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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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造成医疗事故的,需要对受害⼈进⾏赔偿,那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据此,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违反了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损害后果;
5.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相信您看了上⾯介绍后,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您进⾏专业的解答。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致使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对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

下面将就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二是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是直接原因;三是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损害负刑事责任。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对于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受理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有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的事实依据;二是要有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证据;三是要有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损害负刑事责任的证据。

只有在具备了上述受理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医疗事故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再次,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程度。

一般来说,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对于轻微过失或疏忽,并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只有在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对于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对于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医务人员的误判和冤枉。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对医疗事故罪案件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的规定。

在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医疗事故罪案件的立案审查,确保医疗事故罪案件的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要件是什么样的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呢1、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罪形成机制(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医疗事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医疗事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医疗事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上述定义,是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要有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违背法律的特征上加以概括,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确认不作为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

特定义务与一般的道德义务和社会义务不同,它是指法律要求的义务,即医师和有关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根据其职业的性质、特点和患者的请求所产生的义务。

二是医师和有关人员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不履行。

医师和有关人员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具备履行的实际可能,就不构成不作为。

如医师正患重病期间,不能到事故现场去抢救患者。

(2)必须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发生。

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首先要看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即使有违法行为,但没有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的,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因此,存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就成为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条件。

(3)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的不当执业行为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是医师执业中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必然结果。

二者之间有着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4)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医师、护师、药剂师、检验师和其他技术人员。

非医师或其他非专业人员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3、医务⼈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4、患者实际发⽣了⼈⾝损害后果;5、医疗⾏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3、医务⼈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4、患者实际发⽣了后果;5、医疗⾏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第五⼗七条 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的吗在司法实践中,对《》第49条的理解有⼀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他⼈财产、⼈⾝的,应当承担。

”这是我国民法确⽴的对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基本原则相抵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政处理的层⾯。

⽽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这种观点是⽚⾯的,存在⼀定的误解。

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文主要探讨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指出了医疗事故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并对医疗事故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单位构成犯罪的必须是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

对于医疗事故罪来说,我国刑法只将主体的范围界定为“医务人员”,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包括:药剂人员、医疗防疫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医疗科学技术人员[1]。

然而,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并非只有上述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后勤工作的人是否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从事管理、后勤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然而,医疗活动也是需要他们的积极配合才可以有效的实施,因此,他们负有配合医疗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假如他们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没有履行,就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例如,某市接到一个急救电话,电话中说,一个男孩在家不慎摔倒撞到头部,导致头部大出血,要求医院立刻安排医务人员急救出诊,而接到该任务的医务人员和司机见正在下雨,便私下商量等雨停了再去,雨停后,司机和医务人员赶到时,小孩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医务人员应当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而对于司机来说,司机负有及时出车救助该小孩的义务却没有履行,司机的行为已经与小孩的死有了直接的联系,因此,司机也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案例实录黎某的女儿晓晓回家过节,因腹痛、呕吐到所在城市某著名医院看病,当班医生张某未进行有关的必要检测,便诊断为急性胃炎。

张某为晓晓开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

因为过年要休息,张某声称可以把药量加大点,那样孩子第二天就不用再去打针了。

在输液过程中,晓晓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家属几次要求张某停止输液,正忙着打电话的张某都未予理会。

后来,见晓晓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

虽然当时晓晓很难受,但张某依然让其回家。

晓晓回家后不久,就出现了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等症状。

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晓晓死亡。

后经鉴定,晓晓为肾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心跳停止。

晓晓的家人申请了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结果为“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

晓晓的家人欲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张某。

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律师分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的构成来讲,分为四个方面:(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即并不是故意要害病人,但往往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3)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实施了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做应该做的行为;(4)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本案中,当班医生张某在治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加大药量,又在诊疗过程中接打电话,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造成了就诊人晓晓死亡的严重事实,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医疗事故责任法,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与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履行医疗职责时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手术等各个环节。

2. 因医务人员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通常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有关,例如错误的诊断、药品使用不当等。

3. 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医疗事故的结果包括患者的死亡、伤害以及其他不良的身体或心理后果。

医疗事故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相关证据的评估等多个方面。

二、医疗事故责任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责任主要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承担。

医务人员负有专业责任,应当在医疗过程中尽职尽责,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过错或违反规程,医疗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和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害的,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赔偿损失。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案调查: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申请立案调查。

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评估医疗事故责任。

2. 赔偿协商:在调查确认医疗事故责任后,医疗机构将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协商。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赔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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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②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③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四)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医疗事故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医疗事故罪的常见问题
1、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过错的如何区分?
一般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都是过失行为。

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造成
了就真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如果没有造成这样的结果,就只能作为一般医疗事故处理,而不应认定为犯罪。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如何区分?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

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3、怎样划分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

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

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

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4、医疗事故罪会转化成其他什么罪?
如果行为人借医疗之便,故意伤害或者杀害就诊人的,应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论处。

5、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罪所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6、如何衡量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7、怎样理解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

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

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

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8、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护人员范围是什么?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在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9、医疗单位的哪些人员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从医疗机构成人员及其职责以及可能违反的规章制度上划分,可以得出如下
的结论:
(1)医疗机构中从事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卫生技术人员是医疗事故罪当然的主体。

(3)行政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职责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有的职责既包括诊疗护理工作直接有关的内容,又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无关的内容,如有医院的业务副院长。

就这类人员而言,是否是本罪的主体关键看就诊的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发生在行为人行使哪种职责时,如发生在履行就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职责中,则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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