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认识与理解

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认识与理解
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认识与理解

政治学与经济学的结合并非始于马克思; 19 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英国和欧洲大陆产生了相当一批政治经济学家,他们尝试从原则上去理解、认识和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存在和发展。19 世纪 40 年代中期,马克思的批判思路由哲学、法学、社会学逐渐转向政治经济学。这一方面是其自身思想发展的逻辑性结果: 对异化劳动关系的实证性论证,只能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入手; 另一方面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氛围有关。不过从一开始,马克思与政治经济学家们就存在着从前提到原则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私有产权、等价交换以及拥有和交换规则的普遍性,是政治经济学 ( 古典经济学、国民经济学) 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形成和发展的观念性基础,马克思则尝试通过对政治经济学家们所为之论证的原则及其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的悖论的揭示,完成对资本主义的理论批判。为此,马克思阅读了大量政治经济学著作,写下了数量可观的阅读笔记和手稿,这些文献涉及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从政治、哲学与伦理三个方面所进行的批判。本文即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和厘析马克思的批判思路。

所有权在经济领域体现的是人与劳动对象的法定关系,是人们一切经济行为的基础。马克思在写作《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以下简称“《手稿》”) 时开始其研究思路由哲学向经济学的转向,所有权关系成为其讨论中的基本关系。这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 其一是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其二是人与自身活动对象化结果的关系; 前者体现为劳动与资本、自然资源 ( 土地等) 的关系,后者体现为劳动与劳动结果的关系。在1857—1858 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 以下简称“《大纲》”) 中,马克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关注这一问题: 一方面是纵向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是横向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展开;《大纲》的魅力也许正在于此。1859 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 ( 以下简称“《第一分册》”) 是马克思在《大纲》基础上尝试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著作六分册中的第一册,实际上也是这一计划中出版了的唯一一册; 该分册出版后,马克思的整个研究计划发生了改变。我们在该分册的初稿片段中能够看到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思路在前期研究基础上的反思,这其中就包括所有权问题。在《第一分册》的初稿片段中,马克思对所有权问题的关注对象,除了洛克的劳动本体论,即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对其劳动对象的所有权解释之外,还列举了其他经济

学家对所有权问题的认识,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归纳,指出: 无论是偏重于经济学还是法学的所有现代经济学家们,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是最初的所有权依据 ( 即洛克观点) ,与此相应,把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说成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前提,亚当〃斯密就持这样的观点。

不过,他们的这一理论解释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被颠覆了。因为,劳动所有权作为经济交换关系的前提,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是建立在以交换价值为前提、而并非以简单交换关系为前提的基础上的。言下之意,由于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与其创造价值的价值不相等 ( 这在《手稿》时期并没有得到充分论证) ,劳动所有权的基础受到了侵犯。显然,马克思的批判并不是指向劳动所有权这一原则本身,而是指向劳动所有权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经济交往关系中被颠覆的现象,而政治经济学原理则试图论证劳动所有权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与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区别所在。在马克思看来,古典经济学家们把来自资产阶级社会本身的观念,即劳动所有权理论,称为一般规律,又把这一规律的现实性延伸至还不存在所有权的黄金时代 ( 原始时代),也就是说,将这一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占有规律看作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一切发展进程中的永恒的规律。

与国民经济学家不同,马克思则从资本主义的经济交换关系中去理解这一观念的形成,将其看作是资本主义经济交换关系的产物。那么,资本主义经济交换关系的基础是什么呢? 在 1859 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此进行解释。马克思对经济学家们的批判不是指向他们对所有权的劳动基础的解释,而是指向他们将所有权规则抽象为永恒的规则。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学家们的这一认识方法在两个方面引起麻烦: 第一,从不存在所有权的史前社会那里去寻找所有权的本体论基础; 第二,看不到劳动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存在着的悖论。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去解释资本主义所有权理论的生成,进而从社会生产发展状况去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学家们的两个麻烦: 第一,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第二,这一所有权被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颠覆。不过,在这里我们同样应该看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形成的历史条件与这种经济关系形成的内在机制,是解读这一问题的两个不同的认识维度: 一方面,我们看到以劳动

为基础的所有权及其被颠覆的客观性,这是马克思尝试去论证的东西;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进一步看到并且分析这一悖论现象之所以产生的内在机制。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家仰赖于普遍原则的批判,促使他关注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历史演变,这是第一个认识维度。他对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悖论现象的揭示,促使其关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的内在机制,这是第二个认识维度。前者是纵向的,后者是横向的; 对前者的分析维度能够包含后者,但是不能够取代后者。从横向的意义上来看,这一劳动所有权原则的被颠覆具有一定的历史条件; 从纵向的意义上来看,这一条件是历史的,而非永恒的。对这一条件的形成历史和运行机制的分析,一方面进一步将马克思的研究思路与古典经济学、国民经济学区分开来; 另一方面将这一研究思路与哲学家的思路区分开来。从横向的意义上来看,这一条件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因素: 其一是与劳动相关的对劳动对象( 如土地、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对外化了的劳动结果 ( 货币资本) 的所有权; 其二是劳动与资本的交换 ( 并非简单交换) 。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程序; 在一定的程序中,前提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条件,被资本雇佣者的劳动所有权受到颠覆。对于自然劳动对象的占有问题,马克思在更大程度上是通过人类学的历史资料来关注的。国民经济学家关注的问题是以这一原则为基础的经济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他们既然没有将资本的利润看作是工人的剩余劳动,也就不会去关注劳动原则的被颠覆问题。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经济的所有权原则是对自然状况下存在着的原则的延续。而哲学家只是提出了抽象的原则,而没有去分析这一抽象的原则为什么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被扭曲; 哲学视角中的异化劳动并不能够对这一扭曲现象进行论证。根据马克思对财产与劳动所有权分离的历史程序及其结果的阐述,我们可以理解,劳动所有权原则的被颠覆为什么能够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增加了的物质财富在一部分人手上集中起来,而大多数人则陷于贫困 ( 或者相对贫困) ; 而且这些集中起来的财富能够成为进一步颠覆这一原则的客观条件。显然,与国民经济学家不同,马克思从历史进程中来理解所有权的形成及其原则。但是我们同时应该看到,原则的形成与原则的实现条件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其一,扭曲原则得以实现的历史条件与原则形成的历史路径,涉及的是不同的问题。其二,扭曲原则得以实现的历史条件并没有否认原则本身的存在,它仍然能够成为其自身被扭曲了的社会制度的理论支撑; 尽管这一原则本

身已经成为“幻想”、“幽灵”、被颠倒了的意识形态,但是仍然作为正统的意识形态支撑着这一社会。

经济法的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中出现的内在矛盾日益增多,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经济法律的相关理论与制度随之产生,而当今社会,国内经济空前繁荣,同时存在着很多发展不健全的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作用越来越体现了其重要性。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法学学生更要认真研究学习,通过近几个月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下面我想浅要的谈一谈我学习经济法的一些心得与感受。 一、经济法学习的主要内容 通过老师对经济法学的系统地讲授,我主要学习和掌握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一些关于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的法律制度。除了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等基本要点,还讲解了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也有关于市场主体规划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秩序规制的相关内容。 这些理论知识让我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就是经济法的所有理论知识都离不开经济生活,制度建设来源于解决经济生活的问题,又是一个高度的升华,将经济社会中的一些原理提升设立成具有强制力与拘束力的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些经济法律制度。因此经济法律规范又有了一个显著地特点,就是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性,还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质性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与国家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紧密相连,也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我们在进行经济法的学习的过程中,要以一个法学学习者的思维方式来学习,也应该将自己作为一个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来联系实际生活,这样才能够深入理解其设立目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理论的实际运用。 二、我学习经济法的认识与心得体会 经济法的内容众多,体系繁杂,想要全面的学习好仍然需要努力和进一步再次深入学习,作为一个初次接触的学习者,我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印象深刻,因

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1、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的一项社会主义重要政治任务。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深刻领会到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我们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新概括和新发展,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我们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中心,在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为为基础来规范自己,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依法治国”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也是当前国家的基本政策。 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地头脑,对于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地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地政治方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的必然要求。 只有坚持了依法治国,才能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法律是为我们每一位公民而设立的,我们都要遵守法律。做到依法治国,特别是我们得检察部门更应该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只有坚持了依法治国才能执法为民,为人民办事也要依据法律,不应该讲情面、讲关系等。只有做到执法为民、一视同仁才能真正的做到公平正义,我们围绕着这基本内容结合实际的做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切实地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新形势下,我们的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更加繁重。国家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把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国家的利益为重,服务大局。 综上所述,我们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过程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理论前沿,着眼新的实践,认真总结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经验,顺应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讲法治与讲政治统一的高度,深化检察改革,切实地贯彻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必然会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同时,对于我们今后更好的工作也起着举足轻重和开拓创新的积极作用! 2、联系我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跨越发展”的实际,请你谈谈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认识。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法治建设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党委、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要大力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成功经验,宣传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对社会工作的认识

对社会工作的认识 学习社会工作,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社会工作。用最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有人说社会工作是“助人自助”,是“专业化的助人活动”,又有人说它是“人的服务”或所谓“个人社会服务”,还有人说社会工作是“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等等。 什么是社会工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初学者的我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社会工作的。 一、社会工作的本质 社会工作是一门综合性应用社会科学,它有着自己较独特的学科性质。 社会工作的科学性:(1)工作态度的客观性。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的活动,是社会工作者为求助者提供资源以帮助其摆脱困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工作者虽抱有助人的价值观念,但他审视问题的立场及态度却是客观的。 他不是从感情出发,而是基于自己的知识基础、专业操守客观的对待问题,寻求合理且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之间的关系是工作关系,他“专业角度”开展工作,力求避免将其个人偏见、冲动等态度不经意间地流露于助人的过程中。(2)工作方法的科学性。社会工作十分注重工作方法,因为科学的工作方法是成功开展社会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和不断积累、完善,社会工作已形成一整套针对不同任务的工作方法,包括社会个案工作、社会小组工作、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社区行政,等等。这些方法反映了社会工作助人过程的基本规律,经受了无数次助人实践的检验,已成为社会工作者必须遵循的标准的工作准则。(3)工作程序的合理性与严密性。从接触求助者到接受他的请求,从了解求助者的需要到设计工作方案直至最终解决问题,社会工作的过程是一个持续的前后连贯的过程,每个环节都是必不可少的,都是为达到目标准备着条件,直至实现目标。当然,社会工作过程的合理性与严密性不是自动实现的,需要社会工作者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精心的设计。 社会工作的实用性。社会工作不是一门以探讨学理为宗旨的基础学科,而是已解决实际问题为宗旨的应用学科。与自然科学中已解决现实问题为宗旨的工程学类似,社会工作学是社会科学中已解决现实社会问题为宗旨的。 社会工作虽然也要告诉人们如何看待和分析各种现实的社会问题,但它更看重的是教导人们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社会工作学科所提供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术、技巧,都是为解决社会问题服务的。 社会工作的综合性。社会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它必须善于运用多种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提供的理论、方法及技术为自己服务。社会工作学科的知识体系是开放的,它通过不断的提炼、吸收一切有利于开展助人活动的各相关学科的知识,来充实自己的内容。应当指出,社会工作的综合性并不意味着其学科知识是杂乱无章、不成体系的。它是以实际利于助人活动、解决现实问题为标准,去取舍相关知识的。因此,社会工作的学科知识是整合的、成体系的。 二、社会工作的功能 复原的功能。社会工作能够减少、消除导致社会功能失常的一些因素,使之逐步恢复正常。如通过社会工作,使下岗乃至失业者重新就业;使贫困者得到救济;使关系紧张的夫妇矛盾得到缓解,乃至重归于好,从而不仅挽救了这对夫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关于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王剑锋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 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我们越是清楚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 2.“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有学者主张庞德法社会学法学的核心思想是社会利益说。 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密切联系的,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乃看待法律: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文明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外在的物质的自然界的控制;另一个是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 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主要有三种手段:法律、道德和宗教。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首要手段,仍需要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配合。人类社会要维持正常的秩序,必须使自身的活动扔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促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而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所以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控制,庞德从人性论出发,认为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人的本性具有自我扩张性与社会本性。两者具有不协调性和不平衡性。文明社会要想发展,就要不断地限制人的自我扩张性而弘扬社会本性,而能胜任如此大任的就是社会控制。 3.根据庞德的学说,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并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庞德继承和发展了耶林的社会功利主义法学关于社会利益的基本思想,提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实现社会利益。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的法的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

我对社会工作的理解

我对社会工作的理解 社会工作系社区2班孙傲 首先,在这里我要提出一个概念,什么是社会工作?用最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有人说社会工作是“助人自助”,是“专业化的助人活动”,又有人说它是“人的服务”或所谓“个人社会服务”,还有人说社会工作是“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等等。 不同的说法均试图去把握住社会工作的一个本质的定义。然而,社会工作有唯一的固定的本质吗?还是拥有多样的变化的本质?或者干脆说,社会工作本质上是被人建构而成的,不存在本质,只存在关于它的某种特定的论述?社会工作无本质只有对它的论述之观点,建基于我们对社会世界的特性即“象征性”的肯定上,因为这是一个象征的世界,象征是全部,所以无需追问什么“本质”的问题,只应关注不同的象征表达和表述。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本质探讨与避免“本质化”的某种必要。也许可取的立场是,可以去追寻社会工作的本质,在特定和具体的场景下,也可以确定它的本质,但始终注意,它最终也仍不过是可以改变的论述。 至今为止,对社会工作本质的界定与理解,或说关于社会工作本质的论述,都有哪些呢?基本上是如下列举的这些。 ·社会工作是个人性社会服务 类似的还有强调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服务的其他定义和理解。这种本质界定中很重要的是将社会工作的角色确定为是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调和者,还有所谓从一种三维的角度来把握其自我身份或界定其本质。其中心的概念是“服务”。基本上,这反映的背后理论视角是结构—功能主义的。但又属较宏观的一种认识。 ·社会工作是助人自助 这个关于社会工作本质的看法就其理论假设的基础来说跟上者是相同或十分接近的,因为它的核心观念即为“社会功能”,所以与一般功能主义的立场一致。不过它可以说是其中更具体的“机能论”的观点,因而属于一种微观性的视角和界定。这界定里核心的概念是“帮助”。 ·社会工作是控制和规训 这是将社会工作的本质认为一种压迫的形态,它不但没有前两种观点所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社会工作者心得感想

社会工作者心得感想 本文是关于社会工作者心得感想,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社会工作者心得感想篇1 在复习20xx年中级社工考试之中,我学习了《社会工作》这本书,中央党校李慧英老师、林梅老师将《社会工作》的起源、历史、发展、技术等知识做了介绍,根据自己的所学、所看、所想、所用的观点,将心得体会大致概括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对社会工作的理解认识 社会工作是“助人自助”,是“专业化技术性的的助人活动”,社会工作同时又是人与人的真诚相遇,是生命对生命的影响,是服务于“多样性之共融”的事业。英国的工业革命催生了社会工作。当初的社会工作只是对穷人的一种同情,不是将其视为一种社会的需要。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利他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机构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解决社会题目的专门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和科学方法。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才是一个科学有效的治疗模式。”所以,本人认为社会工作应是一个心理帮扶与社会帮扶统一体的科学有效的公益性工作。在中国民众对社会工作的认识有很多误区,其实社会工作不是课本上的社会工作,也不是国外的社会工作,而是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社会工作。 二、从以下几个关键字词谈谈对社会工作与理论学习体会 (一)“利他主义”。这是由于社工师工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要求的。社工师主要就职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对有效落实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需求,完善我国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达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完整版)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中古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一、从灋说法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写法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古体法字外部的形象特征,可以分析出古代对法的认识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一)“氵”即水。法“平之如水,从水”,即法的价值标准是公平正直。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对水的特性的熟悉与掌握也是早期各民族最基本的生活技巧。古代的中国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还不能对水平面毫无倾斜的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也不能科学地分析出水的结构,但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已经观察到,水无论是在流动时还是静止时,都具有相对均平的性质。他们希望把水的这一特性渗透到法中去,使法适用后的结果不偏不颇,公平正直。 (二)“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貌似牛、羊、鹿、熊。《说文解字》对它的解释是:“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其实是黄帝建立部落联盟之后世代主管司法的部族的图腾。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前身。 (三)“去”,《说文解字》解释是:“去,人相违也。”该字甲骨文、金文由弓矢二字组成。古人捕猎,常常因猎获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法是出示其弓,看弓上的记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一致就是“夷”(弓矢一体),不一致便是“去”。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若被认定有过错,则罚他到河那边去。经过水的冲洗,可将他对神的罪过清除掉川。由此可见,古体“灋”字凝结了古代中国人对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最朴实最可靠的见解。即:“法”是由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通过查明证据来解决纠纷判明是非曲直并对违法者施以刑罚的特殊社会活动。同时,也是通过这一社会活动来体现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但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法的认识水平,还是相当粗糙、相当直观,用水这一自然事物来作为法的标准,使法带有更多的自然色彩;用廌这样的神物来说明法的权威,给法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二、刑法律 《唐律疏议》简述法律之沿革曰: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 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发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利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社会工作专业认识

社会工作专业认识 所谓“社工”即“社会工作”,是由英文social work翻译过来的,它是指非盈利的、服务于他人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活动。在国际社会中,这类活动被称为社会服务或社会福利服务。也可以说社会工作是在一定的社会福利制度的框架下,根据专业价值观念、运用专业价值方法帮助有困难的人或群体走出困境的职业性活动。对于一年半的专业学习,我认为社会工作是在政府和社会政策的支持下,运用“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在专业方法的指导下,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社区,整合链接社会资源,协调、缓和、预防社会问题,恢复、发展社会功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社会工作起源于英国,形成职业化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以前就已传入中国,因1952年的院系调整被取消,1987年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标志社会工作教育在中国内地开始恢复。在近几年,这个蒙着神秘面纱而又温情脉脉的崭新职业已经呼之欲出,渐露头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社工人才”的有力支撑。在大陆,社工这个一直不为人们所熟知的职业自2006年以来急骤升温,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和认可。党的六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建设宏大的社工人才队伍。那么为何社会工作越来越受国家重视呢?首先,社会结构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社工处于政府、社会同个人之间的缓冲区,具有“润滑剂”的作用,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其次,社会工作的理念与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异曲同工之处。再者,社会工作作为整合、链接社会资源的桥梁,更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运用,而且,社会工作也为公益事业注入专业的、新鲜的血液,其自身发展也孕育澎湃的动力。 目前越来越多高校开办社会工作专业,也逐渐有学生自己选择这个专业而非被调剂。据我所了解到的本校和外校的情况,选择专业多口的学生逐渐增加,但仍有不少人选择专业不对口,这些原因主要有:了解社工的人认为,社工作为一种新职业,就业前景不乐观,工资低,发展空间小;仍对社工不了解或者不喜欢。针对就业前景不乐观这个问题,专家认为造成这种“不乐观”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走在职业化前面。对于工资低、发展空间小,个人认为从行业

浅谈对社会科学方法的认识

浅谈对社会科学方法的认识 摘要: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程前两个专题的学习,本文结合社会过程研究方法和社会系统研究方法,浅谈了作者对于社会科学方法的认识。通过对一切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观点的理解,和世界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思想的阐述,得出人类应该用发展和联系的眼光看世界,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世界、发展世界。 关键词:社会科学方法论;过程研究方法;系统研究方法 一、社会过程研究方法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在运动和变化的,也就是说所有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这是将辩证法与其他方法区别开来重要的一点,也是马克思认识和把握世界方式的重大变革。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形而上的旧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法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认识和把握世界的正确方法是,把客观事物置于其发展的具体过程中加以认识,把客观事物同它存在和发展的过程统一起来加以认识。”从这个观点我们可以认识到: (1)社会是过程的集合体。事实上,马克思主义认为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物质世界都是一个发展过程,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而不是事物的集合体。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它们在历史中产生、发展,也将最终走向灭亡。这就要求我们要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处理问题,认识到人和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不要用老眼光看问题是不可取的。潜意识中就应该认识到,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要拥有发展变化的思想意识。 (2)我们同样也要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从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是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的统一。社会历史过程中各个阶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每一个社会阶段都是对上一个社会阶段的继承并对上一个社会阶段进行改进发展。人类历史是一个在曲折中前进的过程。它不会一帆风顺的发展,更不是在无限循环。 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既有主体选择性,又要遵循客观规律性,是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 1)主观性。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所以区别开来就是因为人类社会多了人的参与,人类主动的追求自己的目标。也就是自然界的发展是盲目的、自发的、无意识的。而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有计划的、自觉的、有意识的。“历史过程总是在

社会工作学习心得

社会工作心得 社会工作,是助人活动,是一种艺术,是一个专业。现代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秉承利他助人的价值观,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机构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活动。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感受最多的是老师将我们以往学习的内容进行了梳理,系统地将知识分块整理后传授给我们。同时,在课堂上通过分小组讨论让同学积极表达自己的看法与观念,是让同学们积极投身到知识创新与分享上来的一种良好方式,既活跃了课堂的气氛又增加了与老师的互动。我非常喜欢课堂上这种讨论的环节,觉得在讨论过程中在表达自己的观点的同时能听取其他人的观念与思想是互相促进与提升的一种良好方式。并且在展示小组成果时,展示的是智慧也是分享的喜悦。 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内心构建起社会工作者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其有两方面:即从社会使命看,强调“扶弱济贫”,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为己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专业使命看,强调“助人自助”,所谓“助人”是在个人、家庭、群体、社区出现困难时,社会工作者向其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所谓“自助”是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来整合社会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和自强”。 近年来,社会工作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工作领域的扩大-从传统的弱势群体到各种有需要的人士,从对弱势人群的服务到关注公共问题;工作思路的拓展-从救济、救助到发展性的服务,从治疗到预防;工作方法的发展-直接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小组、社区,间接社会工作方法:社会行政、社会工作研究;助人价值观的变化:从施舍到服务,从帮助到协助,从自上而下到平等合作,专业主义与文化敏感性。 社会工作者并不是一开始头脑中假设的简单的助人行为,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分为三部分:一是价值理念。与其它社会科学学科不同,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价值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灵魂。社会工作价值是指社会工作对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倾向的要求和规定。作为一个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平等、尊重、民主、接纳、诚信、助人自助、自决等专业价值理念。二是知识体系。社会工作者除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三是实务能力。社会工作者应熟练运用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挖掘潜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社会工作者在从事社会服务过程中,应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能够独立接案、结案和提供跟进服务,能够对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影响社会政策。 社会工作是在利他主义指导下的科学服务,它对促进社会管理的作用在于:(1)通过深入细致的社会服务可以化解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2)社会工作者深入民众(非行政化、非机关化、非官僚化)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反映民情民意,使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在一定意义上加强了政府的基层工作);(3)社会管理者可以吸收社会工作的价值进行人性化的管理,提高管理效果;(4)在“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下,社会工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有利于形成社会的善治结构。 1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标准化 1 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 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 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 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 100 多年风风 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所以说给经济法下定义是当今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这也让我小吃了一惊。 然而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现在大多数定人的观点是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且经济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一个问题上比如说,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 我觉得这大概就是经济法独特的魅力所在吧。 然后,经济法这本书涵盖及其广泛,包括了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商事组织法律、合同法律、市场运行法律、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税收法律、经济监督法、对外贸

对法学的认识

经济时代的人文社会科学—我对法学专业的认识 课程名称:新生研讨课 题目:经济时代的人文社会科学-我对本专业的认识 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经济时代的人文社会科学 -对法学专业的认识 人文社会科学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称。人文科学原指同人类利益有关的学问,有别于在中世纪教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神学。后来含义几经演变,其狭义指对拉丁文、希腊文、古典文学的研究,包括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史学、法学、文艺学、伦理学、语言学等。社会科学是指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法学、教育学、文艺学、史学、语言学、民族学、宗教学、社会学等,其任务是研究并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而我所在的专业,就是法学。 在当今经济决定一切的年代,很多人认为,只有先搞好经济,有了经济基础才能有余力和精力去考虑人文文化、社会科学。其实不然,就我的专业法学来讲,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经济时代,尤其需要法律来约束社会中的经济行为。 从法律的作用来讲,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

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

对社会工作的认识

社会工作专业的认识 社会工作通俗讲就是一种帮助人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她的主体就是社会,主要目标就是服务社会上的人。它帮助服务的对象主要就是社会上的贫困者、老弱者、身心残障者、留守儿童与其她不幸者;预防与解决部分社会人因经济困难或生活方式不良而造成的社会问题;社会工作的主要就是通过开展社区服务,来完善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与社会生活素质,从而实现社会工作的最终目标个人与社会的与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的范畴不仅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与社会服务,还包括移风易俗等社会改造方面的工作。因此,在我国的社会工作的课程设计、专业要求与理论框架方面涉及面相对较宽泛,服务范围也比较广泛。 社会工作起源于英国工业化时期的贫民救济或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就是伴随英国工业化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欧美等工业化先行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理念与方法为社会工作的产生奠定了实践基础。大家都知道在欧美贫民救济与慈善事业多半就是有教会与庄园主个人组织的。随着工业革命与社会的发展这种多半由教会或私人举办的、无组织的救济与慈善活动,逐渐演变成了有组织的社会救济与社会服务,经过长时间的时间与积累其就逐渐成为了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因此,在国际社会上社会工作通常就是以多种方式帮助人类与环境进行着多样化、复杂的交流的一项工作。在国际上社会工作的宗旨就是促进人类发展全部潜能,丰富人类的生活并阻止人类功能失调。职业社会工作主要就是专注于问题的解决与变化。在国际社会的定义中社会工作者们正就是社会变迁、个人生活、家庭与社区生活进步的代理人。社会工作就是一个融合价值观、理论与实践的多维系统,这个系统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协调人与人与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的与谐统一。 在文章的开头我详细介绍了什么就是社会工作,接下来我将与大家进一步探讨一下我们的大学为什么要设立社会工作这门专业?为什么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上要成立社工组织?社会工作者对我们社会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我们带着这三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大家都知道大学教育就是为社会与国家培养人才的,由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我们现在的社会出现了很多人与人与人与社会之间的问题。因此,部分大学就根据社会与国家的需要设置了社会工作这个专业。并提出了系统掌握社会工作理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肤浅认识 法0603 周小月(0604000324)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产生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利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的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干预。 在我国以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称之为“旧论”,而此后的经济法学说观点称之为“新论”。在众多的新论中,主要有北大的“国家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论”,其基本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大的“纵横统一新论”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武大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是:强制、参与、促导;此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清华大学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新论的各个学说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上都或明或暗的提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而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济法就是一部关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大力发展在我国经济体系的转轨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还要不要宏观调控?学者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更平稳。”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再从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本来就是国家干预下的产物。因为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像外部不经济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中较为普便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但是,国家干预也具有其辩证性。 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转轨国家大多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康忙斯所说:“如果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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