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609号文件》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作者:来源:厅法规处时间:2011-1-21(2009年陕西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9日陕西省政府第138号令发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治理第三章超限车辆通行规定第四章超限车辆检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其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车货超过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
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有效进行。
第二章综合治理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综合治理,防止车辆超限装载。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企业和储煤场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百科名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编辑本段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部颁相关规章,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稽查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陕交函[2013]1043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交函[2013]104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宝汉公司、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总队、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路治超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全国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2013〕42号)文件要求,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现随文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2月20日陕西省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路治超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全国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2013〕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公路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全面整改,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思路、“为民务实清廉”的总体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基本原则,全面检查交通公路执法工作,坚决查处纠正违法违规执法行为,推进治超工作依法深入开展。
通过专项整改,健全完善执法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好公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二、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陕交发[2006]511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交发〔2006〕51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现将《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强对道路货运企业、货运站(场)经营者及营运车辆驾驶员的监管力度,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陕政发[2006]47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举全省交通系统之力,坚持强化治超工作“与建设并重,与安全并重”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方针,采取“堵、疏、卸、拆”等强有力的措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所有货运企业、货运站(场)的监管,坚决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重点是治理货车超载工作,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交通的畅通。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颁布《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三件行政许可配套规定的通知-

(四)拒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和未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七条 交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个人、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处理结果应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九条 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收费公路经营权、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设定权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被许可人应当连续、按期执行收费标准,履行许可义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履行许可义务的,应督促其限期履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取得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行务。
交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被许可人停止经营,并立即消除隐患。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考核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考核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事项由厅负责公文收发的处室进行登记,厅有关业务处室具体办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予以拒绝。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车辆非法超限运输有关问题的函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车辆非法超限运输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陕交函[2010]375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车辆非法超限运输有关问题的函(陕交函〔2010〕375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2010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国运集装箱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国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鲁A49650的车货总重达17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在未办理任何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破坏连霍高速公路(西安至潼关段)钢板护栏后,擅自驶入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在其企图再次通过破坏西安绕城高速公路钢板护栏的方式驶出时,被我路政、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该车司乘人员及其所属企业拒不配合案件调查,不提供车辆入口上道信息,给案件处理和责任倒查带来很多障碍。
经我厅与济南国运公司多次交涉,该公司派人来陕接受调查,根据驾驶员询问笔录和现场指证情况,确定鲁A49650此次运输行为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未经过超限运输行政许可,非法进行大件超限运输;二是通过伪造车辆牌照、甩挂、倒卡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三是破坏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钢板护栏),给公路交通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对其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一是按照处罚标准上限对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二是按照现行计重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收回其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三是赔偿被损坏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四是将济南国运公司及其所属的鲁A49650货车分别列入陕西省治超工作“企业黑名单”和“车辆黑名单”,对该公司和鲁A49650在陕西省境内超限运输审批暂停三个月。
鉴于济南国运公司此次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给公路桥梁和交通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给治超管理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此风不禁,随时可能诱发桥梁垮塌事故。
陕西省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8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超限超载运输定义]本办法所称超限超载运输,是指长、宽、高、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载质量超过其核定载质量的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运输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行政、保障公路完好和畅通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机构、人员、费用保障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机构,固定人员编制,并将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长效开展。
第六条[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部门职责]省、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煤炭管理、财政、价格管理、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违法的管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超限运输许可和通行规定第九条[货运车辆轴载质量要求]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条[公路桥梁禁行规范]禁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四级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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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陕交函[2009]609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省公路局、高速集团、交通集团,厅运管局:《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政府138号令颁布,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贯彻执行工作,根据《办法》和有关治超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车辆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一)普通载货车辆的车货总重超限认定标准为:二轴车辆20吨,三轴车辆30吨,四轴车辆40吨,五轴车辆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55吨。
但对特殊车辆按以下规定处理:1、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使用大型多轮轴平板车,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的,车辆单轴(轮组)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
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方可行驶公路。
2、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自行式吊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车辆总重超过超限认定标准,但其符合车辆行驶证(产品技术说明书)核定的总质量的,不作为超限车辆。
(二)普通载货车辆的车货总高度、总长度、总宽度的超限认定标准分别为:4米(集装箱车4.2米)、18米、2.5米。
但对特殊车辆按以下规定处理:1、大型平板车等特种车辆的总长度、总宽度超出超限认定标准,但其符合行驶证核定尺寸,或载货后未超出其尺寸范围,且高度未超过4米的,不作为超限车辆。
2、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鲜活农产品、联合收割机、规则尺寸物品等专用车辆,其车货几何尺寸超限处罚标准可放宽至总高度4.5米、总长度22米、总宽度3.5米。
二、车辆超限运输的检测规程(一)治超站、卸货场和流动稽查使用的称重、几何尺寸计量器具应当按期进行检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二)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卸载、卸载复检和处罚,必须以静态检测设备检测结果(检测单)作为依据,严禁凭经验判断和目测认定超限。
(三)治超站实行高速、低速动态预检的,必须经过静态复检认定车辆超限,严禁以动态检测称重结果作为卸载、处罚依据。
(四)流动稽查使用便携称重设备检测的超限车辆,只能作为疑似超限车辆,不得当场认定和予以处罚,应将其引导至邻近的治超站或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目录的悬浮轴车辆,或者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超限检测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六)对在动态预检过程中跳磅、绕磅、冲磅的车辆,要进行静态复秤,并对驾驶人员逃避正常检测行为进行登记、警告。
对干扰正常检测工作的交驻站公安人员处理。
三、超限货物的卸载处理(一)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公斤(含500公斤)以内的,予以登记(统计为超限车辆)、警告,不卸载、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不罚款。
高速公路告知当事人超限的计重收费标准后,准予通行。
(二)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公斤以上的,运输可卸载(含分载,下同)货物的车辆,必须先卸载消除超限违法行为,再按规定标准罚款。
对未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按《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暂行规定》(陕政函〔2003〕182号),收取公路补偿费,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不得再收取公路补偿费。
高速公路入口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的,可以将其移交邻近的干线及农村公路治超站处理。
(三)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公斤以上运输可卸载货物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不自行卸载的由治超检测站进行卸载,卸载费用按《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暂行规定》(陕政函〔2003〕182号),由承运人承担。
(四)由治超站保管卸载货物的,应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并可与承运人约定卸载货物的保管事项;承运人在7日内仍不运走的,由治超站上级主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拍卖,或与承运人协议一致进行变卖;拍卖、变卖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
(五)超限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运输冰箱、彩电、汽车、收割机等规则尺寸物品,运输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等专用运输车辆,不实施卸载,按以下情形处理。
1、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含500公斤)以内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总重超限500公斤以上的按处罚标准处罚后,责令当事人驶离治超站后尽快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
已经对同一不宜卸载货物运输车辆处罚的,不得再次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自行卸载的,将其违章行为抄告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处理,符合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条件的,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
2、车货总高度、总长度、总宽度分别在4.5米、22米、3.5米以内的车辆,不予卸载、罚款,治超站经检测、登记、教育并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82号)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后(50元/车次),予以放行。
公路补偿费实行首站收取,一票通行,不得重收。
经过路段遇有施工、塌方、限高、限宽等限制通行情况不能通行的,应告知承运人改道行驶。
车货几何尺寸超出上述标准范围的,一次性处以500元罚款,符合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条件的,责令补办《通行证》,按指定线路通行。
四、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运输的许可管理(一)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和证件,申请办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各省界入口治超站应配备必要机构、设备和人员,按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符合规定的入境车辆办理《通行证》。
(二)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桥梁的设计标准、技术等级和路况确定通行线路。
通行线路中不得包括四级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
办理《通行证》除按规定项目填写齐备外,还应注明通行线路上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具体名称、起运时间及承运人联系电话,以备查验、稽核。
(三)车货总重在55吨-120吨(含120吨)的超限运输申请由省公路局审批。
车货总重在12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申请,由省公路局初审并书面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办理《通行证》。
确定的通行线路若不能完全满足安全通行条件的,应进行线路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检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监护等措施以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按《公路法》规定,由承运人承担。
(四)几何尺寸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由各市(区)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权限审批,跨区域、跨线路的由省公路局审批。
(五)为保障公路桥梁和车辆行驶安全,对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车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监护通行管理。
1、行驶干线公路车货总重在55吨以内或总高度在4.5米、总长度在22米、总宽度在3.5米以内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车货总重在100吨以内或总高度在4.7米、总长度在35米、总宽度在3.75米以内的车辆,原则上不实施通行监护。
但核发《通行证》时应向承运人签发《超限车辆通行告知单》,提示其安全通行。
若经过路段遇有施工等特殊情况的,经承运人提出并签订监护协议后,路政管理机构可进行通行监护,但不得强行监护。
2、对超出上述车货总重或几何尺寸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监护通行,在审批办理《通行证》时与承运人签订监护协议。
监护费用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9]3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对一次监护多个超限运输车辆的,按实际监护的路政车辆收取监护费。
3、监护通行实行交接单管理制度,由《通行证》签发单位开具监护交接单,沿途路政大队办理监护交接手续,监护交接单要逐级、逐月汇总上报发证单位。
4、承运人应当按照《通行证》确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进行运输,并悬挂明显标志。
未按《通行证》规定运输、办理车证不符虚假《通行证》或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超过《通行证》规定时间进行超限运输的,按无效证件对待,责令其重新办证;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要予以纠正,引导其按审批线路行驶。
(2)对擅自超限运输按规定收取补偿费、处罚后,符合办理《通行证》条件的,责令承运人补办《通行证》,方可继续通行;不符合条件的,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
(3)流动稽查查出不符合规定的不可解体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干线及农村公路应将违法超限车辆引导至临近的治超站处理;高速公路应就近引导劝返出高速公路,计重收取通行费,并及时上报高速公路治超办调查和追究入口治超站责任。
(4)各治超站查出车证不符、伪造涂改证件、无证超限运输等情况的,要逐级上报到厅治超办,将其运输企业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
五、超限运输的源头监管(一)各级运管机构要实行货物装载单位(包括货运企业、货运站场,下同)登记、监管制度,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和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下,进行综合治理。
(二)县(区)运管所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应采取派驻人员、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公布超限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防止车辆超限运输。
(三)县(区)运管所要与货物装载单位建立合法装载、配载责任制。
要求在货物装运场地配备称重设备,建立货物装载登记制度,并按月报送货物装载登记报表,包括车辆号牌、车辆轴数、车货总重、货物承运人、货运起讫地、装载日期等相关信息。
(四)路面治超与源头监管要建立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抄送制度。
各市治超办要按月将各治超站查处的超限车辆及货物装载单位的信息抄送同级运管机构,由其追查超限装载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治超办,同时抄报厅运管局。
(五)县(区)运管所要将超限运输车辆及其所属企业、超限装载企业的信息,按职责权限抄告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联合相关部门对公路沿线为超限运输提供分合载场地的非法经营者依法进行取缔。
(六)省、市运管机构要加强源头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监管方法和监管措施,加强货物装载单位的责任追究、处罚和“黑名单”列管力度,使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六、超限运输“黑名单”列管(一)对货运车辆、货运驾驶员、货物装载单位多次超限装载运输以及抗拒治超检测等行为,实行“黑名单”列管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1、同一货运车辆或驾驶员在一年内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
2、同一货运企业在一年内超限超载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车辆总数5%的。
3、同一货运站(场)在一年内允许3辆次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
4、同一货物装载单位在一年内为货运车辆超限装载、配载超过3辆次的。
5、超限超载车辆为逃避检测,闯站、逃逸、暴力抗法或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的。
6、非法改装车辆或利用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