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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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

新闻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

新闻管理制度敏感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管理工作,提高新闻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新闻传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的新闻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机制,保障新闻质量和新闻传媒事业的正常发展。

第四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依法讲求真实、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新闻信息。

第五条新闻管理应当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舆论性的统一,完善新闻报道整体策划程序,加强新闻资讯的筛选、编辑和报道。

第六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审核制度,把握敏感信息的处理,杜绝虚假、失实、煽动性报道,防范传播传谣、造谣。

第七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遵循民主、科学的原则,积极引导舆论,提高新闻传媒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新闻采集报道第八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加强新闻监测咨询工作,及时掌握新闻信息,提供新闻取材依据。

第九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新闻采编组织机构,明确新闻采编流程,保障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新闻编辑培训,提高新闻编辑水平。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制定新闻采访编辑管理规范,明确新闻工作流程,规范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忠实、完整、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不夸大、不简单描述报道对象。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切合实际、客观真实、准确全面报道事件,不得捏造、篡改、歪曲新闻信息。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擅自发布或传播未经审查的新闻信息。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敏感信息应当加强审核,确保新闻报道的合法性。

单位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单位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敏感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单位利益或者个人隐私等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单位内部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名誉、荣誉等方面的信息;(四)其他可能对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外包人员、临时工以及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敏感信息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敏感信息负有管理责任,确保本部门产生的敏感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第七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敏感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

第三章敏感信息管理措施第八条敏感信息收集与处理(一)各部门在收集和处理敏感信息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敏感信息应分类管理,明确信息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敏感信息存储与使用(一)敏感信息存储应采取加密、脱密、隔离等措施,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窃取、篡改。

(二)敏感信息使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得擅自扩大信息使用范围。

第十条敏感信息传输与交流(一)敏感信息传输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途径进行,采取加密、脱密、隔离等措施,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敏感信息交流应在保密室或指定场所进行,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交流。

第十一条敏感信息销毁(一)敏感信息销毁应采取物理或电子方式,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敏感信息的定义:明确企业敏感信息的范围和分类,例如商业机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

2. 敏感信息的收集和存储:规定敏感信息的收集方式和存储方式,并提供相应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包括加密、备份、权限控制等。

3. 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共享:规定敏感信息的传输方式和共享条件,明确传输渠道的安全要求,如使用加密通信、安全的文件传输协议等。

4. 敏感信息的使用和操作:明确敏感信息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规定员工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和使用规则,制定可行的操作措施。

5. 敏感信息的保护与备份:要求对敏感信息进行定期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以应对数据遗失、硬件故障、恶意攻击等风险。

6. 敏感信息的删除和销毁:规定敏感信息在不再需要后的删除和销毁程序,包括安全删除、物理销毁等。

7. 敏感信息的安全审计与监控:要求对敏感信息的访问和操作进行日志记录、审计和监控,及时检测和报告异常行为。

8. 敏感信息的安全培训与意识:要求进行敏感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对敏感信息保护的重视。

9. 敏感信息的风险评估与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敏感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对措施。

10. 敏感信息的违规处理与处罚:规定对违反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程序。

以上是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可能包含的主要内容,实际情况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学生敏感信息公示管理制度

学生敏感信息公示管理制度

学生敏感信息公示管理制度为了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加强学校信息公示管理,特制定学生敏感信息公示管理制度,以规范学校各类公示活动,保障学生信息安全。

第一条为响应国家关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政策要求,学校制定此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的各类公示活动,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

第二条学生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信息等。

第三条学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公开、泄露学生的敏感信息,未经学生或其家长同意,不得擅自将学生敏感信息用于公示或其他用途。

第四条学校在进行公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必须先获得学生或家长的书面授权同意,方可使用学生的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第五条学校设立专门的信息保护部门,负责收集、存储和保护学生的敏感信息,且对外公示的学生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审核,确保不涉及学生的敏感信息。

第六条学校对公示活动进行全程管理,明确公示的目的和内容,并且严格限制公示信息的范围和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泄漏或滥用学生的敏感信息。

第七条学校要对学生敏感信息进行分类和归档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员工的信息保护意识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不泄露学生的敏感信息,且规范公示活动的流程,加强信息的审核和监督,杜绝任何对学生敏感信息的滥用和泄露行为。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公示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且规定对违反学生敏感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条学校要定期对学生敏感信息公示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整改,确保制度的及时更新和完善,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学校生活的变化。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对学校公示活动进行全面规范,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促进学校良性发展。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技术秘密、市场策略、发展战略等可能对公司股价、市场竞争地位、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关联方、合作伙伴等涉及敏感信息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敏感信息的分类与范围第四条敏感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公司内部信息:包括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财务报表、研发成果、技术秘密、生产流程、人力资源信息等。

(二)市场信息:包括市场竞争状况、竞争对手动态、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

(三)投资者关系信息:包括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发行信息、投资者调研信息等。

(四)其他敏感信息:涉及公司利益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敏感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处置等事项。

(二)公司重大人事变动、薪酬福利调整等事项。

(三)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盈利预测等事项。

(四)公司技术创新、研发进展等事项。

(五)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等事项。

第三章敏感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敏感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敏感信息的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敏感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敏感信息的管理范围、分类、保密措施等。

(二)组织对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和披露工作。

(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工作。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敏感信息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确保敏感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敏感信息管理措施:(一)对敏感信息进行分类、归档、编号,明确保密等级。

(二)对敏感信息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多种手段进行保密。

(三)对敏感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敏感数据管理规章制度

敏感数据管理规章制度

敏感数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敏感数据的管理,提高数据安全保密等级,保护用户数据隐私,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敏感数据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敏感数据是指可能对用户隐私和安全造成潜在风险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财务信息、健康信息等。

第四条敏感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谨慎、审慎、保密、合法合规。

第二章敏感数据采集第五条在涉及敏感数据采集的项目中,需确保用户知情同意,并明确告知数据采集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六条敏感数据的采集应尽可能避免采集过多无关信息,确保最小化原则。

第七条敏感数据的采集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和工具,保证数据采集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敏感数据采集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背景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保密意识。

第三章敏感数据存储和传输第九条敏感数据应采用加密存储,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确保数据在存储过程中安全可靠。

第十条敏感数据的传输应采用安全加密的通信协议和方法,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

第十一条敏感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评估,及时修复漏洞,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凡涉及敏感数据存储和传输的设备和设施应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措施,保证数据只能被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四章敏感数据处理和使用第十三条在处理和使用敏感数据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绝对保密,严格控制数据的使用权限和范围。

第十四条敏感数据的处理和使用应遵守数据最小化原则,仅在必要情况下使用数据,并尽快删除无用数据。

第十五条对于敏感数据的处理和使用,需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和日志记录,方便追踪数据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可能泄露敏感数据的行为均需受到严厉的惩罚和纠正,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敏感数据备份和恢复第十七条敏感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备份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应对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

第十八条敏感数据备份的存储位置和方式应与主数据分开,防止备份数据被盗窃或篡改。

敏感信息储存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储存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公司敏感信息的储存、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信息安全,维护公司信誉和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外包人员等,对公司敏感信息的储存、传输和使用都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3、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商业机密、人事信息、财务数据、客户资料等。

第二条敏感信息的分类1、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保密程度,将敏感信息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敏感信息:公司机密、财务数据、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2)二级敏感信息:员工个人信息、工作日程、商业合同等信息;(3)三级敏感信息:公司公开信息、员工日常工作内容等。

2、不同等级的敏感信息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一级敏感信息由公司信息安全部门负责管理,二级敏感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三级敏感信息由员工自行管理。

第三条敏感信息的处理原则1、尽量避免将敏感信息纸质化,如有必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文件备份和销毁。

2、对于电子文件,应当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严禁将敏感信息外泄或用于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敏感信息的存储管理1、一级敏感信息应当存储于公司指定的安全服务器或云存储平台,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2、二级敏感信息应当存储于相关部门的安全系统中,严格控制访问权限,避免信息泄露。

3、三级敏感信息应当存储在员工个人电脑或手机中,不得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4、所有存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五条敏感信息的传输管理1、一级敏感信息的传输必须采用加密技术,并且经过双重认证才能完成。

2、二级敏感信息的传输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网络进行,严格限制外部访问。

3、三级敏感信息的传输应当避免使用公共网络,尽量使用加密的通讯工具。

4、严格控制敏感信息传输的通道和权限,避免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

第六条敏感信息的使用管理1、所有员工使用敏感信息时必须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确保信息不被篡改或滥用。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敏感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公司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敏感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旨在确保敏感信息的合理获取、使用和保存,防范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维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以下是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敏感信息的分类和识别1.敏感信息的分类:敏感信息分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等,具体分类清单由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制定和更新。

2.敏感信息的识别:公司的各部门和人员应该根据公司的敏感信息分类清单,正确识别和处理敏感信息,并将其及时报告给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二、敏感信息的存储和传输1.存储:公司敏感信息应该以电子化形式存储在公司的信息系统中,并配有专门的安全设置和权限管理。

对于纸质形式的敏感信息,应当存放在安全的文件柜或保险柜中,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保管。

2.传输:敏感信息的传输必须经过加密处理,并在传输中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措施,以确保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和窃取。

三、敏感信息的使用和销毁1.使用:无论在何种形式下,使用敏感信息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并且在使用敏感信息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的可见范围,并在使用完毕后立即将信息从系统中清除。

2.销毁:对于不再需要的敏感信息,公司应当制定专门的销毁计划,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销毁。

对于纸质形式的敏感信息,应当采用专门的纸张粉碎机进行处理;对于电子化的敏感信息,应当采用专门的软件进行完全擦除。

四、责任和监管1.责任: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执行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各部门和人员负有保护敏感信息的责任,并对于敏感信息的泄露或违规使用,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人的责任。

2.监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敏感信息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对敏感信息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可控。

五、培训和宣传为了提高公司员工对敏感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公司应当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使员工了解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规定,增强信息安全意识,防范信息泄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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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证券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控股(包括实质性控制)子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及职责(一)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责任部门;(二)公司证券部负责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三)证券部负责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避免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受让;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5、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发生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

16、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7、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18、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19、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20、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等);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1、发生诉讼和仲裁;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5、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事项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7、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第六条 以上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证券部,并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证券部,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证券部报告董事会。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也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证券部报告董事会。

第八条 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司证券部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有关人员和部门,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敏感的事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有关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指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董事长和公司证券部,同时报送或邮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对前述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由公司证券部向董事会汇报:(一) 关联交易类事项: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总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只要满足上述规定额度的,同样应当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4、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 常规交易类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6、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常规交易只要满足上述规定额度的,同样应当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三)其他交易类事项:1、其他交易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2、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同时抄报公司证券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公司证券部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处理的方式、履行相应程序。

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证券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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