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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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本质概念解释

人的本质概念解释

人的本质概念解释
人的本质是指人的根本性质,是探讨人类存在、行为和意识的基础。

关于人的本质,不同的哲学家和思想家有不同的观点和解释,但一般来说,人的本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性: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即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

人们在社会中形成各种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这些关系对人的本质属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劳动性:人的本质是劳动性的,即人的生产实践活动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人们在劳动中实现自己的目的和价值,同时也创造了社会财富和文明。

3.一切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人的本质属性是由各种社会关系所决定的。

这些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一个人的本质属性。

总之,人的本质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涉及到人的存在、行为和意识等多个方面。

对于人的本质的理解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人类社会的发展。

科学概念的解释

科学概念的解释

科学概念的解释科学概念是指科学领域中用来描述和解释现象、规律、理论和原理的抽象概念。

它通常是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验验证而得出的,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以下是对科学概念的详细解释。

首先,科学概念是指对于特定领域的科学知识进行概括和归纳得出的一种抽象表达方式。

在科学研究中,人们经常发现各种现象和规律,通过对这些现象和规律的观察、记录和分析,科学家们逐渐总结出相应的概念。

科学概念通常包括事物的定义、分类、属性和关系等,以便于描述和理解科学现象。

其次,科学概念是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验验证得出的。

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实践来获得和验证知识。

科学概念是通过观察、实验、测量等方法得出的,它们是对现实世界的描述和解释。

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们通过实证研究的过程,将观察到的现象和规律进行抽象和概括,形成科学概念。

通过实验验证,科学概念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精确化。

第三,科学概念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科学的目标是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科学概念是对客观世界的描述和解释,它们具有普遍性,即在一定的条件下普遍适用。

科学概念的普遍性是通过广泛的实证研究和实验验证得出的。

此外,科学概念是客观的,即不受主观意识和个人喜好的影响,能够得到多个独立观察者的认同和论证。

最后,科学概念是科学研究和科学发展的基础。

科学概念是科学理论、科学法则和科学模型等的基础。

科学概念提供了科学研究的框架和指导,帮助科学家们理解和解释各种科学现象。

科学概念也是科学进步的媒介和推动力,它们通过不断的实证研究和理论发展得到修正和完善,推动科学领域的发展进步。

综上所述,科学概念是科学领域中对现象、规律、理论和原理等进行概括和归纳得出的一种抽象表达方式。

它们是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验验证得出的,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科学概念是科学研究和科学发展的基础,它们提供了科学研究的框架和指导,推动了科学的发展进步。

概念的意思通俗解释

概念的意思通俗解释

概念的意思通俗解释
概念亦即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概念是抽象的、普遍的想法、观念或充当指明实体、事件或关系的范畴或类的实体。

在它们的外延中忽略事物的差异,把这些外延中的实体作为同一体而去处理它们,所以概念是抽象的。

它们等同的适用于在它们外延中的所有事物,所以它们是普遍的。

概念也是命题的基本元素,如同词是句子的基本语义元素一样。

概念是意义的载体,而不是意义的主动者。

一个单一的概念可以用任何数目的语言来表达。

概念在一定意义上独立于语言的事实使得翻译成为可能-在各种语言中词有同一的意义,因为它们表达了相同的概念。

概念是人类对一个复杂的过程或事物的理解。

从哲学的观念来说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单位。

在日常用语中人们往往将概念与一个词或一个名词同等对待。

教育心理学150个名词解释

教育心理学150个名词解释

教育心理学150个名词解释150个关于教育心理学的概念解释1、学习过程:指学生在教学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同学以及教学信息的相互作用获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过程。

2、心理发展:就是指个体从长大、明朗、新陈代谢直到丧生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心理变化。

3、学习准备:是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或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即学生在学习新知识时,那些促进或妨碍学习的个人生理、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

4、关键期:个体早期生命中存有一个比较较长时间的时期,在此期间,个体对某种提振特别脆弱,过了这一时期,同样的提振对之影响不大或没影响,这个时期称作关键期。

5、最近发展区:维果斯基认为,儿童有两种发展水平:一是儿童的现有水平,二是即将达到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差异,就是最近发展区。

最近发展区是指儿童在有指导的情况下,借助成人帮助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独自解决问题所达到的水平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个邻近发展阶段间的过渡状态。

6、人格:又称个性,就是指同意个体的表征犯罪行为和内隐犯罪行为并使其与他人的犯罪行为存有平衡区别的综合心理特征。

7、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意识。

一般认为,自我意识包括三种成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监控。

8、心智过程:就是指学生借此赢得信息、作出计划和解决问题的心理过程。

这个过程存在着个体之间的认知方式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个别差异。

9、心智方式:又称心智风格,就是个体在无意识、思维、记忆和解决问题等心智活动中加工和非政府信息时所表明出的独有而平衡的风格。

10、掌握学习:是指向不同能力水平的学生提供最佳的教学和给予足够的学习时间而使绝大多数学生达到掌握的程度(通常要求成功地完成80-90%的教学评价项目)。

11、性格:就是指个体在生活过程中构成的对现实的巩固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犯罪行为方式。

12、广义的学习:是指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凭借经验而产生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相对持久的变化。

概述 概念

概述 概念

概述概念
概述:
概念是指人们对事物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知,是人们思考和表达的基础。

概念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经验积累中形成的。

概念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演变和深化,同时也受到语言、文化、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概念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类型,例如基本概念、抽象概念、具体概念等。

基本概念是指构成事物本质的基本单元,如“水”这个概念就是指构成水的分子和原子。

抽象概念是指对事物本质的概括和归纳,如“文化”这个概念就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

具体概念是指对具体事物的描述和定义,如“苹果”这个概念就是指那种红色、圆形、甜美的水果。

概念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人们通过概念的表述和运用来进行交流和沟通,通过概念的理解和认知来进行判断和推理。

同时,概念也是人们思维和表达的基础,没有概念就无法进行思考和表达。

因此,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概念是人们进行思考和表达的关键。

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实践、经验积累、语言文化等。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事物的认知和理解也不断深化和演变,这也就导致了概念的形成和发展。

同时,语言和文化也是影响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下的
概念会有所不同。

总之,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知,是人们进行思考和表达的基础。

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演变和深化。

逻辑学名词解释

逻辑学名词解释

逻辑学名词解释1、概念:反映事物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

单独概念:是指仅反映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事物。

普遍概念:是指由若干个分子所组成的类的概念。

它的外延包括许多的对象。

集合概念:把一类对象作为一个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

非集合概念:不把一类对象作为一个集合体来放映的概念。

正概念: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负概念: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只有带否定词并使用其含义的,才是负概念。

论域:指一个正概念与其相对的负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组成的类。

定义:就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方法。

划分: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就是将外延较大的属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出若干个外延较小的概念,从而明确概念全部外延的逻辑方法。

概念的限制: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减少概念的外延的逻辑方法。

即概念的限制就是从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

究具体命题内容上真假,只研究命题形式真假性质和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

模态命题:就是包含“必然”等模态词的命题。

复合命题:就是包含其他命题的命题,包括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假言命题和负命题。

简单命题:就是没有包含其他命题的命题,主要包括直言命题和关系命题。

推理:就是由一或若干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态。

直言命题:就是陈述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性质命题)肯定命题:就是陈述事物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联项一般用“是”表示。

单称命题:就是陈述一个特定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主项专有名词,不需量词。

全称命题:陈述一类事物的全部分子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主项普遍概念,量省。

特称命题:就是陈述一类事物中至少存在着一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主项普遍概念,量项不可省为“有的、有些”(其逻辑含义就是“有”即至少有一个,不排斥全部)周延性:是直言命题主项与谓项在量的方面的逻辑特征,是直言命题形式中对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的陈述情况。

圆的定义及有关概念

圆的定义及有关概念

圆的定义及有关概念圆是一个具有特定形状的几何图形,它由一个平面上的一组点构成,这些点到其中一个给定点(圆心)的距离相等。

圆心到圆上任意一点的距离称为圆的半径,记作r。

圆的平坦部分称为圆周,它的长度称为圆的周长,记作C。

圆的面积叫做圆的面积,记作A。

以下是有关圆的概念的详细解释:1.圆的周长:圆的周长是围绕圆周的长度。

它可以通过圆的半径r可以用公式C = 2π r计算,其中π是一个著名的无理数,约为3.14159。

2.圆的面积:圆的面积是圆周围面积的大小。

它可以由圆的半径r使用公式A = πr²来计算。

3.弧:圆周上的一部分被称为弧,它由两个点组成。

在圆心上连接这些点,可以创建一个对角线,称为弦。

4. 弧长:弧的长度称为弧长,用L表示。

弧长可以用公式L = rθ计算,其中θ是弧的圆心角的度数。

5. 圆心角:将圆心作为顶点的角度称为圆心角。

圆心角的度数可以度量弧的圆心角所占的角度,也可以用角度制或弧度制表示。

6. 弧度:弧度是一种测量角的新方式,它只用于圆形中。

一个角的一弧长度正好是这个角的弧度度数。

它以弧长的长度除以半径r的结果为单位度量,并用符号rad表示。

7. 切线:通过圆周且仅与圆周相交于一个点的直线称为切线。

切线垂直于该点处的半径,并为该点提供切向加速度。

8.弦:在圆上连接任意两个点形成的线段称为弦。

9. 夹角:相交弦之间的角度称为夹角。

10.干涉:两个圆交叉时,它们在交点处有重叠的部分,称为干涉。

以上是有关圆的一些基本概念,这些概念在几何学中使用广泛,对于理解几何学中的其他概念和解决实际问题都非常重要。

概念的含义名词解释大全

概念的含义名词解释大全

概念的含义名词解释大全概念,是人们对于事物特性或抽象概念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认知形式。

人类在不断与外界进行交互和感知的过程中,通过观察、分析与总结,形成对于事物的认知模式,即概念。

概念的形成使得人们能够将事物分类、归纳、推理和理解,它是人类智慧和思维的重要基石。

一、概念的基本特征概念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抽象性:概念是对大量具体事物抽象出的一种普遍特征的表达,它不涉及具体的个体,而是抓住了不同个体间共性的特点。

2. 摘要性:概念是对大量事物中的共同特点进行摘要、概括和归纳,能够简化和概括事物的特征和规律。

3. 包含性:概念包含了一类事物的内在本质特点,能够将众多的事物进行分类,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4. 变通性:概念能够根据具体情境和需要进行扩展和变通,适应不同的认知需求和思维模式。

二、概念的分类概念可以根据不同的特征进行分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1. 客观概念和主观概念:客观概念是与客观世界中的实际事物相关的概念,如动物、植物等;而主观概念是人们在主观意识中形成的抽象概念,如美、善等。

2. 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形式概念是基于事物的外观特征和形式属性进行分类的概念,如形状、大小等;实质概念则是基于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内在特征进行分类的概念,如生命、死亡等。

3. 一般概念和个别概念:一般概念是对大类事物的概括和总结,如动物;而个别概念则是对其中的个别成员进行归纳和描述,如老虎。

4. 近义概念和异义概念:近义概念指的是在意义上相似但有细微差别的概念,如“智慧”和“聪明”;异义概念指的是在不同语境下存在不同含义的概念,如“银行”既可以指金融机构,也可以指河岸边的地域。

三、概念的重要作用概念在人类思维和认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1. 分类和归纳:概念将各异的事物归类,帮助人们理解和认识事物的共性和差异,促进对事物分类和归纳的能力。

2. 推理和推论:概念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进行推理和推论,根据已有的概念和规则,得出新的结论或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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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个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律连接起来的具有相同的语言、知识背景、专业层次的人们结成的职业集体。

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它是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

在法制探索的道路上法律职业者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共同体,而维系这一共同体的已不再是血缘或地缘关系,而是一条无形的纽带——同质性。

这一同质性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

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学问,是对社会现实进行理性化的抽象、概括而形成的一套独特体系,它有自己的概念、术语、范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表达方式。

无论是作为学识,还是作为职业技巧,操作法律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的话语方式、思维逻辑、分析技巧和解释方法,这样经历相同职业训练的法律家也就必然具备知识结构的同质性。

二是,思维方式。

T o think like lawyers(像法律家那样思考)。

法律是理性的化身,它是以一种抽象的方式反映现实生活,同时又必须具有普适性,因而法律世界同现实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分离的。

为此,作为法律家必须学会用法律思维进入法律世界。

同时,由于法律规则的局限性使法律解释成为必要,但不同职业者的解释又各不相同。

因而,为了维护法的权威性必须塑造法律解释的统一性。

这只有在法律职业形成一个共同体后才有可能。

因为,共同的思维、技能训练必然造成他们职业性的同化。

三是,价值理念。

法律家来自世俗社会,但他们又属于精神贵族,他们除了熟悉一个社会道德规范有必备具有高于其他朴实道德价值的追求。

因而,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应该是共通的,拥有共同的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

所有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化的培训,成为一个知识共同体。

同时,作为一种共同体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必须能够摆脱社会中的政治、行政、道德或宗教的约束进行自治,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

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大多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块。

其中立法目的在于制定社会规则,行政是国家进行公共管理和协调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而司法则是用已制定的社会规则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裁判,从而对社会主体行为产生导向作用,进而影响立法、行政的效能。

因而,司法无论对社会个体,还是整个国家权力体系都具有威慑力,而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离不开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整体的卓越素质。

在裁判权内部,单个法官是无法承担法律的公正与衡平功能的。

因为“正义并不是单个法官所造,而是由法官公司所造的。

”以裁判权为核心的法律运行更不是单个法官所能左右。

因而,当代社会法律运行的大厦实质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支撑起的,法律公正与衡平的价值目标也正是借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奋斗而得以实现的。

法社会学法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视野、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学科。

法社会学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

1.张文显的定义是:“法律社会学或称法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

” (王子琳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该书导论为张文显所撰)2.陈信勇说:“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陈信勇著:《法律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第7页)而他的所谓“法律社会化”,“是指法律制度如何有机地融入社会结构的机制和过程”(陈信勇著:《法律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3.沈宗灵介绍说,西方法社会学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

第二,指的是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强调…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第三,它指的是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

”他认为“只有第三种含义在形式上同我们的法律社会学的含义是一致的”。

(见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编:《法律社会学(论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三人撰著的《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见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陈明华认为,法社会学“应当是以法与社会实际的联系为基础的,关于法的作用、发展和法现实化的社会条件的一门科学”。

(陈明华:《法社会学刍议》,载《西北政法大院学报》,1987年第4期)一文对法律社会学的定义这样概括:“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

这一学科强调法律与社会整体及其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把法学分析建立在通过观察、实验和统计所获得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之上。

”5.马福新说,“法社会学实际上是把法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果。

”(马福新著:《法社会学导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马福新著:《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6.朱景文说:“法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不是集中在其法律特征上,而是集中在其社会特征上,为我们研究法律现象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它不是运用法学研究的分析和解释规范的方法,而是运用社会学方法,为我们研究法律现象打开了一个新视角。

”(朱景文著:《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之序言)依据朱景文的这一说法,王威认为,“法律社会学就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社会特征的一门社会科学。

”(王威著:《法律社会学——学科辨析与理论源流》,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7.田成有说:“在我国,法律社会学主要不是一门理论法学,因为法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不是它研究的重心所在,它更关注国家法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效果等实际问题,如何更好地制定法律和保障法律的充分实施,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

”(田成有著:《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8.侯猛说,“在一定意义上,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是…反法治‟的问题,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提倡以研究进路而不是学科(部门法)划分来切入法律问题的讨论。

” (侯猛:《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和学术转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实证方法:通识教育:其一,从通识教育的性质角度加以阐述。

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通识教育是“非专业、非职业性的教育”;通识教育是对所有大学生的教育;通识教育是一种大学理念,即整个大学的办学思想;通识教育与自由教育同义,通识教育的实质就是对自由与人文传统的继承。

其二,从通识教育目的的角度进行阐述,如:“通识教育指非职业性和非专业性的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健全的个人和自由社会中健全的公民”;“通识教育作为大学的理念应该是造就具备远大眼光、通融识见、博雅精神和优美情感的人才的高层的文明教育和完备的人性教育”;“通识教育旨在给学生灌输关于好公民的态度和理解”等等。

这类定义强调通识教育是关注人的生活的、道德的、情感的和理智的和谐发展的教育。

其三,从通识教育的内容角度进行论述。

如:“给20岁-25岁的青年一种关于人类兴趣的所有学科的准确的、一般性的知识”;“通识教育是一种使学生熟悉知识主要领域内的事实的思想的教育类型”。

这类定义认为,通识教育是关于人的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是非专业性的、非职业性的、非功利性的、不直接为职业作准备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其涉及范围宽广全面。

在综合了国内外学者对通识教育的各种表述之后,从性质、目的和内容三个角度对通识教育的概念内涵做了初步建构:就性质而言,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就其目的而言,通识教育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就其内容而言,通识教育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

职业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如对职工的就业前培训、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以及各种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职业学校教育等都属于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

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法律职业的定义是:“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

所谓“通晓法律”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教育背景、知识构成和文化素质而言;所谓“法律应用”是对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性而言。

这种“职业的特性”首先应体现在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相关的,或者更确切地讲,应该是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直接关联的;同时,该职业的活动是以对法律的应用为核心内容的,或者说该职业的活动应该是以应用法律为基本手段和方法并以此实现该职业活动的目的或目标。

可见,上述法律职业的定义同时涵盖了“法律职业者”和“法律职业特性”两个方面,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相对广义的概念。

在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中,对法律职业的定义是:“从事直接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

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所谓的法律职业包含全部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定义的外延明显扩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正因如此,在当今西方社会对法律职业包含种类的认识和划分也多是比较宽泛的。

但是,各国对法律职业具体范围的界定或规定(不少国家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各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及其职数、职责和业务范围)都不尽相同,但纵观各国法律职业的现状,对主要法律职业的定位是具有共性的,即几乎每一个国家的主要法律职业都是以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为核心构成部分,这正表明了现代各国法治发展的趋同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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