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合集下载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doc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doc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隧道、桥涵、路基施工的爆破作业管理,严肃作业程序,提高爆破作业水平,防止爆破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在工程建设中需要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进行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施工现场。

爆破作业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管理工作负总责,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四条从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进行爆破;第五条大爆破B级及以上及各项特种爆破应提出爆破设计书,报项目部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业主审查,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制度第六条承担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爆破资质,从事与资质相适应的爆破作业;第七条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四大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指定现场爆破负责人(爆破领工员、班长).第八条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或作业证.a。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b。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公安部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c. 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领工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d. 爆破四大员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四大员证。

第九条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如下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a。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总则;b。

施工负责人安全岗位职责;c. 安全员岗位职责;d。

危险物品保管员岗位职责;e. 危险物品库房管理制度;f. 爆破员安全岗位职责;g。

爆破分级

爆破分级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8月2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爆破分级

爆破分级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8月2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以及特种材料爆炸加工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第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B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C 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监理;D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破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爆破作业分为四级,分级依据包括作业规模、作业环境和风险等级。

第五条爆破作业的申请、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爆破作业分级第六条爆破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七条一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较小、风险较低的工程,如建筑拆除、爆破清理等。

第八条二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较中等、风险适中的工程,如矿山开采、公路爆破等。

第九条三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工程,如隧道掘进、大坝拆除等。

第十条四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特大、风险特高的工程,如核能设施拆除、大型爆破工程等。

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应资质的爆破工程师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爆破作业开始前提出爆破作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申请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作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业地点、作业规模、作业时间、爆破材料和装置、安全预防措施等。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申请表应当由爆破工程师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将爆破作业申请表交由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所属级别、风险等级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当向作业单位或个人颁发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爆破作业开始前,按照许可证要求组织安全会议,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爆破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作业方案和技术标准开展爆破作业,并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备专业的爆破监理人员,负责监督爆破作业的实施情况。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模版一、引言爆破作业是一项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为了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爆破作业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过程,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合法性。

二、作业组织与管理1. 组织设立1.1 爆破作业管理机构的设置。

1.2 人员配备及职责划分。

2. 作业人员资质要求2.1 爆破综合能力测试和技术培训。

2.2 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证件审核。

2.3 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3. 作业准备工作3.1 地质勘探和数据收集。

3.2 爆破方案编制和审批。

3.3 爆破物资采购与管理。

3.4 施工场地和设备的检查和准备。

3.5 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4. 作业现场管理4.1 作业现场的围护和封控。

4.2 爆破物资的堆放和管理。

4.3 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

4.4 现场监测和安全记录。

三、安全保障措施1. 安全教育和培训1.1 爆破作业安全知识的培训。

1.2 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和教育。

1.3 爆破作业应急预案的培训。

2. 风险评估和管理2.1 对爆破作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2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2.3 定期检查和维护作业设备和工具。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1 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

3.2 建立现场安全巡查和记录制度。

3.3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四、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1. 施工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编制1.1 施工方案的编制。

1.2 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2. 施工质量控制2.1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与把控。

2.2 施工记录的保管与归档。

3. 收尾工程及验收3.1 结束爆破作业的相关工作。

3.2 废弃物的处置和清理工作。

3.3 相关部门验收工作。

五、监督与追责1. 监督检查1.1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1.2 内部自查和整改工作。

2. 整改措施2.1 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2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 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TP-AR-L6237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正式样本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 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有八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主持过两项B级或五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五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参加过两项B级或主持过五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爆破作业的经历。

第六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工作。

成绩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

爆破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爆破技术人员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七条申请取得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分别向组织涉爆业务考核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爆破作业人员类别、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受聘单位、初次领证日期、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

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

申请变更时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的,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经考核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申请人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并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受聘单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申请时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

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超出发证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受聘单位向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申请备案。

第九条爆破技术人员在许可爆破作业类别的下一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两年以上,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初始发证公安机关考核认证,可以提升爆破技术人员资格一个等级。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第十条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四级资质单位,只能承担D级以下浅孔岩土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分别为: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不少于六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八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九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两人,中级资格不少于三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五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十二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至少两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技术负责人独立主持过D级及D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施工器材。

第十一条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分级管理。

其资质条件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高级资格至少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

依法取得特种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方可进行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十二条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评估、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甲、乙级。

禁止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工作。

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只能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C级及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分别为: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中至少有六人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八年以上,或者至少有十人连续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有从事爆破作业评估、监理所需的设备;爆破评估、监理人员人均累计完成B级及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十项以上且未发生过爆破质量和安全事故;爆破监理总工程师有相应爆破作业类别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至少有六名爆破监理人员(含总工程师)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考核爆破监理知识合格。

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中至少有三人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八年以上,或者至少有五人连续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有从事爆破作业评估、监理所需的设备;爆破评估、监理人员人均完成C级及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十项以上且未发生过爆破安全和质量事故;爆破监理总工程师有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至少有四名爆破监理人员(含总工程师)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爆破监理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以及现场暂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储(暂)存安全防范措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合格。

爆破作业单位租借外单位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责任。

租赁合同应当报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一、二、三级资质或者爆破作业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申请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四级资质以及特种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