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与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与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自古以来就形成了独特而复杂的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完善和发展,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古代中国是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的。
一、社会秩序1. 家族与宗法制度在古代中国,家族与宗法制度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
家族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是个体与整个社会之间的纽带,将家族成员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连接起来。
而宗法制度则通过血缘关系的扩展,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家族体系,并通过家族规则来管理家族内部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2. 官僚制度官僚制度在古代中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严密的官员任命制度,使得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社会。
官员们负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处理矛盾和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同时,官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制度1. 法律的产生与演变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五刑法》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逐渐完善和发展。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律令》、《秦法》等,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综合法典。
之后的汉代、唐代等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改革。
2. 法律的内容与适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几乎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内容。
比如刑法、民法、礼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官民、贵贱、男女,都受到同样的法律规范和制约。
3. 法律的实施与宣传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宣传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政府机构负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审判和裁决来处理各种案件,并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不断进行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民众了解法律,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与法律制度是相互联系的。
(完整版)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中古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一、从灋说法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写法是“灋”。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从古体法字外部的形象特征,可以分析出古代对法的认识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一)“氵”即水。
法“平之如水,从水”,即法的价值标准是公平正直。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对水的特性的熟悉与掌握也是早期各民族最基本的生活技巧。
古代的中国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还不能对水平面毫无倾斜的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也不能科学地分析出水的结构,但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已经观察到,水无论是在流动时还是静止时,都具有相对均平的性质。
他们希望把水的这一特性渗透到法中去,使法适用后的结果不偏不颇,公平正直。
(二)“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貌似牛、羊、鹿、熊。
《说文解字》对它的解释是:“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其实是黄帝建立部落联盟之后世代主管司法的部族的图腾。
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前身。
(三)“去”,《说文解字》解释是:“去,人相违也。
”该字甲骨文、金文由弓矢二字组成。
古人捕猎,常常因猎获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法是出示其弓,看弓上的记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一致就是“夷”(弓矢一体),不一致便是“去”。
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若被认定有过错,则罚他到河那边去。
经过水的冲洗,可将他对神的罪过清除掉川。
由此可见,古体“灋”字凝结了古代中国人对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最朴实最可靠的见解。
即:“法”是由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通过查明证据来解决纠纷判明是非曲直并对违法者施以刑罚的特殊社会活动。
同时,也是通过这一社会活动来体现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
但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法的认识水平,还是相当粗糙、相当直观,用水这一自然事物来作为法的标准,使法带有更多的自然色彩;用廌这样的神物来说明法的权威,给法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一)家族伦理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强烈的影响。
尤其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的特有体制。
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
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道德结合的伦理法。
在普遍重视伦常的古代社会,要发挥家长族长对家族的管理作用只依靠伦理当然不够,因此才通过制定法律,使伦常关系变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君权神授”所谓“君权神授”就是君主的诏令是最高的法律,君主是国家的大家长。
这实际上是家本位伦理扩大使用而已。
古代家国同构,国家是家的放大,一切适用家的伦理在被移做法律原则后都适用于君民之间。
一切对皇帝权威的威胁都被定为最严厉的犯罪,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三)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是古代中国传统思想的主线。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以收到潜移默化之功效。
这种以教化改造人的方法无疑是最彻底最根本的方法,而法律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因为法律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顶多起到补救的作用。
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两者之价值自然是不可同日而语。
(四)法有等级对于法有等级,这是中国古代根深蒂固的思想,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家与儒家是有共同点的。
法家讲“刑无等级”实际上并不是没有等级的。
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等级之体现。
(不做展开)(五)“无讼”的追求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巨大的儒、法、道三家,尽管他们采取的方法与途径不同,但他们追求的终极社会政治的目标和理想,就是秩序的和谐。
及至汉武帝标举“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术”为核心,兼容并包其他各家思想之后,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无讼”观念 , 也就成为正统思想。
从历朝历代的文史典籍中,都能发现儒家思想对讼狱观念的阐述。
孔子的施政纲领中就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思想中所向往的理想社会是“讲信修睦,选贤与能” 平静恬美的礼制社会,由此描绘了上古时君主礼贤下士 ,民众淳朴率真的图景 , 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的社会秩序。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制度经历了多次演变和改革,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和社会制度遗产。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制度进行探讨。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当时的法律以礼法和德治为主导,强调以德治国。
随着封建制的确立,法律逐渐形成了刑法和律令两大体系。
刑法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核心,主要通过刑罚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
律令则是对日常生活的规范,旨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汉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刘邦采用阴阳家的观点制定了刑法,确立了朝廷对法律的监督和管理。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的时期,太宗李世民颁布了《律历》,对刑法和律令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总结。
此后,宋代、明代等朝代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以封建制为基础。
在封建社会中,君主拥有最高的权力,统治一方土地,并通过官僚体系来管理和控制。
社会层级分明,包括皇帝、贵族、士人、农民和奴隶等。
在这种制度下,各个阶层都有不同的权益和责任。
古代社会制度的核心是封建礼仪和家族观念。
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仪制度规定了人们在各种场合的行为准则。
家族观念强调了家族的血缘关系和长幼尊卑的伦理观念,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制度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法律制度为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明确的秩序和规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其次,社会制度使人们能够依照各自的身份和地位,合理地分工和运作,提高了社会的效率和生产力。
最后,法律与社会制度也促进了中国文化的繁荣和传承,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产。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制度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自古以来,法律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历史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阶段,对法律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古代法律(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以礼教为基础,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兴起,主张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严格执行。
秦朝统一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汉朝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礼法并重,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二)古印度法律古印度法律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吠陀时期,以《摩奴法论》为代表,强调种姓制度,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佛教和耆那教兴起后,提倡平等、非暴力和慈悲,对古印度法律产生了影响。
(三)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起源于公元前8世纪的城邦时期,以《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法典》为代表,强调民主、自由和法治。
古希腊法律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律(一)罗马法罗马法起源于公元前753年的罗马城邦时期,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伊斯兰法伊斯兰法起源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强调一神教信仰和穆斯林共同体。
伊斯兰法对阿拉伯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基督教法基督教法起源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以《圣经》为基础,强调信仰、道德和慈善。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法成为欧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近代法律(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平等和正义。
大陆法系对欧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判例、程序和法治。
英美法系对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和价值不仅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独特性,也对当今社会的法律建设和文化传承产生了重大的启示和影响。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一、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大特点是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始终被视为道德和文化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存在。
这种融合表明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古代的社会基调和文化精神。
汉代的律法,以德行为核心,注重通过教化改善治理。
唐宋以后,依靠开罪河济般转轮船舶的夏口、大行、石首、荆湖四个以上港口,由夏口负责直达海口的海外交通游戏方式的改变、中外商品的交换及商业活动的增强促进了经济的振兴,也对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民行、监押等概念和实践的重视,也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和融入社会,进而反过来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的文化。
二、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另一重要特点是“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
中国历史上,从传统社会到现代国家,经历了许多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治理方式。
尽管与法制治国相比,以德治国在实践中更具有灵活性和优越性,但对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监督政治权力等重要问题,法制化的治理方式则显然更加有效。
儒家思想强调的“以德治国”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以《尚书》《礼记》等古代文献为代表的中华经典著作中,较多地落实了“律己、然后徐,徐,然后广”“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提出了儒家格物致知、诚实守信、忠君爱民、关心人民生活、社会公正和法治等,为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在清代的吏治改革中,法制化的治理模式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完善。
康熙年间,道光年间的“洋務運動”,更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推进和推广带来了新的动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独特的特点,深受中国古代哲学、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法律思想、价值观念和传承延续等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周朝时期。
周朝以礼制为核心,注重规范人与人、人与政府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演进,秦、汉、唐、宋等朝代陆续出现了各类法律制度和法典。
其中,唐代的《开元律》、宋代的《大宋会典》等法律著作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
二、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特点之一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说倡导仁爱、忠恕、孝道等道德伦理观念,这对于塑造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仁者爱人,爱人者爱物”,以人文关怀为核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融合了道家的思想。
道家强调天人合一、自然法则,主张“无为而治”,具有较高的普适性,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价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稳定、和谐、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与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相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社会集体利益的保障。
公正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正的原则,主张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平的裁决。
在古代中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了“断不但断不辩”的观点,主张法官应当根据正义和道德规范来行使裁判权。
四、传承延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而发展起来,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依然存在。
例如,中国的法律注重公正、稳定和社会和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相吻合。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经典著作如《礼记》、《大学》等仍然在法学教育中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通过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延续。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古代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法律框架和公正的司法程序,古代中国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并促进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内容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来探讨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体系在夏商周时期,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来源主要是君主和贵族的命令,并在宗法制度下得以执行。
尽管当时没有完善的法典,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比如,在商代,商王颛顼制定了《禹贡》和《姬姓文》等法律文件,对于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统一随着历史的发展,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制定了法律正稿,对古代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始皇实行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公法和私法。
公法主要指的是监察法、律令法等法律文件,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私法主要包括契约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用于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成为后来历代法律的基础。
三、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发展唐宋元明清时期,法律与司法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唐宋时期,制定了《律疏》、《明律》等重要法典,补充了规范社会行为的空白。
随后的元明清时期,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法律内容日趋细化,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
这一时期还建立了官府审判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
四、古代中国的司法程序古代中国的司法程序注重证据的收集、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
一般来说,司法程序包含以下几个阶段:1. 立案和调查: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并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阶段,原告和被告以及证人会出庭作证,法官会根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3. 判决和执行:审理结束后,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执行过程中,还要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展,从夏商周到秦汉,再到唐宋元明清,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律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古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一、从灋说法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写法是“灋”。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从古体法字外部的形象特征,可以分析出古代对法的认识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一)“氵”即水。
法“平之如水,从水”,即法的价值标准是公平正直。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对水的特性的熟悉与掌握也是早期各民族最基本的生活技巧。
古代的中国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还不能对水平面毫无倾斜的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也不能科学地分析出水的结构,但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已经观察到,水无论是在流动时还是静止时,都具有相对均平的性质。
他们希望把水的这一特性渗透到法中去,使法适用后的结果不偏不颇,公平正直。
(二)“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貌似牛、羊、鹿、熊。
《说文解字》对它的解释是:“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其实是黄帝建立部落联盟之后世代主管司法的部族的图腾。
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前身。
(三)“去”,《说文解字》解释是:“去,人相违也。
”该字甲骨文、金文由弓矢二字组成。
古人捕猎,常常因猎获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法是出示其弓,看弓上的记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一致就是“夷”(弓矢一体),不一致便是“去”。
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若被认定有过错,则罚他到河那边去。
经过水的冲洗,可将他对神的罪过清除掉川。
由此可见,古体“灋”字凝结了古代中国人对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最朴实最可靠的见解。
即:“法”是由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通过查明证据来解决纠纷判明是非曲直并对违法者施以刑罚的特殊社会活动。
同时,也是通过这一社会活动来体现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
但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法的认识水平,还是相当粗糙、相当直观,用水这一自然事物来作为法的标准,使法带有更多的自然色彩;用廌这样的神物来说明法的权威,给法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二、刑法律《唐律疏议》简述法律之沿革曰: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在这短短的一段文字中,在指称我国古代法律时,分别用了三个不同的字,即“刑”、“法”、“律”。
又查我国古代文献,《尔雅·释诂》:“刑,法也”,“律,法也”。
《说文》:“法,刑也”。
《唐律疏议·名例》:“法,亦律也”。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刑、法、律三字除了上面这种因时继替的纵的关系之外,还有内容方面互注互训的横的关系。
”就其固有形态而言,中国古代法也已如果成熟。
刑法是我国古代“法”的主体。
三、礼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作用张晋藩先生指出“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首先“礼”的前身是祭祀的风俗习惯规则,后经过发展,成为相对稳定的敬神敬祖的祭祀礼仪规则,这是“礼”的最初形式。
这时的“礼”,比习惯规则更具稳定性和规范性,已经开始显示出法律的特征;其次,“礼”发展到阶级社会,系统化、制度化而演变为“礼制”,成了调整宗法制国家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这时候“礼”的法律特征更为成熟明显,体现了类似法律结构的系统性和制度化特征。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礼”从萌芽到产生到发展,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过程。
1.明确社会规范,确立社会秩序从最初的祭祀礼仪规则看来,其作用就已经是为人们的祭祀活动提供行为模式,从而使祭祀活动规范化、秩序化,以一种形式合理性来维系原始的亲属血缘关系。
在“礼”向“礼制”发展的过程中,“礼”对社会秩序,特别是家族伦理秩序的预设功能体现更为明显。
“礼”的作用被当时的人们视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礼记.曲礼》)。
这样,在国家出现后,“礼”或者称“礼制”,就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制度基础,使无论是国家的政治活动还是百姓的社会生活,都被置于既定的秩序模式上。
所以,对于有违秩序的行为,“礼”起到一种事前预防的作用。
正如《汉书.贾宜传》所言:“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这样,中国古代就社会出现了被普遍适用的、有预设秩序功能的、防范于未然的类似于法的规范2.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维护“家国天下”统治秩序首先,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有瓦解,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
所以,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主要规范——“礼”,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
所以,为了使宗法制国家的统治得以巩固,“礼”就必须寻求维护其所体现的宗法伦理精神的手段。
其次,既然“礼”在未然之时对社会所需要的秩序进行了预设,那么在已然之后,对实然的状态进行干预,以回归其应然的秩序,即所谓维护预设的秩序,这也是“礼”的预设功能的自然、合理的延伸。
基于以上两点,“礼”就需要寻求维护其所预设的秩序的方法。
这时,“礼”就需要外在化,从其自身以外的世界寻求强制执行力。
刑罚,这种曾被原始部族战争所利用的暴力手段,就被“礼”所吸收了3.中国古代法律的核心是礼,纳礼入律,礼法融合,法律伦理化。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善良的人情,高尚的道德是治理社会的前提。
在家天下的条件下,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
儒家的“在家行孝,出门尽忠”,“忠孝一体,忠为大义,孝为小义”,以及“尊尊”、“亲亲”的伦理观,便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最好精神武器,儒家的道德观融入到立法、司法活动中,纳礼入律,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并表现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
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先秦时期,法律大都为法家所制定,孔孟的法律观并不被统治者所重视。
李悝在公元前五世纪著《法经》,商鞅在公元前四世纪相秦变法。
即使到了西汉前期,法律也是代表了法家的观点,因为“汉承秦制”,汉代法律是对秦代法律的直接继承。
两汉时期,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法律的儒家化亦由此发端。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儒家注释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儒家对法律产生如此浓厚的兴趣,决非偶然。
儒家重视法律,是由于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2.依据经义决狱。
所谓依据经义决狱,就是把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值得注意的是,身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吏的廷尉,却要受命去向硕儒求教,这除了说明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有关外,更充分证明了儒家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事实上,当时儒家参与司法工作的大有人在,并都在利用职权,以经义决狱,如应劭的《春秋断狱》即为明证。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事实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大都为儒家所制订。
这些经学造诣极深的名儒们,借广泛参与制订法律之机,以礼入法,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诸如:魏以“八议”入律,就是以礼入法的佐证。
所谓“八议”,即《周礼》中的“八辟”。
“八议”入律,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它始于曹魏,讫于明清,在中国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被沿用不变。
在总结魏律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晋律,更是“礼律并重”,“寓礼于法”。
它明文规定“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开创了依服制罪之先河。
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儒家化的晋律影响深远,它直接影响到南北朝,以至隋唐。
偏安江南的东晋以及宋、齐、梁、陈,始终因袭晋律,虽有所损益,但不出窠臼。
而北魏律中允许以官当徒、用官品抵罪的所谓“官当”的创建;北齐律中所谓“重罪十条”的正式入律,都是儒家法律观的体现,是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至于北周依据《周礼》制定法律,则使法律儒家化走得更远。
至此,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基本完成。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集其大成。
隋朝尽管是个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
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
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认为“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服刑以为助。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唐律,就其内容来看,一切皆“准乎礼”。
可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大都照搬唐律,仅在个别条款的定罪或量刑上略有损益而已。
至于法律的儒家化,非但没有减弱,而在不断强化。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它发端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完成于隋唐,强化于明清。
从中国法律传统角度看待死刑存废问题椐史籍记载,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国之初的禹刑中,大辟之罪就有二百种,这二百种死刑罪名大部分是对原始社会原有的惩罚方法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历时2300余年,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死刑在刑罚体系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只不过在不同历史时期,死刑的种类、执行方式略有不相同罢了。
本文认为,从中国法律传统角度来看,死刑在现阶段很难废除,并且将在未来中国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原因:一、中国古代重刑主义司法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的规范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由礼与法、德与刑组成的两极规范体系。
“礼者禁于将燃之前,刑则禁于已燃之后。
”1,“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这种“礼——法(刑)”两极规范体系,导致“刑”不仅成为一切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而且成为所有违于礼义的行为的制裁手段,所有出礼入法的行为都是应予严刑惩治的犯罪。
这种“礼——法(刑)”配置关系是造成中国古代社会刑法泛化、刑法万能主义观念盛行的重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新的刑法制度,但刑法泛化和刑法万能主义的观念影响却根深蒂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