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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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犯下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错误的诊断、错误的治疗、手术失误、药物过量或错误使用等。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医疗事故罪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某市的一家医院,一名患有心脏病的患者因为心脏病发作被送入急诊室。

医院的心脏科主任接诊了这名患者,并决定给他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

手术进行了一段时间后,患者的情况突然恶化,最终不幸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在手术过程中,医生错误地插入了导管,导致了患者的冠状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而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患者家属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追究医院和医生的责任。

在法庭上,医生辩称他进行手术时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操作进行的,并没有故意伤害患者。

但经过调查和鉴定,法庭认定医生在手术中存在明显的过失,他没有按照标准的操作程序进行手术,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最终,法庭判决医生犯有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赔偿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让人们意识到医疗事故罪的严重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

同时,医院也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医生的过失导致了一名患者的死亡,这不仅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医疗行业的不负责任。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曝光,能够引起社会对医疗事故罪的重视,促使医务人员和医院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总之,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

我们呼吁医务人员和医院要加强自律和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要对医疗事故罪保持警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医疗服务。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疏忽、违规或者其他过失行为,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下面就介绍几例典型的医疗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医院手术事故。

某医院一名患者因腹部疼痛到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阑尾炎需要手术治疗。

手术当天,患者被推进手术室,但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器械残留在患者体内,严重威胁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经鉴定,该医院存在手术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医生因过失导致患者受伤,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例二,药物过敏引发意外。

一名患者因感冒症状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一种药物治疗。

患者服用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导致呼吸困难,幸好及时抢救才得以保住性命。

经鉴定,该药物成分与患者的过敏史相悖,医生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情况,开具了不适合的药物,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例三,误诊导致严重后果。

一名患者因头痛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普通头痛,开具了镇痛药。

患者服用后症状未见好转,反而出现了严重的头晕、恶心等症状。

后来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患者实际上是患有脑部疾病,医生未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诊断,导致误诊,构成医疗事故罪。

以上案例反映了医疗事故罪在实际生活中的存在和严重后果。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过敏情况,做到诊断准确、用药合理,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同时,患者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行为保持警惕,遇到医疗事故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医疗事故罪案例的发生给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完善医疗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或疏忽大意,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涉及到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下面是一起医疗事故罪案例的描述。

2009年,某市一家医院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罪,造成多名患者死亡。

该医院肾内科主任王某在一次手术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多名患者发生了严重的并发症,其中包括两名患者不幸离世。

事故发生后,家属们立即报警,警方对该医院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王某在该手术中严重违反了相关操作规程,没有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手术,也没有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

这种严重的医疗疏忽导致了手术的失败和并发症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在接受警方的审讯过程中,王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深感内疚和悔过。

他解释称,手术当天他出现了一些不适,但没有及时请假休息,导致心理和生理状态都不太好。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判断和操作能力,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这起医疗事故罪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后,王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并被吊销了医师执业证书。

同时,医院对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整顿和调整,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起医疗事故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人们纷纷呼吁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严厉打击医疗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提醒医务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力减少医疗风险和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罪案例的发生对患者和家属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和伤害。

他们本来寄托了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信任和期望,却遭遇了这样的不幸。

这也提醒人们,在选择医疗服务和医院时要谨慎,了解医院的医疗水平和医务人员的资质,尽量避免类似的风险。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案例实录黎某的女儿晓晓回家过节,因腹痛、呕吐到所在城市某著名医院看病,当班医生张某未进行有关的必要检测,便诊断为急性胃炎。

张某为晓晓开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

因为过年要休息,张某声称可以把药量加大点,那样孩子第二天就不用再去打针了。

在输液过程中,晓晓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家属几次要求张某停止输液,正忙着打电话的张某都未予理会。

后来,见晓晓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

虽然当时晓晓很难受,但张某依然让其回家。

晓晓回家后不久,就出现了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等症状。

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晓晓死亡。

后经鉴定,晓晓为肾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心跳停止。

晓晓的家人申请了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结果为“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

晓晓的家人欲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张某。

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律师分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的构成来讲,分为四个方面:(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即并不是故意要害病人,但往往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3)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实施了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做应该做的行为;(4)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本案中,当班医生张某在治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加大药量,又在诊疗过程中接打电话,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造成了就诊人晓晓死亡的严重事实,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因疏忽、玩忽职守或者违法操作,导致患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下面是十个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1. 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某医生在门诊中对患者进行诊断时,未进行全面检查,仅凭症状进行判断,结果误诊为普通感冒。

患者的病情逐渐加重,最终导致死亡。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2. 护士给患者错误的药物剂量某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误计算了药物剂量,导致患者中毒反应。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生命危险,最终造成永久性伤害。

护士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3. 手术中医生器械残留导致患者感染某患者在手术中,医生未注意清点手术器械,导致一根纱布残留在患者体内。

患者术后出现感染,经过治疗仍未能挽回生命。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4. 误用药物导致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某医生在给患者开具处方时,错误地开了一种对患者过敏的药物,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

患者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5. 医生术后不及时处理并导致并发症某患者在手术后出现并发症,需要及时处理。

然而,医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并发症的加重,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医生因为玩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6. 医生错误操作导致患者器官受损某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的重要器官受到损伤。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最终导致永久性伤害。

医生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7. 护士给患者输血时使用错误血型某护士在给患者输血时,错误地使用了与患者血型不匹配的血液。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最终导致死亡。

护士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8. 医院过度治疗导致患者丧失生育能力某医院为了牟取利益,对患者进行了过度治疗,导致患者丧失了生育能力。

医院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9. 医生用过期药物给患者治疗某医生在给患者治疗时,使用了已经过期的药物。

2023年医疗事故需要知道什么

2023年医疗事故需要知道什么

2023年医疗事故需要知道什么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__就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展开。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所负的刑事责任】《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规定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王某医疗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因怀孕临产入住被告医院生产。

被告于同日6时许给原告施行了剖宫产手术,7时左右手术结束原告回到病房。

9时许,王某在病房接受补液过程中突然出现面色发紫、抽搐、意识不清等症状,很快呼吸心跳停止。

经抢救,王某虽恢复心跳和呼吸,但仍神志不清,呈植物人状态。

事发当日,王某家属和被告一起封存了事发时的补液并保存在被告处。

医疗相关法律

医疗相关法律

医疗(yīliáo)法律法规《刑法(xíngfǎ)》(1)医疗事故罪第三(dì sān)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jiù zhěn)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gòuchéng)要件:1、客体方面: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及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方面: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4、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2)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1、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且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主体方面: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4、主观方面:行为故意。

明知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侵权责任法1)医疗事故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后果:患者的损害。

损害后果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无损害无赔偿。

4、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另:除考虑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外,还须充分考虑到现有医疗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水平。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或护理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形。

医疗事故罪案例属于刑事案件,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惩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医疗事故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类犯罪行为。

案例一,2015年,某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在进行手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经调查发现,医生在手术中违反了操作规程,未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操作,致使手术器械受到污染,最终导致患者感染并死亡。

该医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一名儿科医生在治疗患儿时,误诊为普通感冒,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导致患儿病情恶化并危及生命。

经鉴定,患儿患有严重的呼吸道感染疾病,医生的误诊和治疗不当直接导致了患儿的病情加重。

该医生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某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整形手术时,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注射材料,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甚至出现了永久性的身体伤害。

经调查,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责任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表明,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直接损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对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来说,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是防范医疗事故罪的重要途径。

同时,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罪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患者和家属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权。

同时,加强对医疗事故罪案例的学习和了解,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医疗安全的关注度,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对医疗事故罪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能够更好地预防和避免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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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定义: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
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

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
术水平。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

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

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

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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