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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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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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范例(4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范例(4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范例一、总则1.1 目的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制定本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等。

1.3 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责任2.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对危害职业病的因素进行评估,制定并执行职业病防治措施。

2.2 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用人单位应设立职业病防治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合理分配资源,开展职业病卫生宣传教育。

2.3 职工职业病防治责任职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制度,积极参与职业病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主动报告职业病症状。

三、职业病危害评价与防护3.1 职业病危害评价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对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

3.2 技术控制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应采取技术控制措施,改变工艺、设备和操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暴露。

3.3 个体防护措施在无法完全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提供使用培训和指导。

四、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职业病病人诊断4.1 职业病危害监测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程度和工作环境的变化。

4.2 职业病病人诊断职业病病人诊断应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应配备职业病病人诊断的设备和人员。

五、职业病卫生宣教与培训5.1 职业病卫生宣教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卫生宣教,向职工传达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5.2 职业病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内容,组织必要的职业病卫生培训,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六、职业病卫生监督6.1 职业病卫生监控用人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卫生监控,追踪职业病的发生和职业病的流行病学特征。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一、职业病防治目标和原则1.目标:以预防为主、早期发现和治疗为重点,减少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2.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职工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2)合理性原则: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合理配置资源。

(3)全员参与原则: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全员参与的范畴,形成全员参与的局面,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4)预防为主原则:以控制源头、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为重点,坚决采取预防措施。

(5)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控制方法,综合治理职业病问题,确保职工的整体健康。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1.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通过对企业的现场调查、职工健康监测、危害因素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工作岗位上存在的危害因素。

2.危害因素评价:重点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程度、危害程度、病害发生的可能性,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1.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合理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设备、防护屏障等。

2.个体防护用品供应: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护面具、防护手套、耳塞等。

四、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估1.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体系: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时掌握职工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病早期表现。

2.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确保职业病发生的风险可控。

五、职业病体检与健康监测1.职业病体检:根据相关规定,定期为职工开展职业病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或潜在职业病。

2.职业病健康监测:建立职业病健康监测档案,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长期跟踪和监测。

3.健康教育和指导:通过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知识水平。

六、职业病案例报告与信息统计1.职业病案例报告:对发现的职业病病例进行及时报告,分析病因,总结经验,制定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种类,根据国家《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划分。

第三条职业病确诊程序:首先由本厂职工医院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阳性体征者,要结合职工自我感觉症状,以及年龄、工龄,工作环境等,做出初步诊断,然后,由职工医院介绍至“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检查,由该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及职业中毒的预防和管理,由公司职工医院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

疑难重大问题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查体(一)凡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应严格进行查体,禁止不适宜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流入该区。

(二)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自查体时开始建立基础档案,作为后期健康查体的参考资料和诊断依据。

(三)为了及时掌握接触粉尘作业和其它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状况,便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按照国家规定,在“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司职工医院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严格控制查体对象和查体范围,凡符合查体条件和查体范围的员工,要动员其参加健康查体,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

(五)对所有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都要建立健康档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体查体,其结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意见。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管理(一)认真做好各种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疗。

(二)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定期组织复查,积极防止并发症。

(三)按规定做好各类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工作。

凡己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其调离原岗位,适当调整工种,对劳动能力有轻度减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从事适当的轻体力工作;对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安置在劳动条件较好的环境,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复医疗活动。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三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三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的体系。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包括制定职业病防治法、法规和标准,明确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的责任和义务。

2. 职业病防治目标与指标: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朝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向发展。

3. 职业病危害评估与控制措施:对各类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的卫生环境改善、工艺工程控制、个体防护用品及设备的使用等。

4. 职业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职业病监测系统,定期对各类职业病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职业病的发生和流行趋势,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制度:建立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体系,包括职业病的诊断标准、诊断方法、治疗方法等。

6.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立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体系,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绩效评估等。

7. 职业病宣传与教育制度:开展职业病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和职业安全。

通过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二)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长期作用于工人身体而引起的疾病。

随着工业的发展,职业病的发生也逐渐增多,严重威胁着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工人的职业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本文将从我国的角度,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进行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职业病的危害和防治意义职业病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全球每年约有200万人死于职业病。

职业病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严重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职业病会导致工人患上各种各样的疾病,比如肺癌、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肝病等。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4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4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治理职业病而建立的一套权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内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加强职业病卫生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一、制度目的职业病是在特定的劳动岗位上长期接触有害因素而导致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身体健康状况受到损害的疾病。

职业病具有发病率高、病情严重、康复难度大等特点,不仅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对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职业病卫生防治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有害因素;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康复和病例管理的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二、制度内容(一)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负责职业病的监测、评估、分析,制定预防措施和安全生产标准。

(二)职业病预防控制1.有害因素控制:制定和实施有害因素的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被有害因素侵害。

例如,使用防护设备、加强通风和排放有害物质的处理等。

2.职业病监测:建立职业病监测系统,对潜在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病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律、设立专门的职业病基金等。

(四)职业病知识宣传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增强他们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预防能力。

(五)职业病事故处理建立职业病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职业病事故,保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制度执行(一)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和责任,确保制度的执行。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5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5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如下:一、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况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组织公司员工参加职业病卫生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树立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进入生产区域一律禁止吸烟,车间吸烟区要配备灭火装置。

四、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温作业与其他站位作业场所分开,夏天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五、安装维护好车间、仓库的通风装置,保持空气畅通;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六、仓库、生产车间调墨区按要求对化学物品定位放置,做到标示警示清晰,所有油墨、溶剂由专管人保管做好收发登记。

七、对生产办公现场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卫生检测,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八、每年组织开展实施应急预案一次,并时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适效性。

九,定期组织存在职业危害病工种、岗位的员工参加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条款,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十一、做好新招人员和辞退人员进行体检,中途辞退人员健康体检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作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及时救治上报。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2)1.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1、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率为零,实现安全生产。

2、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强化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生产标准。

4、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5、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将职业病危害目标按队组进行分解。

四、公司每月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定期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例会,分析本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部署下个月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目标。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等,总结安排本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事宜,检查队组业务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对全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2),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监督一系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和措施,以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制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具体包括工作场所环境的要求、职业病发病率的控制目标、职业健康监测等。

2. 加强管理:通过明确责任,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包括设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指定职业病防治负责人,加强培训和宣传等。

3. 风险评估:对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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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各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有粉尘、油漆、喷沙除锈、电焊、防腐、地下施工等有毒有害作业时或存在潜在职业危害作业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防和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并制定本单位防止群体性职业病的措施和预案,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各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各单位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防尘技术措施,没有防尘技术措施不得施工。

第三章防护、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区别本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卫生部门、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测、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各单位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检查;安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检查;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劳动者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劳动者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六条进行土石方开挖,使用散装水泥及石材切割加工等有粉尘作业时,应配置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第十七条在隧洞、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地下管线、喷沙除锈、喷漆等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并派专人进行巡视监护。

保持通风畅通。

并佩戴有效的防毒、尘口罩。

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人员要戴防护耳塞,减少作业时间。

第十八条各单位卫生部门和安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作业队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十条各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
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各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报告和存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局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水电施工企业尘肺病发病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截止日期:
填报说明:累计数=上年累计数+本年度新增数
现患数=上年患数+本年度新增数-本年度死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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