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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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给予500~1000元罚款。
⑶违反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规及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及单位主要领导给予500~1000元罚款:
⑶劳动者合同终止、解除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发现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办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办理。
⑷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检查和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⑸职业病患者享受职业病待遇期间,由职工总医院视病情提出治疗方案,凡需住院者及时收入治疗;需要转诊的由职工总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指定医院会诊、治疗,住院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环处根据各单位生产现场有毒有害因素的性质、分布、浓度、职工接触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定每年的职业病防治计划,报呈分管领导审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⒈监测的实施步骤:
⑴常规监测
安环处监测站到各有关单位监测时,由本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员陪同,各单位在生产正常进行情况下,配合监测站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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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处理。
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
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物理性、化学性、生产性等因素的总称。
(五)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六)有害作业场所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
五、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岗位粉尘、高温、噪声的检测与分级;放射监督管理工作;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二)职工总医院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急救;职业病的统计报告;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作好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
安环处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评价规范》及省有关法规的要求执行。
(六)职业健康监护
⒈健康检查实施步骤
⑴常规检查
安环处根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下发体检通知,职工总医院根据规定作出健康体检计划,报安环处审核后予以实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进行体检。
⑵临时性体检
各单位特种作业体检和其他临时性健康体检需向安环处提出申请,安环处按规定安排体检工作。
⒉体检内容及间隔时间
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上岗前健康;职工从事或变动工作前检查。由人力部提出体检计划,报安环处备案,由职工总医院负责具体的体检工作。
⑵在岗期间体检的间隔时间见附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检测是经过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测定,并提交职业危害评价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二)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三)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
(三)人力部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科技大学负责对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教育培训。
(五)各生产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拟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监测和健康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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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有毒作业岗位
①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品或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有毒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
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高毒作业劳动者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高毒区工人的工作服不得随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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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查的“八字方针”降低粉尘浓度。
⑸噪声作业岗位应执行《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中的有关规定:①对暴露于≥85dB场所的人员,要配备、佩戴足够声衰值的护耳器。
②暴露于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的效果。
⒊监测站及时对检测信息进行分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测信息反馈给有关领导和被监测单位。
(四)放射监督管理
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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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体检结果的处理
职工总医院在规定时间内将体检结果报送安环处及相关单位,各单位依据安环处下发的体检结果意见书及相应的体检结果,对查出的职业禁忌症职工、职业病人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⒍职业病健康档案的管理
⑴职工总医院建立并保存所有单位的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性疾病诊断证明书由各相关单位保存原件。安环处保存复印件。
⑵慢性职业病的报告:各单位每年10月份将新发职业病人数报告职工总
医院,由职工总医院汇总报上级有关部门。
⒑奖励与处罚
⑴对坚持文明生产,认真遵守本办法,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⑵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责令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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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人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⒊职业健康监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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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培训的实施按《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⑻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的人员、职业禁忌症者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⒏职业病的待遇
⑴人力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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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每年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
总结上年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较差单位进行奖惩,并布置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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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医院依据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防疫工作规
范(劳动卫生分册)》等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性健康体检。
⒋体检费用的提取
⑴职工总医院根据下达的体检计划,确定体检费用报安环处、经管中心核定,并呈(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⑵体检费用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支付。
⑶从事或接触高温作业岗位的职工,应配备含盐清凉饮料,防暑降温
设备和休息室以及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⑷粉尘作业的岗位应配备防尘口罩,采取革、水、密、风、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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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百度文库团)公司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四、定义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
监测指用人单位监察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予以测定。职业卫生监测分为环境监测和生物学监测。
⑵各相关单位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患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劳动者办理《职业性健康监护证》。
⒎职业病的预防
⑴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⑵从事或接触放射性因素岗位的职工,其作业活动和职业病预防执行《长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③进入存放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a、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b、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c、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⑺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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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⑵临时性监测
下列情况为临时性监测:
①各单位评价职业卫生预防措施效果;
②新设备职业卫生检查;
③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岗位,申请要求检测部门进行复检,需到监测站办理检测委托,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检测的。
⒉监测内容及方法依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检验管理办法》及监测分析质量保证手册中有关规定执行。
⒐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职工总医院负责急性职业中毒的抢救,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现场应急预案。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⒑职业病的报告的办法
⑴急性职业病的报告:发生急性职业病(如急性职业中毒)的单位应立即向职工总医院、安环处等有关单位报告,并由职工总医院、安环处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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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安环处对各用源单位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⒉放射工作的管理
安环处负责《放射卫生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及相关手续的管理;负责协调废旧放射源的送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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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可行管理办法。
⑵安环处定期核定各单位享受职业病待遇的职工名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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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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