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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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中国古代思想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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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 春秋战国 元代 东汉 (古代数学体系的形成)
1、《齐民要术》南北朝 贾思勰(北方 因地制宜、多种经营) 2、《农书》元代 王祯(生产工具的改革) 3、《农桑辑要》元代 官修 4、《农政全书》 明代徐光启:总结历代经验,吸收西方科技思想,体现科学性、先进性。 “中国近代科学先驱”
陆王心学:南宋 陆九渊 心即理也 心为天地万物的本源 求理方法: 发明本心
·明朝
陆王心学:王守仁 核心: 致良知 ,克服私欲,回复良知。求理方法:发明本心,知行合一。 (宋明理学)消极影响: 强调三纲五常等级名分永恒性, 用以维系专制统治,压抑扼杀人们 的自然欲求,产生消极影响。积极意义:重视主观意志力量,注重气节、品德,讲求以理统 情、自我节制、发奋立志,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凸显了人的庄严。
成为
·战国
孟子 :① “仁政”(思想核心) 民贵君轻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②性善说 ③养
浩然之气 《孟子》在唐代以后被奉为经典。
荀子 :① 礼法并施 ②性恶论 ③朴素唯物主义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要
“ 制天命而用之 ” 战国时百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对中国哲学产生深远影响。
·汉朝
背景:汉初崇尚黄老之学,无为而治 新儒学:董仲舒。 ‘外儒内法’来源: 《公羊春秋》结合阴阳家、黄老之学和法家思想形成。
①“ 天人感应”,神化皇权, “君权神授” ,君主要施仁政。② “以 德为主,以刑辅德” ,三纲五常。 ③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影响 : 有利于巩固大一统国家和稳定统治秩序。确立儒家在中国传统文化主流地位。
道家 庄子 1 齐物 (万物齐一,任何事物都是本质相同)
2 逍遥 (超然、旁观的人生
态度) 3 天与人,不相胜, 顺应自然 。

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知识点提纲精选全文

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知识点提纲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知识点提纲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1.夏商1.1.1.君主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1.2.西周1.2.1.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1.2.2.建立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1.2.3.提出“敬天保民”的实现有一定进步性1.3.东周1.3.1.背景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1.3.2.代表儒家德治思想法家法治思想1.3.3.内容法家起源《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春秋-郑国子产“铸邢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引发了一场辩论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主张主张法治代表商鞅在秦国颁布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韩非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而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保证法令畅通优势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体现秦统一六国,建立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儒家主张人性善,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代表孔子统治者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局限儒家思想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2.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2.1.秦汉时期2.1.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2.1.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2.1.3.发布法律文书称“令”律、令都具有法律效力2.2.魏晋时期2.2.1.律令儒家化背景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措施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量刑原则之一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2.3.唐朝2.3.1.删繁就简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颁布《永徽律》唐高宗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议》即《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2.3.2.礼法结合的典范对儒家伦理的孝特别重视2.3.3.礼治732年政府颁布《大唐开元礼》分为吉、宾、军、嘉、凶五礼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社会层面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3.制作3.1.历史老师任俊4.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4.1.法律4.1.1.宋朝沿袭唐律,法律制定多以唐律为蓝本963年《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天一阁《天圣令》以《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4.1.2.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4.1.3.明朝以唐律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数次重修《问刑条例》,最后一次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4.1.4.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4.2.教化4.2.1.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发展出理学理学开始北宋周敦颐集大成南宋朱熹程朱理学程颐程颢、朱熹统治地位确立南宋后期传播途径控制教育和科举授徒、书院讲学代表作品朱熹的《家礼》、《小学》4.2.2.宋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民乡约开创北宋吕大钧兄弟,《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发展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主劝谕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清朝基本延续明朝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变化原有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法典与案 例结合阶 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 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 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 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 (清末、 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 中华民国) 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一、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
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 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刑罚体 系
《禹刑》
“大辟二百,膑辟三 百,宫辟五百,劓、 墨各千”
《汤刑》 墨、劓、刖、宫、大辟
二、夏商法律制度
刑罚适 用制度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 “殷罚有伦”、“义
经”
刑义杀”
主要罪 名
司法制 度 监狱制 度
不孝、不用命及昏、墨、不孝、不用命、“乱
贼等
政”、“疑众”、
“官刑”
行政、军事、司法不分 内服与外服、“神判”
2.主要刑罚种类
五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
3.主要罪名
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

(完整版)古代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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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兼政府首脑。 (2)第二等贵族。
宗室贵族 异姓贵族 孔府贵族
• (3)第三等官僚。特权明显,队伍庞大,有 不少来自于平民。
• (4)第四等绅士 。绅衿是中古弟子员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等级。无赋役负担,是国家控 制基层社会的帮手。
(5)第五等平民。有读书出仕的权利。主要 有平民地主、自耕农、平民佃户、平民佣 工、商人、手工业者、军户、灶户、僧户、 道户、医户、阴阳户等。(平民有地位上 升的趋势)
(二)社会史定义
1. 关于社会史概念的诸种观点 (1)社会史是史学专门史说、史学分支学科 说。 (2)社会史是历史社会学与社会历史学联姻 产生的历史学新学科。 (3)总体史说。 (4)社会史是研究方法说。 (5)范式说。
所谓‘范式”,是借用托马斯·库恩创造的一 个著名概念,即某一科学群体在一定时期 内基本认同并在研究中加以遵循的学术基 础和原则体系。它包括(相对而言)共同的科 学理论和方法论、共同的对事物的看法和 共同的世界观。
• 父家长仍然控制着家庭,对家产有支配权 。 • 家庭中的妻妾、嫡庶制严格。
• 3.社会组织 • (1)佛教 • (2)道教 • (3)其他宗教:火袄教,景教,摩尼教,伊
斯兰教。
• (4)救济团体
• (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后期宋元明清 (鸦片战争前)的社会结构
1.等级结构 (1)第一等皇帝。皇权继续加强,成为国家元
3.家庭:包括家庭结构与类型;家庭经济; 家庭教育;家庭功能;家庭构成与人伦关 系、人际关系;家庭与婚姻;家庭与社会; 家政与家风;住宅与家庭陈设;财产继承; 家庭观念及其影响。
4.婚姻:包括婚配原则与媒介;恋爱婚姻 与包办婚姻;婚姻形态;婚姻与家庭、家 族;婚姻、女性与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妻 妾制度;夫妻生活;生育;离异与卖妻; 再婚与守节;旌表贞节。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案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案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教材分析1.单元分析本课是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第三单元开篇,本课通过三个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讲述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的演变历程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对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教化有一定影响。

2.内容分析本课一共三个子目两条主线:第一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第二子目: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

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第三子目: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三个子目之间按照时序编排。

二.学情分析本节课的授课对象是高二学生,高二学生都是选择历史作为高考科目,学习动力较强,并且在高一阶段已经学习过中国古代史,包括“春秋战国的时代变迁”,“百家争鸣与儒法思想”,“汉尊崇儒术”,“唐的大一统”,“宋代的理学”,“明清思想的新变化”等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治与礼教”有一定了解。

已经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

学生已经具备了历史材料分析能力,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方式对史料进行理解概括,教师在课堂讲述的过程中,通过适时引导等方式,让学生自主提炼出关键要点,参与课堂。

但是,学生对于“教化”这方面知识是陌生的,也是不好理解的。

另外,中国古代统治者礼法并用的统治手段也是需要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深入学习。

三.课标标准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四.教学目标1.通过学习,运用唯物辩证史观及有关理论,了解先秦到明清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培养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第4课 中国历代变法和改革【课标要求】了解中国历代变

第4课 中国历代变法和改革【课标要求】了解中国历代变
惜其褊衷多忌,刚愎自用。久直信任,奸佞好谀成风。六曹之长,咸唯唯听 命。至章疏不敢斥名,第称元辅……世称张居正相业,誉者多许其干略,毁者仅 恶其专恣。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
➢ 国家财政增加,社会矛盾相对缓和,严重的封建统治危机得到暂时缓解; ➢ 人亡政息:张居正死后,除一条鞭法外,其他改革几乎全部废止.
领域
文献记载
主要措施
经济
①多(少商。— 鞅确之—时《立)通封废典井》建田土,制地阡私陌,有任制其所;耕,不限 ②而提僇贫力者升本,农业举,以民耕 为生织收致孥产粟。积帛—多—极者《性复史其记,身》增。事加末赋利及税怠
废除井田,授田百姓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政治特最点长集而匿:、加小相奸顺涉乡收者强邑司与应及中聚连降历面条为坐敌央史 最县 。 同件集,不罚潮 广,置告。权流 、令奸—整—, 改;、者肃《丞腰集 革为史,斩社最列记征凡,会》为国三告发十奸秩彻变赋县者底法序。与役的之斩…令创敌一长民同造次,为赏什变是,伍法战,建什。国立伍县连时制坐期;,持互相续纠时察间告发
思想:维新志士创学会、 办报刊、兴学堂,宣传维 新思想,宣传维新思想。
二. 中国近代的改革探索
戊戌变法
背景:
时代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陷入内忧外患的严重局面; 政治背景: 甲午中日战争的失败极大震撼了中国社会,激发了救
亡图存的民族意识; 经济背景: 民族资本主义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思想背景: 维新思想传播。
租调制 保证农时和政府的赋税收入
思考2:孝文帝亲政后的改革方向是什么?迁都洛阳的意义? 推进汉化政策,加强对中原的统治
平城用武之地,非可文治, 移风易治,信为甚难。
崤函帝宅,河洛王里,
因兹大举,光宅中原。

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完整版

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完整版

合法与合理的关系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分析一、合理与合法的含义何谓合法?从字面来看,就是指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了解。

的合法,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

实际上就是法律的、不加追究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而狭义的合法行为,即法律调整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广义的合法行为包括狭义的合法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中性行为)。

那何谓合理?从字面上来看就是指合乎道理或事理。

此外,合理还有一个含义,即合乎个体与整体发展规律,寻求整体与个体同时提高,当个体与整体不和谐时,提供整体与个体进行思想碰撞的舞台,坚持融合,相互学习的观念。

具体来说,例如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理包括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要有合理的动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具有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

二、合理与合法的冲突不管合理与合法何种解释,它们一个是合乎法律,一个是合乎道理事理。

可以看出二者所遵循的标准不同,那么在复杂的现实社会必然存在矛盾与冲突。

首先,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

但是法律不是完美的,它还是有缺陷的。

法律的变化与发展是稳定的、被动的、滞后的。

法律凸显出一种保守的倾向,这一倾向根植于法律的性质之中,即法律不能可朝令夕改。

一旦法律制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定,和遇见性,就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地修改和破坏。

但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与僵化性是必然的。

滞后的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导致在法的运作中不能合乎情理,不能符合事件的客观规律。

(完整word版)中国社会思想史重点整理

(完整word版)中国社会思想史重点整理

中国社会思想史重点整理孔子、孟子、荀卿、董仲舒、二程、朱熹、陆守仁、王阳明、陆明鉴。

571~前471),字伯阳,谥号聃,又称李耳著作:《道德经》主要思想:1、认为道是万物的本源,是普遍存在的自然规律,提出“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观点。

2、在修身方面,讲究虚心实腹、不与人争的修持。

3、在政治上,老子主张无为而治、不言之教。

主张小国寡民的思想。

4、在权术上,老子讲究物极必反之理。

以为一切事物均具有正反两面,“反者道之动”,并能由对立而转化。

他的哲学思想和由他创立的道家学派,不但对我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我国2000多年来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51——前479年),名丘,字仲尼,鲁国陬邑人著作:《诗》、《书》、《礼》、《易》、《乐》、《春秋》主要思想:1、主张克己复礼,维护周礼和周朝的制度。

2、提出正名的主张,主张名实相符。

3、“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指出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4、主张对鬼神敬而远之提“出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5、提倡中庸之道,不偏不倚,指出过犹不及的道理。

6、教育上提倡有教无类,因材施教,温故而知新。

评价:孔子是中国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的创始人。

孔子集华夏上古文化之大成,是当时社会上最博学者之一,并且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孔圣人、万世师表。

孔子和儒家思想对中国和朝鲜半岛、日本、越南等地区有深远的影响,这些地区又被称为儒家文化圈。

723或前716-前645)名夷吾,谥曰“敬仲”,著作:《国语·齐语》、《管子》主要思想:1、主张天道人情,指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建立国家组织。

2、强调关注民生,要恤民,顺民利民。

3、主张薄敛赋,反对重税,提出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好坏征税。

4、重视法制,强调公开、平等、强制性,倡导礼义廉耻,教化百姓。

5、主张农商并重,鼓励消费,刺激生产。

6、强调寓兵于民,实行兵民合一。

评价:管仲被誉为春秋第一相,孔子感叹说:“微管仲,吾披发左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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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一、从灋说法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写法是“灋”。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从古体法字外部的形象特征,可以分析出古代对法的认识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一)“氵”即水。

法“平之如水,从水”,即法的价值标准是公平正直。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对水的特性的熟悉与掌握也是早期各民族最基本的生活技巧。

古代的中国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还不能对水平面毫无倾斜的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也不能科学地分析出水的结构,但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已经观察到,水无论是在流动时还是静止时,都具有相对均平的性质。

他们希望把水的这一特性渗透到法中去,使法适用后的结果不偏不颇,公平正直。

(二)“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貌似牛、羊、鹿、熊。

《说文解字》对它的解释是:“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其实是黄帝建立部落联盟之后世代主管司法的部族的图腾。

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前身。

(三)“去”,《说文解字》解释是:“去,人相违也。

”该字甲骨文、金文由弓矢二字组成。

古人捕猎,常常因猎获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法是出示其弓,看弓上的记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一致就是“夷”(弓矢一体),不一致便是“去”。

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若被认定有过错,则罚他到河那边去。

经过水的冲洗,可将他对神的罪过清除掉川。

由此可见,古体“灋”字凝结了古代中国人对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最朴实最可靠的见解。

即:“法”是由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通过查明证据来解决纠纷判明是非曲直并对违法者施以刑罚的特殊社会活动。

同时,也是通过这一社会活动来体现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

但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法的认识水平,还是相当粗糙、相当直观,用水这一自然事物来作为法的标准,使法带有更多的自然色彩;用廌这样的神物来说明法的权威,给法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二、刑法律《唐律疏议》简述法律之沿革曰: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在这短短的一段文字中,在指称我国古代法律时,分别用了三个不同的字,即“刑”、“法”、“律”。

又查我国古代文献,《尔雅·释诂》:“刑,法也”,“律,法也”。

《说文》:“法,刑也”。

《唐律疏议·名例》:“法,亦律也”。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刑、法、律三字除了上面这种因时继替的纵的关系之外,还有内容方面互注互训的横的关系。

”就其固有形态而言,中国古代法也已如果成熟。

刑法是我国古代“法”的主体。

三、礼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作用张晋藩先生指出“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首先“礼”的前身是祭祀的风俗习惯规则,后经过发展,成为相对稳定的敬神敬祖的祭祀礼仪规则,这是“礼”的最初形式。

这时的“礼”,比习惯规则更具稳定性和规范性,已经开始显示出法律的特征;其次,“礼”发展到阶级社会,系统化、制度化而演变为“礼制”,成了调整宗法制国家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这时候“礼”的法律特征更为成熟明显,体现了类似法律结构的系统性和制度化特征。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礼”从萌芽到产生到发展,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过程。

1.明确社会规范,确立社会秩序从最初的祭祀礼仪规则看来,其作用就已经是为人们的祭祀活动提供行为模式,从而使祭祀活动规范化、秩序化,以一种形式合理性来维系原始的亲属血缘关系。

在“礼”向“礼制”发展的过程中,“礼”对社会秩序,特别是家族伦理秩序的预设功能体现更为明显。

“礼”的作用被当时的人们视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礼记.曲礼》)。

这样,在国家出现后,“礼”或者称“礼制”,就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制度基础,使无论是国家的政治活动还是百姓的社会生活,都被置于既定的秩序模式上。

所以,对于有违秩序的行为,“礼”起到一种事前预防的作用。

正如《汉书.贾宜传》所言:“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这样,中国古代就社会出现了被普遍适用的、有预设秩序功能的、防范于未然的类似于法的规范2.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维护“家国天下”统治秩序首先,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有瓦解,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

所以,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主要规范——“礼”,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

所以,为了使宗法制国家的统治得以巩固,“礼”就必须寻求维护其所体现的宗法伦理精神的手段。

其次,既然“礼”在未然之时对社会所需要的秩序进行了预设,那么在已然之后,对实然的状态进行干预,以回归其应然的秩序,即所谓维护预设的秩序,这也是“礼”的预设功能的自然、合理的延伸。

基于以上两点,“礼”就需要寻求维护其所预设的秩序的方法。

这时,“礼”就需要外在化,从其自身以外的世界寻求强制执行力。

刑罚,这种曾被原始部族战争所利用的暴力手段,就被“礼”所吸收了3.中国古代法律的核心是礼,纳礼入律,礼法融合,法律伦理化。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善良的人情,高尚的道德是治理社会的前提。

在家天下的条件下,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

儒家的“在家行孝,出门尽忠”,“忠孝一体,忠为大义,孝为小义”,以及“尊尊”、“亲亲”的伦理观,便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最好精神武器,儒家的道德观融入到立法、司法活动中,纳礼入律,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并表现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

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先秦时期,法律大都为法家所制定,孔孟的法律观并不被统治者所重视。

李悝在公元前五世纪著《法经》,商鞅在公元前四世纪相秦变法。

即使到了西汉前期,法律也是代表了法家的观点,因为“汉承秦制”,汉代法律是对秦代法律的直接继承。

两汉时期,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法律的儒家化亦由此发端。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儒家注释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儒家对法律产生如此浓厚的兴趣,决非偶然。

儒家重视法律,是由于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2.依据经义决狱。

所谓依据经义决狱,就是把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值得注意的是,身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吏的廷尉,却要受命去向硕儒求教,这除了说明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有关外,更充分证明了儒家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事实上,当时儒家参与司法工作的大有人在,并都在利用职权,以经义决狱,如应劭的《春秋断狱》即为明证。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事实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大都为儒家所制订。

这些经学造诣极深的名儒们,借广泛参与制订法律之机,以礼入法,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诸如:魏以“八议”入律,就是以礼入法的佐证。

所谓“八议”,即《周礼》中的“八辟”。

“八议”入律,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它始于曹魏,讫于明清,在中国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被沿用不变。

在总结魏律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晋律,更是“礼律并重”,“寓礼于法”。

它明文规定“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开创了依服制罪之先河。

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儒家化的晋律影响深远,它直接影响到南北朝,以至隋唐。

偏安江南的东晋以及宋、齐、梁、陈,始终因袭晋律,虽有所损益,但不出窠臼。

而北魏律中允许以官当徒、用官品抵罪的所谓“官当”的创建;北齐律中所谓“重罪十条”的正式入律,都是儒家法律观的体现,是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至于北周依据《周礼》制定法律,则使法律儒家化走得更远。

至此,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基本完成。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集其大成。

隋朝尽管是个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

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

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认为“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服刑以为助。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唐律,就其内容来看,一切皆“准乎礼”。

可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大都照搬唐律,仅在个别条款的定罪或量刑上略有损益而已。

至于法律的儒家化,非但没有减弱,而在不断强化。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它发端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完成于隋唐,强化于明清。

从中国法律传统角度看待死刑存废问题椐史籍记载,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国之初的禹刑中,大辟之罪就有二百种,这二百种死刑罪名大部分是对原始社会原有的惩罚方法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历时2300余年,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死刑在刑罚体系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只不过在不同历史时期,死刑的种类、执行方式略有不相同罢了。

本文认为,从中国法律传统角度来看,死刑在现阶段很难废除,并且将在未来中国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原因:一、中国古代重刑主义司法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的规范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由礼与法、德与刑组成的两极规范体系。

“礼者禁于将燃之前,刑则禁于已燃之后。

”1,“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这种“礼——法(刑)”两极规范体系,导致“刑”不仅成为一切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而且成为所有违于礼义的行为的制裁手段,所有出礼入法的行为都是应予严刑惩治的犯罪。

这种“礼——法(刑)”配置关系是造成中国古代社会刑法泛化、刑法万能主义观念盛行的重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新的刑法制度,但刑法泛化和刑法万能主义的观念影响却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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