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19年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19年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2)第三章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6)第四章管理机构 (8)第五章内部报告程序 (9)第六章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10)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二章敏感信息报告范围第三条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进行核实。
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能够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建立报告义务人名单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对该名单进行调整。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当及时将报告义务人名单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使用);(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排查的组织第三条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由证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所属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六条 各报告义务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执行。
各报告义务人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敏感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增持、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达到规定比例时,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也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1目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强化公司对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的快速反应的排查与管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公司维稳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术语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包括但不限于:3.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3.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3.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3.4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3.5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4权责4.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对本级公司网站、公众号、内部刊物等刊载的内容负责,做好事前审核把关工作,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并密切关注媒体对本级公司的报道,发现敏感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完成核实、澄清等工作,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2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分(子)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同时将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XX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分管范围)产生的公司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敏感信息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敏感信息。
第五条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排查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敏感信息的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敏感信息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公司敏感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二)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XX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分管范围)产生的公司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敏感信息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敏感信息。
第五条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排查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敏感信息的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XX公司敏感数据的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和XX要求,按照《XX保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等管理工作,规范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一切日常运维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XX会和XX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敏感信息的主要管理机构,其他凡是涉及敏感数据的部门是协办管理机构,XX部门为查办机构。
第二章适用主体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总部、分公司及项目部全体人员;2、任何和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往来关系的外部公司和个人;3、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敏感信息管理第一条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的敏感信息包括公司权力机构决策事项、常规生产经营事项、关联日常工作往来交易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敏感信息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宜;3、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4、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6、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8、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9、投标报价过程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事宜;10、其他由公司有关权力机构作出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并落实敏感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所有敏感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工作,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四条公司敏感信息知情人对敏感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敏感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调研座谈及特殊情况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敏感信息数据。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敏感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

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1. 引言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大量的敏感数据被不断地产生和传输,而这些数据往往包含着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
建立有效的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2. 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的特点L3及以上级别的敏感数据通常包括国家机密、核心商业数据等高度敏感的信息。
这些数据一旦泄露或受到攻击,将会对国家安全、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对这些数据的安全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3. 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了有效保障L3及以上级别的敏感数据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需要确立数据保护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用途限制原则、数据安全原则等。
需要制定详细的数据分类标准和权限管理机制,对不同级别的敏感数据进行分类,并给予相应的访问权限。
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审核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4. 敏感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的实施除了建立管理制度,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确保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多重认证、安全存储、网络隔离、安全漏洞修复等措施。
这些措施需要根据具体的数据特点和安全要求进行灵活地应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数据的安全。
5.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的安全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当前社会已经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敏感数据的泄露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我们需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并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来保障数据的安全。
6. 总结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对于保障国家安全、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都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采取多种安全措施来保障数据的安全。
希望未来能够在技术、法律和制度上不断完善,确保敏感数据的安全得到更好地保障。
XX公司敏感数据的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和XX要求,按照《XX保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等管理工作,规范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一切日常运维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XX会和XX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敏感信息的主要管理机构,其他凡是涉及敏感数据的部门是协办管理机构,XX部门为查办机构。
第二章适用主体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总部、分公司及项目部全体人员;2、任何和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往来关系的外部公司和个人;3、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敏感信息管理第一条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的敏感信息包括公司权力机构决策事项、常规生产经营事项、关联日常工作往来交易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敏感信息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宜;3、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4、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6、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8、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9、投标报价过程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事宜;10、其他由公司有关权力机构作出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并落实敏感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所有敏感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工作,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四条公司敏感信息知情人对敏感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敏感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调研座谈及特殊情况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敏感信息数据。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敏感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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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活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股东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8、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19、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20、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2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22、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上述18-22项所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6、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1、发生诉讼和仲裁;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权的违约情况;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一)关联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者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