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名录有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5)(一)单位基本情况 (5)(二)法人企业财务状况 (7)(三)公路旅客运输生产情况 (9)(四)公共汽电车运营情况 (10)(五)轨道交通运营情况 (11)(六)出租汽车运营情况 (14)(七)城市客运轮渡运营情况 (15)(八)水路运输生产情况 (16)(九)能源消费情况 (18)(十)法人企业季度财务状况 (20)(十一)公路旅客运输月度生产情况 (21)(十二)道路货物运输生产情况 (22)(十三)公路客运站旅客运输情况 (24)(十四)物流平台月度运营情况 (25)(十五)城市公共交通月度运营情况 (26)(十六)水路运输月度生产情况 (27)(十七)港口分航线进出港旅客人数 (28)(十八)港口分货类吞吐量 (29)(十九)港口集装箱吞吐量 (31)(二十)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运量 (33)(二十一)港口分货类分运输方式集疏运情况 (34)(二十二)分装(卸)货港分货类吞吐量 (35)(二十三)能源消费季度情况 (37)(二十四)企业运行景气状况 (39)四、主要指标解释 (40)五、附录 (66)(一)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66)(二)港区间水运量纳入吞吐量统计范围的港口名单 (67)(三)重点港口企业名录 (68)(四)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69)(五)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69)一、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和反映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业户生产经营情况,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5(一)单位基本情况 5(二)法人企业财务状况 7(三)公共汽电车运营情况 9(四)轨道交通运营情况 11(五)城市客运轮渡运营情况 14(六)公路旅客运输能源消耗情况 15(七)道路货物运输能源消耗情况 16(八)水路运输能源消耗情况17(九)港口能源消耗情况 19(十)法人企业季度财务状况 20(十一)公路旅客运输月度生产情况 21(十二)道路货物运输月度生产情况 22(十三)城市公共交通月度运营情况 23(十四)水路运输月度生产情况 24(十五)港口分航线进出港旅客人数 26(十六)港口分货类吞吐量 27(十七)港口集装箱吞吐量 29(十八)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运量 31(十九)港口分货类分运输方式集疏运情况 32(二十)企业运行景气状况 33(二十一)船舶受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34(二十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 35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36单位基本情况 36法人企业财务状况 40公共汽电车运营情况 44轨道交通运营情况 47城市客运轮渡运营情况 50公路旅客运输能源消耗情况 51道路货物运输能源消耗情况 52水路运输能源消耗情况 53港口能源消耗情况 54法人企业季度财务状况 55水路运输月度生产情况 56港口分航线进出港旅客人数 57港口分货类吞吐量 58港口集装箱吞吐量 59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运量 60企业运行景气状况 61船舶受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62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 64五、附录 65(一)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65(二)港区间水运量纳入吞吐量统计范围的港口名单 66(三)重点内河货运企业名录 67(四)景气状况调查名录70(五)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2(六)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2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和反映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业户生产经营情况,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评价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评价,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交通运输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开展。
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评价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评价工作,落实第三方机构的评价主体责任。
二、实施办法(一)管理维护单位1、省交通运输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建设评价的推进工作。
具体承担数据分析、统计报告、评价机构备案、档案管理及相关公共服务等日常工作。
2、管理维护单位应严格程序,坚持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管理维护工作。
3、管理维护单位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评价机构、评审员违规行为和信用等级汇总,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企业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告知评价机构所属评审员信用扣分情况。
4、省交通运输厅对管理维护单位实行购买合同管理,并在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完成后,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评价机构1、评价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受理、实施、发证和跟踪监督的主体,对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准确负责。
2、评价机构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评价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二、三级评价机构向省级主管机关备案。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辽交规划〔2021〕191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和生态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省交投集团:《2021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2021年厅党组第18次(扩大)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市局、各牵头部门(单位)对要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明确目标、压实责任,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半年、年度总结。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4月30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结合省委、省政府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提出2021年环保工作要点如下:一、持续优化货物运输结构1.强化铁路运能保障。
深入推进高速铁路建设,推进客货分线运输,释放铁路运能,力争沈白高铁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朝凌客专开通运营。
推动铁路扩能改造,加快破解疏港铁路“最后一公里”难题,力争沈丹铁路凤凰城至金山湾段扩能改造建成通车,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至鲅鱼圈疏港铁路全面开工建设。
协调推动发展高铁货运等新产品、新服务,拉动铁路运输增量。
(铁建处、运输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强化公路货运治理。
深入推进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治理工作,压实属地责任,强化工矿企业、港口等货运源头治超,率先在营口推进非现场执法试点,并结合试点成效研究全省推广方案。
进一步推进车型标准化、轻量化、箱式化,积极跟踪落实国家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罐车、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加强不合规车辆摸排,推进不合规营运车辆“应退尽退”。
公共基础知识精编(陕西省省情)

公共基础知识精编(陕西省省情)陕西省是中国西北地区的一个省份,总面积为20.56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2.1%。
陕西与7个省接壤,与8个省相邻,其中与山西省隔黄河相望。
陕西省南北长约870公里,东西宽200-500公里。
陕西地势的总体特点是南北高,中间低,由西向东倾斜。
秦岭和北山把陕西分为三大自然区域:黄土高原、关中盆地和陕南秦巴山地,其中黄土高原面积最大,陕南秦巴山地面积次之,关中盆地面积最小。
黄土高原是陕西省的中心部分,面积约9.3万平方千米,约占全省总面积的45%。
关中盆地也称为关中平原,东西长,南北窄,西起宝鸡峡,东至潼关港口,号称“八百里秦川”,实际上东西长约360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9%。
关中平原是由河流冲积和黄土堆积形成的,基本地貌类型是河流阶地和黄土台塬。
粮油产量和国民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三分之二,是陕西自然条件最好的地区。
陕南秦巴山地面积为7.4万平方千米,约占全省土地面积的36%。
秦巴山地主要由古生界变质杂岩组成,是陕西农林特产和有色金属资源的富集区。
秦岭巴山素有“生物基因库之称”。
陕西省横跨三个气候带,陕南属于北亚热带气候,关中及陕北大部属暖温带气候,陕北北部长城沿线属中温带气候。
全省年平均气温自南向北、自东向西递减。
陕西省境内的河流以秦岭为界,分属黄河、长江两大水系。
渭河是黄河最大的支流,泾河是渭河最大的支流。
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也是陕西省最大的河流,年流量占全省总流量一半以上。
1577公里的丹江是中国中部区域水质最好的江河,而丹江口水库则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
丹江是汉江最长的支流,注入丹江口水库后与汉江交汇。
陕西省的水资源时间分布严重不均,全省年降雨量60%~70%集中在7~10月份。
汉中、安康盆地是陕西水稻和油菜的主要产区,被誉为“陕西小江南”。
陕西的年平均降水量在340-1240毫米之间,南部地区较为湿润,而关中则是半湿润区,陕北则是半干旱区。
黄河水系的主要河流包括渭河、无定河、延河、泾河和北洛河等。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赣交规划字[2013]134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13]134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统计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江西远洋运输公司,各相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全国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专项调查的通知》(交规划发[ 2013]304号)要求,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交通运输经济规模与结构,填补行业价值量统计空白,完善行业实物量统计体系,决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统计局支持与配合,开展全省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调查)o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专项调查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提供企业名录,协助做好调查单位名录核实比对及督导检查工作。
二、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统计局联合成立全省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与本次专项调查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我省专项调查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专项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要相应成立专业调查组织机构,负责承担全省本行业专项调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给予业务指导和技术把关。
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相应成立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次调查是第一次全国性的涉及道路运输业(含城市公共交通业)和水上运输业的经济统计调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组织与协调的力度,做到专人负责,确保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共同做好全省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工作。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正)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 : 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批准部门 :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11.26发布日期 : 2021.01.18实施日期 : 2021.01.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建设综合规定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第五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六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五、附录 (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调查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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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
业名录有关内容的函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陕交函[2015]46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6.02
【实施日期】201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名录有关内容的函
(陕交函〔2015〕469号)
省国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