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永久和平论》对安理会机制完善的启示
民主和平论

民主和平论民主和平论的产生:民主和评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始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受到关注,是冷战结束以来新自由主义学派中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
而其实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很久之前,早在18世纪末,因为西欧主权国家的不断出现,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一书中开始提出由自由国家联合起来建立“永久和平”的设想。
威尔逊总统在其外交思想中第一次把美国民主与世界和平结合起来,为后来美国外交定下基调。
这种理论的始作俑者是约翰•霍布金斯大学政治学教授米切尔•多伊利,1983年他在《康德、自由主义遗产和外交事务》一文中提出自由民主国家相互间从来没有发生过战争的论点。
20世纪90年代初,克林顿政府智囊团重新发现康德这一思想的价值,进而提出了所谓的“民主和平论”,学界的相关著述也陡然增加。
塞缪尔·亨廷顿的《第三波:20世纪末民主化浪潮》、约瑟夫·马拉奇科的《输出民主:完成美国的天赋使命》、布鲁斯·鲁塞特的《把握民主和平:冷战后世界的原则》等等,都是其中的代表作。
民主和平论的内容:民主和平论的中心论点是民主国家很少(或从不)相互打仗。
而他们也提出了两个基本观点:第一,在民主国家之间如同其他政体之间一样存在着许多利益冲突,但是,毫无疑问,民主国家认为,战争不是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合适方法;第二,尽管自由民主国家很少(或从不)打仗,但他们可能和非民主国家打仗。
其主要的思想则可归纳如下:第一,“民主国家”不会发生战争。
这首先是由于“民主”政治制度的机制约束。
民主政治的制衡原则和选举制度迫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考虑民意,并且政策的制定是多元的,可以避免政府轻率发动战争。
其二是共同的民主规范与民主文化的约束。
“民主国家”由于共同的民主规范和文化而相互尊敬,相互感知,从而使他们相互之间能忍让并达成妥协,使矛盾化解在萌芽中,发生冲突时也很少要求诉诸武力。
为证明这一论点,他们宣称,自19世纪以来,除个别例外,“民主国家”之间没有发生战争。
凯尔森的国际法治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机 关 垄 断 解 决 , 而 促 进 国 际 正 义 的 实 现 从 ( ) 尔森 的 国际法治 理论 二 凯 在 国 际 关 系 演 变 的 历 史 实 践 中 . 国 际 秩 序 不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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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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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残 酷 战 争 、 望 永 久 和 平 的 凯 尔 森 写 下 了 《 由法 律 渴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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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 尔 森 的 国 际 法 治 理 论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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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_共和与国际和平_康德_永久和平论_在国际思想史中的意义

学术随笔理性、共和与国际和平———康德“永久和平论”在国际思想史中的意义任 晓为了探究自由主义一脉的国际政治理论,人们不可避免地要回到思想史。
在这一思想脉络及其流变中,矗立着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就是康德(I m manuel Kant,1724-1804)。
康德卒于1804年,2004年是他逝世二百周年。
我们不难发现,现今的不少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家们,仍在努力从康德那里发掘思想资源,并加以阐扬,①尤其是“民主和平”论者,更是如此。
这并不令人奇怪。
至少从表面上看,康德于1795年写成的《永久和平论》,似乎是其先声。
但也因为如此,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有意无意的误解,国内已有学者注意到了这点并进行了一些辨析。
②但对于论者所用的“康德‘民主和平论’”一语,笔者是不以为然的,因为这会使人误以为康德论证过“民主和平”,而实际上康德的思想要复杂精微得多。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他的思想在国际政治理论史上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对于今天又具有什么样的意义?鉴于国内对这些问题研究得不够,我想尝试着进行一番探索,同时也以此文纪念康德逝世二百周年。
①②其中最力者为美国政治学家迈克尔・多伊尔(M ichael W.Doyle),他在这方面的作品包括“Kant,L 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hilosophy and Public A ffairs,Vol.12, No.3-4,Su mmer and Fall1983,pp1205-54,323-53;“L iberalis m and World Politics,”A2 m 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 w,Vol.80,No.4,Dece mber1986,pp11151-69;还有本专著中的一部分,见W ays of W ar and Peace,Ne w York and London:W.W.Nort on&Company,1997。
永久和平论——人类共存的一种现实选择

永久和平论——人类共存的一种现实选择/****************************************************************************/ 亲爱的朋友,您好,此文档为我站的宣传信息,若需查看部分资料或者购买此套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客服或登陆我们的网站--3A学习网万分感谢您对我站的关注与支持!!!/****************************************************************************/典之间的战火波及了几乎全部的欧洲国家;第三场大冲突是奥地利和普鲁士之间的七年战争,这是普鲁士称霸德意志的第一步。
在康德的后半生,普鲁士又多次卷入战争,直延续到1975年4月,普法签订一r《巴塞尔和约》,和约规定:普鲁土从此中立;莱茵河左岸割给法国;普鲁士承认法国占领荷兰及比利时。
巴塞尔和约使普鲁士和法国之间的战争停止了,但是依然保持着极易引起新,轮冲突的敌对状态。
康德在其末期的著作中曾不止一次的提到“当前战争”及其“惨痛后果”,《永久和平论》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
然而,康德绝然不是第一个看到战争灾难的人,也绝然不是第一个为人类和平振臂疾呼的人。
在康德之前,鹿特丹的伊拉斯漠就在他的《呼吁和平》中号召各国君主要消灭战争,17世纪法国的圣·皮埃尔神甫也提出了《永久和平的方案》,他认为只有一个永久的、强大的邦联才能维护国家之间的法律,他设想了一个宏大的邦联政府,参与其中的欧洲国家可以通过这样的一个形式消灭战争,建立起纠纷仲裁程序,并且维持一个共同的军事力量。
根据圣·皮埃尔的构想,欧洲政府应当在以下四个基本要求上达成一致:1.应当创立一个执行体,也就是所谓的和平参议院,并由来自欧洲24个基督教国家的代表组成;2.每个国家必须提供支持国际军队的经费;3.万一两个国家之间产生纠纷,这两个国家必须通过邦联成员的强制性仲裁求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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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6日,参加旧金山会议的50个国家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就此正式成立了。
从此,罗斯福提出的“联合国家”(即“联合国”)一词就成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世界性国际组织的名称了。
四、联合国的建立1945年10月24日,当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员国(联合国宪章第23条规定为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以及其它46个签字国的大多数成员国批准了《联合国宪章》后,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
美国参议院于1945年7月28日,以89对两票通过确认《联合国宪章》。
在1945年12月,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要求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
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第一届联合国大会第一阶段会议在伦敦举行。
51个创始会员国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联合国组织系统正式开始运作。
1949年,美国的提议被采纳,并于1950年,联合国总部大楼在纽约市完工,使用了来自小约翰·洛克菲勒的850万美元捐款,并于1951年1月9日开始运作。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浅析联合国安理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特点

宪章 第三 十六 条 第三 项规 定 :“ 全理 事会 按 照本 条 国 自行 处理所 不具 备 的优势 。 安
安 理 会 讨 论 国 际 问 题 时 ,有 成 文 的 《 例 汇 编 》 惯 、
院。 ”安 理会 向 国际法 院提交 的案 件 ,是 国际法 院 管辖 的 《 暂行 议事 规则 》等 文件 作为 议事程 序 的依据 ,都 是严格
出反应 。
纷 、互 不 妥协 让 步 、忽 略 世界 和 平 的情 况发 生 。多主 体 的参 与可 以为争端提 供多角度 的思考 方式 ,具备争端 当事
2 方 法 规 范化 .
4、提交 国际法 院 作成 建议 时 ,同时理应注 意具有 法律性质 之争端 ,在原则 上 , 理 应 由 当事 国依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之 规 定 提 交 国 际法
根 据 国际 法学 家 理查 德?比尔德 教授 ( ha d. Ri c r B.
B le) i d r 的总结, 国际争端分类 的标 准大致有六种 : ) ( 争端事 司法解 决 、区域机 关或 区域 办法等 和平手 段 ,加 强交流合 1
项 :) ( 争端特 点 ; ) 2 ( 争端方之间 的关系 ; ) 3 ( 争端对争端方 的重 作 ,消 除 国际 争 端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 4
一
联合 个 来源 。长期 以来 ,国际法院 的司法判 决作为法 律手段 遵 守议 程 ,井 然 有 序 进地 行 。在 采 取 行 动 阶段 ,《
解 决争 端 的 数量 ,远少 于 使用 政 治 、外 交 手段 解 决 的争 国宪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分别规 定 了安理会组 织构成 、争 暂行议事规则 》第 端 。国际争 端通常 兼具政 治与法律 性质 ,少有单纯 具有法 端解决原则 、职权范 围等 问题 。例如 ,《
论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质与特征

论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质与特征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出现了诸多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径,诸如对伊拉克、东帝汶、索马里、利比亚等国的人道主义干预。
围绕人道主义干预,国际社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对人道主义干预呈现褒贬不一的态势。
本文旨在分析人道主义干预的由来、实质与当代特征,从理论上深化对人道主义干预的认识。
一、人道主义干预的由来人道主义干预的提法最早起源于西欧。
根据国际人权法的权威学者西奥多·默柔近来的研究,“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预权利在格劳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
对人道主义干预第一次具有权威性的论述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在其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的:“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至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
”“当一国不善待本国公民,其残暴和规模震骇了国际社会的良心时,一个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制止这个国家的行为是合法的。
”显然,格老秀斯提出如果国家侵犯人权并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其他国家就有权对其进行干预。
这一观点也被西方看做是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思想渊源。
西方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是人道主义干预的又一重要理论依据。
它强调以人权思想为核心,为保护人权而进行干预是合法和公正的。
康德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更是强调人是国家任何政策的目的,而不是手段。
在《论永久和平》中,康德指出,国家应该有道德的义务,根据这种义务不仅要善待本国的公民,而且也应该在国家间关系中实现道德原则,主张国家应该是一个“道德实体”;主张从人权道义原则出发进行的干涉主义是正当的,合法的。
康德哲学所主张的超国家道德的学说,在西方思想界成为了论证存在干涉型国际道义的理论渊源。
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穆勒强调不干涉原则的“另外”,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干预的:第一,一个国家进行干涉,阻止当地人民争取自由的斗争,另一国进行干涉是正当的。
历史不会终结自由民主制度需要完善_评福山的历史和政治哲学

历史不会终结 自由民主制度需要完善评福山的历史和政治哲学顾 肃提要: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借鉴了哲学家关于普遍史的思想,但没有注意黑格尔的普遍史思想的客观唯心论的基础。
历史发展的方向性也不等于历史的终结。
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历史不可能终结,即使是政治形态的终结也带有乌托邦的性质。
自由民主制度对于统治合法性具有普遍的意义,是政权稳固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因素。
但是,自由民主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中,同样应当允许不同形式的尝试和竞争。
关键词: 福山 历史终结论 自由民主 社会进步作者顾肃,男,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上海 200433)最近二十余年,世界发生了太多的变化,无论是社会、经济还是政治的层面,包括从苏联解体到东欧国家的政权更迭,一系列国家的政治民主化,以及从东亚到欧美的两次金融危机。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生如此广泛的变动,这是人类在和平时期罕见的历史发展。
许多理论家都试图进行总结,考虑新的世界政治格局和前景,并提出了相应的理论。
其中一些人过于乐观地看待西方主导体制的某些胜利,甚至认为世界历史在终极形态上趋于终结,即最终止于自由民主的西方资本主义体制。
日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 福山(F rancis Fukuy ama)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代表。
在过去数十年里,他系统地提出并论述了关于历史终结的观点,同时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于新保守主义观点进行了某些调整,其思想影响相当大。
鉴于近年世界局势的发展,这里有必要进一步评论福山的政治哲学观点。
一、社会发展普遍史的理论前提冷战结束改变了二战以后美苏两大集团对立的局面,也引起了关于世界历史未来的诸多思考。
1989年夏天,福山即在美国 国家利益 (第16期)发表了 历史的终结 一文,提出了西方实行的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 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 和 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 。
此论立即引起西方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1992年,他在总结各种批评意见的基础上,把 历史的终结 一文整理扩展,写成了 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 一书,全面地总结和论述了他的这个历史终结论,也把政治哲学的讨论转向了历史哲学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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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永久和平论》对安理会机制完善的启示作者:刘新民来源:《行政与法》2017年第03期摘要: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首次提出了通过建立国际组织“自由国家联盟”来结束一切战争的观点,而现实中联合国则通过安理会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虽然没有爆发大规模战争,但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时有发生,因此,康德所设想的“永久和平”并未实现。
由于安理会的现有机制存在缺陷,安理会席位分配、否决权等问题一直颇具争议,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阐释的共和理念、世界公民权观及其系统思维方法等对于安理会相应机制的完善在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均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康德;永久和平;安理会改革中图分类号:D80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3-0116-07收稿日期:2016-08-09作者简介:刘新民(1977—),男,河北秦皇岛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与知识产权法。
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是第一部明确提出通过建立国际组织,实现永久和平主张的著作。
康德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不是自然形成的,必须被建立起来。
国内要实行共和制,国际社会也要有和平的政治体制。
和平条约仅企图结束一次战争,而和平联盟却要永远结束一切战争。
因此,康德主张建立一个“自由国家联盟”的永久国际组织,这是《永久和平论》的核心思想。
[1]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在今天的国际法上已经得到了体现,当今世界上大量国际组织的存在,正是其“自由国家联盟”构想变成现实的明证。
现代国际法所说的国际组织多以和平为宗旨,因此,有学者认为整个国际组织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康德的《永久和平论》。
[2]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宗旨,《永久和平论》也是建立联合国的理论基础。
在现实中,联合国是通过安理会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其虽然维持了世界的普遍和平,但并没有彻底杜绝武装冲突,而且在一系列重要的世界性事务上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国际社会关于安理会改革的呼声一直存在,安理会的席位分配、大国的否决权等问题颇具争议,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上也很难达成共识。
因此,本文就永久和平思想对安理会机制完善的启示予以探讨。
一、永久和平思想及其意义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构筑的永久和平体系包括6项先决条款:⑴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⑵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无论大小,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⑶常备军应该逐渐地全部加以废除;⑷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战争而制定;⑸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⑹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例如:派遣暗杀者、放毒者、破坏降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等。
[3]上述条款涉及的都是战争的直接原因,而康德构筑这些先决条款的内在逻辑在于:要实现永久和平,必须废除战争;要废除战争,则要从根源着手。
[4]根据康德的设想,其中的⑴⑸⑹必须立即实行,而⑵⑶⑷可暂缓实行。
除了先决条款外,康德的永久和平体系还包括3项正式条款:⑴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⑵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⑶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
[5]正式条款的内在逻辑是按照国内法、国际法和世界法的思路来构筑的。
康德曾在《法哲学》中详细地阐述了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乃至世界法的理论体系,在《永久和平论》中则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勾勒出了该理论的框架。
[6]正式条款第1条倡导共和制,毫无疑问是就国内法而言的。
康德认为,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走出战争状态需要建立国家,但只有共和体制的国家才是和平的力量。
在共和体制下,公民本人或者其代表通过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
统治者在执行法律时必须遵守立法机构的意志,这样公民就可以认为行政机构的工作也是在他的控制和监督下进行的,从而构成了对政府有力的控制,抑制了国家的侵略性和攻击性。
[7]正式条款的第2条涉及“自由国家联盟”。
虽然康德将“世界国家”看成是实现永久和平的最后理想,但康德也强调,“自由国家联盟”并不等于一个“世界国家”,“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利,而仅仅是要维护和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如果幸运,一个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可以建成一个共和国(它按照自己的本性是必定会倾向于永久和平的),那么这就为旁的国家提供了一个联盟结合的中心点,使它们可以和它联合,而且遵照国际法的观念来保障各个国家的自由状态。
”[8]显然正式条款的第2条是针对国际法而言的。
正式条款的第3条是“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这一条针对的是世界法。
在该条中,康德阐述了有关全人类的统一和平等的信念,强调了人还要从“国家公民”转变成为“世界公民”。
[9]所谓普遍的友好,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自己来到另一块土地上而受到敌视”,这种友好是由人类在地球这个特定空间环境中共同生存的事实决定的,基于人类“共同占有地球表面的权利”。
[10]从国际法视角看,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构成了国际法思想的重要渊源。
对于先决条款,除了可以将它们视为战争的直接原因外,康德还利用它们勾画出了未来国际关系所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如不干涉别国内政,不能用非法手段取得另一国等,这些准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石。
[11]正式条款的第1条强调了国内自由对于永久和平的重要意义,构成了自由主义国际法哲学所依赖的理论基础,也使得康德成为了民主和平论的先驱。
[12]正式条款的第2条有关“自由国家联盟”的构想是建立联合国的理论基础,是国际组织法的理论渊源。
正式条款的第3条倡导世界公民权,反对奴役、反对殖民,强调普遍人权,这些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因此,可以说康德是位伟大的“国际法理论家”,是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思想奠基者。
二、联合国安理会集体安全保障机制及其局限一战后,在美国威尔逊总统的积极倡导下,国际联盟得以筹建,但国际联盟存在诸多缺陷:如对日本入侵中国和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亚皆无能为力,其权威性引发了质疑;苏美等大国均未加入国际联盟,其代表性也存在问题。
二战爆发则彻底证明了国际联盟的失败。
二战后,美国罗斯福总统积极倡导建立联合国,推行集体安全保障,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保障建立在三个原则之上:⑴这个组织是国际组织而不是世界政府;⑵这个组织遵循主权平等;⑶为保障集体安全制度的协调运作,体现“大国一致”原则。
[13]联合国放弃了国际联盟在安全问题上全体一致的决策方法,将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了安理会,安理会拥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采用五大常任理事国一致的表决原则,弥补了国际联盟强调成员国道义互助却没有强制执行措施的缺陷,使得联合国具有了禁止战争并对侵略行为制止和制裁的手段。
①安理会充当了维持国际和平的“集体警察”角色,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具有战胜国主导的痕迹。
“集体警察”角色定位来自美国最初提出的联合国方案,其核心是“在这个组织里,与轴心国集团作战的最强大的盟国,即美国、苏联、英国、法国以及与他们并肩作战的中国将发挥主要作用。
他们将担任世界警察,负责实现和平”。
[14]联合国成立近70年来,维持了世界的普遍和平,制止了许多区域性冲突,如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布隆迪、苏丹等冲突,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联合国并没有彻底制止战争,区域性冲突仍然此起彼伏。
联合国成立于半个多世纪前,但其机制体制并没有与时俱进,许多方面已与现实环境不相适应,改革呼声不断,两个突出的争议焦点是安理会的代表性和否决权的正当性问题。
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24条,安理会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系各会员国授予,该职权的行使“代表各会员国”的共同利益,这类似于一种国内代议制的间接民主。
就代表性而言,安理会决策的合法性来源于成员国的多数意志,如果安理会合法性不足,其决策的有效性将受到很大的限制。
“如果大多数成员的利益不能比现在这样更加充分地被代表,从长远来看它们不可能会遵守安理会的决定”。
[15]因此,安理会理事国的席位数量和构成直接影响安理会本身的权威性。
但问题在于:联合国成立近70年来,会员国由原来的49个增长到现在的190多个,规模和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安理会理事国的席位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从最初的11国扩大到15国,但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则从未发生变化。
虽然非常任理事国通过选举产生,但常任理事国不仅没有任期限制,而且非经选举产生。
安理会的这种代议制与国家内部的代议制虽然形式相似,但实质上存在明显不同,安理会目前这种固有格局不能反映时代的变化,很难代表各会员国的共同利益。
根据《宪章》第27条,任何非程序事项的决议,按照“雅尔塔规则”,均需五大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
由于《宪章》第27条对某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的先决问题未作出明確规定,五大常任理事国对于是否构成程序性事项亦可行使“否决权”,因此常任理事国拥有“双重否决权”。
理论上,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应当受到安理会决议的约束,即使是常任理事国也不能例外。
但实践中,只要任一常任理事国不同意,就不可能有任何实质性事项的决定通过,五大常任理事国完全可以运用否决权阻止那些不利于自己的安理会决议通过,这使得它们享有了额外的豁免权。
[16]此外,即使是涉及其他国家的安理会决议,五大常任理事国也完全可以基于自身的喜好来选择是否一票否决。
正如有学者所言:“《宪章》第39条所规定的强制行动是不能以常任理事国或某一常任理事国所保护的国家为对象的”。
[17]三、永久和平思想对安理会机制完善的启示笔者认为,《永久和平论》是建立联合国的理论基础,其中很多思想对于安理会机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有些涉及认识论层面,就完善的方向给出了启示;有些涉及方法论层面,对完善的手段提供了借鉴。
下文结合《永久和评论》中的共和思想、世界公民权观以及康德的现实主义立场和思维方式进行探讨。
(一)康德的共和思想康德认为:“由一个民族全部合法的立法所必须依据的原始契约的观念而得出的唯一体制就是共和制”,“共和主义乃是行政权力(政府)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国家原则”,“唯有在代议制体系中共和制的政权方式才有可能,没有代议制体系则它就是专制的和暴力的”。
[18]可见康德的共和制是相对于专制和独裁而言的,意味着分权和代议。
通过分权,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通过代议,由精英代表间接管理比人民直接自我管理能够提供更好的决策,因为没有任何限制的完全民主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19]虽然康德强调的“共和制”是针对国内法而言的,但康德所推崇的“自由国家联盟”应该也是一种类似的体制。
因为康德认为“各个民族作为国家正如个人一样,可以断定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也是由于彼此共处而互相侵犯的。