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贷:应收股利 工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令第 22号)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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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 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 额。
说明: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 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 额。这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事项存在影响,需充分关注。 这是对国税函[2004]390号相关规定的延续。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分析意见如下: 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子公司其实是一项利润分配,母公司 相当是把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到子公司,是一项权益投资的增加。相应 的,子公司要做工商注册变更,变更其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子公司: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实收资本 母公司: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实例解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实例解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权益法,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如何做好投资者持有期间取得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一直是税务机关和企业财会部门关注的问题。
一、权益法下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二、权益法下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案例及分析甲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从A公司(乙公司的母公司,非居民企业)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3 5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 500万元,除下表所列项目外,乙公司的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务风险控制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8上旬·53·□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务风险控制【摘要】本文通过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业务的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的梳理和比较,指出税收风险控制点,以期为征纳双方税收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股权转让税收风险控制点王一舒(博士)王卫星(教授)(常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常州213000)股权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收规定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使得由股权转让引发的涉税案件越来越多。
本文通过对各种股权转让交易的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的梳理和比较,指出税收风险控制点,以期为征纳双方进行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一、股权转让业务的所得税政策(一)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对我国政府承担的是全面纳税责任,因此居民企业应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有股权转让所得纳税。
涉及的税收事项主要有:适用的税种和税率、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1.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25%。
2.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3.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的余额。
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成本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是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为体现公平征税、征扣对等原则,并考虑纳税能力,税法中所称的股权投资成本一般不随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变动,即使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税法也不允许增加股权投资成本。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春节期间,在网上看到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题,细读之后发现颇具亮点。
宁波地税在问答中对于当下所得税中的部分难点和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些探索非常值得全国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借鉴,如果成熟后真的应该进一步提升规定层次后全国执行。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对于企业如果用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没有任何疑问。
但是,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家主要还是依据了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10]54号中说的一句话“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总局只是规定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情况下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都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首先,国税发[2010]54这句话是非常模糊和原则化的。
其次,在逻辑上可能是说不通的。
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新股东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不是一回事吗,为什么要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对比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文就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里,企业所得税就没有区分什么对股权溢价和股票溢价进行区分,都是按一种方法处理的。
同时,在转增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无纳税能力,当时不征税,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实际是一种递延纳税方式。
加之2010年后新股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也不会因为企业上市就套出征税范围,从考虑实际纳税能力的角度考虑,没有理由再去区分什么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和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的区分问题了。
企业所得税报税实务

❖ 非居民企业 ▪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 (一)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
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现行税法以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 在中国境内这一“单一具备”原则作为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
❖ 请问如果上述支出在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内容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包括: ❖ ⒈销售成本 ❖ ⒉销货成本 ❖ ⒊业务支出 ❖ ⒋其他损耗
成本
费用
❖ 包括: ❖ ⒈销售(经营)费用 ❖ ⒉管理费用 ❖ ⒊财务费用
当期调增; 以后调减
当期调减; 以后调增
三、收入类调整及申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三):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 ❖(四):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
(一):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主要内容: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资金使用后要求 “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归还本金的
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属于应税收入,应填写
计入当期损益的 直接计入“其他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
非专项
政府补助
收益”科目
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
用途
12行及《纳税调整项目明
细表》第2行。
其他资金
先计入“递延收
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分录(2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分录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个人所得税正确计提、缴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设置、分录编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设置1.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月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
2. 应交税费——已交个人所得税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应将该科目进行借记,以反映税款的实际支付。
3. 应交税费——预交个人所得税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月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
4.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月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
5. 应交税费——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月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
6. 应交税费——其他应交个人所得税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除上述科目外,应交的其他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编制1. 企业计提个人所得税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 企业预交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费——预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 企业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5. 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已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6. 企业调整个人所得税(1)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借:其他应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其他应付款四、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企业2019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1)1月工资总额为100万元,其中职工工资80万元,社会保险费20万元;(2)1月奖金为10万元;(3)1月为职工发放住房补贴5万元。
优先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

Finance & Accounting财务与会计·2013 0820优先股是指附有优先类权益的股权或股票。
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及优先股,目前优先类权益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取决于投资时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一、可转换性与优先股的分类(一)可转换性及其能否连续转换的问题可转换性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可转债,第二个层次是可转换优先股,第三个层次是可转债与可转优先股。
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如下的具体转换要求:第一,转换权限。
通常规定转换请求权的类型以及转换的主体资格。
第二,转换条件。
即股东可行使转换请求权的条件。
第三,转换期限。
即指行使转换请求权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第四,转换内容。
也就是该类型的债能够转换成的股权或股票的类型,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
第五,优先股权或股票允许转换成哪种优先股权或股票或是普通股权或股票。
第六,转换手续。
即行使转换时要履行的规定程序。
(二)优先股的分类优先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两者在转换为普通股之前除了有无可转换的功能外,其他的权利和特点没有质的区别。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
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一般说来,发行公司对可转换优先股都规定有转换条件和转换比例。
持有可转换优先股股票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市行情自行决定是否将优先股股票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
二、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确认与会计处理例1:甲公司业绩比较好,基于其将来准备上市,B 公司拟以可转换优先股投资入股,为此,甲公司的股东C 与B 签订投资合同,其中规定:第一,签订合同后,C 将出售5%的优先股给B,对价为500万元。
假设5%普通股数量为1 000股。
第二,于2011年审计利润出来后,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审计后净利润在预计利润95%之下,B 可将该优先股转换成可转债,B 取得股息8%,或由C 补充转让部分股票(根据以审计后净利润为基础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给B。
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

财务|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上一篇阿尔法在《法务 | 股权激励 | 持股平台》中介绍了持股平台的设置类型及优势等,有许多朋友留言问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上周因为太忙没来得及一一回复,周末在整理问题时索性直接总结出来,估值模型未完部分等到下周~下面进入正题。
财务会计上,股权激励按照结算模式划分,分为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和组合模式激励等其他模式。
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又分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员工持股计划。
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出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服务期限、业绩等)后,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是公司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与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进一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一种方式,一般创业型公司较多选择的一种股权激励机制。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模式的优点在于,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的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
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包括虚拟股票及股票增值权。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不享有其他权利且在离开企业时该权益自动失效。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模式的优点在于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原有的股东股权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支付现金的压力比较大,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实的股权,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也相对有限。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可以自有资金按照低于市价的金额购买公司股票,但是不能马上出售获取收益,一般会设定股票锁定期,在员工业绩或服务期限等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票进行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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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
预提税优惠税率
当收款人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时,大多数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不超过来源国股息总额10%的限制税率。
有些协定中指定了15%的预提税高优惠税率(例如,中国与澳大利亚、巴西、新西兰和挪威签订的税收协定)。
因为中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是20%,所以15%的税率依然被视为是优惠的。
同时有些协定中指定了5%或7%的预提税低优惠税率(例如,中国与蒙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5%或7%的预提税低税率适用于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特定情况,这种情况是指作为股息受益所有人的公司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25%以上的表决权股份(例如,中国与奥地利、韩国、卢森堡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
中国签订的各个税收协定中的预提税优惠税率
依照中国目前的税法,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外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即股息)是免税的。
从中国的国内公司分配的股息(即通过B股H股和N股分配的股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通知,目前也是免税的。
因而就中国税收来说,目前协定中规定的优惠税率实际上并不是优惠的。
如果中国以后依照国内法按照某一税率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上述协定中指定的优惠
税率才能称得上优惠。
A股、B股、H股和N股
在中国,股票被分成”A股”、B股”、”H股”和N”股”.”A股”是中国国内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以人民币为面值的股票。
”B股”以人民币为面值但通过外币进行认购和交易。
”H股”和”N股”是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外发行、以外币为面值的股票。
“股息”
税收协定中,”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收人来源国(即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国家)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受益所有人”
协定中股息预提税的优惠税率仅适用于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除非协定中做出其他的规定。
预提所得税的免税规定
某些税收协定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做出了免税规定。
免税可能是相互的(缔约国双方都提供免税待遇),也可能是单方面的(仅在一方缔约国提供免税待遇)。
相互免税
中国与科威特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特定情况下股息的相互免税做出了特别的规
定。
依照此协定,由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科威特居民的股息,应仅在科威特征税(即在中国免于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
(I)科威特政府。
政府机构或为科威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部拥有的其他实体;(II)由科威特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科威特居民公司。
反之亦然,此规定平等地适用于科威特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
单方面免税
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做出了单方面的免税规定。
依照此协定,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马来西亚居民的股息,可以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征税。
但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马来西亚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
然而,马来西亚居民公司支付给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的股息,在马来西亚除对公司所得征税外,免除对该项股息征收任何税收。
税收优惠待遇的申请
要想获得股息预提税优惠税率待遇的外国纳税人,需要递交一份《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
此申请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