正常运转,经市政府同意,对2013年1月31日前市政府成立的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等175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只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以及办公室所在单位、办公室主任设置情况,成员单位具体人员由成员单位报领导小组组长(主任)同意后,由机构所设办公室备案,市政府不再发文确定。
调整后的175个议事协调机构组成如下:1.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主任:董军市长副主任:岳华峰常务副市长黄海清副市长王德安市政府秘书长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金融办。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债管办),债管办设在市财政局,债管办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王德安同志兼任。
2.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董军市长副主任:段先念副市长张建政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秦鸿学市人大秘书长何元市委副秘书长周爱全市政府副秘书长冯艳阳市地方志办主任成员单位:西安警备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社科院、西安报业传媒集团(西安日报社)、市保密局、市地方志办、科研院所相关专家学者。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地方志办,办公室主任由冯艳阳同志担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西安都市圈发展规划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西安都市圈发展规划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2•【文号】发改规划〔2022〕298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西安都市圈发展规划的复函发改规划〔2022〕298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报请批复〈西安都市圈发展规划〉的请示》(陕发改规划〔2021〕1498号)收悉。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的指导意见》要求,经商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西安都市圈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发挥西安辐射带动周边城镇联动发展作用,加快西安—咸阳一体化发展,积极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分工协同协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建立健全同城化协调发展机制和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积极培育现代化都市圈,提升对关中平原城市群的支撑能力,更好助推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更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更好融入共建“一带一路”。
三、请陕西省统筹做好规划实施指导工作,健全都市圈发展协调推进机制,推动解决规划实施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西安市及都市圈其他城市是西安都市圈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协同推进规划实施,共同编制专项规划,联合制定年度计划,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规划》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市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7日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村镇(街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村庄、街道、建制镇。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规划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融合、生态优先、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多规合一的原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加强村镇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融合,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平台,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
中国城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

中国城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中国城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是国家发改委牵头成立的一个重要社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和协调城镇化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化进程和城市规划,提出政策建议和方案,推进城镇化现代化,促进城乡发展协调。
城镇化是当今中国发展的中心议题,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和行业协同推进,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的便是中国城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
中国城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最早成立于2004年,主要是为了解决城乡差距和人口资源的不平衡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城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一直在统筹城镇规划、城乡一体化、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不断完善政策和方案,使城镇化的进程更加和谐和稳定。
中国城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主要有以下职责和作用:一、统筹规划城镇化相关工作。
制定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协调各部门工作,研究并推出城市扶贫、城市环境保护、城市交通、城市消费、城市安全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划,为城镇化进程提供指导。
二、协调推进城市规划建设。
指导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推广最新的城市规划理念,提供城市更新、改造和开发等服务。
三、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民进城创业或就业,推动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发展。
四、促进城市现代化。
加强城市管理,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城市建设,强化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工业的转型升级和城市发展的高质量。
五、提出政策建议和方案。
研究和提出城镇化政策和方案,针对复杂的城市发展问题提出对策方案,促进城镇化的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六、沟通国际城镇化经验。
加强与国际城镇化机构、城市规划专家和各国城市政府的合作和交流,吸收国际先进城镇化经验,以更好地应对国内城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总之,中国城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成立和发展,为城镇化进程注入了强大的正能量,提供了可靠的政策支持和领导力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上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市(县、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环境保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陕建发[2015]14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6.26【实施日期】2015.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5〕1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西安市主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以上;西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水泥窑协同焚烧污泥处置率达到30%以上,其他设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30%。
2018年底,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
到2015年底,所有市、县完成城镇排水管网普查,编制完成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专项规划。
并力争到2018年底,完成所有市、县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体系。
二、加强规划建设(一)加强规划编制。
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尽快编制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设施、排水管网建设等专项规划。
要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严格按照专项规划确定年度计划。
(二)拓宽投资渠道。
加快建立政府与市场合。
陕西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

陕西省加紧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行方案为深入贯彻中省新型城镇化战略布署,扎实推进以人为关键旳城镇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加紧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发改规划〔〕1098号),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行方案。
一、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加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增进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旳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旳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
各市要深入完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西安市主城区要全面贯彻“三放四降一兼顾”等户籍改革举措,深入减少落户门槛。
各地要推出更多有含金量旳支持政策,深入放宽落户限制条件,大中都市要坚决取消购置房屋、投资纳税等不合理旳落户限制。
鼓励各地逐渐将社保、医疗、教育、就业服务等内容纳入居住证管理范围,提高含金量,逐渐实现“一证通”,保证居住证领取门槛不高于国标,享有旳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低于国标。
全省实现进城落户60万人以上。
(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全面贯彻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双挂钩”政策。
加紧贯彻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状况,动态调整有关转移支付措施,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旳资金奖励力度。
出台城镇建设用地增长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旳实行细则,按照大中小都市协调发展规定,实行差异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优先保障落户人口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结合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状况,调整完善土地运用计划指标分派措施。
(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分别负责)(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两为主”,贯彻“两纳入”,实行以居住证为重要根据旳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把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就学纳入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本省“双高双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全面贯彻免学费教育,统一城镇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既有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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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点城镇建设陕西省西安市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一、城建项目部(一)、项目部的宗旨和工作内容以建设中国特色重点城镇为目标,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促进农业经济、文化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全面推进“1887工程”,承接指导工作委员会交办的新农村建设的相关工作。
整合多方资源,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结合国家相应政策,提供重点项目的投资、融资等咨询及指导工作,推动中国特色重点城镇建设。
全力协助西安市中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卫生健康保健服务、新农村文化产业建设、新农村生态产业建设、新农村城镇建设、承办展览展示等。
对项目材料进行整理与分析,结合相关政策及投资渠道资源及投资产业方向进行认真的考察与论证,为项目方寻找最优的资金渠道。
坚持在党的正确方针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带领下、在投资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推动中国特色重点城镇建设,从而达到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殷实。
(二)、项目部职责(暂行)1、负责进城乡建设项目的选拔、立项与审批工作:(1)定期发布委员会中心信息;(2)负责项目的申报;(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选顼目。
(4)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
2、负责中心研发项目的过程跟踪,为其提供相应服务:(1)及时了解各项目团队研发进展,确定资助计划的进度安排。
(2)提供必要的咨询与服务。
3、负责项目成果的鉴定、报奖与专利申报工作4、接待外来单位(三)、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1、项目部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服从项目经理领导安排统一调度。
2、团结一致,积极开拓创新,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专业技能和与工程管理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
3、必须认真完成项目经理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汇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相反一切后果自负。
4、凡是工作不按照项目部规定和要求执行,或影响项目部整体团结的项目经理有权直接开除。
5、项目部人员必须按作息时间工作:上班时间早上8:30,下午14:00,下班时间根据现场安排决定。
凡是不按规定上班,当天作为旷工处理且当天工资扣除,三次以上者自动离开本项目部。
6、项目部人员必须长驻现场,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且经项目经理批准,无故缺席者,当天工资扣除,三次以上者自动离开本项目部。
7、项目部每周一晚19:00召开工作会议,内业做好会议记录于次日发放到各管理人员手中。
8、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项目日志,接待人员做好接待记录和当日来料记录。
二、城建项目申报处1、项目申报处主要职能1、宣传贯彻国家扶持政策。
2、国家扶持资金的申报指导服务。
3、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服务,指导城乡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级品牌和荣誉。
4、城乡中小企业完善基础资质的指导服务。
5、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
6、企业项目融资服务。
2、西安市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投融资项目目录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有力、有效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合多方资源,全面推进“1887工程”,按照重点城镇建设总体要求,从事中国重点城镇建设理论研究、模式探索、经验推广,到提供重点项目投资、融资咨询及指导,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发展路子,推动中国特色重点城镇建设,在此对委员会所涉及的项目进行介绍:(1)、农牧林 (农业、林业、化工、畜牧、养殖、种植等)(2)、新能源(沼气、太阳能、风能、污水处理等)(3)、交通运输(铁道、公路、水运、航运等)(4)、能源(水电站、煤矿、天然气等)(5)、社会事业(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设)(6)、城建、市政建设(地铁、快轨、道路桥梁等)如有相关项目请准备相关材料(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总投资额度、发改委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环保环评等)或来电咨询。
3、项目申报及审核流程一、城建项目审计处1、审计处主要职能①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②向委员会报告和向委员会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方案的建议③直接对项目进行审计④协同省委员会审计机关负责相关事务⑤组织审计专业培训2、审计处规章制度3、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二)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三)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四);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西安市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家和集体资金流失,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范围和对象本市凡申报城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均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三条审计内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政策、法规规定,重点审查其工程承包合同、竣工图纸、概结算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基本建设开工前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防止和纠正任意扩大建设规模、违反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规定以及工程造价中出现的高估冒算等行为。
第四条审计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分别报请区审计局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属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属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属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建设项目,按照社会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下列资料:(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修正总概算及各类审批文件;(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工程洽商资料;(三)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四)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五)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和隐瞒。
第七条审计处理(一)审计机关依据国家审计程序提出审计意见;对违纪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审计决定。
对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和处罚。
(二)社会审计组织依据社会审计准则及程序做出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在主送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八条承办基建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审计组织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区审计局会同区计经委、区建委、区财政局负责认定。
区审计局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凡未经审计的竣工决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财务决算,不予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的有关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7年6月6日起施行。
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以及《北京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内容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对年度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做出的统一安排。
计划包括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区政府交办、有关部门委托、有关领导批办的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本机关自行安排的项目。
审计计划由文字和表格两部分组成。
文字计划的内容包括:计划编制依据、工作目标、范围、内容与重点、审计对象及数量、组织分工、工作要求等;表格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审计对象、审计户数、责任科室与责任人、项目开始与结束时间、对外提交报告的部门和时间。
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并下达本局统一组织的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并负责协调、检查、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各业务科室负责本部门审计(调查)项目计划草案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编制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的编制,要依据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本区财政经济工作情况,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科学确定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在编制前,应当适时进行调查研究和项目论证,要明确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根据审计资源状况,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三、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编制程序(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思路及审计工作重点,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各业务科室作为制定本科室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的指导意见。
(二)各业务科室应于每年年末根据全局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思路,在广泛调查、深入分析、科学论证、慎重筛选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本科室下一年度的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综合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初步审议。
(三)各业务科室根据局长办公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市局年度指令性任务及需认领的市局交办任务,制定本科室年度审计计划,于2月中旬报综合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各业务科室根据局长办公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按照要求填制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报表及文字计划,于2月末报综合办公室汇总。
(五)综合办公室对各业务科室上报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报表和文字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出“西城区审计局XXXX年审计计划一览表”,及“西城区审计局XXXX年审计计划(文字)”。
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局和区政府,同时发送本局局长、各科室。
四、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执行审计(调查)项目计划下达后,各业务科室应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局统一组织项目及指令性任务按照市局下发的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各业务科室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各业务科室于每月25日填写《审计计划执行进度表》,向综合办公室报告本科室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对未按照计划时间安排执行的任务要有文字说明。
综合办公室进行汇总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局通报。
五、审计(调查)项目计划调整审计(调查)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各业务科室应当确保完成,审计(调查)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时,应按照程序办理。
(一)需做调整的审计(调查)计划项目、数量等,由该项目执行科室及时填写一式两份《西城区审计局调整审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综合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上报市审计局备案。
(二)对市局统一组织的及指令性审计(调查)计划的调整,由该项目执行科室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经市局有关业务处室同意后,填写一式两份《调整审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报综合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局备案。
(三)综合办公室将局长办公会批准的调整计划情况,连同《调整审计(调查)项目申请表》及时通知申请科室,按照调整后的审计(调查)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