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内容提要:传统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通常处于失衡状态。
行政法的失衡严重地制约着行政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阻碍了行政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惟此,平衡论者主张现代行政法应是平衡法。
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平衡是指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它主要通过围绕着行政法制约与激励机制而构建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来实现,而这种制度体系的形成,必然要依赖于行政法主体的多方博弈。
亦即,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对策均衡。
关键词:平衡论范式转换结构性均衡博弈引言究其根本而言,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对这一矛盾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是维护行政权、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应是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平衡论则认为行政法应是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平衡法.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失衡与平衡问题的普遍关注,肇始于十年前行政法平衡论的正式提出.10年来,行政法学界给予平衡论的诸多完善建议、理论商榷、理论评述,显示出中国行政法学对于解释行政法失衡现象、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极大热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平衡论的发展与完善,并引致中国行政法学更加冷静、更加理性地探讨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问题。
平衡论者认为,由于传统行政法在权力(利)结构、行政法机制以及行政法制度结构三个层次上都是失衡的,因此,现代行政法要实现平衡,就必然要依赖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博弈方法,形成平衡的行政法机制与行政法制度结构,以实现行政法权力(利)格局的结构性均衡。
由此可见,行政法学要研究行政法的平衡,关键在于探讨实现行政法权力(利)结构性均衡的对策。
这就意味着要基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建构并完善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相适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
一、行政法的失衡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学旨在运用一整套的概念、范畴去解释行政法世界。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行政法是研究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平衡理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平衡理论旨在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围绕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概述平衡理论是指在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平衡政府与市民、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关系,以实现行政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既保护公共利益,又保护个人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平衡理论是中国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行政法治理的核心理念。
二、行政权力与市民权益的平衡行政权力与市民权益的平衡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尊重市民的尊严和权利,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市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行政法也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权力与权益的平衡中,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以依法行使为前提,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市民的个人权益。
三、权力下放与监督机制的平衡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中,权力下放与监督机制的平衡是一个重要议题。
权力下放是指将权力下放到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以促进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而监督机制则是为了制约权力的滥用和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建立的。
在权力下放的背景下,如何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平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社会的监督权是关键问题。
行政法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保证权力下放的合法性和可控性。
四、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平衡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平衡是中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行政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行政责任的制约和约束。
简述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论文

简述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论文【论文关键词】行政法规范主义模式功能主义模式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论文论文摘要:平衡理论比较研究既涉及行政法应当何为的规范性问题,也涉及到行政法事实上如何存在以及该理论如何操作的实证性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只有将平衡理论置于整个行政法学术传统中以及仰仗于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分析工具,尤其是公共选择理论、博奕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才会得到确当的处理。
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阐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的边缘化及平衡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国平衡理论发展的历史背景、学术历程、分析工具及其主要内涵;平衡理论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的学术地位和制度意义;构建平衡理论实证基础的可能性及其局限。
关于平衡理论的争鸣由来已久了,但本文提出的若干问题学界仍殊少涉及,作者认为,要使这种争鸣持续下去并更具建设意义,学者就不能不回到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去寻求一种最低限度的共识,由此,本文揭示了理解下列背景知识的重要意义: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全球化时代的共同课题;中西学者在对各自行政法学术传统的回顾和探索中均建立了“理想类型”的分析工具并得出了许多近似的结论;中国的平衡理论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的平衡思想具有内在的传承关系;规范性平衡理论和实证性平衡理论的界分及其学术意义。
比较研究根植于对一些共同历史背景与学术传统的理解。
作者认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是由两股相互作用的力量促成的:一是变革传统社会的压力,二是学术批判和创新的力量。
就前者而论,根据学界的一般理解,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特殊情境: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如何超越自由市场和中央计划经济模式这两种长期对峙的现代化路径并实现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成为全世界重新关注的焦点。
新保守主义和后现代思潮盛行西方世界,自由主义传统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得以保留,但政府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能力和绩效再次受到了重视;前苏联和中国等传统计划经济国家在反思现代化教训的伤痛中重新选择了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
浅析行政法平衡论

浅析行政法平衡论浅析行政法平衡论《汉书·河间献王传》献王刘德云:“修学好古,实事求是。
”从古代开始,故人们就注重实事求是的行事方法,近代马克思哲学更是将这一点发挥至极致。
实事求是思想主张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以客观的、变化的、全面的实际出发。
在制度、法律设计和建设上也是同样的道理。
一部好的法律也必须要符合一个地方的自然、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因素。
对于行政法平衡论,我们也应该以这样的思想去思考,法能正确对待和应用。
在行政法发展历史上,主要有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三种思想。
先阐述一下各种思想吧。
1)管理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控权论: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3)平衡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是一种平衡状态,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从上面的三种理论来看,平衡论似乎是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平衡,在目前很受学术界的推崇。
但我认为,没有任何一种理论或思想能够适用一切,同一个地区在不同时期或者同一个时期在不同一种地点可能适用不同的制度。
因而,平衡论对于中国怎么样,要看其到底是否适用中国的现实国情和中国的社会结构、文化特征等等。
经过思考,对于上述三种理论我是这样界定的:1)管理论,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适用于社会政治经济不稳定、动荡,时期。
政治经济不稳定时期,为维护社会整体稳定,需要一个行政效率高、态度较强硬的政府,打击各种威胁社会稳定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当然这也有很大得威胁,就是政府权凌驾于公民权力之上,使得公民正当权利又使得不到保障。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一、引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指导、协调和资源配置等重要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二、平衡理论的概念和重要性平衡理论是指通过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目标。
具体来说,平衡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权力应当相互制约和平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民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2.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应当相互兼顾。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公民的利益和需求,同时公民也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指导。
3.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指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同时公民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程序。
平衡理论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三、我国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在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2.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基本权利。
这一原则有效地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了行政效率。
3.监督与救济制度:监督与救济制度是指通过监督和救济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一)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一)内容提要]不同领域的“平衡”范畴有不同的涵义,行政法的“平衡”范畴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状态和方法。
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
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在行政法的立法,解释及适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平衡论是有关行政法本质的理想体系,由最基本的理论主张和一系列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观点组成。
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一种理论主张提出后,1]一些学者一直在作完善这种理论的努力,力图使之有助于行政法理论的科学化并推动中国行政法制的进步。
平衡论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不少学者就平衡论作了一定的评价。
这些理论上的探讨,有利于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进一步深化。
由于平衡论尚不成熟,有些学者对这种理论,特别是对“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不太了解,甚至有所误解。
2]故而,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核心范畴作进一步的界定、解释和补充。
一、关于法学领域的“平衡”范畴在不同领域,“平衡”有不同的涵义。
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矛盾双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长的,绝对静止的状态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的事物,平衡总是相对的。
但是,不存在绝对平衡并不等于人们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对平衡是错误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平衡和平等、和谐、统一相一致,而后者正是人类追求的一般的价值目标。
平衡作为一个法学范畴,3]较多地见于法理学和民商法学的论着。
人们在阐述与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有关的问题时,常常使用这个范畴。
在美国学者赫克(PhilippHeck)的利益法学理论中,利益平衡便是他的学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4]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利益衡量(平衡)论。
5]在较少涉及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私法领域,使用“平衡”范畴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为私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既平等又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较之“正义”、“公平”等范畴更为具体和形象。
析行政法的平衡论(一)

析行政法的平衡论(一)“摘要”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权力手段的淡化、行政救济制度的出现等方面论述了平衡论是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并阐明了以平衡论指导行政法的重大意义及如何正确、全面看待平衡论。
“关键词”平衡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法是维护行政权行使的法,还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或者是兼有二者的功能?不同时期的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表现。
抛开行政法制度的细枝末节方面的差异,究其大端,不同的行政法制度之根本差异在于对权利或义务的价值取向的侧重不同。
回顾历史,不仅把公民作为行政权力的客体和承担行政义务的主体的“管理法”不适合时代的要求,仅仅关注对行政权的制约而忽视促进行政法职权积极功能发挥的“控权法”也是违背历史发展趋势的。
而“平衡论”就适时而出。
平衡论的“平衡”是指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应追求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社会公正、行政权的监督控制与法律保障等关系之间的协调与兼顾。
简要地说,就是指行政权与公民权应当是平衡的,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衡的。
这种平衡,不是指权利义务的绝对相等或对等,也不是指在每一个行政法律规范中都要体现出这种平衡,而是指作为行政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总体上的相对的平衡。
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是目的,更是过程和手段。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教授精辟地指出:“行政法对于决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作出很多贡献。
”透过现代行政法制的背后,若隐若现地存在着平衡论的印记,而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一、行政立法日益注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立法是现代法制的起点。
没有立法上的平衡,就谈不上执法和司法的平衡。
因此,平衡过程一般从立法环节就开始。
如今,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在总结古代和近代立法成败得失的基础上,开始注重在法律中平衡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
一方面,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逐步增大,公民的义务逐步增多;另一方面,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也相应增加,且更为细密,公民的权利则进一步扩大,且有严格的保障措施。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法的执行常常出现失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公正和稳定。
因此,如何实现行政法的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法失衡的现象表现为诸多方面。
首先,行政机关往往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由于行政程序法不完善,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
此外,行政法中权利救济机制的不足也为失衡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要解决行政法的失衡问题,实现平衡是关键。
首先,立法机关应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
其次,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完善行政法中的权利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为了证明上述论点的可行性,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
首先,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可以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遵循法律和合法程序。
例如,在英国,司法审查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被认为违法或不当,法院可以予以纠正并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最后,完善行政法中的权利救济机制可以为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例如,在德国,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实现行政法的平衡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加强司法审查力度以及完善行政法中的权利救济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行政法失衡的问题,确保社会公正和稳定。
在未来的法律体系中,我们应该继续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以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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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平衡论,主要针对的是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旨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目叫做“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包含的内容也比较丰富。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
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平衡论提出的背景
社会背景: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
在“文革”之后,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
由于建国之初30年的经验与教训,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模式。
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相提并论。
至今我们有些学者还坚持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控制和支配,应该说与这一传统不无关系。
□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是家长式的管理者,是惟一合法的管理主体,以秩序为导向,采取封闭式、单向度的管理方式。
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正当性也存在疑问。
在新的形势下,国家的任务还包括诸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角色既有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服务者、监督者、辅助者。
与政府角色变迁相关的是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式治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元的,治理是既有输入也有输出的双向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特点。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争议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不过,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界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过一场争论,即行政法是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
当时,我担任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亲历了起草过程和其中的争论。
最终,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可以说是吸收了“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兼顾论。
学术背景:平衡论另一重要背景是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模式存在重大缺陷。
80年代中后期,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开始就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先后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等观点。
这些理论具有开拓性的价值,只是还没有完全摆脱当时法学界法律的阶级性和其他政治理论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以理想类型的方式,梳理和归纳了管理论和控权论两种传统的行政法模式。
在管理论的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而在控权论的模式下,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我们认为这两种传统行政法的理论模式都存在重大缺陷,都是以“权力”为视角,即以行政权为核心,或者强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控制,或者强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保障;二者都不重视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反思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吸收了
两者的合理成分,根据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提出了行政法的平衡论。
平衡论的基本主张
平衡论是主张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当保持平衡状态的一种行政法理论,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平衡论具有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不同阶段的研究重点也有所不同。
平衡论主张引入相关的机制实现协调发展,这些机制主要包括制约机制、激励机制和协商机制。
平衡论主张,行政法应当通过协商机制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平衡和稳定。
协商机制关注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对话、商讨乃至辩论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