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物探管理办法
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监控设施管理,保障生产运行安全和工作人员健康,根据《煤矿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的监控设施管理,监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声音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应采用科学化、规范化及合理化的管理方式,提高生产运行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煤矿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井下监控设施规范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监控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监控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监控设施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相关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井下监控设施管理档案,记录设备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安全备份。
第九条煤矿应成立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监控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选购符合安全要求的井下监控设备,并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煤矿应对井下监控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设备故障处理流程,一旦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停机处理,确保工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煤矿应对井下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井下监控设备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操作技能。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第一章概述
本章介绍煤矿物探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及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章煤矿物探单位的设置
本章主要介绍煤矿物探单位的设置要求,包括资质条件、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等。
第三章煤矿物探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本章详细介绍煤矿物探项目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等。
第四章煤矿物探过程管理
本章重点阐述煤矿物探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包括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
第五章煤矿物探数据管理与应用
本章介绍煤矿物探数据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包括数据采集、整理、存储和传输等方面。
第六章煤矿物探安全与环保管理
本章重点关注煤矿物探活动中的安全与环保管理,涵盖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理等。
第七章煤矿物探监督与检查
本章介绍对煤矿物探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和程序,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章煤矿物探违法行为处理
本章详细描述煤矿物探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理措施,保护煤炭资源和环境安全。
第九章煤矿物探管理制度完善
本章介绍如何不断完善煤矿物探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结语
本文档从煤矿物探的管理办法出发,系统性地介绍了煤矿物探活动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和措施,对于规范和促进煤矿物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钻探、物探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要求及处罚办法

钻探、物探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要求及处罚办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寿阳亨元煤业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三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寿阳亨元煤业有限公司钻探、物探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要求及处罚办法为了更有效的保证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安全生产,确保各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质量及效果,确保消除水害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晋能煤管字(2018)70、71号文相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及处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物探及钻探设计的编制1、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已做的地面物探成果资料及井下实际情况,编制各采、掘工作面物探及钻探设计.2、进行超前钻探、物探的掘进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
3、对已知或地面物探异常区域要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井下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进行专门的物探及钻探设计。
4、井下物探及钻探设计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掘进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进行编制,物探及钻探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超前物探、钻探的目的;(2)实施超前物探、钻探作业时的危险源辨识;(3)实施超前物探、钻探区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4)超前物探及钻探现场布置、钻孔的位置、角度、孔数及各个钻孔的深度(要有附图标注说明);(5)相关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5、地测防治水科根据要求把即将要探测的掘进面的超前物探及钻探设计报送矿总工,矿总工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6、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对该设计进行审查,不得应付了事,并填写审批意见。
7、审批签字完后,地测防治水科将该设计下发到相关业务部门,并严格遵照执行.二、物探及钻探设计的施工要求1)、物探施工要求1、物探技术员根据地测防治水科编制的各采掘工作面物探设计,在各巷道开工前对工作面进行超前物探.2、井下掘进工作面物探采用瞬变电磁法进行探测。
3、每次超前物探前综掘区需将掘进机退出巷道迎头10米处,清理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影响物探工作的金属物体。
地面物探管理办法

地面物探管理办法XX市YY地面物理探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ZZ工程的地面物理探测工作,在施工全过程中,通过探测和调查,全面掌握ZZ沿线地下的各类不明管线、暗渠、构筑物、空洞等(以下简称“探测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和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地面物理探测(简称“物探”)是指在沿ZZ 工程一定范围内的地面,采用物理手段进行探测,发现对ZZ施工存在威胁的各种“探测物”,提前采取措施,确保ZZ工程和周边市政设施安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ZZ所有土建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XX市YY(以下简称“ZZ公司”)职责(一)ZZ公司GCC是ZZ公司对各施工单位物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现场管理由业主代表负责;(二)对探测中发现的“探测物”,在施工单位调查清楚的基础上,业主代表组织ZZ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一)编制实施方案上报监理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是物探工作的责任主体;(二)组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物探单位,开展探测工作;(三)对发现的“探测物”,施工单位负责调查清楚,掌握其全部信息,并按方案及时处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物探方案;(二)对物探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三)监督和督促施工单位对“探测物”进行调查,并按照方案及时处理到位。
第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将新探测出的“探测物”,纳入监测范围。
第八条设计单位职责参加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章地面物探管理第九条ZZ土建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地面物探实施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报ZZ公司工程处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情况、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物探方法的原理和适用性,确定物探手段和方案,对条件复杂区域,要求采取多种物探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地面物探方案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一)编制依据;(二)工程概况;(三)地质概况:工程地质、水文、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周边环境情况;(四)探测区域的选择和范围;(五)拟采取的物探手段及其原理;(六)物探实施方案: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探测方法、探测线路布置、技术要求、探测工作的重难点及细节等;(七)对探测出探测物的调查和处理措施;(八)探测精度、过程安全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救援器材、设备配置表;(九)成果资料编制内容及要求。
物探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物探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物探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工厂、学校、医院等单位。
第三条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
第四条单位领导是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起全面负责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单位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领导必须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的专业技能,了解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并经过相关培训。
第八条所有员工都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义务,要参与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积极配合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检查评估人员应当定期对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制度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第二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
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
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
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二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第六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井下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区域,包括矿山、隧道、地下设施等。
三、检查责任1.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并指导井下防爆检查工作;2.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防爆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具体的现场检查工作。
四、检查内容1. 井下作业区域内防爆设备和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2. 井下作业区域内存在的火源、爆炸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和存放情况;3. 井下作业区域内的通风情况和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4. 井下作业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护情况;5. 井下作业区域内的照明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五、检查要求1. 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检查记录;2. 检查人员要重点关注井下作业区域内的潜在火灾和爆炸危险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3. 检查人员要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提出改善措施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
六、安全防护要求1. 井下作业区域内所有人员必须进行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2.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防爆要求的工作服、工作鞋和劳动防护用品;3. 井下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非防爆电器设备;4. 所有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防爆试验和检测,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5.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并维护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七、整改措施1. 对于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2.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设备、修缮设施、制定操作规程等;3. 整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复查并记录复查结果。
八、通知公告1. 本制度应张贴于井下作业区域的显眼位置,并向所有相关人员公告;2. 如有修订或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九、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矿井安全监测工规章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监测工作,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规范和加强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矿井的安全监测工作,所有从事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是指对矿井内外环境和设备进行监测、检测、预警、预测、分析和评价,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矿井内外环境和设备的异常情况,准确评估安全风险,预警预测事故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加强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提高监测水平和监测效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信息化系统,及时准确传递监测信息,提高监测反应速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形成合力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章矿井安全监测责任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明确监测工作的组织、分工和职责。
第十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责任人应具备相关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熟悉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建立监测工作台账和档案,记录监测数据和监测情况,及时反馈监测信息,保持监测网络畅通。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监测水平和技术能力,保障监测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责任人应及时处理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和预警预测,协助相关部门做出安全管理决策。
第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责任人应与矿方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解决监测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动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章矿井安全监测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矿井安全监测设备应具备稳定可靠、精确灵敏和实时传输的特点,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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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物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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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物探管理办法
为规范矿井物探工作,提高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全面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的防治水要求,制定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
二、地面物探管理
1、矿井地面物探工程立项、方法选择、观测系统确定必须参
考《汾西矿区地面物探总体规划》。
2、地面物探工程计划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
3、地面物探项目的招投标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参加
招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物探资质。
4、地面物探项目招标前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并报集团公司组织
审查,未经集团公司审查不予审查报告。
审查后确定的设计做为
招投标和施工的技术依据,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方、监理方同
意。
5、大中型物探项目(2km2及以上)必须聘请具有物探监理
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小型物探项目,矿井必须参与项目开工、
试验、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有详细的监管工作日志。
6、集团公司负责物探工程设计、报告的审查并批复。
7、地面物探项目设计、施工方法、质量管理、报告编制等必
须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三、井下物探管理
1、各矿井必须成立3人以上(包括3人)的物探技术小组,指定专职的物探技术人员,确保物探工作正常开展。
同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派出物探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并按周积极开展内部自主培训,不断提高矿井的物探技术水平。
2、各矿井必须配备超前探测水情和构造的物探仪器,以及探测回采工作面地质异常的无线电波透视仪。
3、区域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司组建物探队伍,保证所属矿井物探工作正常开展。
4、各区域公司、矿井应制定物探仪器保管、维护、使用和交接管理制度,定期对物探仪器进行维护,仪器每两年须送到厂家对技术指标检校或大修。
5、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电法仪器循环探测,要求探测全覆盖。
物探范围内如过空巷,应重新探测。
6、为实现物探与钻探相匹配,使用大功率瞬变电磁仪,相邻两次探测间距不大于100米;使用小功率瞬变电磁仪的矿井,相邻两次探测间距不大于75米。
对可能存在地质构造的区段应使用地震类物探仪器探测。
7、受小窑采空区积水及富水构造影响严重矿井(柳湾、水峪、高阳、正文、正旺、正帮、正佳、正珠等)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地质探测仪法多种手段综合验证探查小窑采空区范围及其赋水性。
8、带压开采下组煤矿井(两度、灵北、高阳、双柳等)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瞬变电磁法进行底板方向探测,对前方可能的导水构造地段应采用瞬变电磁法和直流电法、音频电法等综合验证探测。
9、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无线电坑透,带压开采或采空积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必须使用电法物探探测水情。
10、各开掘工作面的物探实施方案必须在探放水总体设计中予以明确, 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物探方案设计需详细分析探测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明确探测目的,探测角度及物理点数必须满足任务要求。
针对上部及周边采空区、底板重点带压等重点地段应设计专项探测方案。
11、工作面物探时,采掘队组必须提前准备,使现场满足物探作业所需的条件,如:排除巷道积水、满足发射及接收空间、电缆等电器设备停电(断电)、综掘机等大型设备退后10米以上;并配合施工满足电极及钢钎敷设的钻孔等。
12、物探作业条件、观测系统设计、参数设置、数据采集和处理、报告编制等须符合《物探操作规程》要求。
异常区的解释分析必须结合仪器原理、现场探测条件及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以保证准确地推断异常区的位置、性质和含水性。
物探作业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严重影响物探效果的必须重新探测。
13、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悬挂物探图牌板,图牌板内
容应明确探测时间、地点、人员、探测距离、相邻两次探测间隔距离。
14、物探异常区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及时下发停掘通知单。
掘进工作面前方及两帮(40米范围内)的异常区必须编制专项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验证,消除隐患后方可掘进;两帮40米以外的异常区回采前必须验证。
15、实行物探重点异常区汇报制度,各矿井物探重点异常区成果报告及验证设计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地测处。
柳湾、水峪、高阳、正文、正旺、正帮、正佳、正珠等受小窑采空区积水影响严重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异常区钻探验证图(分工面探放水工程专用图)必须由地测科长和物探技术人员及时汇报集团公司地测处,回采工作面验证完毕后一周内汇报,掘进工作面验证专用图于次月5日前汇报。
16、各矿井应分工作面建立物探异常区管理台帐(填写内容见附件1);物探时间、位置、异常区范围及性质、验证情况等必须填绘到分工作面防治水工程专用图上。
17、每次物探工作结束,必须根据钻探验证或采掘揭露情况对本次的物探工作进行认真地分析、总结,对物探结论的准确率进行详细评价,并编制总结报告,促进本矿物探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矿每半年对地面及井下物探异常区验证的准确率进行1次总结分析,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