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规则

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3月23日

前言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 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5 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细化了起重机械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要求,调整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完善了监督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尹献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吴峰崎徐彬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溢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竟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宁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卫东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邱思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刘大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马学文

大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邱洪伟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奇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

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陶华强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李镜

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单楠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

目录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A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6)

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7)

附件C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 (8)

附件D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 (32)

附件E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 (41)

附件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 (42)

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43)

附件H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44)

附件J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45)

附件K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46)

附件L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 (5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60)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统称施工) 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第三条起重机械安装的监检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实施。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监检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

新制造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第四条门式起重机中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卸船机)如果采取整机滚装形式出厂,不实施安装监检,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实施使用前的首次检验。

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在现场分段组装焊接时,_程纳入安装监检。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安装监检结束后,塔式起重机的爬升和施工升降机的加节作业过程不实施安装监检,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其作业的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和使用安全性能。

第五条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检。样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检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数据共享。但安装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应当在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后出具。

第六条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抽查,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见附件C,以下简称项目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

监检过程中的试验载荷由施工单位负责配备。

本规则监检项目中含吊具(注1)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2) 的检验。

监检项目和要求中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的相关项目适用于附件B中的大型起重机械和新出厂的冶金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并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1: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注2: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且联结吊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

第七条监检项目和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检验机构参照监检项目和要求以及监检项目表,根据起重机械安装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增加安装监检项目和要求,根据改造、重大修理和移装的具体情况调整相应监检项目和要求。

第八条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A类监检项目,检验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按照监检项目和要求,进行资料审査、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并且进行确认,判断是否符合其相应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监检项目和要求,进行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可抽查),

并且进行确认,判断是否符合其相应要求。

第九条监检人员在从事监检时,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 (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并且注明监检确认方式 (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的技术资料、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监检工作的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项目应当不少于本规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见附件E),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三)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五)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前款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的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监检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见附件F)形式书面回复。

接受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做出监检安排,不接受

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施施工监检的起重机械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或者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

检验机构至少安排2名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量计划、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产品技术资料(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四)改造、重大修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自检记录、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检验机构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对于A类监检项目,需要监检人员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

第十八条监检人员应当按照监检方案实施监检,及时确认并且记录。监检记录包括监检项目和结果、见证材料及其确认方式。监检记录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见证材料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监检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当重新核对并且进行处理,监检人员应当重新确认并且记录。

第十九条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G,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发现严重问题(注3),检验机构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在与监检人员或者检验机构商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书面回复。

监检意见书应当及时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注3:严重问题包括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许可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失控,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无法整改,施工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严重影响的情况等。

第二十条监检项目表记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应当根据监检记录和以下要求填写:

(一)在“监检结果”栏内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

(二)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录的名称、编号;

(三)在“记事”栏内填写监检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四)在“检验结论”栏内填写“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检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

(一)监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

(二)未按照监检意见书中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J,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K,以下简称监检报告)。^

监检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验结论和具体项目及其内容、监检结果;

(二)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前的基本情况;

(三)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

(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内容的单项报告(适用于实施现场无损检测);

(五)其他情况说明。

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监检证书、监检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二十三条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L,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

不合格通知书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合格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验机构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长期保存:

(一)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

(三)监检记录、监检项_表;

(四)监检证书和监检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五)A类监检项目的相关IE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

(六)监检联络单和监律意见书;

(七)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意见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设备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有关监检数据。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同时废止。

附件A

重机械。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予以注明,同时还应当附有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材料。

注A-2: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注B-1: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

附件C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

C1设备选型检查

C1. 1 一般要求

对照产品技术资料、合同,检查设备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与其一

致。

C1. 2防爆、绝缘起重机

(1)检查防爆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采用防爆型;

(2)检查防爆、绝缘起重机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是否有

防护措施;

(3)检查防爆起重机上的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4)检查防爆起重机上装设的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是否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C1.3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

C1.3. 1采用电动葫芦怍为起升机构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检查其制动器设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6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设置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应当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当工作制动器失灵或者传动部件破断时,能够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

(2)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或者电动葫芦按照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

(3)选用具有高温隔热功能的电动葫芦;

(4)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低于M6。

C1.3.2除电动葫芦以外的主起升机构

C1.3.2. 1额定起重量为75t以上(含75t)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并且在输出轴刚性连接;

(2)主起升机构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或者主起升机构只设置一套驱动装置的,在钢丝绳卷筒上设置安全制动器。

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当其中一套驱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另一套驱动装置应当能够保证在额定起重量时完成至少一个工作循环。

注C-1:两套驱动装置,是指两台电动机、两套减速系统、一套或者多套卷筒装置和四套制动器。

C1.3.2.2额定起重量为75t以下(不含750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主起升机构的驱动轴#是否装设两套符合JB/T 6406—2006《电力液压鼓式制动器》或者JB/T 7020—2006《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要求并且能够独立工作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是否符合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中 6.1.1.3.1.3 c)的规定。

C1.3.2.3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

检查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双吊点应当采用4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⑵单吊点至少采用2#餉丝绳綠绕系统;

(3)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中,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

C1.3.3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电动机、钢丝绳、滑轮专项要求

(1)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等级相适应,是否有防护措施;

(2)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电动机是否采用符合JB/T 10104—2011《 Y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和JB/T 10105 — 1999《YZR系列起重及冶

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中规定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必要时也可采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类型电动机);环境温度超过40°C的场合,是否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或者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3)检查是否选用性能不低于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规定的钢丝绳;

(4)检査滑轮是否为非铸铁滑轮。

C2产品出厂资料审查

审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安装及其使用维

护保养说明;

(3)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按照覆盖原则)。

C3安装改造修理资格审查

审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

(1)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明;

(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书;

(3)现场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4)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焊接)的焊接作业人员(焊工)资格证件。

C4施工作业(工艺)资料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其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C5安装基础、附属设施及安全距离检查

C5. 1 安装基础

审查是否有经过起重机械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安装基础验收合格证明。

C5.2通道与平台、梯子和栏杆

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平台、梯子和栏杆是否符合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中3.6?3.8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 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4.3?4.5的要求。

C5. 3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

检查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是否符合GB 17907 —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中5.3的要求。

C5. 4安全距离

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 6067.1中10.2和15.3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 5144中10.3?10.5的要求,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是否还符合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中5.5的要求。

C5.5起重机轨道

检查起重机轨道,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C6部件施工前检查

审查以下记录、证明等是否齐全、有关手续是否完整,并且抽查实物进行核对:

(1)施工单位对出厂产品、改造和修理用的材料、零部件等检查确认记录;

(2)主要配,件合格证、铭牌;

(3)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

(4)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

C7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查

C7. 1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记录

审查以下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手续是否完整:

(1)主要受力结构件施工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等)的检查记录;

(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施工检查记录;

(3)吊具、钢丝绳及其连接(如压板,楔块、绳夹等)、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导绳器、层门、小车轨道和升降、横移导轨等施工检查记录;

(4)配重、压重的施工检查记录;

(5)主要受力结构件分段制造现场组装的检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

C7.2起重机的标记、安全标志

检查起重机的标记、安全标志是否齐全。

C8 电气审查

C8. 1电气设备安装

审查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手续是否完整。

C8. 2电气保护

审查以下电气保护的检测和试验记录,其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GB 6067.1中第8 章的要求:

(1)电动机的保护;

(2)线路保护;

(3)错相与缺相保护;

(4)零位保护;

(5)失压保护;

(6)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

(7)超速保护(注C-2);

(8)接地与防雷;

(9)绝缘电阻;

(7)照明与信号(注C-3)。?

注C-2: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必须设置超速保护。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主起升机构超速保护应当按照JB/T 7688.1—2008《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1 部分:通用要求》中3.9.18设置。

注C-3:还包括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采用可移动式照明时的安全电压;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起重机械(跟随式操作控制的除外) 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械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集装箱专用吊具开闭锁有指示信号灯。

C9液压系统检查

(1)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

(2)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

(3)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C10 司机室检查

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GB 6067.1中3.5的要求,并且配有灭火器。

C11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与现场监督

C11. 1制动器

C11. 1. 1制动器设置与控制

检查动力驱动的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是否装设机械常闭制动器。

检查制动器的控制是否符合GB/T 3811中7.5.6的要求。

C11.1.2制动器零件

检查制动器零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1)制动器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摩擦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3)制动器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注C-4:全封闭的防爆制动器、具有三合一机构的制动器和制动电机中的制动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更换。

C11.2起重量限制器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试验和结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mm?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秦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是机构可以做下降方向的运动;

(3)环链葫芦在单速或者双速的快速和慢速情况下,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提升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应当能正常提起载荷、安全离合器均不打滑。

C11.3起重力矩限制器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i置了起重力矩限制器;

(2)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但是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C11.4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检查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是否装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规则 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3月23日

前言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 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5 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细化了起重机械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要求,调整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完善了监督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尹献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吴峰崎徐彬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溢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竟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宁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卫东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邱思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刘大宝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工作须知(2021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 工单位工作须知(2021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工作 须知(2021新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方便施工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工作,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须知。 二、监检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 1.符合《规则》附件A内的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监检。 2.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检。 3.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使用现场进行安装(包括移装)、符合要求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等)的监

检。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且在施工前10个工作日向监检验机构领取并填写《特种设备安装验收监督检验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同时交纳监检费用(监检费按浙价费[2004]165文件规定收取); (二)受理时同时递交以下资料,其中第4、5项资料在监检工作结束后退回施工单位: 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③施工合同(复印件); ④施工计划; ⑤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三)10个工作日内等候监检机构的通知,确定监检人员及联系

TSG Q7012-2007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2-2007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cran Installation reform & maintai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月日

目录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 A 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4) 附件 B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大纲 (8) 附件 C 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 (10) 附件 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4) 附件 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5) 附件 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 (16) -2-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 实施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施工监检)的起重机械范围,依据《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但是按照本规则没有实施施工监检的其他类型、品种的起重机械,可以直接进行使用登记。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施工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施工监检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施工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工作的技术依据主要是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从事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起重机械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六条监检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则和起重机械的状况制定监检工作方案(或者监检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1-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Regulation for Perio dicity Inspec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s (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草案。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梅水麟李鸣吴峰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 江苏省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分院孙小伟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佛山分院李松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丁家宝 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翟让 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施工告知证明; (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三)施工质量证明; (四)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报检指南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检指南1、工作程序和要求: 1.1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流程 1.2申报条件: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施工单位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施工设备参数在许可资质范围内; 2.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 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 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要求; 4. 对移装的,应是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要求限定 在同个产权单位内移装; 5. 二手起重机械的移装(即不同产权单位的移装),应已办理了二手起重机的相关手续; 6.所改造或重大修理的起重机械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或按温质 特函【2013】5号文件执行; 7.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

8. 现场监督检验时,该起重机械已由施工单位按TSG Q7016-2016或相关标准自检合格。 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 1.3申报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受理单》(1式2份)并 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 等许可证明; 4.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5.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6.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7.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 上述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院。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资料要求,见附件1; 申请机械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资料要求的,详见附件2。 受理单请从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网站(网址:)下载中心自行下载或从办事大厅或县区窗口领取。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

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工作须知实用版

YF-ED-J569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工作须知实用 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工作须知实用版 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方便施工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工作,保证监督检验 工作质量,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 须知。 二、监检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 1.符合《规则》附件A内的起重机械安装 过程的监检。

2.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检。 3.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使用现场进行安装(包括移装)、符合要求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等)的监检。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且在施工前10个工作日向监检验机构领取并填写《特种设备安装验收监督检验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同时交纳监检费用(监检费按浙价费[2004]165文件规定收取);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模拟试题

1 判断题露天工作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雨罩。( ) √作答正确 2 判断题采用电缆卷筒供电的港口门座起重机应设置电缆放完的行程开关( ) √作答正确 3 判断题起重机采用管配线时,一管内最多只能穿设两台电动机的导线。( ) × 4 判断题零位保护是由交流接触器来实现的。( ) × 5 判断题导线截面越小,导线电阻越大。( ) √ 作答正确 6 判断题重复接地电阻测量时,应把零线从重复接地上断开。( )√ 作答正确 7 判断题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供电系统,零线进入车间之前应在车间配电屏处或在起重机处重复接地。( ) √作答正确 8 判断题固定照明装置和信号电源电压均不能超过220V。( ) × 9 判断题起重机的供电电源应有专用馈电线供电()√作答正确 10 判断题起重机采用电缆供电时,一般采用四芯电缆√作答正确 11 判断题 *如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插销,可用其他利器(如斧头、刀具等)将电源线切开。( )×作答正确 12 判断题安装起重量在50t以上的桥式起重机,要编制安装施工方案与工艺。( ) × 13 判断题电动机一相突然断路,应立即停机检查修理。( ) √作答正确 14 判断题装拆接地线可不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 ) ×作答正确 15 判断题电源线接在插座上或接在插头上是一样的。( ) ×作答正确 16 判断题在接地网中,带有保护接地的电气设备,当发生相线碰壳故障时,若人体接触设备外壳,仍会发生触电事故。( ) √作答正确 17 判断题一台起重机不仅需要设计可靠制造精良,还必须正确安装才能保证其优良的使用性能。( ) √作答正确 18 判断题特种设备可直接投入使用。( ) ×作答正确 19 判断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上岗作业。( ) √作答正确 20 判断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 √作答正确 21 判断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复审也可以使用。( ) ×作答正确 22 判断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 √作答正确 23 判断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 √作答正确 24 判断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我检查。( )√作答正确 25 判断题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不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作答正确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验规程

FEE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二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其公民的意见。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国家电力公司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司健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李曙光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邱洪伟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李岳伟 西南交通大学程文明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徐工集团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刘木南 太原重工起重机分公司张莉茹 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田沛清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吴峰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

TSG Q7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Crane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其公民的意见。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国家电力公司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司健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李曙光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邱洪伟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李岳伟 西南交通大学程文明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徐工集团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刘木南 太原重工起重机分公司张莉茹 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田沛清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吴峰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

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1111 桥(门)式起重机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原始记录00000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说明 1、本原始记录适用于通用桥式、电站桥式、绝缘桥式、冶金桥式、架桥机、电动葫芦桥式、通用门式、水电站门式、轨道式集装箱门式、万能杠杆拼装式龙门、岸边集装箱、造船门式、电动葫芦门式等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在安装、改造或修理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 2、检验依据: TSG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相关产品设计文件 3、每个监检项目检验或在工作见证确认后,应及时在“工作见证”栏中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名称、编号或其他监检记录的名称、编号,在“监检结果”中用“√”表示符合,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无此项,在监检员及确认日期签署监检人员姓名和日期。 4、项目记录中如由同一名监检员完成,则分项中的监检员签字栏可省略。 5、本原始记录中监检确认方式的表示:用“Z”代表资料核查,用“S”代表实物检查,用“J”代表现场监督。 6、监检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以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记事栏中记述。 7、在记事栏中,还应对监检一次合格率进行统计,具体统计方法参照TSG Q7016-2008第十六条规定。 8、施工监检任务单基本情况为本原始记录的一部分,原始记录无检验校核人员签名无效,记录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9、本原始记录各项目的检验方法、和结论的判定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本原始记录内容未及之处遵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质量手册管理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质量手册管理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质量手册 1范围 1.1总则 公司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 ]251号)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多年来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管理的经验和国家与行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法规、行政规章、标准,参照ISO9001: 标准,编制本<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质量手册>,以证实公司能够按照国家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法规和顾客的要求优质高效地安装维修改造起重机械,并经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应用,持续改进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断增强顾客的满意度。 1.2应用范围 本<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质量手册>适用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各类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工程施工。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或法规,行政规章所包含条文,经过在本手册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手册的条文。在手册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法规和行政规章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手册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法规和行政规章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引用的标准、法规和行政规章有: 国务院令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 ]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 ]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 ]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GB/T19001- idt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00- idt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本质量手册使用GB/T19000- idt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术语和定义,对赋予特殊含义的术语和定义在本手册中进行说明。 3.1术语和定义 3.1.1质量管理体系——在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 组织的管理体系。我公司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经过体系的运行保证质量方针的贯彻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3.1.2质量方针——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质量宗 旨和方向。 我公司的质量方针由公司总经理发布,具体内容见本手册 4.1 章节。 3.1.3 质量目标——在质量方面所追求的目的。 我公司的质量目标是:严格按照现行技术法规、标准和设计图样、工

TSGQ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Q-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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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规则 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3月23日

前言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 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5 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细化了起重机械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要求,调整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完善了监督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尹献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吴峰崎徐彬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溢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竟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宁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卫东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邱思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刘大宝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工作须知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055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工作须知 标准版本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工作须知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方便施工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工作,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须知。 二、监检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 1.符合《规则》附件A内的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监检。 2.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其改

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检。 3.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使用现场进行安装(包括移装)、符合要求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等)的监检。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且在施工前10个工作日向监检验机构领取并填写《特种设备安装验收监督检验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同时交纳监检费用(监检费按浙价费[2004]165文件规定收取); (二) 受理时同时递交以下资料,其中第4、5项资料在监检工作结束后退回施工单位: 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

件或者复印件); 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③施工合同(复印件); ④施工计划; ⑤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三)10个工作日内等候监检机构的通知,确定监检人员及联系方式、监检开始日期(受理单上明确)。(首次施工监检的时间原则上定在轨道安装完成或设备开箱前) (四)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2010年第141号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改,重新印制。 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 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附件: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对2008年10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

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2. 第六条修改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3.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4.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项修改为:“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 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5. 第十二条修改为:“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 “(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Cranes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2007年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08年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8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5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6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年8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09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规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明周根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向东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枫 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毛志达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成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文武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春林 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海鹰 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须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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