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资产等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进行了规范。
该准则从收入的确认、计量、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确认:已取得经济利益的流入,相应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会流出企业,且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衡量。
其中,经济利益指的是资金、资产、股权和服务等,而收入的流入可以是现金、应收账款、债券等形式。
在计量收入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将收入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且不能大于相关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金额,也不能小于合同或协议所约定的最低收入额。
准则还规定了多种计量方法,如产生收入的销售、提供劳务等应当按照货币交换金额计量;而转让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应按照应计利息法计量。
在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会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将收入分项明细列示在利润表上。
此外,准则还对收入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对与收入有关的政策、估计和假设进行相关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相比以往的规定,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要求,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此外,准则还强调了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原则,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展现经营活动的真实状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该准则的规定,确保收入的准确记录和披露,为用户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一节收入概述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作为影响利润指标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等众多信息使用者的重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问题不由收入准则规范。
收入主要包括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另外,企业发生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利用闲置资金对外投资、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属于收入。
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本章着重讲解了不同形式的收入,即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和计量问题。
GMZ第二节销售商品收入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
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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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一、前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颁布,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会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企业管理者、会计从业人员以及财务分析师而言,了解并正确应用会计准则第14号对于准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提高财务报表透明度至关重要。
二、收入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同时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流入。
其实现取决于相关商品或劳务的交付、客户对商品或劳务的享有权利以及合同中约定收入的条件。
三、收入确认原则1. 在会计准则第14号中,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即企业应当能够确信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将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并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对价。
企业也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交付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
2. 对于长期合同而言,企业应当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履行所需的成本,并且能够保证合同履行将最终实现经济利益流入。
3. 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每应收账款与实际收入的比率,来进行收入确认。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能够清楚地估计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并能够可靠地计量实际收入。
四、收入确认时点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时点取决于交易的性质。
一般而言,在客户对商品或劳务享有权利以及与客户之间达成交易的时刻,企业即可以确认收入。
2. 对于长期合同而言,由于交易会持续一段时间,因此收入的确认时点将取决于合同履行的进度。
企业应当通过合同履行的进度来进行收入确认,并保证所确认的收入与实际履行的工作量相符合。
五、收入的计量1. 对于确定交易对价的问题,企业应当同时考虑到所交付商品或劳务的单价以及交易数量,以确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
2.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中,还对于退货和折抠等问题的计量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并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六、其他相关问题1. 在会计准则第14号中还明确规定了一些相关的审慎原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偿付能力、商品或劳务的退货风险以及合同中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1号——租赁》规范(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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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讲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涉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不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商品销售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
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章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四)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己完工作的计量;
(二)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
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
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
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三)现金股利收入金额,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计算确定。
第五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现金股利收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