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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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005-5-10 10:27:52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环保局,各海事(监)局、港监局:

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履行国际海事组织《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的义务,《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及《北方海区溢油应急计划》、《东海海区溢油应急计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划》、《南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已经交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现联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交 通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前 言

海上船舶溢油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海上石油运输量日益增长,船舶溢油事故也不断发生。据统计,从1965年至1997年,全世界船舶溢油事故中,溢油量在万吨以上的共有79起,总溢油量为414.6万吨,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溢油量达26.7万吨。在我国,从1973年到1999年,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有53起,总溢油量2.9万吨,其中最大一次溢油量为8000吨。

海上船舶溢油事故,不仅使自然环境、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经济蒙受损失,而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溢油事故引发的火灾,还可能会导致海上和沿岸设施、船舶等的损坏。

1989年发生在美国阿拉斯加的¡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触礁搁浅事故,共溢油3万余吨。由于防备不足,措施不利,未能有效地控制油污扩散,使威廉王子湾遭受到空前的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大量野生动植物死亡,渔业资源受到危害,渔场被迫关闭。油污清除工作持续了两年多时间,污染损害赔偿和清污费用达80亿美元。

1983年发生在我国青岛港的¡东方大使¡号油轮污染事故,溢出原油3343吨,污染了胶洲湾230多公里的

岸线,受影响的风景旅游区和海滨浴场90万平方米,水产养殖区15,000余亩。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损害赔偿1775万元。

为防治溢油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溢油造成的损失,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国家、区域、地方或港口溢油应急计划。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1991年通过了《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修正案,在附则1中增加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内容;1990年,IMO制定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的;此外,IMO还制定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等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

根据我国加入的《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的要求,当事国应制订国家和区域的溢油防备和反应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总结我国船舶监督管理和溢油应急防治经验,并在编制大连、天津、上海、宁波、厦门、广州等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的基础上,参照IMO溢油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溢油应急计划,结合我国国情,组织制定了全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全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由三个层次组成,即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海区(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和特殊区域的台湾海峡水域、秦皇岛海域)溢油应急计划和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此外,根据《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要求,我国国际航线和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编制完成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北方海区溢油应急计划》、《东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南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和《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于2000年3月1日通过了交通部组织的专家审查,由交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秦皇岛海域溢油应急计划,将根据国经贸运行[1999]785号三部委文件另行制定。

本应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必将对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海洋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1.总则

1.1 目的

(1)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溢油事故的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船舶溢油应急有关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3)建立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反应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一旦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可迅速作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污染。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国21世纪议程》和国务院的其它有关规定。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3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计划的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海上搜救中心的作用。

(2)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生海上重大溢油事故时,必须按照本计划解除或减轻危害。

1.4 义务

(1)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海面溢油或海上溢油危险,有义务向本计划指定的部门报告。

(2)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3)船舶、港口及油类作业设拖发生溢油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轻油类的溢出和污染,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埋。

1.5 制定和发布

依据我国沿海港口、航道、船舶运输、安全保障、航标辖区、搜救责任区、船舶监督管理辖区和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条件等因素,建立全国、海区(含特殊区域)、港口水域三个层次的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即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海区(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和特殊区域的台湾海峡水域、秦皇岛海域)溢油应急计划和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包括港口水域内从事油类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必须编制溢油应急计划)(见图1)。

(1)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联合发布。

(2)海区溢油应急计划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与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一并发布。

(3)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经其上级批准后,报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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