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22•【文号】国海办字[2010]824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10〕82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现将《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层级管理和案件查处等问题,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办法:一、区域管辖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区总队负责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负责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区总队负责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我国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施?A2003年3月1日

我国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施?A2003年
3月1日
我国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施?A2003年3月1日这篇文章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全文最为独特的地方便是他有着非常吸引人的名词典故,可谓是运用的恰到好处!
我国《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看完了这段话,大家应该清楚了吧,这部法律对于保护海洋资源很有利!
我国目前与海洋有关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多少个?
正确答案: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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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完我国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施?A2003年3月1日这篇文章的时候,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不知当你看完后,是怎样的一种感受呢?。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国海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检察机关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1〕2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海洋督察是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管理需要,进一步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立并实施海洋督察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海洋行政管理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更好地发挥海洋行政监督作用,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推动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海洋督察体系是加强海洋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央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制度建设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区、部门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着法律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等问题,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国家、海区以及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高海洋依法行政水平。
(三)推进海洋督察工作是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10.21•【文号】国海办字[2009]641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国海办字〔2009〕641号)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中国海监海区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单独执法检查),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一)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更加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涉及海域使用、海岛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随着海洋综合管理职能的不断拓展,海洋行政执法任务也更加繁重。
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使海监执法工作分类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行动更加迅速,从而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还可以在每次专项执法行动之前,进行充分的执法必要条件准备,以确保每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效果和质量。
(二)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更加突出查办案件的宗旨。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查处违法案件为宗旨。
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通过专项执法的组织形式,更加有重点、更加有针对性地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确保在组织形式上将查办案件作为执法的核心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惩处各类海洋违法行为,维护海洋法律、法规的权威,在海洋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海监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更加密切与行政部门的衔接。
海洋行政执法是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执法行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9dca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cb.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11〕2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
该规定已经2011年6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行为,保障海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洋督察是指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或委托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海洋督察工作;各海区分局作为国家海洋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海区的海洋督察工作;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督察工作。
第四条开展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程序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开展海洋督察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保障。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成立全国海洋督察委员会,由局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局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任委员会成员,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海洋督察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二)审议年度督察计划;(三)研究解决海洋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重大案件实施挂牌督办;(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督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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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国海发[2002]3号
中国海监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了全面落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实行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相分离的原则,充分发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整体功能,更好地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等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实施。
二、国家海洋局决定由中国海监总队集中实施国家海洋局法定海洋行政处罚权;中国海监北海、东海、南海总队在本辖区内集中实施国家海洋局及其分局的法定海洋行政处罚权。
三、国家海洋局建立重大海洋行政处罚案件的会审制度。
对于需要国家海洋局处理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由中国海监总队牵头组织,案件承办部门、相关业务司、政策法规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经过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个各分局,可参照本意见,就所属海监机构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国家海洋局
二00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