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管理1.麻醉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可以抑制疼痛感知中枢、改变意识状态和自主神经系统功能、使病人失去疼痛感觉,从而达到适当的镇痛、麻醉或镇静作用的药品。
2.麻醉药品的分类根据其药理作用和使用方法,麻醉药品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类型,包括全麻药、局部麻药、镇痛药和镇静药等。
3.麻醉药品的管理(1)麻醉药品的购买和配送麻醉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只能由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并且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医疗机构销售。
医疗机构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麻醉药品,并且在购买后进行登记管理。
(2)麻醉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专门的存储管理部门,对麻醉药品进行专门的存储和保管。
存储室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防水和密封等。
(3)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为麻醉药品使用设立专门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包括麻醉药品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机等。
医疗机构必须有合格的医生或者护士负责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经常性的盘点和检查,以确保麻醉药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4.麻醉药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当使用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医疗机构必须对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生和护士进行相关的培训,并提醒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时要注意遵守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以免发生不良后果。
二、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或者改善精神症状的药品,包括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镇静药等。
2.精神药品的分类精神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和治疗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社会治疗等。
3.精神药品的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和配送精神药品是处方药品,只能由具有合格资格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进行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精神药品,并且在购买后进行登记管理。
(2)精神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精神药品专门的存储管理部门,对精神药品进行专门的存储和保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应开展针对患者的教育宣传活动,让患者了解麻醉 药品及精神药品的危害,提高患者对药品使用的认识和自我 管理能力。
完善监管制度与加强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严格的审批、使用、回 收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医疗机构、药店、医护人员等各方责任落实情况, 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监管到位。
麻醉药品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以及对家庭和社会有危害的药品。
精神药品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其兴奋 或抑制,连续使用后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03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体 系建设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对于缓解患者病痛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可以确保其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 平。
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麻醉药 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 识。
建立信息化管 理系统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麻醉 药品及精神药品进行管 理,实现药品采购、存 储、使用等各环节的实 时监控和信息共享,提 高管理效率。
04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风 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风险评估
药品采购风险
药品储存风险
未能及时了解市场信息,采购到质量不达标 或假冒伪劣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导致医 疗安全隐患。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概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其使用和管理受到严格控制。
本文档将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
定义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指用于诱导无意识、无痛觉或减轻疼痛的药物。
它们可以通过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来产生麻醉效果,常用于手术、疼痛治疗和监护设备的使用。
精神药品是一类用于治疗精神障碍、调节情绪、改变思维和行为的药物。
它们可以调节神经系统功能,以帮助患者恢复或改善精神健康。
分类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可分为局部麻醉药和全身麻醉药。
局部麻醉药局部麻醉药指仅在局部使用的药物,常用于局部手术和疼痛治疗。
全身麻醉药全身麻醉药是用于全身麻醉的药物,可以诱导患者进入无意识状态。
常见的全身麻醉药包括丙泊酚、芬太尼等。
精神药品可分为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镇静催眠药和治疗成瘾药物等。
抗精神病药抗精神病药是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的药物,可以调节神经递质的平衡。
常见的抗精神病药包括氟哌啶醇、氟马西尼等。
抗抑郁药抗抑郁药是一类常用于治疗抑郁症和焦虑症的药物,可以调整神经递质的活动。
常见的抗抑郁药包括帕罗西汀、氟西汀等。
镇静催眠药镇静催眠药常用于治疗失眠和焦虑症,可以帮助患者放松和入睡。
常见的镇静催眠药包括地西泮、唑吡坦等。
治疗成瘾药物治疗成瘾药物是用于帮助戒除药物成瘾或酒精依赖的药物。
常见的治疗成瘾药物包括美沙酮、地塞米松等。
管理措施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可靠使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药品采购和登记1.各医疗机构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登记制度。
2.采购药品应选择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并保持采购记录。
药品储存和保管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
2.药品储存室应设有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避免药品丢失或过期。
用药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应由有资质的医生或麻醉师进行。
2.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前,应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身体情况,确保用药安全。
药品处方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为合法有效的医生处方,包括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和疗程等信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双重性 双刃剑
镇痛、药效医疗目的 麻醉、双精重神性药品非医疗目的 药物滥用、毒品
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 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肃清烟毒的斗争 1950年2月周总理签署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严禁吸食、贩卖、种植和私存鸦片、吗啡、海洛因等各 种毒品,违者严处;从1950年春起禁绝种植,从根本上铲除 了烟毒来源 1950年11月卫生部公布《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指定专门药厂生产;指定中国医药公司负责供 应;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种植、制造、运输或销 售麻醉药品,违者依法论处
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5)
2007.3.8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 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 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严密注意监 控不良反应。注射剂处方1次不超过3日用量, 控(缓)释制剂处方1次不超过15日剂量,其他 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1次不超过7日用量。
第二部分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 管理制度的落实
麻醉、精神药品因其特性始终是受人关注的热点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应用管理所面临的形势
药品品种和剂型的增加 管制药品目录动态变换:布桂嗪,复方樟脑酊、 利他林缓释剂型,三唑仑、麦角胺咖啡因 药品用量急剧增加,逐年增长
WHO 《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推广 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范围扩大,严重慢性疼 痛也可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吸毒犯罪时有发生 麻醉药品管理存在疏漏:个人骗购、团伙犯罪
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2)
1963年5月,卫生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出加 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各项管理措施更为 严格 1978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及《实施细则》: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师 资格;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限量购用 198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经修正的1961年 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品公 约》后,承担履行公约的义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
文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医发【2002】24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6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21号
卫生部、SFDA 卫医发【2005】430号
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37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7】38号
◇ 对进出专库(柜)的药品要逐笔、及时记录,填写进出库登 记本,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要签字,做到账、物、批号 相符。
◇ 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向卫生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药品调配
◇ 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 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精神药品的定义及性质
精神药品 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 连续使用能 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药品具两重性 强镇静、致依赖
本院在用的精神药品 第一类:麻黄碱针、氯胺酮针 第二类:苯巴比妥片及针剂、咪达唑仑针、盐酸曲马多针、地 佐辛针、氯硝西泮片、地西泮片及针剂、阿普唑仑片、艾司唑 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布托啡诺针
处方管理
◇ 关于处方调剂 ● 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 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 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 专用签章。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签名,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本。
盐酸二氢埃托啡(麻醉)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二级以上 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麻醉)为一次常用量,仅限医疗机构内使 用。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防止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制定,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当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用仓库或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八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九条药品应当按品种、规格、剂型分类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和标签。
第十条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账物相符,防止药品过期、变质或流失。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并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严格审核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调配药品时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药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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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同 意决定。同意发给《印鉴卡》,将取得 《印鉴卡》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医疗 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定点批发企业 通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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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执业 医师进行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知识培训、考评,经考评合格,授予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 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局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 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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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尤其加强管制麻醉药品,盐酸 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 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 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 使用。
麻醉药品处方最少保留3年,精神药品处 方最少保留2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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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和考评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评,其它医疗机 构能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作出要求。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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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疗证实;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实; 代办人员身份证实;
医疗机构应该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 人员身份证实复印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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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 组成: 前记、正文、后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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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
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
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 员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
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与监督
管理工作 。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 员
——人员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内容还包括: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 员
、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
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 柜)加锁。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
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 员
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人员培训和考核
—《药品管理法》 —《执业医师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
1983年,卫生部加强对精神药品的进出口管理
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5年,卫生部制定了《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987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国务院颁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985年,加入《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
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
、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 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 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
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
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提高疼痛及相 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 下内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 2001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9月15日
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1月1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 卫医发【2002】24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6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21号 卫生部、SFDA 卫医发【2005】430号 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37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7】38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7】39号 卫生部53号令 2002年1月21日 2005-11-15 现已废止 2005年11月15 日 2005年11月2日 2005年11月15 日 2005年11月3日 2007年1月25日
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该类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
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 员
● 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规范化管理、职业 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 员
50年代初—把精神药品中的某些品种列为毒剧药品管理范围 1962年—国务院采用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去氧麻黄素
的坚决措施 1963年—卫生部、公安部、化工部、商务部、财政部联合 下发《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 1964年—卫生部颁发《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1979年—卫生部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79年—卫生部下发《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
1988年,加入《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
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
1993年,卫生部下发《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
1994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发布癌症病人申请麻醉药品
专用卡规定的通知》 1999年国家药监局下发《关于癌痛治疗使用麻醉药品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联合下发《医疗机构麻醉 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 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2004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 员
● 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
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
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 员
● 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
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资格。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 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向规定的药品批发
企业采购,保持合理库存。采购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必须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 卡”,凭印鉴卡采购,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 式。
——人员培训和考核
《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 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 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
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1985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 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 查询、处理。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
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概
述
药
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 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 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 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二条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 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 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 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 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 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 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 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 通知》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麻醉药品121种 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
主要内容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调剂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 员
● 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
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 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 责麻醉药、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